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调查研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调查研究
分类号: D926.4
页数: 12
页码: 400-4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法院调查研究是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活动。吉安两级法院建立以后,各级法院的领导都十分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教训、介绍经验,用以指导审判工作。建国以来,吉安两级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来叙述。
关键词: 吉安市 调查研究 业务指导

内容

调查研究是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活动。吉安两级法院建立以后,各级法院的领导都十分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教训、介绍经验,用以指导审判工作。建国以来,吉安两级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来叙述:
  一、1950年至1958年的调查研究工作
  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建立之初,当时的吉安分院领导就十分重视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当时主要抓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司法统计调查。1950年4月召开全区司法统计工作会议,推行新的司法统计工作制度,开展全面的司法统计调查工作。二是抓实地调查。经常组织工作组,下到基层法院乃至人民法庭进行司法调查。1951年,吉安分院院长胥振军亲自带领一个审判小组,下到5个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不少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印发到各个法院,指导审判实践。这一年,重点调查研究了以下几项工作:
  1.清理案犯工作。1951年2月,对全区1950年6月至8月的清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出六条经验指导该年5月份的清理案犯工作:第一,调查与审判相结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没有实际材料与人证物证,只以审讯代替一切是行不通的;第二,必须很好地与有关部门和群众取得密切联系,从中收集更多的材料和证据;第三,在清案工作开始之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第四,凡危害人民革命事业的反革命分子应严厉镇压,对内部的纠纷应采取调解方式结案;第五,要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制定好办案计划,实行先难后易,以点带面的方法;第六,加强对犯人的思想教育,促使其坦白自新,以加快办案速度。
  2.人民法庭工作。1951年2月,对全区各县人民法庭配合大规模的土改和镇反运动开展审判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调查,指出:人民法庭在土改和镇反运动中,镇压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恶霸,打击了封建势力,巩固了人民政权;纠正了过去执行政策上“宽大无边”的偏向,提高了人民政府的威信;鼓舞了群众的斗志,支持了群众运动;正确运用了人民法庭这一合法的斗争形式,减少了乱捕乱打的现象。同时还总结出五条经验:(1)正式审判前必须进行预审,并结合群众工作收集证据和材料,听取群众意见,以求得案件的正确与迅速处理。(2)法庭干部要参加土改工作,不能站在土改工作之外孤立地进行法庭工作。(3)审理案件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慎重细致。(4)法庭设检查长或检查员,宜由所在地的工作组长担任。(5)要加强法庭警卫和人犯关押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件。此外,还要求各县要加强人民法庭组织建设,尽快配备和训练一批干部到人民法庭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庭的作用,及时、正确审理好各类案件;各县领导要重视法庭工作,从人员上、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次调查,不但指导和推动了全区法庭工作,而且引起了各级领导对法庭工作的重视。1951年11月3日,专署根据分院的意见,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加强法庭工作。
  3.执行婚姻法工作。1951年3月,对全区执行婚姻法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五个问题、三条经验。五个问题是:(1)部分区乡干部对婚姻法的精神理解还很模糊,依然存在着不少封建残余思想和不正确的观点,认为要求离婚的妇女“不正派”、“不规矩”,男女之间动不动就闹离婚,会搞坏风俗。有的地方还对与富农结婚的不予登记,对离婚妇女与鳏夫结婚的亦不予登记。(2)存在片面的贫雇农观点,同情“人财两空”的男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妇女解放。(3)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存在漠视妇女与子女正当权益的现象。(4)工作中曲解婚姻法第17条的基本精神。(5)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虐待妇女、通奸杀人等恶性事件仍不断发生。三条经验是:第一,处理婚姻案件必须和处理其它案件一样,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慎重细致;第二,实行就地审判是处理婚姻案件最好的审判方式,既有利于查清案情,又有利于教育群众;第三,正确贯彻婚姻法,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生产积极性,发挥她们在剿匪、反霸、减租退租、征粮、土改等运动中的积极作用。
