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案例选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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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1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案例选编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398-39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的法院的执行工作的案例选编,包括梁柳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郭海泉等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案、邹桂香等阻碍执行案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庭 行政诉讼 执行

内容

1.梁柳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被告人梁柳生,系个体户。1992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遂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受害人医药费等1068.82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多次通知和传唤罪犯梁柳生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但梁柳生不予理睬,公然藐视法律,拒绝传唤,对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均拒绝签字,拒不执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其行为于法不容,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遂川县法院依法撤销法院(1992)刑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梁柳生处缓刑的部分,对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9个月零10天仍需执行;被告人梁柳生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10天。
  2.郭海泉等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案
  泰和县圹洲镇工人郭海泉、汤贤文、倪水苟三被告因与康定会宅基地使用纠纷一案,对泰和县法院(83)民判字4号判决书不服,上诉至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吉安中级法院以(84)吉地法民上字第5号判决书作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仍不服二审判决,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到现场再次勘察后,又以(84)吉地法民上字第5号裁定书,对裁决内容作出更改裁定,但三被告仍抗拒执行裁定书规定的义务。泰和县法院多次派执行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时,均遭三被告谩骂围攻,坚持阻挠原告康定会施工。
  三被告藐视国家法律,拒绝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构成犯罪。为此,泰和县法院将三被告逮捕。鉴于三被告在捕后能知罪改错,泰和县法院从轻判处三被告各拘役一个月。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吉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邹桂香等阻碍执行案
  邹日进是万安县五丰乡金圹村湖下村人,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被判刑5年投入劳改。其妻罗书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离婚,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后,邹日进之姐邹桂香,弟邹爱平、邹昌文为帮邹日进多留些财产,于1991年4月5日,当万安县法院执行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时,公然阻挠执行,抢走被执行的财物,并打伤申请人罗书华。围观者近千人,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案件发生后,万安县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向县委作了汇报,并召开院务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专案组,采取“立即调查,尽快审理,以案释法,就地处理”的正确作法,在当地乡、村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分别传唤当事人,进行询问教育,使当事人对事件的性质有了清醒的认识。4月10日,县法院开庭审理罗书华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当庭调解达成协议:邹桂香等人赔偿罗书华的治伤医疗费624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已当即兑现)。同时,动员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判决中的财产部分。4月11日晚,县法院在乡、村组织的紧密配合下,由院长亲自带队,来到湖下村小组,就地召开数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大会。邹桂香、邹爱平、邹昌文在会上作了深刻检讨,表示具结悔过。县法院根据其违法性质及悔过表现,依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对邹桂香、邹爱平分别罚款120元,对邹昌文罚款100元,当场兑现。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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