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企业破产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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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86
颗粒名称: 第九节 企业破产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314-3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企业破产案件,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1991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4件。1995年,是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达到高峰的一年。这一年全区人民法院总共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6件。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企业破产案

内容

企业破产案件,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1991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4件。1995年,是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达到高峰的一年。这一年全区人民法院总共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6件。
  1991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开始出现企业破产案件。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从已审结的34起破产案件看,大致有如下四种类型:
  一是新办工厂,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经停产整顿,仍无法摆脱困境,到期债务无力偿还,职工生活无着而申请破产还债,让同行企业兼并。吉安地区麻棉纺织厂始建于1988年7月,基建期间共完成投资3759万元,形成固定资产3278万元,全厂占地面积11.6万平方米,职工1426人。该厂建成投产后正处国内纺织业不景气时期,受纺织品市场制约及其它多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生产一直未能正常进行,致使连年亏损。至1993年5月,累计亏损达1229.8万元,资不抵债1020.4万元。1993年7月,实行停产整顿近一年时间,企业仍未找到出路,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生产难以维继,职工工资难以发出。据此,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28日作出(1994)吉地法民破字第02号民事裁定,宣告吉安地区麻棉纺织厂破产还债,并按企业破产程序,付诸实施:
  (一)由有关单位组成破产工作组,由地区经委、轻纺局、财政局、国资局、人民银行、审计局、物价局、劳动局、人事局、土管局、工商局、工会、公安处组成。破产工作组下设三个小组:
  1.资产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厂内各类资产原值,并评估现值。全厂资产总原值为27056026元,评估值为20074062元,其中:(1)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4827038元;(2)公用财产评估价值为146210元;(3)生产设备:通用设备评估价值为908906元;短纺生产设备评估价值为1237457元;织造生产设备评估价值为1300662元;麻纺生产设备评估价值为1094285元;仓库、车间存放物资评估价值为559503元。
  2.职工安置小组,根据《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1)全民所有制合同工1189人。属集资进厂而本人又自愿辞职者,一次性退还集资款,并按每满一年工龄另发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对不愿辞职而又要求保留职工身份者,其档案挂存地区劳动部门,自己可另找接收单位,企业只退还其集资款的50%,挂编期间由其本人向挂存部门缴纳社会统筹金。属征地进厂的合同制工按吉安市(现吉州区)集资进厂职工的安置办法处理。已调离企业的合同制工人,进厂时缴纳了集资款的,企业破产后一次性退还其集资款的50%。(2)全民所有制工人170人。职工自愿辞职的则一次性给生活补助费,工龄不满12年的,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工龄满12年至20年的,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对不愿辞职而又愿意保留职工身份的,由地区劳动部门保存档案,允许本人另找单位,保编期间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缴纳社会统筹金。(3)72名国家正式干部(含10名厂级干部)要求行署统一安排。对自愿辞职的,可按上述固定工的辞职办法办理。既不愿辞职又不愿挂编保留身份的,则实行待业,并按规定在社会待业保险机构领取待业救济金。
  3.安全保卫小组,由地区公安处抽调人员负责,主要工作人员从企业职工中挑选,实行四班运转值班。
  (二)由破产工作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资产总价值为20583642元,其中有形资产价值20074062元;企业债权225601元;货币资金及存款283978元。
  2.企业债务59114228元。
  3.财产分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该厂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及比例分配:(1)破产清算费用957950元,其中应交水电费30000元;办公费及差旅费50000元;案件诉讼费173950元;辞职职工安置费704000元。(2)属于他人的财产4531523元。(3)提前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5806999元。(4)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3102290元,其中所欠职工工资2260000元;所欠职工劳动保险费842290元。(5)列入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197041元。(6)列入第三顺序清偿的债权5987838元。上述顺序参与分配的债权尚有48024898元,均按12.46%的比例分配。
  (三)井冈山棉纺织厂对破产后的吉安地区麻棉纺织厂实行兼并。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井冈山棉纺织厂对破产后的吉安地区麻棉纺织厂实行兼并,并签订兼并协议:1.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总计20299663元,其中有形资产20074062元,企业债权225601元,其中尚未落实债权额103065元。2.承担由吉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债务12笔,共计16994415元。3.负责归还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288523元。4.接收由资产分配中负担的辞职职工安置费704000元,待岗人员生活费2100000元。5.承担清算费用213725元。6.负责安排原吉安地区麻棉纺织厂职工1188人,其中全民固定工(含国家正式干部)234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953人,大集体制工人1人。
