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案例选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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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7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案例选编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8
页码: 230-237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的刑事审判的案例选编,包括了帅罗氏因奸毒死亲夫案、警察局长张炳炎贪污、肖家璧、罗普权大匪首、大恶霸案、周明亮为首组织的反革命集团案、胡子柏活埋妻子案、罗光箕奸淫亲生女儿和女学生案等案件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案例选编

内容

1.帅罗氏因奸毒死亲夫案
  1915年(民国四年),帅罗氏与奸夫曾仁高通奸,被丈夫帅大言发觉,遭到辱骂后,遂与曾商议将帅大言毒死,以达到长久通奸之目的。于同年4月22日叫奸夫曾仁高购得砒末4包,由帅罗氏将砒末拌入酒糟,将帅大言毒杀身亡。其兄帅兴言报经新干县勘验,将帅罗氏拘获到案。曾仁高外逃。新干县知事公署将帅罗氏判处死刑,呈报省高等审判厅、司法部核准执行。
  2.警察局长张炳炎贪污案
  张炳炎在吉安警察局局长任内,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间,以妨害卫生为由,诈取本市上中山路景香斋酒家2700元,既未给据,又无存根。同年9月18日,诈取水沟前彭洪金号店主彭维新数千元,未给收据,在罚金簿第1175号罚金存根上,仅书妨害卫生,依照违警罚法第69条第2款处罚金10元等字样。同月28日,诈取水沟前52号杜春2100元,仅于该局罚金簿第1196号存根中书有妨害交通,依违警罚法第63条第3款处罚10元等字样。同年10月1日,诈取水沟前街12号彭王氏900元,未给收据,仅于该局罚金簿第1205号存根中书妨害卫生,依照违警罚法第71条第3款处罚20元字样。该被告又于民国33年(1944年)阴历8月13日晚,籍端拘押何荣廷,次日上午于勒索60000元后,始予释放。同年阴历9月2日下午3时,以王家祠16号住民李贞祥吸食鸦片,乃派警搜获带罚,经勒索60000元后,于当晚12时许开释。同年11月13日,拘押烟犯孙宝山,勒索50000元。同年10月间,侵占闵四仔缴出之赃款共7800元,银壳表1个,表练1根,与三星牙膏1支。又被告范荣,系吉安警察局张炳炎私人之便衣警士,民国33年(1944年)10月间,被告张炳炎因悉水沟前园裕和老六家中富有,乃命该被告范荣,与该局巡官刘杰三、陈志强、张国钧、杨浩、沈克仁等,私栽烟赃,借口老六吸食鸦片,强行带局,范荣、刘杰三等,于勒索现款60000元,及金器计重2两余,经该管保长排解后,始出所勒索之财物,当交被告张炳炎分用。同年10月20日,被告张炳炎拘押窃犯闵四仔,仍令被告范荣向之勒索10000元,未遂。又同年11月20日,该被告等共同藉词谢步安吸食鸦片,勒索10000元。
  据上结论,被告张炳炎身为警察局长,不思革新警政,造福地方,而乃连续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利用亲信人员共同连续藉端勒索,侵占公有财物,以饱私囊,其贪污罪证确凿,其恶性亦较大。于各该所犯之罪名,按连续犯之法例,酌予加重,其刑合并处以有期徒刑18年,认其犯罪之性质,有剥夺公权之必要,特并予褫夺公权10年,以盼炯戒。被告范荣甘愿为虎作伥,共同连续藉端勒索,其情节亦颇可恶,姑念其年龄尚小、知识程度尚低,按连续犯加重其刑之规定,酌处以有期徒刑12年,并褫夺公权5年,以示惩戒。
  3.肖家璧、罗普权大匪首、大恶霸案
  肖家璧,时年64岁,遂川县大坑乡人,历任国民党遂川县团总、乡长、县参议长、区长、永新县民政科长、遂川县合作社理事主席、县木联合作社理事主席、自卫大队副大队长、警总大队副大队长、国民党遂川县党务委员、江西省第三区井冈山联防办事处主任、江西省绥靖区反共自卫第一纵队少将司令等职。
