第一节 文秘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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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2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文秘工作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3
页码: 433-4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法院司法行政文秘工作的具体情况,内容主要介绍了文秘人员的配备及职责、公文的收发、传递及印章管理、公文的制作等。
关键词: 吉安市 司法行政 文秘工作

内容

晚清及民国初期,县衙、府衙设承发吏,负责文秘、收发工作。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以及各县司法处成立后,设书记官兼办文秘、收发工作。
  1950年,吉安两级法院成立后,各院先后配备秘书,负责全院的文秘工作。1954年6月,吉安分院召开首次文秘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研讨健全秘书工作的范围和职权,以及如何做好调查研究,积累材料等问题。1973年全区各法院陆续恢复后,中级法院及时制订《关于做好秘书工作的意见》,对文秘工作的任务、职责作出规定;1983年,中级法院在总结文秘工作的基础上,制订《关于文件传阅的几点意见》,规范全区法院文件的传阅范围;1984年,中级法院颁发《文件收发和印章管理制度》,使文件的收发、印鉴管理有章可循;1992年,为促进全区法院文秘工作,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首次公文检查评比活动,新干、万安、吉安市三个法院被评为优胜单位;此外,中级法院于1993年印发《文秘制度》、《关于有关政务、事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96年印发《关于全区法院公文处理事项的通知》,2000年建立《邮件传递制度》,使吉安两级法院文秘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文秘人员的配备及职责
  1.文秘人员的配备。1950年7月,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秘书室,1963年秘书室改为办公室,文秘工作由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全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在50年代初期,开始配备秘书,1980年后陆续设置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文秘工作。
  2.文秘人员的职责。50、60年代,文秘人员职责较杂,其工作包括:司法行政、调查研究、档案管理、文秘、收发等。70年代,文秘人员职责有所变化。1973年《关于做好秘书工作的意见》,对文秘人员的职责规定为:掌握本辖区内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事件,将了解到的重要情况汇集整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有目的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并经常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积累整理资料;根据会议或领导的决定、指示,起草或修改文电,并送交领导签发;对上级的文电和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送审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负责催办;做好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负责对文件、印信和机关事务的管理,做好收发工作。80年代,全区法院在基本肯定以上职责的同时,将文秘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主要负责印信管理、公文收发等工作。另一类负责起草有关文件,如计划、总结、领导讲话;做好各种会议的通知、记录工作;与业务庭密切配合,收集典型材料、整理上报上级调研部门所需要的材料。
  二、公文的收发、传递及印章管理
  1.公文的收发。全区各法院历来由秘书或收发人员负责收发工作,具体办法是:收到公文后进行分类,然后将文件一个个送交受文人。需发出的文件交秘书或收发人员统一到邮局发出。1993年,中级法院针对人员紧、工作忙的状况,在办公室设立公文交换柜,柜内设有全院各部门存放公文的格位,每天上午9时半以前,收发人员将各部门公文分类投放在交换柜内,由各部门派人直接到交换柜内领取;各部门需邮发的一般信件也直接放入柜内,由收发人员统一投发,每天下午下班前一小时为收发人员到邮局办理投发业务的时间。2000年6月,因邮资价格上涨,邮资费剧增,为节约经费,中级法院建立邮件传递制度,规定:中级法院各部门凡前往南昌或本地区各县市出差的审判人员或司机必须从收发室带去发往省高级法院或各县市法院的邮件和案卷;本地区各县市法院前来中级法院的人员,也应到中级法院收发室领取发往本院的邮件和案卷。
  2.公文的传递。公文收到后,由收发人员、秘书或办公室领导及时拆阅、编号、登记,并提出拟阅范围或拟办意见。凡重要文件呈送院长阅批,院长外出,则呈送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审阅,并注明送交日期。院长、副院长在审阅文件过程中需抽出文件留用或转交有关庭、科、室阅办,则在文件目录上签名或告诉收发人员登记,以便查找文件下落。凡属庭、科、室的文件,送交庭、科、室阅处。凡有关集体学习的文件,一律转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组织传达学习。对公文传递,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二个文件,一是1983年印发的《关于文件传阅的几点意见》,对送审时间和保密事宜作出规定:收发人员对文件应及时拆阅登记,并送办公室主任阅批。急件随到随送,办公室主任阅后速送院长或其它有关人员审阅,送院长审阅的文件,一般不超过三天;应按文件阅读范围传递的,要求不超过两天。不准随便传递、扩散、翻印;需扩散或翻印的文件,应经院长审批;对呈阅、传阅的文件,各人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将文件随便带出办公室;凡借阅文件者,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二是1993年印发的《文秘制度》,对文件传阅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传阅是指传给本院各部门负责人和副县级以上审判员阅知,阅文人应在传阅单上签名,以示阅过。
  3.印章的管理。院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凡以法院名义发出的公文,需经下列手续方可盖院印。先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核稿,然后送办公室审核,再经院长、副院长或分管工作的其它党组成员签发。各部门的印章由部门管理,用印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凡因工作需要确需空白法律文书、行政介绍信、各类信笺,应作统一登记后送院长签批,否则不予用印。1993年,吉安地区中级法院为严格控制空白文书的用印数量,规定各部门每次盖院印原则上不超过10份。
  三、公文的制作
  公文的制作分为拟稿、审核、签发、打印、核对和装订几个环节。拟稿按职能分工的不同,分别由各职能部门承办,文稿前页附本院统一制作的发文稿纸,并注明事由、发送机关等。拟稿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的重点为:检查发文目的是否明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领导的意图,文稿中提出的办法、措施、结论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审稿完毕交办公室再行审核,并进行登记,编号,确定密级。凡涉及到全院综合性的计划、报告、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由院长签发,院长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签发,涉及到各部门业务的各类文件,视情况由主管院领导或院长签发。草拟和签发文件必须用蓝黑色钢笔或毛笔,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红色钢笔书写。文稿内容一般包括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文件由领导签发后付印。50年代初期,公文一般由钢板刻印,50年代后期改由打字机打印,80年代后期,全区法院逐步改由电脑打印,打印后由承办人员校对,并负责装订。1998年,吉安中级法院购置一体化印刷机和激光打印机用于印制公文。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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