  4.司法工作。1951年11月,对峡江、永丰、吉水、永新、莲花等5个县人民法院1月至10月的司法工作进行调查,指出了工作作风和执行政策两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主要有:(1)粗枝大叶的游击作风。表现为卷宗装订、保管、归档等方面几乎没有一个县法院做得完整,多是残缺不全。有的判决书、笔录、送达证书等也不装入卷宗,有的文件颠倒,案件经过了调查没有调查记载,文字错误和随便涂改等毛病更是难以枚举。(2)主观主义严重,不重视调查研究。表现为有的干警坐堂办案,轻信口供,或仅听一面之词,办成错案;有的因没有调查研究,遇到困难时想不出解决的办法,最后不了了之。(3)六法观念的残余思想没有彻底根除。表现为有的干警存在“不告不理”的态度和“司法独立”的错误想法。(4)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表现为干警对工作不关心,相互之间不联系,搞“各自为政”,互相瞧不起,闹不团结,工作上忙闲不均,没有明确的分工,遇事互相推诿。(5)工作制度不够健全。表现为档案管理上的紊乱,有的法院民、刑案卷向来就没有归过档,行政公文散留在干部手里;问事、代书、调解、值日、审讯、宣教等项工作制度也未健全,登记工作更差,没有留下片言只字以备查考,无法总结;宣教工作也未经常开展,就是开展了也只限于在城区或离县城很近的地方。执行政策方面的问题主要有:(1)贪污案件中的纯经济观点即赔偿了事的观点;对惩治贪污条例的基本精神认识模糊,量刑标准不清楚的现象;处理案件缺乏原则性、严肃性,导致姑息、放纵贪污分子的行为;狭隘的穷人观点。(2)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件中的因认识模糊而姑息、放纵犯罪的问题;因六法观念的影响而产生劳役易科罚金问题。(3)处理抢劫、杀人、伤害、妨害公共秩序等案件时,因对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认识不清而出现的畸轻畸重等问题。(4)处理婚姻纠纷案件中残余的封建落后意识;对虐待、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重视不够;草率判离以及漠视妇女和子女财产权益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调查组提出了改进意见。同年5月,还对处理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件进行总结,揭示其犯罪手段和方法,总结出三条经验:(1)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2)必须批判片面的保护工商业的观点;(3)必须批判教育万能的观点和姑息干部的思想。
  1952年,调查研究主要围绕保卫“三反”、“五反”、土改及土改复查、爱国丰产运动以及法院内部的司法改革运动进行。调查总结了一批典型案件,并形成《典型案件综合》,下发给基层法院学习、参考。1953年,在调查司法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吉安地区司法工作各种制度建立情况的专题报告》、《吉安地区第一、二期贯彻婚姻法试点总结》,以促进全区各种司法制度的建立,为该年3月在全区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提供了经验。1954年冬,在吉安市(现吉州区)进行正规法制建设试点,并将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制度的情况印发至各个法院,为1955年在全区法院全面实行上述制度提供了不少具体做法与经验,加快了全区正规法制建设的步伐。1955年至1957年,调查研究主要围绕第二次镇反和合作化工作进行,对镇反与打击刑事犯罪工作进行专题调查;对敌人破坏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如何保卫合作化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这两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不少《工作动态简报》和《社会动态简报》,及时推出以上调研成果,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1958年,对全区“大跃进”后司法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了安福、永新、莲花、宁冈县法院的工作情况,并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二、1959年至1966年的调查研究工作
  1959年至1962年,全国大兴调研之风,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加大调查研究工作的力度,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59年5月至11月,完成《全区各个法院九年司法统计数字汇编》;1960年正式创办《法院工作简报》和《情况反映》两个刊物;1961年共产生类型案件总结20份,个别案件总结8份,专题总结75份,敌、社情况报告246份,各种调查总结74份。这一时期,调查研究的特点是加强了对类型案件、业务经验和典型案件的总结,其成果主要有:
  1.关于凶杀案件的总结。1960年3月,对全区1959年和1960年初所处理的19件凶杀案件进行调查,对产生凶杀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处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判处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①基于政治性的报复而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②为了达到某种犯罪或逃避罪责的目的而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③为了达到长期奸淫或企图与奸妇结婚的目的,而行凶杀害亲夫或妻子,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④因私人仇恨而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⑤因离婚或家庭纠纷而对家庭成员行凶,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创伤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①在行凶过程中,由于被害人自己或其它客观原因,而未达到杀害目的者;②集体杀人案中的一般参与者;③基于某种义愤而行凶杀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有比较严重的后果,但有某种突出的从轻情节的;④因一时气愤行凶杀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⑤行凶后真诚悔改,或主动设法避免严重后果的。
  2.关于拿摸案件的总结。1961年8月,对吉安市(现吉州区)高峰人民公社发生的拿摸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产生拿摸案件的原因,并就拿摸和盗窃的范围、受案和处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凡属下列几种人,可列入拿摸范围:①偶尔扒窃钱包,数量少,情节轻微的;②因受其它影响,偶尔拿摸小量公有和集体财物,价值小,情节轻微的;③因灾荒或其它原因发生生活困难,偶尔偷了他人粮食和衣服等物,数量少,情节轻微的;④因一时好吃偷了群众家禽家畜和蔬菜,数量少,情节轻微的;⑤偶尔偷拿国家、集体焦煤,价值小,情节轻微的;⑥因见财起意,顺手牵羊,拿了别人东西,情节轻微的。(2)凡属下列几种人,可列入盗窃范围:①因不愿劳动生产,经常在外流窜进行偷窃的分子;②因好吃懒做,使用技术手段打洞、爬墙、撬门、破桌盗走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价值较大,或者虽然价值不大,但因其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分子;③教唆少年儿童扒窃、盗窃,情节严重的分子;④无正当职业,流窜各地经常混入公共场所扒窃或偷走顾客行李、钱包,情节严重的分子;⑤经常为盗窃犯窝藏赃物,或为其销赃图利情节严重的分子;⑥在招待所、宾馆偷走外宾财物,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分子。