  罗普权,时年68岁,遂川县枚江乡人,历任区保安团长、科长、粮食管理处副处长、县长、县自卫团长、县清乡委员会委员、省参议员、江西省绥靖区反共自卫第二纵队司令等职。
  肖、罗二犯一贯无恶不作,尤其自南昌“八一”起义以来,更加暴厉,组织恶霸地主武装,勾结反动军队,一面破坏革命,反抗人民;一面则搜罗囊括,创造其血腥财富。兴办保甲,统治人民,大小碉堡林立。在遂川全县境内,极力制造土客籍矛盾,致使人民分裂,以达其分而治之之目的。豢养私人武装,要人民出钱,勒索之严,无孔不入,屠杀之惨,入耳难闻。垄断金融,开设地下钱庄,发行钞票,掳掠人民财产。统制土产,建立各种合作社,诸如杉木、茶油、茶叶等项,均为其囊括迨尽,连民间稍剩之土油槽,亦不轻易放过,每槽油须向其纳税油二两。遂川大桥,因其中饱,不能竣工。设立田庄,强抓壮丁作农奴,竟欲使社会为其倒退数千年。所有书院、祠堂、会产等,均为其霸占或把持,尤其革命先烈之遗产为其霸占者,更是不可计数。抓丁、抽捐、罚款、派粮等种种勒索方法,已为之用尽。杀害人民,焚烧房屋,及是肖、罗等常用之刑罪,用刑之酷,惨绝人寰。不仅受者难忍,闻者亦无不酸楚。以较轻微之一次为例:1927年于大坑乡之和尚坪,一天被害之农协会员即达30余名,其它如西庄下湖大村店铺大极头等地群众被害尤烈。遂川著名大革命领袖王佐农、肖万侠等先烈,亦均遭其毒手。据有案可查之极不完全统计,遭肖、罗及其部属杀害者已达一千余人。尚有全家被害无法统计者比比皆是,全部统计当不下数千。肖、罗二犯之杀人方法令人发指,枪毙是惯用杀人最轻者,其它如杀头、枪刺、破肚、水溺、火烧、刀割、挖心、刀剐、剥皮等,均已用尽,且有暴尸露骨者,连妻孺老弱,也恶遭毒手。故全家遭难者不可胜计。间有遗孤,如妻孺子女亦为其掳卖。田产山场等财产则为其霸占。不能霸占之房屋,则为其焚毁,多至难以数计。肖、罗二犯拥有私兵,故人民稍有拂意者,轻则拘捕,动则枪杀。直至本县解放,肖犯仍潜伏深山,负隅顽抗,到处造谣鼓动,抗拒人民军队,并先后杀死解放军掉队战士7名及无辜百姓2名。肖、罗二犯之罪行罄竹难书,被害者之广,难以一一罗列。为巩固革命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秉承人民要求,遵照首恶必办之政策,判处肖、罗二犯死刑,并于1949年11月11日,验明正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
  4.周明亮为首组织的反革命集团案
  被告人周明亮为首纠集宁新妹、宁月宝、程凯、宁水娇等人,组织《中国国民党大陆光复会莲花县会》(简称光复会)反革命集团,从1978年至1981年11月间,先后在江西的莲花县和湖南茶陵县的8个公社18个大队发展反革命成员80人;建立了坪里、神泉分会、青年妇女组、地下武装机动队、机动队先遣组等反革命机构;委任了各反革命机构的职务;购置了油印机,草拟刻印了“政治纲领”、“纪律”、“注意”、“给大陆苦难同胞、青年朋友一封信”等反革命文件和材料,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肆意诬蔑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并雕刻了《中国国民党大陆光复会莲花县会》的反革命印章,缝制了该集团会旗一面;多次召集反革命会议,策划研究发展成员、筹集经费、建立地下印刷所,伪造货币和盗窃、抢夺枪支,建立地下武装等事宜,制造和搜集了大批匕首、马刀、雷管、炸药等杀人武器;进行了图谋盗窃坪里公社武器库和界化陇派出所民警李××的枪,企图杀害检察、公安干警陈××、胡××、贺××等,打算夺枪和火烧永垅大队大队长吴××的房屋,以便引起公安人员出动,进而乘机夺枪(均未遂)等反革命破坏活动;还在江西的莲花县、湖南的茶陵县、攸县的8个公社3个派出所进行窥探踩点,企图盗枪;为了筹集反革命活动经费,多次集会策划盗窃商店和供销社的财物,并已窃得莲花县吾塘供销社2400余元的物资和现金。