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苏维埃政权时期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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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7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苏维埃政权时期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5
页码: 243-247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的民事审判的苏维埃政权时期民事审判,包括婚姻家庭方面、债权债务方面、损害赔偿方面、公平买卖方面、劳动用工方面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苏维埃政权时期 民事审判 法院

内容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工农革命军在罗霄山脉中段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开始了震惊中外的井冈山斗争。1928年5月下旬,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在宁冈县茅坪苍边村成立。在此以前,宁冈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已于1928年2月宣告成立。此后,吉安地区的遂川、永新、莲花、万安、泰和、吉安、吉水、永丰、安福等大部分县都相继成立了县、区苏维埃政府。苏维埃政府的司法机构称“裁判部”,在法院未建立前暂时执行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由于井冈山斗争时期处于频繁的战争状态,裁判部的主要职责也是为战争服务,集中力量审理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大都由苏维埃政府调解处理。所以当时处理民事案件,一般都是政府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也宣布民事处罚。
  早在1926年,吉安地区的一些边远县如宁冈、莲花、遂川、永新等县,农民运动便风起云涌。提出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斗争土豪劣绅,声势很大,震慑力很强,使阶级敌人闻风丧胆。在各级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废债、妇女要求自由、劳工解放运动等更是不可阻挡。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下,根据1927年冬至1928年冬一整年土地斗争的经验,于1928年12月制订了《井冈山土地法》(附后)。同时,遂川县苏维埃政府制订了《临时政纲》,宁冈县苏维埃政府也制订了《施政纲领》。当时没有颁布正式的法律,仅制订了一些雏形的民事法规,有的体现在政纲之中,有的作条例颁布,如婚姻条例、劳动条例、工商业条例等。
  一、婚姻家庭方面
  号召解放童养媳,禁止打骂、虐待童养媳,童养媳愿回娘家的,可以无条件地返回娘家;裹脚妇女放绑,盘发妇女剪髻子;提倡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纳妾,动员地主、豪坤之妾离婚别嫁。在苏维埃政权时期,特别注意了保护工农红军的婚姻。1931年制定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18条载:“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禁止之。”为解放妇女,提倡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1934年1月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指出:“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实际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政治的文化生活。”在这次会上,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亦对解放妇女,提倡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问题作了精辟的阐述,指出:为了从野蛮封建的婚姻制度下把妇女解放出来,为了实行真正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曾在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即颁布了苏维埃的婚姻条例,确定了结婚与离婚的完全自由,废除了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制度。这一制度在苏维埃管辖区域内得到实行,凡非亲族血统在五代以内,非神经病与危险性的传染病,男子年满20岁,女子年满18岁,经双方同意,并在乡苏与市苏举行登记,即可以实行结婚。离婚则只要男女一方提出要求,经过乡苏或市苏登记就行了。婚姻法令着重于保护女子,把因离婚而引起的义务更多的给了男子去负担。法令中还特别注意了私生子地位的承认与私生子的保护。
  县裁判部由于战争原因,在大敌当前,一致对敌的斗争形势下,有关民事纠纷的处理,一概归农民协会或者利用当地的公正开明人士出来担任裁判民事工作。1928年,宁冈茅坪红军医院护士谢秋月,本是童养媳,因不堪丈夫虐待,故躲避丈夫,到红军医院工作。后其丈夫来找她回去,谢不从,提出离婚,经苏维埃政府了解属实,判决离婚。不久,谢与红军医院医师吴鹏飞恋爱结婚。革命根据地的妇女解放运动空前高涨,打破了千百年来“三从四德”封建礼教的束缚。在妇女解放协会成立后,一大批进步青年妇女上街游行、唱革命歌曲、演说、宣传,号召妇女放脚、剪髻子,大破神权、族权、夫权、封建宗法权,提倡男女平等,争取人身自由。对于造谣诽谤、歧视侮辱妇女的言行,敢于进行斗争。有一次,宁冈新城土豪龙泮生看见妇女去开会,便诋毁说“妇女干不出啥名堂”,“开会是卖弄风骚”,使一些妇女的丈夫限制妻子外出开会。妇女们听到后异常愤怒,抓住龙泮生戴高帽子游街,苏维埃裁判部称赞她们做得对。当时在宁冈留下两首歌谣,道出了妇女婚姻自由、家庭幸福的心声:
  《妇女自由歌》
  苏区妇女真自由,
  不缠小脚留短发,
  童养媳妇不挨打,
  望郎女崽自出嫁。
  家婆媳妇都有权,
  丈夫妻子过得甜,
  妇女翻身见青天,
