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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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7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79
页码: 151-230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的刑事审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刑事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吉安两级法院一直把刑事审判当作头等重要的任务来抓。它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刑事审判 法院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吉安两级法院一直把刑事审判当作头等重要的任务来抓。它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担负起“保护人民、镇压敌人”的重任,有效地发挥着“刀把子”的职能作用。1950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审理政治案件(即反革命案件)9923件,占整个刑事案件总数的14%;审理普通刑事案件67815件,占总数的86%。建国后,吉安的刑事审判工作,总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阶段:
  1949年下半年至1956年,是刑事审判的创建起步阶段。在这7年多时间里,各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土地改革运动,进行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认真贯彻执行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实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包括农业合作化运动),全面进入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就是依照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及指示,集中打击坚持与人民为敌,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的各种反动势力,依法审判残害人民的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其它反革命分子,惩治破坏“土改”、破坏农业合作化、破坏粮油统购统销等的不法分子。1950年至1956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审结反革命案件4501件,最多是1952年为1522件,其次是1951年为1129件,最少是1954年为235件。审结普通刑事案件21216件。
  1957年至1966年5月,是刑事审判的曲折前进阶段。这个期间,各地开展了整风运动、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总路线”的“三面红旗”运动,以及反右倾、“社教”等运动。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再次强调“有反必肃”的方针,继续打击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依法惩处凶杀、贪污盗窃、纵火、强奸、诈骗和其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分子。1959年,按照中共中央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认真作好特赦战争罪犯的工作。在1960年至1962年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针对当时台湾国民党叫嚣反攻大陆和国际敌对势力联合反华的严峻现实状况,及时展开反对美蒋特务的斗争,打击有造谣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盗窃或贩卖粮食和其它物资的犯罪分子。从1963年至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提出“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肃反方针和依靠群众专政的指示,吉安两级法院依靠群众,认真审理各类刑事案件。这一阶段,共审结政治案件(即反革命案件)3980件,审结普通刑事案件14582件。但也产生过“左”的错误,使刑事审判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左”的表现,突出的是错误地估计了阶级斗争形势,夸大了敌情,混淆了敌我,从而造成了一些错案的发生。从1961年下半年起,在中央和省、地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指导下,吉安两级法院采取得力措施,反复进行检查,全面纠正错误,从而使刑事审判朝着法制的轨道向前迈进。
  1966年6月至1976年10月,是刑事审判遭受严重破坏的阶段。在这十年时间里,由于错误地发动“文化大革命”运动带来的动乱和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遭到严重干扰,整个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破坏。1968年实行军事管制,原有审判机构全被“砸烂”,成立“井冈山专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原有的大批审判人员下放农村劳动,刑事审判职能由“保卫部审判组”行使。这一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是,打击“反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和“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分子,实质上是把对“文化大革命”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或反对林彪、江青一伙倒行逆施行为的人,都当作反革命进行严惩。在军管期间,各地开展过两次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一次是1968年,根据“专政是群众的专政”这一理论,在全区范围内,大搞“查反革命、查叛徒、查特务”的“三查”运动;另一次是1970年,各地大搞群众性的“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的“一打三反”运动。这两次运动,均严重地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重证据,不重调查研究,主观臆断,歪曲事实,任意“拔高”,无限上纲,大搞刑讯逼供,直至滥用封建法西斯的刑罚,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伤害了很多无辜百姓。这10年共审结政治案件(即反革命案件)1048件,占总数的20.5%;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4053件,占总数的79.5%。1972年至1973年,吉安两级法院陆续正式恢复,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排除干扰中逐步走上正轨。