周明亮为首组织的《中国国民党大陆光复会莲花县会》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破坏活动,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列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依法判处周明亮、宁新妹、宁月宝、程凯、宁水娇、吴贵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彭炳安、周星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宝发、段继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陈友发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宁根华、赵武德、江龙玉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刘桂荣、刘皇恩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刘季安、颜准发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彭斌年、周明德、尹建国、程小龙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周伍仔、叶茂圣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陈秀莲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刘宝媛、贺灿辉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5.胡子柏活埋妻子案
  遂川县胡子柏流氓出身,曾陆续娶过五妻。第一妻宋氏与第二妻邓氏,因虐待生病不给医治而死亡,第三妻焦氏和第四妻许氏均被其出卖,已索取身价费各银洋50元。第五妻王头秀,时年32岁,系江头乡破圹村人,原夫系桐下村许某,因情感不和,于1948年5月被其原夫以卖价银洋50元,卖给胡子柏为妻。因王头秀为人老实,不会花言巧语以欢其心,故至1949年10月间,由于胡子柏已另有新欢,感情即告破裂,自此以后,胡子柏就以王头秀性情愚蠢、好吃懒做为名,经常加以打骂,不给衣食,并常逐驱在外行乞,有时其嫂刘和娇加以劝告,胡子柏则怒颜厉色说:“老婆是我娶的,打骂由我,你们不得干涉”。因此,旁人不敢过问。1951年农历7月5日,因王头秀拿了其母一个冬瓜,胡子柏即将王头秀捆在门外杉木上晒太阳,后被其嫂刘和娇偷偷将绳解掉放走,至同月19日夜,王头秀因疟疾复发睡在床上,次日天亮时,胡子柏即将王头秀拖下,诬说王偷了他3升米,强迫用绳反绑其双手,然后用棕绳紧紧捆绑,又用耕田棍乱打,尔后抱起向约2尺长的一块红石上连摔3下,摔得王头部、两鼻孔流血,嗣后用锄头勾着绳子拖往相距约五丈远的溪边,当时王头秀请求饶命,但胡子柏仍置之不理,待到溪边,胡子柏又将王头秀推下溪去(溪深约一丈),旋即用锄头掘一坑将王推下坑去,当时王虽奄奄待毙,还是呻吟说:“你要活埋我,死后我要变鬼来找你”。胡子柏则置之不理,即用沙土及草块将其活埋,并用脚将草块踏紧。待村里群众发觉后,将尸首挖出来,发现伤痕九处,计右眼一伤已破皮,口角上一伤有血迹,胸部左右各一伤系红色,背上一伤约四寸大系黑色,腋下一伤系黑色,臀部一伤系黑色,膝盖上两伤系红色等。为贯彻婚姻法,禁止卑视妇女,保护妇女之合法权益,遂川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的批复,于1951年11月25日,将杀妻犯胡子柏押往界溪乡群众大会上进行公开宣判,当众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枪决。
  6.罗光箕奸淫亲生女儿和女学生案
  吉安县富田中学代课老师罗光箕,1965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投入劳改后伪装积极,被2次减刑,于1981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回乡后,该犯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自1981年4月起,罗犯以教亲生女儿罗美华辅导文化为名,多次将其骗入自己的卧室进行强奸,直至其女儿同年8月出嫁为止。美华被奸后相当痛苦,曾痛哭流涕地将此情况,告诉自己的未婚夫、亲生母亲和叔叔、婆婆,当家人指责罗光箕行为不规时,罗竟然当着众人之面解开裤子,指着下身说:“你们管我的×”!