(3)凡属下列几种拿摸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①偷窃或扒窃小量现金,被群众扭获的;②偷窃小量粮食或副食品和顾客行李,价值小,被群众扭获的;③偷窃群众衣服等物或家禽家畜,价值小,被群众扭获的;④教唆少年儿童拿摸或为其销赃,被群众检举控告的;⑤失主自己扭送法院的。处理拿摸分子,一般采用批评教育、警告、当众检讨、悔过、道歉、退还财物或赔偿等方式。对主动向干部坦白悔过,表示不再重犯的人,应顾全他们的情面,个别给以教育,不要当众检讨。如果价值不大,情节轻微,可交给调处委员会解决,调处委员会不得乱罚劳役、罚款和搜查。对那些多次教育不改,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分子,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协同法院报送劳动教养或交群众监督劳动生产:①经常拿摸,屡教不改,送回去又无家可归或家长确实管教不了,要求政府收容劳动教养的分子;②因无家无业,流窜各地,以拿摸别人东西出卖维持生活来源的分子;③因不愿从事农业生产,遣送回家后又外出流窜各地,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分子。
  3.关于盗窃案件的总结。1961年10月,对泰和县1958年至1961年9月所审结的68起盗窃案件进行调查,指出三个问题:一是可判可不判而判了刑的1人;二是轻罪重判的3人;三是使用刑种不当的2人。调查组还就有关政策界限及如何从重、从轻处理等问题提出相应意见:第一,要把地、富、反、坏分子和惯盗惯窃、流氓分子的有意盗窃破坏与一般群众的盗窃行为区分开来,前者应从严处理,后者应视情区别对待。第二,要把惯盗惯窃分子与一般盗窃中的好逸恶劳、盗窃成性、屡教不改的盗窃者区分开来,前者应从严处理,后者应从轻处理。第三,要把解放前后连续或断续盗窃成性、好逸恶劳的盗窃犯与解放后群众进行盗窃、屡教不改的界限区分开来,前者适当从严,后者从轻处理。第四,要把成年犯与少年犯的盗窃界限区分开来,成年犯与少年犯在处理上应有分别。第五,以下情形应予从重处理:(1)地、富、反、坏分子等专政对象进行盗窃者;(2)解放前后一贯不务正业,以盗窃为生活主要来源者;(3)结伙盗窃的鼓动者和主谋者;(4)屡捉屡犯,或有盗窃前科屡教不改者;(5)盗窃手段恶劣,并殴伤他人者;(6)一般教唆或组织未成年的儿童进行偷窃的犯罪分子;(7)盗窃耕牛和国家建设器材,后果严重者;(8)盗窃国家统购的粮、棉等重要物资者;(9)盗窃外宾财物,造成不良政治影响者。第六,以下情形应予从轻处理:(1)确实因生活困难进行盗窃者;(2)偶犯、初犯偷窃者;(3)犯罪后主动坦白交待,退回赃款、赃物,有悔改表现者;(4)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者;(5)集体盗窃中的一般参与者;(6)少年盗窃者。
  4.关于投毒案件的总结。1962年3月,对全区1961年审结的11件投毒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投毒案件发生的原因,并就从严、从重、从轻惩处提出意见。凡是品质败坏,乱搞两性关系,企图与奸妇或奸夫结婚,以及因奸挟嫌毒害丈夫、妻子和他人的,或者用毒药唆使奸妇或奸夫谋害丈夫、妻子和他人,以致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从重处刑。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上述情节之一,也应从严惩处。对那些夫妇感情本来尚好,只是偶尔与人通奸,企图同奸夫或奸妇结婚,起意毒害丈夫或妻子,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事后又有悔悟表现,可以从轻处理。对被包办的婚姻,婚后感情不合,因未达到离婚目的,乱搞两性关系,想与奸夫或奸妇结婚而投毒的罪犯,与那些喜新厌旧、离弃未逞而毒害人命的有所不同,在处理上应当有所区别,不能不问情节,一律从重判处。出于政治谋害目的而投毒案件,从这次调查看,还没有发现,今后如有出现,应狠狠打击,从严惩处。对那些吵口结怨,为个人利益而投毒的,则与政治报复案有原则区别,从轻从重,按具体情节研究处理。
  1963年至1965年,调研工作进一步加强。1964年3月4日至7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区法院秘书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布置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以及司法统计工作。这几年,调查研究主要围绕司法工作如何保卫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这个课题展开,同时深入调查全区民事案件变化情况,并写出《1958年至1962年全区民事案件变化情况及有关问题的资料》,对如何处理好婚姻纠纷、山林土地纠纷、继承纠纷、房屋纠纷、债务纠纷等方面的案件具有很好的学习和参考价值。这一时期,还着重调查总结了两种类型案件:
  1.强奸案件。1965年6月,调查了全区法院1964年审结的57件强奸犯罪案件,指出这些案件的处理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有的案件处理上表现为畸轻畸重。一方面少数同志对上级打击流氓犯罪的政策界限领会不深,掌握得不够稳,有的片面地强调从严,以致有的案件量刑畸重,有的甚至把破坏婚姻家庭当作强奸犯罪,扩大了打击面。另一方面,又有少数同志对奸淫幼、少女和强奸妇女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把强奸当作违法行为处理,以致处理过轻。调查认为,为了严厉打击奸淫幼、少女和强奸妇女、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犯罪分子,在国家刑法没有颁布之前,根据当前强奸流氓犯罪发生的具体情况,今后对有下列犯罪的应从严惩处:(1)解放前淫恶成性,解放后又奸淫幼、少女或强奸妇女,情节严重的流氓伪职人员。(2)蜕化变质分子,一贯生活腐化,乱搞两性关系,积有民愤而又奸淫幼、少女或强奸妇女的。(3)强奸病妇和孕妇,造成严重后果的。(4)利用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教养关系奸淫幼、少女或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5)奸淫、猥亵幼、少女或强奸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6)轮奸妇女的。(7)因强奸造成被害人身体受伤、精神失常或羞愤自杀的。另外,调查还指出,在案件定性上要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不能把偷奸作为罪名定罪量刑。偷奸是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奸淫妇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犯罪比较隐蔽,不易使女方发现,更无法进行反抗,这种犯罪活动应视为强奸。因此,偷奸妇女和少女,应以强奸罪论处。二是不能把强奸既遂与强奸未遂或破坏婚姻家庭混淆一起。三是不能把打一下幼、少女或妇女的手,拍一下肩,打一下头,摸一下脸,都以猥亵论罪。但对乘妇女不备之机,抚摸妇女阴部、奶房或用生殖器顶臀部等应视为猥亵。
