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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七节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84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310-3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统计概况和经济纠纷情况的具体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借款合同
内容
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自建立经济审判庭至2000年,期间审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21953件,平均每年1219件,位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首位。
1987年以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较少,1981至1987年,全区人民法院共审结这类案件74件,平均每年10.57件,名列购销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之后,位居第三。1988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农村信用社贷款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收案和结案数大增;1989年,全面开展逾期农贷专项审判,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数大幅度猛增,全区法院共收案8098件,审结7949件,比1988年增长74倍和87.3倍,分别占当年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数的89.7%和90.52%,诉讼标的金额达1555.398万元,占当年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的32.3%,审结案件数和标的金额数均跃居首位。此后六年中,由于已处理了一大批老案积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数呈下降趋势,但仍位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首位。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全区农行和信用社历年来未能收回的逾期农贷数额巨大,至1988年底,贷出金额106464万元,属于集体和个人贷款44729万元,其中进入逾期和呆滞贷款近2亿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农村信贷货币的投入。农村信贷纠纷案件特别多的原因:一是,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有无偿还能力审查不严,没有严格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盲目发放贷款;二是,债务人信贷观念淡薄,误认为国家的款贷到后,能还就还,还不起就拖,甚至耍赖,“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三是,银行收款措施不力,未能主动取得党政部门的充分支持和协助。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的作用,以通过审判来盘活沉淀资金,增加农业投入,搞活和发展农村经济,全区两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第二季度开始,按照省高院和吉安中级法院的统一部署,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受理农村信贷合同纠纷案件:一是,加强领导,调配力量。全区法院抽调了27名正副院长和200名审判人员,投入农贷专项审判。二是,大力开展农贷专项审判宣传,全区张贴依法收贷公告33412份,发出法律文书708336份,出动宣传车27台次,张贴宣传标语9899条,开展有线广播宣传592次。三是,适用简易程序,简化诉讼手续。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标的金额不大,又是同一原告起诉多个被告的,审理时都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1989年依法开展信贷专项审判中,全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农贷案及其诉讼标的金额均创历史最高水平,从而使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发挥了作用,搞活了农贷金融市场,受到了地委和省高院的赞扬,新华社还为此播发了消息。各县(市)人民法院以《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金融法规为依据,主动与县农行取得联系,连年依法开展农贷专项审判,成绩显著。吉水县人民法院1988年发出催款通知书465件,立案审理64件,执行“钉子户”17户,收回逾期农贷25万元;1989年集中两个月时间,审结农贷案885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2312824元,执行“钉子户”69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4次,追回贷款630237元。在依法开展农贷专项审判的推动下,该县1989年自动还款的达1801户,还款金额707989元。全区人民法院经过1989至1991年连续三年开展农贷专项审判,追回逾期农贷2818万多元。通过依法收贷,增强了群众的信用观念,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各县(市)人民法院都十分注意严格区分政策界限,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有钱不还的,即坚决追回;对借款用于发展生产的承包户,由于经营不善或遭受天灾,暂时无力偿还的,则分期还款或暂缓还款。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在1989年开展农贷专项审判中,对有偿还能力却硬拖不还的“钉子户”,依法采取坚决措施全部追还。债务人朱日前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便当即开具拘留决定书,朱见法院动真格,马上拿出两本存折和现金,全部还清贷款。
吉安两级法院所审结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虽然绝大部分是广大农村的村民向国家银行贷款的纠纷案件,但工矿企业向国家银行贷款的纠纷也不少,主要是这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致使银行诉至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追还贷款。对于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即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作出分期分批归还贷款的计划。江西省吉安木材厂向吉安市农行历年累计贷款600多万元,由于经营不善,造成巨额亏损,既无力还本,也没钱付息。为此,吉安市农行于1993年诉至法院。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情后,作出了分期分批归还贷款的判决。
由于横向经济联系的广泛和密切,在工商企业与企业之间,也经常发生相互借款的合同纠纷。这类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利用业务来往上的老关系,签订假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款,不仅违反了金融法规,而且一旦发生经营亏损,或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投入资金效益不好,造成拖欠借款,产生纠纷,就必然诉至法院。吉安两级法院,于1994年至2000年审结过多起企业向企业借款的纠纷案件。1992年8月,上海永成公司与上海静宾公司联营开办上海静隆商场。该商场为解决周转资金,向江西省吉水县外贸公司借款20万元人民币,上海永成公司为担保人。为规避金融法规,采取签订假协议的办法,以联营为名,行借款之实。1993年3月,吉水县外贸公司向上海静隆商场按约收取了半年利润2万元。同年9月,上海静隆商场由于管理混乱,经营亏损,被迫停业,并被注销营业执照,其资产由上海永成公司接管。吉水县外贸公司即派人追还借款,但该商场的两家联营单位均拒绝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吉水县外贸公司遂诉诸法院。吉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违反了金融法规,应确认无效;上海静隆商场所欠原告20万元的本金应予返还,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上海永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上海永成公司不服,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高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外贸公司与上海静隆商场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二)上海静隆商场欠吉水县外贸公司本金20万元和利息(从1992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13.176‰计算),由永成公司在接管的静隆商场财产范围内负责偿还,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自1983年至1993年的11年内,通过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各专业银行追回逾期贷款5371万多元,盘活了沉淀资金,搞活了金融市场,增加了工农业投入,并且制止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款,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为治理经济环境,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繁荣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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