令人不解的是,象罗光箕这样流氓成性、劣迹昭著的家伙,刚劳改释放就被富田中学请去代课,1981年9月间又因“文化水平高、书教得好”转到富田小学任民办教师,并多次被评为“先进教师”。任教期间,罗犯利用职务之便,重施故技,以辅导学习为名,把女学生引诱到房内进行猥亵、奸淫。从1981年下半年至1984年上半年,罗犯多次奸淫14岁的幼女学生王××和12岁的幼女学生张××。对罗的犯罪活动,学校领导有的毫无觉察,有的则熟视无睹。但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1984年12月28日上午,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在富田小学操场上召开宣判大会,向近3000名群众宣布了罗光箕的罪行和对他处以极刑的判决,在群众中特别是在中小学师生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都说:“罗光箕原来是一条披着人皮的色狼,枪毙得好”。
  7.震惊全国的周昌平(周叶)案
  被告人周昌平,曾用名周叶,周和平,化名岩宝、蒙石、柯归、石于帆、胜华,男,1958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原任江西省吉安行政公署副专员(挂职),捕前系成都军区蓉泰公司副董事长。周昌平从小生活在农村,为了摆脱家庭穷苦的命运,他年轻时南下广州打工,结交“三教九流”、各色人等,后来参与倒买倒卖,甚至到中缅边境贩卖毒品,很快成了腰缠万贯的“富翁”。手中有了钱,周昌平就开始有意结识社会上的体面人物。1990年冬天,某位国家领导人的老太太来到广州某地休养,一次偶然的机会,周昌平在广州结识了这位老人的儿子。老人的儿子对周昌平的印象很好,便委托他照顾在广州休养的母亲。从此,周昌平便以国家某位领导人的外甥的身份,出入于各种大小社交场所,犯下了许许多多不可饶恕的罪行。
  (1)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1991年8月,经盛××介绍,被告人周昌平认识某陆军学院(以下简称陆院)院务部部长裴××,便称自己是国家某领导人的外甥,要求调到陆院工作,并安排职务。裴××表示,调来陆院可考虑到企管局工作,但必须带项目、资金,要有经济效益。为此,周昌平于11月14日,从清远市汇款10万元到陆院,作为开发陆院西海岸项目开办费,再次向裴提出调到陆院,要求任企管局副局长、定副师级、授上校军衔未成。周昌平为了使盛××能为其办理军官证和购买军服、上校军衔肩章,许诺让盛××担任准备与陆院合资兴建的宾馆经理。为此,盛××向陆院院务部干事张×行贿1000元,请张为周昌平非法购买了军服,非法获取了上校军衔肩章并办理了军官证。该军官证给周后,张×感到不妥,便偷回撕毁。1991年11月,周昌平又通过盛××找到裴××,以乘坐飞机、住宿方便为由,要裴帮其办理军官证。裴××背着陆院党委,指使张×到陆院干部处,为周昌平办理了“某陆军学院企管局副局长、上校军衔”为内容的军官证,并交给周昌平随身携带。1992年3月9日,周昌平随《井冈英魂》电视剧组,来到江西省井冈山市出席开拍仪式,期间在吉安宾馆认识了原吉安地委书记杨××,周自称自己是某陆军学院副师级干部、企业管理局上校副局长,并向杨出示了军官证。交谈中,当周得知吉安有烟厂并需要技术改造时,自称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和贵州、云南省的领导及烟草界很熟,与两省烟厂关系不错,可以请来技术人员帮助井冈山卷烟厂搞技改,并提出调到吉安搞扶贫工作,要求安排与副师级相应的职务。3月11日,杨××指令他人,以地委名义,给陆院发商调函。3月16日,周昌平自带商调函赶到陆院,告诉裴××,自己要调到吉安当副专员,并把商调函交给了裴,要求陆院出具回函。3月17日,裴××向周昌平提供了盖有陆院院务部印章的空白公文纸和陆院的空白信封。当日下午,周昌平乘坐飞机赶到广州,在一打印门市部编造了(1992)院务字第368号回函,内容为“经研究并报上级批准,现同意周叶同志到你地挂职工作。周叶同志现为我院企管局副局长,副师职干部,为便于工作,请你们在研究考虑他的工作时,安排相应职务。”并自填信封,将伪造的回函交给了杨××。当裴××得知吉安方面要周昌平的鉴定材料后,便交待院务部营房处处长赵××给周昌平伪造了鉴定材料,邮寄给吉安地委组织部。