  2.买卖婚姻案件。1965年10月,对全区法院1964年至1965年9月处理的27件买卖婚姻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买卖婚姻的几个界限,以及处理买卖婚姻案件的意见。(1)关于买卖婚姻的几个界限:婚姻的构成是以经济为条件,贪财为目的,不是真正自主自愿的婚姻,都应视为买卖婚姻;婚姻完全违背女儿的自愿,不征求女儿的意见,或者女儿年幼无知,不懂婚姻大事,由父母包办而成婚的,为强迫包办婚姻;婚姻构成的条件在婚姻关系上是自愿,而第三者却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从中进行干涉阻挠,强行索取钱财作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这种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自主自愿婚姻中,一方或双方出于自愿的赠与,男方自愿给女方少量的财物或女方父母向男方提出要一点钱财,男方又自愿给的,不能视为买卖婚姻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但如果收取财物很多,数量大,从形式上看,虽是双方自愿,但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2)处理这类案件的意见:一是对因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及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如招致人命,或致人身体受到严重摧残)的犯罪分子,除经济上没收其非法所得的钱财以外,还应给予法律制裁。二是对买卖婚姻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要在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基础上,视其经济能力,给予没收部分或全部的钱财。如果对方是劳动人民,其钱财确属自己劳动所得或是负债而来,家庭生活因完婚带来一定困难的,也可适当退还男方部分或全部钱财。三是对买卖婚姻,确属违背儿女的意愿,强迫包办,以钱财构成的婚姻,婚后不能共同生活而提出离婚,经反复调解无法和好的,法院应准予离婚。婚前财产如属女方的,一般还是应该由女方带走。
  三、1967年至1996年的调查研究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撤销后,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一度停止。1973年,吉安两级法院恢复后,调查研究工作又开始活跃。这一年的调研活动和成果主要有:(1)通过对如何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建立健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的调查,提出了《关于改进审判作风,保证办案质量的意见》;(2)通过总结一批典型案件,汇集事实不清、性质不当、量型畸轻三方面的案例,形成《案例选编》,印发到各个法院。1974年,全区各县(市)山林纠纷迭起,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专门调查,并通过地委向各县(市)、井冈山党委转发《关于全区山林纠纷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1975年,对全区法院1973年以来处理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案件进行调查,写出了《关于处理破坏知青上山下乡案件的总结》,并作为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材料之一,分发到全省各地。
  1979年至1982年,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1.新时期刑事案件的调查。1981年8月,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吉水县、吉安县、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1980年至1981年7月所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并与1964年至1965年所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对比,发现不少值得研究和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1)当前刑事案件的特点有异。一是抢劫案件上升;二是盗窃案件上升;三是反革命案件下降;四是破坏婚姻和妨害婚姻家庭案件下降;五是共同犯罪案件上升。(2)犯罪成员的变化很大。一是敌对阶级分子犯罪的比例下降;二是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上升;三是劳改、劳教后继续犯罪的人员增多;四是盲流人员作案比例上升。(3)诉讼活动中出现了新情况。一是上诉案件增多;二是当事人家属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比较突出;三是审判干部感到压力很大,“法官”难当。调查认为,针对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坚决贯彻中央提出的对六类犯罪案件从重从快处理的方针,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争取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2)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加强司法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廉洁奉公、执法如山。(4)加强司法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尽快地解决司法干部量少、质弱的问题,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司法干警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
  2.实施新法律试点。1982年5月14日至6月8日,在永丰县佐龙公社大园大队进行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试点工作。通过认真学习领会《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精神,宣传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重要意义,并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试办了五个案件(损害赔偿案、离婚案、房屋纠纷案及两个房屋继承案),总结出五条经验:一是要正确处理好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要认真向证人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避免证人出尔反尔;三是要把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贯穿在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四是要正确看待和施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五是要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重点抓好开庭审理。同年6月14日至7月5日,又在遂川县进行实施《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试点工作,抽调各县、市法院的经济庭、民事庭负责同志参加。通过学习宣传“两法”、试办案件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的工作,摸索出四条经验:一是要认真做好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二是要把“着重调解”贯彻审理案件的始终;三是要开好一个庭关键在审判长;四是要正确运用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各个法院必须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继续学习好“两法”,认真清理积案,严格掌握收案范围和立案标准,为实施“两法”作好组织准备。