  1976年10月至2000年,是刑事审判的健全发展阶段。1976年10月,中共中央一举粉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革命集团。1977年至1978年,在深入揭批“四人帮”反革命罪行的同时,法院依法惩处了一批在“文化大革命”中杀人、放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至1980年,吉安两级法院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刑事审判紧紧抓住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卫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且还全面进行了拨乱反正,不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对“文化大革命”中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作了实事求是地复查纠正。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两法”,抓住公开审判这一重心,全面落实陪审、辩护等各项审判制度,凡是审判刑事案件,均依据刑法定罪量刑,并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从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在中共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吉安两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分三个战役,开展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通过三年多的“严打”,使全区的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据统计,“严打”期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440件。1987年至1995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仍然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坚持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积极配合当地开展的各类专项斗争,继续依法严惩那些对社会危害极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拦路拦车抢劫、杀人、放火、强奸、投毒、拐卖妇女儿童、重大盗窃等犯罪分子。在这期间,吉安两级法院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反贪污贿赂、扫“六害”、打假治劣等活动,严厉打击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1987年下半年至199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064件,比“严打”期间审结的案件还多了一倍。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吉安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条主线,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大力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1996年至2000年这五年,仍然坚持了“严打”斗争不动摇,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防止松懈麻痹情绪,克服打击不力的问题。打击的重点,始终对准杀人、爆炸、涉枪等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抢劫、盗窃等突发性犯罪,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狠狠打击称霸一方的恶势力犯罪。
  一、反革命案件审判
  吉安所辖的各县市,是1949年7月至9月先后获得解放的。刚解放时,各地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很不太平,到处都有反革命武装土匪。这些武装土匪主要来自五个方面:一是在解放前夕,按照国民党江西省第三区保安司令部制订的反革命应变实施计划,在吉安建立了以井冈山、东固山、武功山为中心的三大土匪据点,每个大据点周围,又建立了四个以上小据点,在据点与据点之间设立联防区,实行划片联防,并规定各据点失去联络时,可以单独与人民解放军作战。二是国民党新编的第23军在各地招兵买马,许多地方绅士、国民党军政宪警人员招集兵员,编成班、排、连、营,就在当地驻扎。国民党军队溃退逃台时,这些新招的官兵,不愿离乡背井,便驻进敌人部署的联防区,成为武装土匪。三是解放战争中,由于国民党八百万军队覆灭,大批的国民党军人,流散在社会上,他们无家可归,便结伙上山为匪。四是在1949年国民党军队溃散逃窜时,有很多官兵与主力部队失去联系,这些人有的三五成群,也有十几、几十号人结伙,专靠抢劫为生,成为武装土匪。五是当地反动势力的头面人物以及恶霸、土匪、特务、地痞流氓等,他们不甘心失去自己的“天堂”,日夜活动于城乡,时刻策划于密室,纠集同伙为匪,妄图与人民为敌。不消灭土匪,人民政权不稳,社会很乱,交通受阻,人心不安,一切工作都将无法进行。