周昌平还虚报年龄,谎称自己是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军队副师职干部,欺骗吉安地委。后地委组织部填报了干部呈报表,并附上周昌平的简历和鉴定材料,上报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92年5月27日,任命周叶为吉安地区行署副专员。又由于周昌平谎称自己是中共党员,1993年3月13日吉安地委批准周叶为行署党组成员。1993年7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免去了周昌平的副专员职务。
  (2)受贿。1992年5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命周昌平为吉安地区行署副专员,并分工负责全区的烟草工作。周昌平任职后,为吉安烟草公司在云南、贵州、广东等地,陆续购进一些卷烟,并于1992年8月向经理黄光华提出,要黄预付差价款127万元。黄在征得其他几位副经理同意后,于8月25日指示财务科,将127万元转入周昌平的长城卡上。1993年3月,被告人周昌平因其长城卡的钱不多了,便要黄光华预付购烟差价30万元,并言明今后再算账。黄光华按周昌平的要求,于1993年3月13日交待财务科办理,当天从吉安烟草公司账上转出30万元到周昌平的长城卡上。
  (3)贪污。1993年3月29日,周昌平应吉安地区土产棉麻工业品公司副经理朱达生的要求,答应可以帮公司做点烟生意,并要朱达生汇200万元到吉安烟草公司账上。朱达生回吉安后,筹集100万元,汇给吉安烟草公司(后此款吉安烟草公司已退还)。为此,周昌平于7月2日打电话给朱达生,要朱汇20万元到周昌平的长城卡上。朱达生怕不给会影响烟草生意,经请求公司总经理张富九同意,当天汇给周昌平20万元,已被周昌平个人挥霍。1992年5月至1993年2月间,被告人周昌平指使吉安烟草公司汇696万元,至吉安吉华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账上。周昌平利用管理此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从该公司账上提取44.5万元为其妻张革勇办长城卡,为自己购买本田轿车一辆和其他个人开支。
  (4)走私。1992年6月,周昌平因井冈山卷烟厂要求技术改造,向楚雄卷烟厂副厂长陈辉敏咨询烟厂技改和购买烟机事宜。当陈介绍购烟机设备要先申请批文后购机和用假批文购机入关后补交罚款两种途径后,周昌平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按照省政府领导“按规定程序报批,设备进关一定要商检”等指示,不向地委、行署主要领导汇报购买烟机的真实情况,隐瞒用走私途径进口烟机的事实真相,背着吉安行署和井冈山卷烟厂,个人擅自决定非法进口烟机。尔后,周昌平找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林坚成,要他帮助垫付购买烟机的货款,林表示同意。同年8月,周昌平通过林坚成的介绍,认识了香港事佳发公司的中国业务员陈照华和该公司总裁谭永泉。周昌平委托事佳发公司作为境外代理商,负责代为订购烟机设备,谭永泉口头接受了周昌平的委托。周昌平、谭永泉、陈照华、陈辉敏、姚斌杰(深圳市富安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贺柏公司董事长)即在深圳市阳光大酒店洽谈烟机购销事宜。周昌平与被告人姚斌杰商定B1型卷烟包装机的价格为1700万元人民币,由姚斌杰负责烟机入关和运输,在江西井冈山卷烟厂交货。周昌平委托谭永泉向姚斌杰支付货款,姚斌杰、谭永泉均表示同意。9月2日,谭永泉与姚斌杰签订了事佳发公司用1700万元人民币向贺柏公司购买B1型卷烟包装机一台套的合同。姚斌杰为保险起见,于9月5日以奥迪液体运输器材(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周昌平签订了购销一台套B1型卷烟机的内容基本相同的合同。1992年8月27日,周昌平为取得事佳发公司的信任,找到中国工商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吉安办事处经理赖敬升,称“井冈山卷烟厂要进行技术改造,我想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现在设备已联系好了,就是要出一亿零五百万的保函给外商看一下,证明我有资金,钱不用你们出。”