  3.故意杀人案件的调查。1981年11月,为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和犯罪规律,以便稳、准、狠地打击现行犯罪,对1—10月份审理的22件故意杀人案件进行了调查。通过对案件的类型、犯罪特征和原因进行分析,要求各基层法院认真做好四项工作:第一,必须从重从快惩治犯罪,以震慑犯罪,教育人民。第二,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三,必须加强人民法庭和调解组织工作,及时正确处理好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第四,必须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对那些重大典型案件要有计划地组织公民旁听,并通过舆论工具进行宣传,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4.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1982年8月,对全区上半年审结的33件经济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指出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上下串通,内外勾结,利用职权,以单位名义,动用公家现金,通过“正常”渠道,在“合法”的幌子掩护下,进行犯罪活动。第二、牵涉党员、干部较多,有的不顾法纪,欺上瞒下,有的直接参与犯罪活动,有的为犯罪分子活动大开方便之门。第三、有些案件牵涉面广,盘根错节,追查起来阻力较大。第四、有的单位领导由于指导思想不端正,以搞活经济为名,纵容一些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搞到钱的人就视为神通广大,加以表扬和重用。调查中总结了经济犯罪分子的几种主要作案手段:①走私贩私犯罪所采取的是打着“合法”的幌子,内外勾结,拉拢腐蚀,订假合同,秘密进行非法交易。②投机倒把犯罪一般是通过请客送礼,私人拉拢,转手倒卖,低价买进,高价出售。③贪污犯罪主要是伪造发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重报多领和伪造单据,收入不记账,收多报少,冒名支取,无票销售,毁灭证据。④盗窃公共财物犯罪主要是撬门扭锁,破坏现场,毁灭罪证以及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等。⑤诈骗公共财物犯罪有的是通过假冒身份,骗取钱物;有的是以代购物资为名,将财物骗走;有的是伪造印章,窃取单据,骗取钱物。调查同时指出,在少数案件的处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案件对犯罪与犯错误、犯罪与违法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够明确,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了刑事责任;有的案件由于对从重从快的方针理解不全面,出现量刑过轻或过重的现象。调查认为,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使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应着重把握好三点:第一,加强学习,全面理解和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第二,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第三,定案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5.反革命案件的调查。1982年8月,根据近几年来全区反革命案件有所上升的情况(据统计:1980年20件,1981年31件,1982年1—7月19件),结合中院1980年至1982年1—7月所审结的8件反革命案件进行调查和总结,分析当时反革命案件的特点,并提出今后工作的主要措施。当时反革命案件的特点:(1)向蒋帮敌特机关写挂钩信的案件数量多,比重大。(2)蒋帮特务利用与大陆亲朋互相通信联系之机,进行勾联,以金钱引诱其亲朋参加特务组织,进行反革命活动。(3)犯罪分子都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人,有的受到过升学或工作上的挫折,或其亲属受到过冲击或镇压,对现实不满。(4)向敌特机关要钱要物,进行反革命勾联。今后工作的措施:(1)组织干警学习处理反革命案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统一认识。(2)深入调查研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后,依法进行公开审判,以揭露敌人阴谋,打击犯罪,教育群众。(3)严格区分三个界限,做到一个区别对待。一是把反革命宣传同群众不满、落后言论和政治性错误思想区别开来,把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与侮辱罪、诽谤罪区别开来;二是把反革命罪同其它刑事犯罪区别开来;三是把反革命罪中的此罪与彼罪区别开来;四是在量刑上,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刑罚,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1983年至1986年“严打”期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推出《充分发挥“刀把子”作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引起重大恶性杀人案的调查分析》、《关于安福县强奸犯罪案件上升原因及其特点的调查报告》等一批调研成果,并及时总结“严打”斗争各个战役的工作,提供经验,卓有成效地指导全区的“严打”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全区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这一时期,还围绕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对全区经济纠纷,特别是乡办企业中经济合同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写出《如何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关于乡办企业中经济合同方面的情况报告》等专题文章,指导全区的经济审判工作。