  清剿武装土匪,是当时党政组织的一项头等重大任务。在中共吉安地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司法组织一建立,就配合解放军剿匪部队和地方党政组织,全力以赴地投入剿匪斗争。这场斗争,从1949年7月开始至年底,仅用四个多月时间,共剿灭土匪51股,计6000余人,缴获枪支7000多支。盘踞在井冈山一带的遂川县大匪首萧家璧,系国民党江西省井冈山绥靖区反共自卫第一纵队少将司令、遂川县防护团团长、民众自卫大队长、遂川县清乡委员会副主任、遂川县参议长、井冈联防办事处主任,是一个抢夺民财、占山为王的大匪首、大恶霸。萧匪网罗数百名流氓打手,欺骗蒙蔽民众,聚成一股强大的反革命土匪武装,长期与人民为敌。解放前夕,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在一次与一位解放军高级将领谈话时,曾谈及要消灭萧家璧这股土匪的问题。1949年8月2日,遂川县城解放。8月4日,在枚江乡三里坑,活捉伪县长、井冈山绥靖区遂南反共第三纵队少将司令罗普权。可是,萧匪仍盘踞在大坑山区,继续与人民解放军对抗。1949年9月22日,剿匪大军组成五个突击队,分五路向大坑全面围攻,历时七天,于9月28日凌晨在大坑乡胡坑屋背草棚中将萧家璧生擒,缴获长短枪支541支,机枪2挺,炮1门,手榴弹576发,炮弹45发,各种子弹21498发。至此,这股人民恨之入骨、经营20多年之久的武装土匪全被歼灭。1949年11月11日,遂川县在广场召开全县四万多人的群众大会,公审大匪首、大恶霸萧家璧和罗普权,当场执行枪决。
  凶恶嚣张的一股股武装土匪虽然被消灭了,剿匪斗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是,被打倒的反动阶级仍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他们在军事上、政治上愈失败,愈要作疯狂的垂死挣扎。正当全区集中精力继续清匪反霸,进行民主建政,恢复发展生产之际,广大人民群众沉浸在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喜悦之中时,各种反动势力乘机抬头,或明或暗地进行破坏活动,特别是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他们以为第三次世界大战、蒋介石反攻大陆的时机已到,更加撕破了刚解放时“悔改”的假面具,从隐蔽转向公开,疯狂地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有的组织反革命集团,策划暴乱;有的组织暗杀队,阴谋杀害干部;有的隐瞒身份,伪装进步,钻进革命阵营;有的造谣惑众,混淆视听;有的制造矛盾,制造分裂,破坏团结;有的写匿名信、打假报告,蓄意诬陷好人;有的逃避和抗拒斗争;还有一些未被剿捕的散匪,仍隐居山区,日息夜出,危害人民。1950年2月23日,万安县四区干部集中到县城开会,以匪首匡裕才为首的13名反革命分子,趁机盗走该区步枪13支,子弹1500发,炸弹2枚。案发后,地、县组织力量迅速追剿,到3月份将全部作案分子抓获,匪首匡裕才被依法处决,其它案犯分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
  鉴于上述严峻的斗争形势,中共吉安地委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7月公布施行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在各县(市)成立人民法庭,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以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并遵照1950年7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以及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全区开展第一次声势浩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以下简称“镇反”)。这次“镇反”运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1950年11月至1951年10月,主要是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深入发动群众,大力宣传党的“镇反”政策,激发群众对反革命分子的仇恨,同反革命分子展开面对面的斗争。这一阶段,由于正值解放初期,干部力量不足,反动势力活动猖獗,群众觉悟不高,不敢大胆揭发斗争反革命分子,因而只将那些反革命核心人物与首脑分子进行了处决。据统计,这期间共审结刑事案件2107件,计2167人。第二阶段,自1951年11月至1952年10月,主要是密切配合土地改革运动,放手发动群众,有苦诉苦,有冤伸冤,大胆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的罪行。采取群众斗争和法庭审判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依法惩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这一阶段,共审结刑事案件6531件,计7372人,其中判处反革命分子2442人。第三阶段,自1952年11月至1953年年底,主要是配合土改复查、抗美援朝、贯彻《婚姻法》等运动,在巩固一、二阶段“镇反”胜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扫清反革命残余势力,追捕潜逃在外的罪犯。经过前两个阶段的“镇反”,给了阶级敌人沉重打击,但还有一部分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分子,潜逃在外,有的潜伏于深山老林;有的隐藏在暗室里;有的逃跑外地。因此,追捕逃犯便是第三阶段“镇反”的主要任务。各地抽调大批力量,组成追捕工作组,开展内查外调,掌握大量线索,发现一个,追捕一个,逃到那里,追到那里,扎扎实实地做好追逃工作。经过这段时间的努力,共捕回外逃的敌人3760名。仅永新县从外地捉回逃跑的恶霸就有53人。泰和县匪首李在杰,系江西省井冈山绥靖第三纵队司令、国民党23军638团团副兼一营营长、三高乡联防指挥所队长、军统通讯员、义勇队队长,从解放时起到“土改”完成,一直潜伏在碧溪、拿山、曲江一带的深山老林里,1953年9月12日追捕擒获时,已是人兽难分,貌似野人。捕获后被依法判处死刑。
  这次“镇反”运动,集中打击的是恶霸、土匪、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处决了一大批罪大恶极、不思悔改、顽固坚持反动立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取得了“镇反”工作的伟大胜利。1950年至1953年,共判处反革命分子3617名。
  1953年土改结束后,中共中央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是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的新时期。就在国家转向大规模经济建设之际,一些司法干部滋长了右倾麻痹思想,以为“反革命分子该杀的杀了,该判的判了,已是太平无事了”,“剩下几个反革命分子成不了大事,几只泥鳅翻不起大浪”。这种麻痹思想,到1955年上半年发展得更为突出。而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却又在蠢蠢欲动,伺机兴风作浪,农村的不法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乘机破坏农业合作化和粮食统购统销;城市的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因不满社会主义改造,与农村的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遥相呼应,乘机进行破坏;隐藏在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社会上的残余反革命势力,相互勾结,乘机猖狂向人民政权进攻。尖锐的阶级斗争、革命和反革命的斗争又一度紧张起来。
