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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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8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304-3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2年,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在全区率先受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件,审结1件。1983年以后,这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18年共审结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365件,平均每年20.28件。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进行加工、定作、修缮而签订的合同。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后,按合同规定付给报酬。加工承揽活动的活跃与否,反映出一个地区工业生产水平的高低和工业企业之间协作量的大小。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定作物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纠纷;定作方长期拖欠加工费而产生纠纷;签约一方随意违约和毁约而发生纠纷。法院对这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是以《合同法》和《加工承揽条例》为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理,主持调解或作出判决。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加工承揽合同

内容

1982年,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在全区率先受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件,审结1件。1983年以后,这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18年共审结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365件,平均每年20.28件。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进行加工、定作、修缮而签订的合同。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后,按合同规定付给报酬。加工承揽活动的活跃与否,反映出一个地区工业生产水平的高低和工业企业之间协作量的大小。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定作物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纠纷;定作方长期拖欠加工费而产生纠纷;签约一方随意违约和毁约而发生纠纷。法院对这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是以《合同法》和《加工承揽条例》为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理,主持调解或作出判决。
  (一)定作物质量纠纷案
  加工承揽的定作物质量不合格引起纠纷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因为这牵涉到承揽方的设备、工艺、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而导致质量问题。原吉安市电器修造厂诉国营江西有线电厂加工模具纠纷案,就是因为承揽方制作的模具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纠纷的。合同规定:原告提供定作物即吊扇铁心模具图纸,被告按图纸加工;在加工模具之前,双方要共同试模30套;按定作物零件图纸技术要求加工和验收,限期交货付款。在模具交货时,经检测,发现定子冲片外圆偏心太大。可是,原告此时已落料冲片23万余件,向订货单位交货时,均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加工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知模具超差,不应交付使用;原告已知模具不合格,却大量投产。模具加工制作前,双方未按协议规定试模30套。因模具不合格,造成产品不合格,双方均有责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退回已付模具价款3200元,并对模具免费修整。原合同终止。国营江西有线电厂在加工承揽业务中,还发生过一起加工承揽纠纷。1989年8月中旬,雷才生、雷银生将他们的日产五十铃货车发动机体交该厂镗磨,双方口头约定了加工的技术要求。由于该厂操作工未掌握该项加工的基本技术要求,造成机体报废。定作方要求承揽方赔偿,双方争执成讼。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认定机体报废是由于被告操作不当所致。因此,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并适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发动机、缸套和车辆停驶期间的养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
  (二)拖欠加工费纠纷案
  定作方长期拖欠加工费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多年来时有发生。1985年7月10日,江西第二机床厂与萍乡市电扇厂签订“三用扇升降管”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定作方(萍乡市电扇厂)向承揽方(江西第二机床厂)定制升降管2万根,每根价4.7元;同年12月底前交货,检验合格后付款;技术要求按图纸标准加工。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定作方提供的图纸加工了300根,即交定作方检验。由于图纸设计有缺陷,经承揽方提出,定作方对图纸作了修改,并将交货时间延迟到1986年6月之前。承揽方按修改后的图纸进行批量加工,并按交货时限制作好近万根升降管,于5月14、15两日交货,定作方经验收打了收条。时隔数月,原告未收到货款,即派员前往追索。这时,定作方才提出产品质量有问题而拒付。拖至同年12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每根升降管降价0.2元。12月23日,承揽方向定作方开户银行托收被退回后,又多次派员向被告索款,均被拒付。为解决这一纠纷,承揽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口头降价协议均有效。部分升降管质量不符,原告应负一定责任;但协商降价后,被告仍然拒付货款,是没有理由的,对此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定作的升降管9610根,按每根4.5元计算,应付给原告制作费43245元;从协商降价后,被告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7784元。原吉安市印刷厂诉南昌市光华印刷厂加工承揽拖欠加工费一案,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代印小学语文课本封面等加工费、材料费计人民币2万余元。原告交货后,被告欠余款5000余元,长期拖欠不付款。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加工费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
  (三)随意违约或毁约纠纷案
  经济往来中存在不少签约一方随意违约或毁约的纠纷,法院秉公执法,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吉安市茶厂承揽江西双金茶厂茶胚窨花合同后,认真按合同规定,预订代购茉莉鲜花。可是,江西双金茶厂却到期不交茶胚,致使窨花加工无法进行。原告起诉后,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收购、处理原先预订和收购的茉莉鲜花,原合同终止,诉讼费用等完全由被告承担。原告吉安市东风造船厂(定作方)与被告吉水县船舶修造厂(承揽方),于1987年7月,签订一份“建造船壳”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因承揽方单方毁约而诉至法院。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原告提供设计图纸,指派技术人员指导施工;被告派员自带工具,在定作方厂内为其建造一艘60吨海洋机帆船壳,价值101076元,限90天内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被告购买木材预付款3万元。被告收款后大部分挪作他用,并且不派人前往原告处动工建造船壳。法院认为:被告不按约造船,且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实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返还预付购买木材款余额13568元;被告偿付违约金10107元。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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