  1988年至1996年,调查研究工作得到加强。1988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调查研究室,并创办《审判信息汇要》。1990年增办《法院调研》季刊。1991年3月9日,中院发出《关于切实加强调研信息工作的通知》,开始在全区建立调研信息网络。1993年4月20日,制定《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奖励办法》。5月3日,制定《全区法院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同年创办《审判内部简报》。这一时期,法院调研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研究;加强对法院改革方面的研究;加强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主要调研活动和成果有:《行政审判工作的调查》、《为企业服务问题的调查》、《对近三年判处缓刑罪犯情况的调查》、《对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对承包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等,并对如何进一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如何为企业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如何正确适用缓刑以及如何审理好联营、承包租赁等新类型案件进行指导。
  四、1997年至2000年的调查研究工作
  1997年至2000年,尤其是在郭兵同志担任吉安中院院长后,吉安两级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1998年3月23日,中院召开了全区法院审判理论骨干座谈会,会上,郭兵院长提出: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各级法院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开展这项工作;对调研工作要实行“四定”,即定人员、定课题、定时间、定进度;要在调研文章的质量和数量上下功夫,以数量求质量。1999年新年伊始,中院就以第1号文件下发通知,推出调研工作重要举措,要求各基层法院:一要端正对调研工作的指导思想,特别是一把手要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与审判工作同步规划实施;二要明确和落实中院下达的调研、宣传、信息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三要采取得力措施管好抓好此项工作;四要严格有关奖惩办法,奖惩要兼顾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内容,并把调研成果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同年6月28日,以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的全区法院首届学术研讨会在井冈山召开。会上共交流了17篇获奖论文,其中9名作者在会上宣读了论文并接受了参会人员的提问和评析。郭兵院长在会上作了题为《迎难而上,打一场调研工作的攻坚战》的重要讲话,鼓励全区法院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形成人人写文章,个个搞调研的良好风气。与此同时,郭兵院长以身作则,亲自动笔搞调研,撰写了一大批调研文章,其中《注册资本及其法律责任》获《人民司法》1999年度“蓉城杯”有奖征文三等奖。此后,全区法院调研之风大盛。1999年10月,在全省法院系统第9届学术讨论会上,吉安地区法院系统取得了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的好成绩。1999年、2000年,吉安中院曾秋山副院长与他人合作撰写的《论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和《论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两篇文章分别获得全国法院第11届、第12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填补了吉安法院系统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上未曾获奖的空白。对于吉安中院领导带头搞调研的做法,省高级法院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在全省通报表扬。2000年4月,中院创办了《井冈山司法》。该杂志是吉安中院建立以来创办的第一种综合性司法理论调研刊物,其主要栏目包括“本刊特稿”、“工作研究”、“研究与争鸣”、“来稿撷英”、“疑案探析”、“大要案照登”、“井冈山的故事”等。该杂志溶学术研讨、审判实践于一体,遵循“高标准、严要求”的办刊方针,追求“高起点、高质量”的效果,从创刊号发行之日起,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众多人士的好评。该杂志的创办,不仅具有指导吉安两级法院审判实践的作用,而且进一步推动了两级法院调研工作的开展。由于调研成果倍出,吉安地区法院系统的调研工作跨进了全省法院前列。
  这一时期,中院的调研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许多法学研究领域产生了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文章,主要有:
  1.比较法学研究。代表文章有《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美、德司法制度比较》、《中、美破产制度比较》、《中、美合同法之比较研究》等。前两篇文章是郭兵院长随中国法官协会考察团、江西省法官协会考察团赴美、德考察后撰写的。其中《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一文,较系统地介绍了美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及其中的清算、个人债务之调整、重组等方面的内容,该文在《人民司法》上刊发后,产生了很大反响,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破产案件审判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美、德司法制度比较》则是郭兵院长根据其对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制度进行考察的情况,撰写的介绍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司法制度比较的文章,该文介绍了两个国家司法制度中的先进之处,并对不足之处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对促进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中、美破产制度比较》是郭兵院长撰写的一篇有关破产制度方面的比较研究论文,该文曾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首届研讨会上作为优秀论文进行了交流。文章比较研究了中美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破产清算、破产再建、破产司法等制度,并提出了完善中国破产法的若干建议:(1)打破所有制界限,制订统一的破产法典;(2)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3)确定一元化的破产原因;(4)正确界定破产申请人;(5)明确国有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6)建立破产管理人和检查人制度;(7)设立企业重整制度。该文对推动中国破产制度的发展颇有裨益。《中、美合同法之比较研究》是郭兵院长对中、美合同法进行对比研究后,撰写的一篇颇有深度的比较法研究文章。该文在五个方面对中、美合同法进行了研究比较:一是渊源和立法特色;二是合同的成立;三是合同的效力;四是病态合同及其救济;五是不履行合同的后果。通过对比研究,指出了我国合同法之不足之处,以及美国合同法值得我国借鉴的可取之处,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具有较高的参鉴价值。