  根据这种形势,中共吉安地委贯彻1955年4月21日国务院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的决议》,以及5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的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空前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这次“镇反”,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到1959年年底结束。斗争的主要锋芒,是指向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以及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在“镇反”运动中,吉安两级法院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指示,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肃反的各项方针政策,反复批判右倾麻痹思想,充分发动群众,大胆检举揭发,处处深挖细找,人人查敌情,个个报线索,终于将一个个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查了出来。这次“镇反”共判处反革命分子1324名,其中属暗藏的反革命分子794名,占60%。整个“镇反”运动,从始至终展开强大的政治攻势,反复讲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促使敌人营垒进一步分化瓦解,许多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受党的英明政策所感动,纷纷弃暗投明,主动向人民政府投案自首,争取得到从宽处理。这次向政府投案自首的暗藏反革命分子共有564名,其中有315名得到宽大处理。1956年1月,吉水县“反共义勇队”队长周厚戴,在党的政策感召下,下山投案自首,获得宽大处理。
  这次“镇反”运动的特点,是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同时开展,互相结合。这是因为:第一次“镇反”运动,是着重打击残存在社会上的、比较公开暴露的反革命分子,对于暗藏在机关、学校、厂矿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反革命分子打击的很少,在许多方面还根本没有触动。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职工人数增加很快,不少单位在大量接受工作人员时,缺乏严格的审查,以致不少反革命分子混入职工队伍,进行阴谋破坏活动。因此,内部肃反就成了这次“镇反”运动的主要任务。这次内部肃反运动,从1955年7月开始,先后分六批进行,一直延续到1959年,经历四年时间,才宣告胜利结束。其特点是:规模大,范围广,人数多,时间长,挖的深,搞的多,打的准,打的狠。在运动中,共查出反革命分子2105名,其中特务559名,恶霸9名,土匪41名,汉奸12名,反动党团骨干344名,反动会道门头子6名,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503名,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20名,现行反革命108名,既是反革命又是右派分子75名,其它坏分子428名。在查出的两千多名反革命分子中,有特务组(站)长7名,国民党县长2名,伪县党部书记长或相当此职的4名,国民党保安司令部副司令1名,国民党军队上校以上军官39名,有血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157名,现行反革命组织10个,计57人。在查出的反革命分子中,钻进共产党内的有51名,钻进共青团内的有23名,窃取县级以上职务的有8名,区级职务的65名。运动中,还附带查清了22587人的政治历史问题,缴获长短枪支10支,子弹966发,反动证件121份。暗藏反革命分子葛振坦,系江苏省新沂县人,时年46岁,地主成分。1943年在任日伪新店镇镇长时,打死新四军情报员葛玉柱,同年6月又活埋新四军联络员王为臣,杀害无辜百姓孙希亭,并一贯利用职权勒索民财,计银洋两千余元,纵火烧毁民房四十余间。解放后,潜伏在峡江县委机关当伙夫。1954年4月被查获归案,1955年被判处死刑。原有血债累累的湖南省衡阳市警察局长彭赣侨,解放时逃到吉安市,混入市粮食部门工作。1955年7月8日,被依法判处死刑。
  1960年至1962年,国家连续遭受三年自然灾害,群众生产和生活暂时发生困难,党和政府在工作中也出现过一些失误,这就是当时所称的三年困难时期。国内外反动势力对此幸灾乐祸。国际上帝国主义国家兴起反华大合唱,蒋介石在美国的支持下,妄图窜犯大陆,不断派遣特务潜入内地,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国内一些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地、富分子,以为复辟时机已到,便纷纷露头,一度明目张胆地嚣张起来。有的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暴乱;有的利用“和平演变”的手段,拉拢腐蚀革命干部和群众;有些不法地、富分子公开进行反攻倒算,夺回“土改”斗争果实;有的采用“走出去,打进来”的手法,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有的施用阶级报复,进行杀人抢劫活动。面对如此尖锐复杂的斗争形势,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至1962年上半年,吉安各地开展了以反对美蒋特务破坏活动为主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人称第三次“镇反”运动。这次“镇反”运动,共判处反革命分子1143名,其中1961年判处潜伏的特务分子有5名,破获反革命集团案件有25件。