江西信托投资公司吉安办事处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周出具了信用保证书(此书于1993年3月11日被追回)。之后,周昌平将此信用证给谭永泉看过,并交给了林坚成。林坚成代周昌平付给事佳发公司400万元人民币和400万元港币。10月8日,周昌平又按照谭永泉提供的账号,指使吉安烟草公司向陈照华经营的深圳湘君公司贸易部付款500万元人民币。周昌平要陈照华将此款还林坚成415万元,汇给北京国荣汽车配件经销部85万元。周准备将这85万元,作为将来烟机被罚款之用。事佳发公司收到上述烟机定金后,先后向香港贺柏公司及其委托收款单位奥迪液体传输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了贺柏公司的烟机定金。姚斌杰收到烟机定金后,要求雅信公司代开购买烟机的信用证。雅信公司于同年10月21日代贺柏公司向德国斯慕门公司开具了信用证。11月7日,B1型卷烟包装机一台套由德国运抵香港启德机场。雅信公司将背书后的提单交给了费丹明。香港居民陈东庭从贺柏公司的费丹明手上,接过背书单提单,并受香港贺柏公司委托负责将烟机运送入关等事宜。陈通过林锦在国内购买包装机的批文。林锦以13000元从广东省博罗县广源贸易公司经理蔡少珠手上,购买了塑料包装机的假进口批文,并将此情节告诉了陈东庭。11月10日,陈东庭到香港启德机场提取烟机,运抵文锦渡海关,林锦、蔡少珠以塑料包装机的假批文,欺骗海关办理了入关手续,林将烟机运入境内至广州石牌火车站,交给姚斌杰指派的接货人姚卫忠。11月11日,烟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扣押。姚斌杰为取回烟机,召集其弟姚俊杰、姚卫忠、朋友邹春锦、丁民等人策划,制作假的购销合同、假购货发票等有关书证,并以深圳富安公司的名义出具假证明,后烟机被罚款三百万元而放行。1993年2月5日,被告人姚斌杰指使将烟机运至江西新余。2月27日和5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昌平指派吉安行署公安处派车将烟机从新余运至井冈山卷烟厂。该烟机现被封存在该厂仓库。事后,烟机货款陆续付给了姚斌杰。至此,被告人周昌平与被告人姚斌杰所签订的这份1700万元的烟机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此外,1992年9月,周昌平通过林坚成与汕头绣衣厂干部余汉潮、汕头市外经委司机刘奕坤联系购买三辆奔驰车。刘奕坤说:“这些车不能卖,都是三资企业的自用车。”但周昌平仍坚持要买。9月7日,经余汉潮、刘奕坤联系,周昌平从汕头市粤东装潢印刷厂陈伟雄处,以78万元购得蓝色“奔驰560SEL”一辆,从汕头市陵海建材公司肖华生处,以97万元购得浅金色“奔驰560SEL”一辆,从汕特伶黛时装有限公司曾国基处,以68万元购买蓝色“奔驰300SE”一辆。9月10日,周昌平将二辆“奔驰560SEL”转卖,另一辆“奔驰300SE”留下自用,现已被追缴。
  (5)挪用公款。1992年12月,被告人周昌平任吉安地区行署副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助购车为名,在买主曾荣城未付款的情况下,从吉安烟草公司汇入吉安吉华商标织造有限公司的696万元中,办理了30.5万元汇票从广东购得一辆公爵帝车倒卖给曾荣城。
  (6)非法经营。被告人周昌平任职前后,购进非法进口小汽车,加价倒卖,从中牟取暴利。1992年4月至1993年9月间,周昌平利用副专员的身份,指使吉安烟草公司,为其提供购车资金,利用吉安宾馆账户和吉安吉华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在吉安地区中国银行为其设立专门倒车的账户,指使被告人黄崇新去倒车,黄为周购买了一辆公爵帝车后,黄崇新便交待被告人戴金圣去具体办理其它购车事宜。戴金圣单独或伙同周昌平、黄崇新从设立的账户上办理票汇或提取现金,先后从广东河源黄根、邱思琼处,非法购进公爵帝、本田、兰鸟等轿车11辆。