  2.刑法学研究。代表文章主要有《论骗购外汇罪》、《投毒杀人犯罪现状及其法律思考》、《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问题的思考》等。《论骗购外汇罪》是中院刑事调研组针对当时审理的彭江海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撰写的。该文在《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上刊发,主要内容是对骗购外汇罪的主、客体和主、客观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实践中适用法律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共同犯罪中的成员责任问题;二是关于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溯及力问题。《投毒杀人犯罪现状及其法律思考》和《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问题的思考》两文则是郭兵院长亲笔所写。前文在《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上刊发,文章以中院1998年、1999年、2000年3年来的受案情况为例,对投毒杀人犯罪的现状及其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投毒杀人犯罪发案特点及原因,主要有:①发案率直线上升,发案地集中在农村;②女性投毒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具有上升趋势;③犯罪动机比较集中,中毒途径基本相同;④使用的毒药单一,均为剧毒急性鼠药;⑤儿童成为投毒杀人主要犯罪对象的趋势日益严重;⑥被告人翻供现象突出,案件证据难以把握。二是关于几个具体法律问题的思考,包括对如何对待被告人翻供、如何遏制投毒杀人案件的发生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问题的思考》一文,通过对四则女性犯罪案例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犯罪案件有许多共同点:(1)被告人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文化程度较低,基本属小学文化,个性较柔弱,她们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常被家庭其它成员打骂;(2)婚姻基础不牢,家庭关系不和谐,矛盾重重;(3)犯罪直接原因均是犯罪行为人遭到家庭成员的暴力袭击而采取的报复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4)犯罪的对象也大致相同,一般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加害人有较近的血缘或姻缘关系;(5)犯罪行为人一般是采取放火、投毒等隐蔽手段达到报复的目的,即使杀人也是采取偷袭的方法。通过分析,将这类案件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反抗型;二是迂回型;三是绝望型;四是自虐型。文章还分析了此类犯罪深层次方面的原因,主要是:(1)婚姻法没有真正贯彻执行,性别歧视、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2)封建陈腐的婚姻观、家庭观在现今社会和个人的意识中仍然残存,“男尊女卑”成了男人施暴的理由;(3)某些女性经济不能独立,依赖于丈夫或家庭其它成员,没有独立人格;(4)社会上存在的买卖、包办婚姻,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的质量,增加了家庭的不稳定因素。
  3.行政法学研究。主要有《关于我区山林权属纠纷的调查报告》、《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浅谈对行政机关立法几个问题的认识》等。前文是1999年中院行政庭进行调查撰写的,该文受到省高院和地委的重视,并以经验材料转发全省各法院。文章通过对全区山林权属纠纷情况的调查分析,发现产生山林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有:(1)经济利益的驱动。(2)政府对山林的确权工作不细,尤其是林业“三定”工作存在许多失误,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登证时是由县(市)政府将盖好印章的空白山林权证分发到各公社、各大队去各自填写;有的地方将空白山林权证发下去后,未将存根收上来;有的地方勘界工作不细,产生重登或界限混淆;有的地方在林业“三定”时期没有开展登证工作,而是后来补登的;有的地方进行了两次发证,第二次发证时未将第一次发的证收回。(3)历史上体制和政策多变等遗留问题造成影响。(4)封建家族势力的人为因素。(5)县、市间行政区域勘界造成的。调查报告同时提出了当前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应特别注意山林权属纠纷中的假证问题,并对如何妥善处理好山林纠纷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要切实把好证据关,减少和防止假证的出现。第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建立山林纠纷信息网络,实行综合治理。第三,健全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第四,认真审查认定山林权属证据,公正处理山林纠纷案件。第五,严肃查处不服处理决定,寻衅滋事人员和事件。《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一文,则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下存在的弊病:一是制造、提供伪证现象增多;二是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困难;三是当庭认证率低;四是诉讼效益低下;五是司法调查取证与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六是行政、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混淆。同时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几点意见:一是建立行政诉讼证据展示制度;二是建立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制度;三是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四是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浅谈对行政机关立法几个问题的认识》一文,是吉安中级法院曾秋山副院长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立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后所撰写的,文章对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1)关于立法机关立法的立法主体问题;(2)关于行政机关立法的立法事项问题;(3)关于行政机关立法的立法效力问题。