  从1957年至1966年上半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反革命案件,由于受到1957年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大跃进”运动以及1959年“反右倾”的影响,曾一度出现过“左”的偏向,主要表现为:把一些人解放前的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当作反革命罪行,“老账新账一起算”;把某些群众的不满言行当成反革命破坏,错判了一些案件。后经复查作了纠正。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一伙经过精心炮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于1967年1月13日颁布《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成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反革命案件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凡是以传单、标语、口号、匿名信等“攻击污蔑”毛主席和林彪的,“攻击污蔑”中央文革小组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依法惩办。并且,还篡改了中央十人小组确定的反革命分子的政策界限,将打击范围扩大,把反动会道门头子点传师以上降为中小道首,国民党政府乡长以上降为保长以上,警察巡官以上降为警长以上,宪兵尉官以上降为宪兵等。扩大了打击面。各级军管会在具体执行上更加扩大化,把一些说过错话、写过错字、家庭出身不好的人,也安上反革命罪名,加以判处。“文化大革命”中推行“公安六条”的结果,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判处反革命案件516件734人,后经复查,有71%以上是冤假错案,都给予了平反纠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入了经济建设的新时期,法制日益完备,198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80年代以来,各地发生反革命案件普遍比过去明显减少。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8月间,对1980年、1981年、1982年三年所审结的反革命案件,进行调查分析,认为80年代后发生的反革命案件,与过去有着不同的新特点,主要是:(1)向美蒋敌特机关写挂钩信的案件数量多、比重大;(2)蒋帮特务利用大陆亲朋互相通信联系之机,进行勾联,以金钱引诱其亲朋参加特务组织,进行反革命活动;(3)犯罪分子都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人,有的受到过升学或工作上的挫折,或其亲属受到过冲击或镇压,对现实不满;(4)向敌特机关要钱要物,进行反革命勾联。
  1997年3月14日颁布修订的《刑法》,取消了反革命罪,对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叛逃、充当间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等,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吉安两级法院还未审理过此类案件。
  吉安两级法院审判一审反革命案件统计表(1950——1995)
  (一)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历史反革命案件审判
  1.恶霸案件的审判
  恶霸,解放前都是封建反动势力和地主阶级的代表,一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政治上压迫人民,经济上剥削人民,有不少恶霸还是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49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清匪反霸斗争,先将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全县性、全区性的大恶霸,进行了公开处决。如遂川县公审了大匪首、大恶霸肖家璧、罗普权,永新县公审了大恶霸刘惠北,宁冈县公审了大匪首、大恶霸陈振华,万安县公审了大匪首、大恶霸郭明达,吉安县公审了大恶霸彭鹤,安福县公审了大匪首周明泰,等等。仅1949年的后5个月内,全区就公审了恶霸分子123人,参加公审大会的群众达400多万人次。紧接着,从1950年至1953年,配合清匪反霸、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又揭露和打击了恶霸分子1407人。
  在审理恶霸案件中,吉安两级法院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区别不同对象,作出不同处理。
  (1)对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用重金买命,而实际确属罪恶昭著的人,则坚决给予依法制裁。如峡江县大恶霸地主姚履元,曾在国民党政府任过土地登记员、事务员、科员、乡长等职,是当地封建帮派的头子。在其担任伪乡长期间,于民国33年(公历1944年),先后打死、杀死习福苟、谢元女、习立苟、姚亚章等4人。根据他杀人的罪恶事实,经群众告发,峡江县司法处曾判决姚履元死刑。姚履元见状,急用八两黄金买动伪县长施广德。施县长见金动心,极力为姚履元杀人一案奔波,一面在本县四出活动,拼命为其减轻罪责,依仗县长之权势,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面亲自出马,赴省上诉,并找省里官员说情,结果被江西省司法厅宣布姚履元无罪释放。1949年解放时,姚畏罪潜逃永丰县,暗地进行破坏活动,直到1950年才被捉获归案。押回峡江后,群众纷纷告发,揭露他残害人命、霸占民财等许多严重罪行。1951年元月,峡江县人民法庭依法判处姚履元死刑,经报请上级核准,于当年元月6日在县城召开公审大会,将姚就地执行枪决。
  (2)对牵涉到爱国知名人士亲属的案件,则作出特殊处理。吉安县反革命恶霸地主刘鹏万,在其担任新圩镇镇长时,迫害过群众40余人,敲诈过26户银洋900多元,还组织过难民团、暗杀队。吉安一解放,当地政府就将刘关押了。在1951年开展的“镇反”运动中,根据刘鹏万的罪恶,省、地、县三级人民法院按照群众意见,均签署判处极刑。此案呈报到当时主管全省政法工作的省政府副主席刘一峰(系刘鹏万之子,父子情感一向尚好)手上,刘一峰毅然作出大义灭亲的选择,答应按群众意见办,同意判极刑。刘一峰批准杀父之事,被省政府主席邵式平和副主席方志纯知道以后,邵主席亲自调阅案卷,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委统战部领导磋商,认为:刘鹏万系爱国知名人士刘一峰、刘九峰(九三学社中央负责人)之父,他虽有罪恶,但对革命有过贡献,依据党的政策,应以宽大处理为好。并当场批示:呈报中南局,拟改判徒刑十年。1953年8月28日中南分院、中南统战部复函称:“关于请示改判反革命分子刘鹏万(刘一峰之父)的问题,经请示中南局,同意判处十年徒刑,希即遵照执行。”通过正当法律手段,刘鹏万从死刑改判为十年徒刑。服刑不久,刘鹏万在狱中生病,获准保外就医,于1957年病逝。
  (3)对耍花样、骗群众,拒不认罪的首恶分子,则依法予以揭露和惩办。永丰县大地主恶霸徐渭川,在民国26年组织清匪审理委员会(即清共会),自任该会主任,利用职权,搜杀红军战士。1936年5月25日,捕捉共产党员刘茂星,杀害于石榴花坑内。计前后被杀者共有36名。凡属农协会干部与未随红军北上的军政人员,概遭其杀害。民国25年,徐勒索李极庆银洋40元,并霸占李德昌茶山一块、谢礼昌鱼塘一口,又焚烧茅兰乡(苏区)政府。解放前夕,徐渭川又密谋公开组织反动武装,名叫“游击队”,勾结东固蓝天匪部,企图抵抗人民解放军。解放后,徐又组织地方流氓地痞,耍花样,骗群众,暗中破坏共产党政策,危害革命事业。终于1950年8月9日捕获归案。经审理,徐犯仍执迷不悟,态度恶劣,拒不认罪。为贯彻“首恶必办之政策”,永丰县人民法庭经呈请吉安专署批准,判处该犯之极刑,于同年12月15日执行枪决。