以上12辆车分别倒卖给吉安烟草公司、吉安地区外贸局、吉安地区外贸进出口公司、吉安地区商业局、吉安地区公路分局、浙江海宁城建局、温州海关、湖北宜昌猴王公司、成都军区蓉泰公司、新余电子通讯设备公司、昆明曾荣城等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额381.6万元,获利15.1万元;被告人黄崇新伙同他人倒卖轿车五辆,非法经营额174.7万元,获利8.1万元;被告人戴金圣单独和伙同他人倒卖轿车十一辆,非法经营额349.6万元,获利17.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昌平冒充大连陆军学院企管局副局长、副师职、上校军官,采取伪造,谎报简历等手段,骗取吉安行署副专员(挂职)和行署党组成员职务,情节严重;利用其担任副专员主管烟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吉安烟草公司批烟,以预付购烟差价款的名义,索要公款157万元,已全部挥霍,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利用副专员职务之便,贪污公款6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烟草加工机器和奔驰小轿车;违反工商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和单独倒卖非法进口小轿车,非法经营206.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受贿罪、贪污罪、走私罪、非法经营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严惩。据此,依法判决如下:周昌平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交的赃款人民币八十九万四千二百零三元四角五分,港币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地方财政)。走私德产B1型卷烟包装机一台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地方财政)。被告人周昌平在贵州的住房二套,奔驰300小轿车一辆、本田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地方财政)。其他案犯,均分别作了从严惩处。
  8.雷小毛流氓伤害案
  罪犯雷小毛,南昌县人,家住吉安市永固巷5号。雷犯曾因盗窃、抢劫罪两度入狱,1967年、1971年先后共判处有期徒刑20年。1990年7月,雷犯刑满释放后,已经43岁。然而20年的教育改造并未对他产生任何效果,相反更增加了他对社会的仇恨心理。他感到20年青年时光都在监狱里度过。恋爱、婚姻、家庭都被耽误了,是社会对自己的不公平对待。因此,他对社会不满,把仇恨发泄到打扮入时的青年女性身上。雷犯于1992年2月24日、28日、29日和3月1日、2日凌晨6时左右,骑自行车手持三角刮刀,先后在韶山东路、体育馆、八三四厂等地对早上跑步、上班和贩菜卖的女青年进行报复,用三角刮刀捅她们的大腿、前腹和屁股,行刺后复骑自行车逃离现场。雷犯采取这种方式先后刺伤女青年13名。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且情节严重,危害极大,实属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此外,该犯还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属屡犯。据此,法院以雷小毛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胡晓冬贪污公款案
  1994年2月至1996年4月,被告人胡晓冬担任吉水县金滩镇信用社白鹭中心信用站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作案36次,共计贪污金库公款55847.93元。1993年5月份,该信用社将被告人换任出纳,被告人因害怕贪污罪行暴露,于13日上午乘无人之机,将煤油浇到会计桌上,点火烧毁了部分会计凭证,下午又将6本票证丢到外单位女厕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晓冬身为信用社会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并且为掩盖其罪行,竟公然毁灭证据,应从重处罚。据此,特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胡晓冬有期徒刑8年。