  4.民法学研究。主要有《注册资本及其法律责任》、《下岗职工离婚的调查与思考》、《对当前老年人赡养纠纷(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赣新”为何陷入困境—对赣新电视有限公司的调查》、《关于债转股的几个法律问题》等。《注册资本及其法律责任》指出,一些投机公司为达到既能注册设立公司,又能投机经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之目的,想方设法在注册资本上作文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注册资本不实出资、注册资本履行不到等现象。文章同时还对资本注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探讨。《下岗职工离婚的调查与思考》通过对50件下岗职工离婚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了下岗职工离婚的五个特点:一是女性提出离婚的居多。二是知识结构低的离婚者偏多,中学文化水平的占调查案件的95%。三是离婚当事人年龄及婚龄相对集中,30—40岁的占了所调查案件的60%。四是争抢住房和子女现象加剧。五是封建婚姻现象死灰复燃,“包二奶”、“养情妇”现象较为严重。调查还指出:下岗职工离婚并非职工下岗的必然;感情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纽带;婚姻自由也需受社会道德约束;婚姻并非是一场风险投资。《对当前老年人赡养纠纷(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一文则在对全区所审理的80余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赡养纠纷的特点:(1)65岁以上的老人提起诉讼的多,占所调查案件的83%以上。(2)赡养纠纷中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是农村人口的多,分别占83%和95%。(3)调解、撤诉的比例大,占75%。(4)对赡养问题不满意的多,提起诉讼的少。(5)儿媳参与、策划、指使赡养人不尽义务,当幕后指挥的多。(6)父母与子女预先订立“分管书”和分家协议的多,占95%以上。(7)涉讼原因复杂。(8)提物质生活请求的多,要求精神赡养的少。(9)只起诉一、两个赡养人的多,占90%以上,起诉全体赡养人的少,特别是起诉女儿的几乎是零。文章还对老人赡养问题的现状提出了几点建议:(1)“以老养老”现象值得注意。(2)精神赡养不容忽视。(3)要完善与赡养有关的相应的法律制度。(4)老年人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外,在某些问题上也应加强检讨,尽量缓和、减轻家庭矛盾。(5)重视并关注城市老年人,特别是破产、倒闭、兼并企业老职工的养老问题,探讨这些企业老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新办法,强化城市老年人养老工作。(6)孝敬长辈、尊老敬老等道德教育刻不容缓。《“赣新”为何陷入困境——对赣新电视有限公司的调查》一文,是郭兵院长在对赣新公司破产一案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所撰写的一篇剖析该企业破产原因的调查报告,该文被省委、省政府以内刊形式转发。《关于债转股的几个法律问题》则是郭兵院长撰写的一篇有关国企改革法律问题的学术论文,该文在江西省国企改革法律问题座谈会上作为重点交流论文进行了宣读。文章通过对美国、韩国等国家在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实行不良资产变现等方面的研究,提出了当前我国实行债转股当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一是债转股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二是债转股的转换价格问题;三是债转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问题;四是债转股中债权回购担保问题;五是债转股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独到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进一步解决好当前国企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可借鉴参考之处。
  这一时期还有一次重要的学术研讨活动,即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于1999年10月11日至14日在井冈山召开的年会及研讨会。该次会议系由吉安中院承办,会议在人民法院井冈山传统教育基地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就我国婚姻法的修改进行集中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珮云同志专程莅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佘孟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秀珍、全国人大法工委、吉安地区和井冈山市的有关领导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共150余人参加了会议。该次会议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后来新婚姻法中所增加或删改的内容,都在此次会议上进行过认真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比如: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第三者插足造成婚姻家庭破裂的赔偿问题;包“二奶”问题;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问题;夫妻财产制问题等。这次会议以后,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为修改我国婚姻法提供借鉴,还编辑出版了《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一书。该次会议的研讨情况及领导和参会人员的重要发言,吉安中院在《井冈山司法》创刊号上作为重要内容予以了刊载介绍。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吉安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