  (4)对于可杀可不杀的,则以不杀为宜,让其改造成为新人。吉水县反革命恶霸袁招祁,在苏区革命时,任过村苏维埃主席,不久叛变投敌,任国民党善后委员会调查员。从1930年至1935年,他先后带领保卫团、守望队,捕捉共产党人肖招香、袁裕生等2人,并交保卫团杀死。此后又任乡民代表3年,并成为青帮骨干分子,曾发展过青帮十多人。解放后,他畏罪潜逃广东始兴等地,与逃亡恶霸罗琪伪造证件,以密语通信,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1955年5月逮捕归案。吉水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处袁招祁死刑。吉安中级法院根据袁本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经审理认为:袁招祁解放前罪恶严重,解放后继续与人民为敌,本应从严惩处。但该犯解放前的血债只负部分责任,解放后的反革命活动尚未造成重大后果,按其情节还未达到非杀不可的程度,据此,改判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5)对有立功表现的,则一律既往不咎,享受从优待遇。万安县反革命恶霸刘振群(又名刘嵇鹤),在国民党时期,曾担任过湖南省湘潭县县长、江西省吉安县县长、国民党江西省党部委员、专员兼保安司令、重庆卫戍司令部军法处长、国民党第五战区军风纪巡查团军法委员、军法监,郑州、长沙绥靖公署及汉口行辕军法处长及候补中央立法委员等职。1949年吉安解放后,刘振群就被收审,在“镇反”运动中,万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群众的意见,于1951年11月28日判处刘振群极刑,呈报吉安分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省高院提出意见后,呈报省政府审核(当时判处死刑须经省政府主席审定)。省政府主席邵式平审阅案卷后指出:刘振群在解放前夕曾随同程潜在长沙率部起义,属有功人员,对他的处理,应持慎重态度。并当即批示:由省政府按起义人员呈报中南局核定。中南行政委员会接到省府报告后,又专门来函补充材料。1954年9月,邵式平主席赴北京开会期间,陈毅元帅特意过问此案,邵式平当面汇报案情及处理经过。陈毅听后说:我与刘振群有过接触,对他有所了解,此人除追随程潜先生起义外,在抗日战争时期,还与新四军有一定联系,应以宽大处理为好。邵主席从北京开会回来后,根据陈毅的意见,立即召集有关同志商讨,准予将刘振群保释回家,并请示中南局,将此案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定。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卷审查,于1956年11月19日发来刑事裁定书:“被告刘振群虽曾多次充任县长、专员等要职,并有比较严重的罪恶行为。但查被告在解放战争时期曾在湖南参加起义,在抗日战争时期与中共抗日部队亦曾有联系。对其以往罪恶应予宽大处理。因此裁定如下:被告刘振群免予刑事处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下达后,省政府又电示:“此案应撤销原判,并安置其工作。”省、地、县三级法院接到省政府的电示后,当众宣布刘振群无罪释放,并于1957年7月将其安排在省政府参事室工作,直到1974年3月病逝于南昌。刘振群当时得到宽大处理后,曾到省、地、县三级政府和三级法院当面致谢,他说:“共产党真伟大,政府的政策真英明。像我这样的罪大恶极之人,还能得到宽大,这是古今中外都未见过的先例。”
  2.土匪案件的审判
  吉安境内的土匪,主要有政治土匪,以国民党地方武装和国民党军官、特务为主,也有惯匪、盗匪,还有流氓、兵痞和社会渣滓等,这些人拉帮结伙,祸乱四方。解放初期,各地在消灭霸山为王的一股股武装土匪之后,紧接着配合清匪反霸、“土改”、“镇反”等运动,又对土匪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依法惩处了土匪中的首要分子。
  在审理土匪案件中,吉安两级人民法院着重打击了这样几种人:
  (1)阴谋暴动的首犯。宁冈县暴动犯吴耀波、李留香、朱开智等3人,解放前一贯为匪作恶,杀害百姓11名,打家劫舍,无恶不作。临近解放时,吴犯等人继续负隅顽抗,阻挠解放军进驻宁冈。解放后,仍不思悔改,于1950年1月组织反革命暴动队,吴犯任大队长,李犯任副大队长,朱犯任中队长,策划拉拢落后分子参加武装暴动,接连开会4次,研究攻打宁冈县政府,杀害干部,抢夺财物,然后上山为匪。破获后,缴出枪支5支,人证物证齐全,罪恶属实,三犯亦供认不讳,根据“首恶必办”的原则,经报请上级批准,于1950年6月26日在宁冈县会师广场召开宣判大会,判处吴、李、朱三犯死刑,就地执行枪决。
  (2)罪恶深重的惯匪。遂川县惯匪古豪,在民国16年(1927年)任反共保卫团长时,率反动武装与我红军对抗,并杀害红军战士谢兆珠、王华林等21人,曝尸野外,不准收殓,并抢夺被害人长短枪21支。解放后,仍使用便衣武装,侦察解放军情报,杀害无辜百姓3名,且冒充人民解放军,恫吓群众,拦路抢劫,敲诈勒索。被捕后,自知罪重,乘看守不慎之机,潜逃于湖南桂东等地,化名郭尧享,仍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后被捉拿归案。于1950年冬将惯匪古豪判处死刑。
  (3)畏罪潜逃的匪首。吉安县土匪头子旷少古,一贯过着流氓地痞生活,不务正业,在乡里纳朋结党,明火执仗进行抢劫。解放前夕,由他亲自率领众匪携带枪支,进行抢劫六次,并行凶打死2人。解放后,又带匪徒逃往靠湖南一带山区为匪,经多次组织民兵搜山,终于1952年4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判处旷少古死刑。
  (4)结伙抢劫的盗匪。峡江县盗匪何高良,解放前一贯为匪抢劫。解放后,仍执迷不悟,纠集当地流氓兵痞边玉彩、傅和生、谢六生等十余人,结伙在本县各地为非作歹,到处抢劫,先后抢过11处,15户,打伤9人,杀死1人,杀伤1人。1950年10月将首犯何高良判处死刑,其它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3.特务案件的审判
  吉安境内的特务比较多。在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后,国民党就对这块红色革命根据地派遣和培训了大批特务;当国民党军队溃退逃台时,又有计划、有目的地潜伏了一批特务;全国解放后,国民党从台湾、香港等地派遣了一批接一批的特务。这些潜伏和派遣来的特务,大都受过专门训练,有反革命历史和反革命罪恶,是双手沾满了人民鲜血的刽子手。他们改头换面,潜入内地,伪装积极,有些特务分子还乘机混进了革命队伍。吉安一解放,就配合清匪反霸,开展了反特斗争,很快破获了国民党保密局、内调局、国防部青年救国军、桂系特高组等一批特务组织。紧接着,又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反”等各项政治运动,及时打击了特务分子的破坏活动,重点是严惩建国前有反革命历史罪恶,专门从事特务活动,建国后又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老牌特务分子。对建国后参加特务组织,积极进行特务活动者,不是非杀不可的,一般判处有期徒刑。