  10.林木溪盗窃案
  盗窃犯林木溪(化名林顺平、林腾鸿、林荣坚,男,29岁),农民出身,初小文化,系广东省惠来县周田公社人。林犯长期抗拒思想改造,好吃懒做,不务正业,1960年因私刻公章、伪造户口迁移证和盗窃等罪被判刑4年。林犯于1964年劳改释放后,本应痛改前非、改邪归正,反而恶习不改、变本加厉,继续犯罪,因多次偷盗被当地群众批斗时畏罪外逃。1968年以来纠集外流人员,私刻公章10枚,假造证件,私包工程,雇工剥削,从中牟取暴利。更为严重的是伙同×××、×××等外流人员,每到一处,则利用去商店买东西为名,对商店内外进行踩点,采用挖墙洞、撬门窗等恶劣手段,盗窃物品坐地分赃,先后盗窃龙南、泰和、万安、吉水、全南等地商店的现金、粮票、布票、布匹、衣服等物资高价出售,获得赃款1600余元。该犯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实属一个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此案被揭发后,在党的政策感召下,尚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一切刑事犯罪活动。依法判处盗窃犯林木溪有期徒刑20年。
  11.刘财兴杀害计划生育干部案
  1992年5月27日凌晨,安福县洋门乡发生了一起特大杀害计划生育干部的案件。这起大案从发案到执行死刑,仅仅用了16天时间就全部审结,体现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6月11日,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在安福县洋门乡召开宣判大会,并遵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犯刘财兴押赴现场,执行枪决。一万余名与会干群拍手称快,社会反响良好。
  故意杀人犯刘财兴,男,29岁,农民。刘犯已生四胎(其中死一胎,送一女他人抚养,家中尚留有二女),属于计划生育结扎对象。1989年以来,多次逃避计划生育。1992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安福县洋门乡乡长罗猛带领计生干部邓琳、赵秋仁等人,来到刘财兴家,再次进行计划生育教育和动员,并安排结扎。刘犯不仅拒绝结扎,还咬伤赵秋仁右手,并趁机窜入厨房准备溜走。刘犯见罗猛、邓琳紧跟其后无法脱身,遂起杀人恶念,从碗柜上操起一把木工斧头,朝罗猛胸部猛砍一斧,接着又朝邓琳身上砍去,因被其妻抱住,只砍破邓琳的衣服,罗猛被砍伤右胸部和右上肢、尺动脉、静脉断裂,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刘犯杀人后,畏罪潜逃,当天即被抓获归案,并依法尽快作出了上述判决。
  12.叶国生扰乱社会秩序案
  罪犯叶国生(男,46岁),遂川禾源乡人,捕前系个体医生。叶犯为牟取私利,竟无视国家法律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购置摘取节育环工具,非法为妇女取环。从1986年2月至1990年10月,叶犯先后在本县瑶厦、珠田、草林、南江、左安等5个乡,借医治痔疮之名,先后为32名育龄妇女私自取环,从中牟利763.10元,造成15名妇女计划外生育,9名妇女再怀孕的严重后果,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干扰了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叶国生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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