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法院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20002082 |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联营、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
| 分类号: | D915.18 |
| 页数: | 3 |
| 页码: | 307-309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联营、合伙合同,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经济合同之一。这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4年以前未出现过,1985年开始有案诉讼到法院。从1988年起,法院开始列项统计,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联营、合伙合同纠纷案件210件,平均每年审结16.15件。联营合同,是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企业之间联合办厂、办公司等经济实体的书面协议;合伙合同,是个人之间合伙经营某项经济业务的书面或口头协议。联营、合伙合同纠纷主要是亏损纠纷。审理这类案件,着重查清亏损的原因,分清各方的责任,然后根据双方应负责任的主次、大小,进行判决或调解。对银行贷款等债务,由联营、合伙各方共负清偿本息连带责任。 |
| 关键词: | 吉安市 法院 合伙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