  在审理特务案件中,吉安两级人民法院重点严惩了以下几种人:
  (1)卖身投敌当特务。泰和县特务分子徐联珍,又名秦秋,在苏区革命时,曾任过苏维埃区主席、吉安县主席、肃反委员会主任、县工农兵委员会委员长,参加过中央代表会。他随红军长征后,先在陕北社会经济部,陕、甘、宁社会经济部等单位工作,后调新四军做地下工作。1940年叛变革命,参加国民党政工队当特务,在泰和、吉安、宁都、大余等县,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徐犯叛变后,曾破坏中共地下组织活动据点多处,逮捕中共地下党员、青年团员、红军107名,抢走我枪支40多支。解放后,徐犯又私藏枪支,企图外逃。徐犯卖身投敌,恶贯满盈,于1951年5月,被判处死刑。
  (2)有重大罪恶的老特务。莲花县地主贺协西,又名贺中和,曾任县政府科长、县警察局长、县田粮处长、中统局调查员(莲花负责人)等反动要职。在任中统局调查员期间,自1939年至1942年,积极布置搜集中共情报,发展刘达生、李步青等23名党羽,发展刘某、李璋等4名通信员,并亲自胁迫共产党员巴石琳、谭金生等6人前往攸县收集中共组织情况及捕捉革命干部,还枪杀了两名逮生队员(逮生队系反抗国民党政府抓丁派款的地方性组织)。解放后,该犯化名贺步欧,潜逃湖南平江县,1951年被平江县人民法院拘押14个月,释放后仍不老实守法,1957年7月由莲花县捕回归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贺协西是职业特务,有血债,有民愤,解放后长期隐瞒历史罪恶,抗拒交代,实属坚决与人民为敌的老牌特务分子,特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潜伏特务。解放初期,吉安市接连挖出三起潜伏特务案。一是1950年3月,破获的“华总”吉安潜伏特务组,逮捕上校组长曾传之等5名案犯,击毙1名拒捕案犯。二是1950年11月,破获的国民党军训部军官谍报队,逮捕中校大队长杨景亮等14名案犯。三是1951年10月,破获的国民党保密局吉安潜伏组,抓获潜伏组长邓重、电台台长洪根球,并依法判处邓、洪二犯死刑。
  (4)混进革命队伍里的特务。万安县中统特务黎钰,化名包恢,曾任赣江日报、大光晚报编辑、吉安新运促进会文书、国民党县党部助理干事、大革报社长兼县民众教育馆馆长、吴城县源圣煤油栈文牍、代经理、大同报社副社长、中统党网通讯员、社会通讯员等反动职务。1940年任中统党网通讯员时,在吉安对与中共地下组织有联系的李子培、刘荣等进行侦查,致李、刘被特务机关密捕,使中共在江西的地下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同时,他还积极监视江西抗敌工作团第二大队李亚丁的言行,又专调查民教馆阅读进步书刊人员的情况。解放后参加工作,担任教员,对其中统特务身份和罪恶活动长期隐瞒,并经常发牢骚说怪话,对新社会不满,在肃反中还污蔑积极分子。为此,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黎钰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4.反动党团骨干案件的审判
  反动党团骨干,在吉安境内数量相当多,势力也很大,危害地方百姓,充当国民党政府的鹰犬。解放后,在1950年至1953年的第一次“镇反”运动中,各地对反动党团骨干,进行了全面清理登记,打击了一贯坚持反动立场、作恶多端的首要分子。全区共瓦解反动组织(包括国民党、三青团、救生团、武工队、狗血团、猴子队、爬山队等)1641个,登记悔过的反动组织成员有43297名,其中各种反动党团骨干有12954名。原吉安市共登记反动党团骨干504名,其中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72名,三青团分队长以上41名,青年党组长以上8名,民社党支部长以上7名,军队将校尉级军官141名,伪乡长以上官员58名,其它骨干177名。
  在“镇反”运动中,吉安两级人民法院惩处反动党团骨干的主要对象:一是国民党政府的上层职务人员,凡有严重罪恶和很大民愤的,都给以从严惩处。万安县王尹西,曾任过江西省民政厅厅长、河南省党政委员会政务处长、专员、救济公署顾问队长、省参议员等要职。民国16年(1927年)在赣州城吉安会馆,召集万安藉土豪劣绅开会,策划组织返乡团,于民国17年(1928年)回乡清党,大肆屠杀革命群众500余人。民国18年(1929年)冬,在南昌又杀害中共江西省委书记张世熙等十余人。还贪污救济面粉400包,公粮900担,建桥稻谷800担。1951年4月,万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其罪恶事实,报请上级批准,判处王尹西死刑,立即执行枪决。二是担任过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三青团区分队正副队长,以及相当于该级职务以上的其它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有重大历史罪恶的,也给予了严办。峡江县陈培国,解放前任过县政府教育科长、县党部执行委员兼训练队长、清乡委员会委员及区长、县参议会参议长等要职。民国19年(1930年)任清乡委员时,先后指使捕杀革命志士10余名。民国21年(1932年)又指使捕杀革命志士17名,烧毁房屋100余间。解放后畏罪潜逃,改名黄道生,潜伏在学校任教,暗中进行反革命活动。1951年5月13日在南京被捕押回峡江。同年8月18日,法庭以反革命罪,判处陈培国死刑,立即执行枪决。三是担任过国民党军队连以上军官、警察巡官、宪兵尉官以上人员,罪恶较大的,从重处理;罪恶轻微、民愤不大的,从轻处理;或者虽有历史罪恶,但能主动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则视其情节减轻或免予刑事处分。万安县赖重章,在苏区革命时期,任过乐安县苏维埃政府指导员,后因病被俘。1937年开始投敌,由于赖效忠于敌,深得国民党的重用,曾任国民党少、中尉副官、上尉少校军械员、军司令部少校军械主任等要职。1950年畏罪潜逃于南康县。1951年赖得知追捕逃犯消息,又隐居于广东南雄市,后混入该市湖口供销社任营业组长,并窃取工商联分会主任、市人民代表之职。在公私合营系统开展肃反时,干部找其谈话,赖自知罪行难逃,加之政治形势和党的政策感召,赖便以外出名义,于1958年7月30日从南雄市回到吉安地区公安处投案自首。万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其主动自首的表现,给了赖重章宽大处理,免予刑事处分。四是担任县政府的科长、县参议长以及乡长以上人员,有重大历史罪恶,甚至在解放后仍继续作恶的,从严惩处。泰和县尹忠震,解放前曾任联保主任、保安团长、乡长、连长等要职。在苏区革命时期,尹忠震指挥杀害中共地方干部58名;1933年围剿苏区新田村时,尹又带领乡丁在村四周纵火,烧死住在村内的红军60余名,捕捉58名,焚毁了全村所有房屋,并连夜杀害牛牧村、碧溪村的红军工作人员30余名。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渡过长江后,尹还为首组织“井冈山绥靖第四纵队司令部”,自任最高决策委员长。解放时,又率武装袭击驻石坪村的县大队。尹犯罪恶昭著,民愤极大,于1950年被依法判处死刑。
  5.反动会道门头子案件的审判