  个个感谢毛委员。
  《剪髻歌》
  一劝妹子要剪髻,
  髻子不是好东西,
  梳头盘髻费时间,
  大好的人才转坏哩。
  二劝妹子要读书,
  学到文墨不会输,
  认得账单和布告,
  免得别人喊你猪。
  三劝妹子要自由,
  自由婚姻真幸福,
  莫要父母来包办,
  免得把你作马牛。
  二、债权债务方面
  废除地主豪绅重利盘剥劳动人民的债务,实行减租减息等。《临时政纲》规定:工农平民从前的欠债、欠租、欠税、欠捐,一律停止偿还和缴纳。从前财主手中所存的借字和地主所存的契约一律宣布作废,准许工农平民自由向财主、地主手中夺取出来,焚烧灭迹。
  三、损害赔偿方面
  在军队中订有“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改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就规定“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在井冈山至今还流传红军战士挖了农民的红薯,后查出赔钱的故事。各级苏维埃政府对干部损坏群众的东西,农民与农民之间的损害赔偿,也有明文规定。有的用韵文布告方式,公之于众。如宁冈县第三区第八乡苏维埃政府布告称:
  本府现以(已)成立,
  从今夺取政权。
  肃清反动革命,
  稳(隐)藏罪亦牵连。
  打倒封建势力,
  严禁赌博洋烟。
  红军帮我工农,
  瓜分地主粮田。
  属乡均已分好,
  务遂(须)耕耘在前。
  倘有自由抛荒,
  查鉴重责难免。
  刻下稻熟之期,
  不准鹅鸭放田。
  特示布告于后,
  各宜领遵为先。
  四、公平买卖方面
  遂川县草林圩和宁冈县大陇圩是苏区称之为两个“红色圩场”。当时,在白色势力的封锁、包围中,军民所需的日用品非常缺乏,尤其是食盐、布匹、药材等更是难以到手,且十分昂贵。毛泽东亲自制订保护中小商业政策,发布《告商人书》,借以稳定中小商业,活跃市场。有一次,从酃县十都来的一位妇女卖盐,每块银洋只能买到她4两盐,被红军32团两名战士发现,说她任意抬高物价,剥削百姓,要把她抓到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去问罪。当时被毛泽东和袁文才发现,立即指出不能这样做,因为如果裁判部判了她的罪,便中了敌人的计,使小商小贩不敢来了,没有人来卖盐,盐就越贵。由于经济政策正确,后来吃盐的问题得到缓解,商人愿意冒险把盐运进来,吃盐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五、劳动用工方面
  《临时政纲》规定,制定真正能够保障工人阶级利益的劳动法和劳动保险法,实行8小时工作制,星期日例假休息照给工钱,男女工作同等要得同等工钱。老板和师傅不得虐待学徒,学徒在学习时期内,应该得到相当工钱,学徒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取消进师礼、出师礼,违犯者送裁判部究办。
  1929年1月,毛泽东、朱德、陈毅率领红四军主力离开井冈山进军赣南,在瑞金县建立了中央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斗争时期建立的苏维埃政权的上述法规,后来大都溶汇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和各单行法中去了,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法》、《借贷暂行条例》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陆续制订的这些法律法规,在毛泽东离开井冈山后,继续指导湘赣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设在永新县)的工作,直至1934年红军主力离开江西,进行举世闻名的二万五千里长征。并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后,为新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审判积累了经验。
  附:
  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1)分配农民个别耕种;
  (2)分配农民共同耕种;
  (3)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1)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乙)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丙)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1)以乡为单位分配;
  (2)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
  (3)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垇区);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六)山林分配法:
  (1)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
  (2)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50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
  (3)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税之征收:
  (1)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一、15%;二、10%;三、5%。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
  (2)如遇天灾,或其它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
  (3)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它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毛泽东同志于1941年为《井冈山土地法》批注如下:
  此土地法是1928年冬天在井冈山(湘赣边区苏区)制定的。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了。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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