  二是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低,销路不畅,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而申请破产。江西鹭州柴油机集团公司因资不抵债,于1994年5月25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吉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审查,符合破产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31日作出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但未对外公告。因当时最大的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吉安地区分行主张对该企业继续注入资金予以救治,并于1994年6月22日由江西省工行与吉安地委、行署达成协议《关于对鹭柴集团公司实行综合治理的会议纪要》(即整顿),致使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破产案的审理工作搁浅。整顿近二年,鹭州柴油机集团公司不仅没有减亏,反而扩大了亏损。1996年5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重新向吉安中级法院申请破产。吉安中级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1996)吉中法破字第1-22号文,裁定“宣告江西鹭州柴油机集团公司破产还债”,并对破产清算组第一次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给予否定。为此,破产清算组对鹭州柴油机集团公司债权债务重新进行了核实,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分配方案。
  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原鹭州柴油机集团公司的资产净值为48039070.30元,破产债权金额为61491437.17元。剔除破产清算费、待处理财产损失、应收款损失、生活设施费、有效质押国库券本息共计27882179.63元,职工安置费17654070.58元,可供分配的财产金额为2502820.09元,其中第一、二清偿顺序(欠职工工资、劳保费和税款)债权金额为2091453.01元,尚有411367.08元的破产财产可用于清偿其它破产债权,其它破产债权额为13272921.15元(已扣除第一、二清偿顺序的债权金额和主要债权人工行系统的债权及有效质押债权),实际清偿比例为3.1%。
  吉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西鹭州柴油机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对原鹭柴公司债权债务的重新核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客观公正,切实可行,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鹭州柴油机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比例为3.1%)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应执行兑现。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公司尚有在外债权5875316.24元未收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18日裁定,由地区国资局委托重组的多菱企业集团吉安柴油机厂负责清收。案件受理费31万元从江西鹭州柴油机集团公司破产财产中支付。
  三是内地与香港合资企业破产。由井冈山工艺美术厂、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江西分公司、香港福祥贸易公司合资组建的井祥玩具有限公司,是国家经贸部于1985年12月,以外经贸资字(1985)025号文批准,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12月以赣府字(1985)292号文批复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1986年开始,合资为10年,计划年生产能力50万件,逐步发展到30-50个品种,年产150万件。主要生产高控电动塑料玩具及以塑料为主要原材料的生活、旅游纪念品;研究开发声控、光控等新的塑料玩具产品。合资经营多年来,因资金未能全部到位,经营管理不善,技术素质差等因素,导致年年亏损。据此,董事会作出了提前解散公司的决定。并于1993年5月13日,分别向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和吉安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局提出提前解散井祥玩具有限公司的申请。地区经贸局于1993年8月23日以吉地外经贸资字(1993)067号文批准了终止井祥玩具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12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宣告江西省井祥玩具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并依法按破产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1.成立破产清算小组,由井冈山市经委、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清算结果是:(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为外汇31.38万美元、人民币为54万元。其中:江西省井冈山工艺美术厂到位资金10万美元、人民币244159元;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到位资金113800美元、人民币90000元;香港福祥贸易公司到位资金83291美元、人民币39572元。(2)生产经营效益情况:自1987年至1993年4月,共计产值人民币5391400元,销售收入为4809300元。8年累计亏损741789元,经营潜亏712409元。负债1226348元。固定资产原值1285983元,现值901778元。共计应付款加亏损与潜亏金额达2680547元。
  2.理顺债权、债务和变卖固定资产,清偿债务。
  3.认真处理好破产后的有关问题:其一是筹集资金发放职工生活费;其二是积极与相关部门和企业领导协商井祥公司解散后干部职工的分流事宜,全公司48名干部,有44人安排到经委所属企业工作,2人挂靠在相关企业,2人向社保局领取救济金。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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