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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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85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4
页码: 311-3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起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908件,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位居第三,以及农村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农村承包合同

内容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起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908件,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位居第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首先在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80年代初,吉安地区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林、牧、副、渔等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承包相继出现。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逐渐增多。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统计表中,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虽然从1985年开始,但实际上1981年就开始审理这类纠纷案件。1981年10月,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全区第一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80年3月下旬,吉安市(现吉州区)青塘公社向阳大队砖瓦窑场,发包给本大队十亩土村农民张球庆承包,第一年上交利润1300元,获得纯利3500元;第二年上交利润3050元。在履约过程中,村民张宣庆等人因患“红眼病”,以窑场取土范围内有祖遗土地为由,故意毁坏砖坯,干扰生产。大队不仅不予制止和处理,还责成承包人提前交清全年承包费,并堵窑门造成停产。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首例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发包方单方违约,应负经济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向阳大队赔偿原告张球庆经济损失3367元;张球庆上交大队承包利润减至1527元。从而揭开了吉安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农村承包秩序的序幕,农民们纷纷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致使这类案件逐年增加,名列前茅。
  农村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包形式,承包期限,承包利润指标,双方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处理,违约责任等。人民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江西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据,审清产生纠纷的原因,查明双方的违约责任,秉公作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调解或判决。
  (一)发包方毁约纠纷案
  有的发包方当事人和部分未包农民见承包人经营有方,收入可观,便眼红嫉妒,借故刁难、阻挠,迫使承包人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首先依法维持原合同的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又可能履行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判令发包人予以赔偿,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永新县江畔乡歧田村九组农民彭金玉等三人,见本村二组桑园因长期管理不善,桑苗残存无几,便与二组组长签订800亩桑园承包合同,并经村委会和乡政府盖章认可。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立即贷款1600元,补种缺苗桑树,经过两年辛勤劳作,精心管理,桑树长势很好。二组一些人便眼红,以“签订合同没有召开群众大会,组长无权发包”为由,毁坏部分桑树,并要求法院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承包人为此惊慌失措,其它承包桑农也惶惶不安。永新县人民法院为及时稳定桑农人心,达到“审理一案,教育全县”之目的,派出审判人员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周内就作出判决:原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予以保护。同时,判令毁桑者赔偿桑树损失。此案审结后,及时制止了毁桑行为,依法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桑园承包秩序,促进了蚕桑业的发展。新干县潭丘乡政府将经济效益较差的乡属250亩桔园发包给农民朱赛杰承包经营,后见朱精心管理,投资投力,桔园连续三年丰收,即见利眼红,单方撕毁合同,强行收回果园。该案对当地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影响颇大,许多桔园承包人拭目以待。新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乡政府单方终止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朱赛杰继续承包桔园,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该乡农村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秩序。峡江县也发生过一起发包方毁约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该县水边镇西元村小组村民程某一家,在村里为人处事欠妥,与他人矛盾较深。1996年春耕大忙季节,发包方(村民小组长)借农田5年小调整之机,在程某承包合同未到期之时,收回承包田,并拒不分责任田。程某因此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会同水边镇政府、村委会对村民小组长进行说服教育,仍然无效。最后作出判决:原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前正值春耕大忙季节,责令被告先行分田。此案原告最终胜诉。
  (二)承包人违约纠纷案
  有的承包人由于经营不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亏损,无力上交承包费,或虽有盈利却不肯上交承包费而引起纠纷。对这类案件的审理,都注意查明造成亏损的主客观原因,分清和认定承包人责任的大小后,进行调解或判决,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的即强令其按约交纳承包费甚至罚款;因不可抗力造成亏损的即减少或免予交纳承包费。万安县窑头乡坪头村委会与本村新屋下农民邱信智,于1984年1月签订一份“池塘养鱼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5年,1984年上交承包费2400元;1985至1988年平均每年交纳承包费1550元,另交鲜鱼800斤折价抵交承包费。承包人邱信智于1985年以“抗旱抽水过多,造成鱼苗损失”为由,只交承包费200元,拒付余款1350元。发包方为此诉至法院。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清事实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承包人拖欠1985年承包款和拒交800斤鲜鱼没有道理,应予补交;发包方在干旱时未能保持鱼塘水位,使承包人受到一定损失,负有违约责任。故判决承包人邱信智补交承包余款和上交鲜鱼差价款1670元;发包人赔偿承包人鱼苗损失费500元。泰和县栖龙乡两塘村委会于1982年2月,将珍珠养殖场发包给王焕秋等三人承包,至1985年底应上交承包费30500元,拖欠19035元。经再三与承包人协商无效后诉至法院。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在履行中虽双方都有违约行为,但承包方应负主要责任。依据《经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双方各自责任的大小,判决承包人限期付清19035元承包费;发包人补偿珍珠埠生病死亡的经济损失2000元。
  (三)承包指标纠纷案
  农村承包指标一般都是以投标方式确定的。有的承包人为了取得承包权,违背客观实际,盲目地提高承包指标,导致指标明显过高而无法履行。有的发包人因缺乏经验,发包时提出的承包指标明显过低,导致集体经济受损失,村民意见大,而发生承包合同纠纷。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主要是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合理指标。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则依法判决。新干县七琴公社南边大队于1970年开办“丁墓山柑橘果园”。1985年,南边村委会采取招标方式,将该果园发包给本村农民曾春标、朱水生等七人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柑桔树5600株,承包期10年,共交承包费45360元。由于国家价格政策的调整,柑橘价格上涨,原订承包费明显偏低,发包方要求增加承包费,承包人不允而诉至法院。新干县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所订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判决承包方增加承包费27440元;责成承包方按原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扩穴和投肥施药,加强管理,确保桔树茂盛,以保持连年增产势头。
  (四)行政部门违法干预纠纷案
  在农村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不受所签承包合同的约束,任意行使行政权力,使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引起纠纷,诉至法院。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都注意在依法维护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查明行政管理部门的违约事实和责任,对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判决由其赔偿。宁冈县(现井冈山市)古城乡排下电站,是70年代国家投资兴建的。1985年10月14日,由古城乡人民政府和排下村委会发包给排下村农民张志贤、唐良生承包。合同规定了供电时间、收费标准,上交承包费数额和双方权利义务。并当即付诸实施,按约履行。后因吉安地区农机公司为支援老区建设,于1986年1月向古城乡赠送了五套电动加工设备,古城乡政府和排下村委会提出由电站承包人兼包。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发包方便采取行政手段,单方撕毁电站承包合同,并立即派人接管电站,导致发电机烧坏。原电站承包人为此诉至法院。宁冈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订电站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维持;发包方古城乡政府和排下村委会随意毁约,导致烧坏发电机,应负主要责任。据此,判决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经济损失508元,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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