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83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309-3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1983-2000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统计概况和经济收入情况的具体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财产租赁合同

内容

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1983年至1988年收案35件,平均每年6件,1989年开始大幅度上升。1983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这类纠纷案件660件,平均每年36.67件。财产租赁,包括房屋、店面、门市部、柜台和其它财产的租赁。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承租方不按规定期限支付租金,停租时不按约维修保养承租财产;出租方或因租金偏低,或承租方对其生活干扰太大,违约停租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1985年7月15日,原告吉安市(现吉州区)禾埠乡岔路口村委会与被告吉安市赣中实业总公司下属某化工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岔路口村委会将房屋二栋租赁给化工厂作生产厂房,租金每年700元,租期二年。合同签订后,出租方按约将二栋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即按生产需要,将房屋横梁和倒板拆下,并在房内挖一大坑。至1986年10月,承租方只交付房租500元,且欠电费105元;1986年底停产,房屋拆下的横梁和倒板未能恢复。出租方为催收房租、电费等款项,多次与承租方协商未成,诉至法院。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化工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化工厂未按合同要求交纳房租属违约行为,停租时理应向原告偿付房租余款,并按约修复承租房设施。由于该厂早已停业,该厂财产已由被告赣中实业总公司接收,故依法由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吉安市赣中实业总公司偿付岔路口村委会房租1162元,支付逾期腾房违约金560元,补交电费105元,房屋维修费50元。从而维护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租赁商业门市部和柜台等财产而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承租方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完不成经营目标,履行不了约定义务而产生纠纷。出租方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1987年10月,永新县百货公司将第三门市部租赁给本公司职工贺继胜经营。经双方协商,于1987年11月13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1987年1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承租人交纳押金5000元,出租方将门市部家具、流动资金、贷款等全部交给承租方管理和经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实现的目标是:商品销售额每年平均50万元,利润1.1万元;1987年11月、12月两个月的销售额为10.8万元,利润4324元;每年应向出租方交租金3000元,职工退休统筹金6000元(分月提取),如未完成“两金”和发生亏损,即用承租人押金弥补;如盈利则按承租人和出租人3:7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正式将第三门市部交付给承租人经营。1988年9月27日,承租人将交作押金的5000元存折以挂失为名,提前支取,以逃避抵押风险。承租人在租赁经营期间,由于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亏损10342元。出租人为此诉至法院。永新县人民法院受案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租赁期间,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亏损,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在租赁履约过程中监督不严,对亏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承担亏损额的80%,原告承担亏损额的20%。被告伪造挂失私自支取担保金的行为给予依法处理。这样,既保持了《合同法》的严肃性,制裁了违约行为,又保护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吉安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