  吉安的反动会道门组织名目繁多,数量很大,势力雄厚,活动猖獗。那时散布在城乡各地的反动会道门组织,有上百种之多,主要有“一贯道”、“同善社”、“新建会”、“青帮”、“红帮”、“先天道”、“天化坛”、“兄弟会”等。这些反动会道门组织的头子,许多又是土匪、特务、恶霸、地主、富农和其它反革命分子。他们以反动会道门组织为据点,利用封建迷信,欺骗群众,发展道徒,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
  解放后,配合清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运动,大力发动群众,取缔了反动会道门组织,及时打击了坚持反动立场的头子。1953年,各地光取缔反动“同善社”和“一贯道”,就逮捕首要分子542人,登记道首653人,声明退道者有12639人。
  50年代初,对反动会道门组织,进行了取缔,但由于当时忙于“土改”和“镇反”,来不及彻底清理,故使不少反动会道门头子漏网而潜藏起来,有的甚至钻进农会或农业社,伪装积极,蒙蔽群众,暗中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吉水县曾毓修,于1936年参加反动归根道,后升为该道“保恩”。1939年迁居吉水县筋竺庵后,曾经陆续发展男女道徒30余人。解放后,继续进行迷信活动,曾发起枫江、盘谷等乡230余人,至该庵朝神,从中索取所谓香火费60余元,及帮人念经“治病”14次,每次索取稻谷一担,共折人民币81元。特别是在1957年7、8月间,恰逢岭下、岭口等地不少人生病,曾毓修便乘机进行迷信惑众,以赵老爷显灵,要给他开光洗脸,请他下山治病为名,趁此在附近各乡写缘募捐计人民币250元,已收70余元,米3石3斗9升,已收3石3斗,并引诱100余人上山朝神,又从中索取香火款10余元,灯油20余斤。此外,曾在1950年还企图强奸幼女肖××,1953年调戏妇女杨××。1955年5月间又私自抬价,套购农民青苗谷4担,每担人民币7元,共折人民币28元。上述事实均查证确凿。法院认为:被告系反动会道门头子。解放后不但不改邪归正,反而继续以迷信惑众,骗取人民财产,影响群众生产,违犯国家统购统销政策,企图强奸幼女,并调戏妇女,其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于1957年8月3日判处被告曾毓修有期徒刑4年。
  70年代,少数反动会道门死灰复燃,或明或暗地进行活动。1970年3月,泰和县碧溪乡以原国民党警察局分队长马庭瑞为首,公然复辟“同善社”,发展一大批新成员,公开进行破坏活动。经侦破后,缴获道具、经书等200多件,逮捕法办骨干分子22名,为首分子马庭瑞被处决。1973年4月,永丰县坑田公社原“金丹教”教徒张年英(女,62岁),长期住庵“修道”,以治病为名,大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永丰、吉水、吉安、峡江、新干、清江、丰城、乐安、新余等九县市上万名群众,前去庵内,求“医”“治病”,每天上百人,多时两三百人,仅几个月就骗取现金2万余元,大米49000多斤,还有大量食物、布料等。永丰县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取缔,并依法判处张年英有期徒刑。
  80年代以后,反动会道门的活动,在少数地方又有抬头。1982年,在万(安)、泰(和)、遂(川)三县边界的五龙香山寺内的“大乘教”,在县内积极发展成员,以古庙为据点,以迷信作掩护,散布改朝换代的反动言论。三县法院密切配合,通过调查,取得大量罪证后,及时进行取缔,并对首犯依法作出惩处。1988年,泰和县苑前乡紫瑶山上的“净明道”,活动嚣张,涉及泰和、兴国、吉安、吉水四县数千群众。泰和县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取缔,缴获反动印章、书刊、经文和道具等,并对首犯判处有期徒刑。
  (二)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审判
  反革命集团案件,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组织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集团。这种反革命集团,都有其反革命组织名称、反革命纲领、反革命计划、反革命目的,对党和国家的建设、对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都有着极大的危害性。解放以后,吉安两级人民法院配合历次政治运动,对所发生的反革命集团案件,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少捕少杀”、“少杀长判”的政策,及时给予了有力的打击。1950年至2000年,共审结反革命集团案件128件,其中50年代24件,占总数的18.8%;60年代64件,占总数的50%;70年代36件,占总数的28%;80年代4件,占总数的3.2%;90年代无。总的呈下降趋势。
  在50年代参加反革命集团的成员,大都是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有重大历史罪恶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地、富、反、坏分子,他们不甘心自己失去的“天堂”,便结“党”建“军”,图谋暴乱,企图推翻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从审理50年代的反革命集团案件来看,比较突出的有:(1)“中国国民党反共救国军井冈山司令部”反革命集团案。泰和县游良友、陈文奉为首,纠集30人(其中地主12人,富农1人,国民党军官4人,伪官吏4人,反革命分子5人,坏分子4人),组成“反共司令部”,下分三个支部,内有司令、部长、秘书长、军需主任、支部主任、军事、政治、外交等分工,刻有“中国国民党反共救国军井冈山司令部”关防、条戳、支部印各一颗;印制反动会员证53份;筹备粮食、食盐、地图、雨布、火柴等物资,准备上山为匪,并制订“反共抗俄、生杀自由”的口号,策划进行抢劫政府枪支、粮库,张贴反动标语,杀害干部等反革命活动。1955年1月,泰和县法院审理后,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判处游良友、陈文奉两主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锡干、刘安禧等9名骨干有期徒刑;判处陈明锋交当地管制;其余6名教育释放。(2)“江西省吉赣边区反共游击司令部”反革命集团案。遂川县谢文汉,曾在解放初期参加过银行工作,因贪污被捕判刑,至1955年刑满释放后,积极与匪首李昭银密谋策划,组织“江西省吉赣边区反共游击司令部”反革命集团,李任司令,谢任副司令,下设秘书、事务、军需主任、处长、副处长、队长等职务,发展成员162名,还计划以亲朋串连方式,将成员发展到遂川、吉安、万安、泰和、上饶、赣县等地去。并准备刊刻关防、条戳,缝制旗帜,搜集毒品、鸟铳、刀、步枪子弹等,计划杀害干部,抢劫政府枪支、银行、粮库、供销社以后,上山为匪,等待时机,里应外合,企图颠覆民主政权。该组织司令李昭银在追捕中被当场击毙,共逮捕主犯21名。1957年9月,遂川县法院判处谢文汉、黎光召、李仁、朱紫、张四维、许庆禄等六犯死刑,立即执行;其余15名,分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3)“自由中国反共委员会”反革命集团案。永丰县吴祥翰,系地主恶霸,解放前任过伪乡长及连指导员等职。1949年7月畏罪潜逃。1950年4月至逮捕时止共7年时间,吴隐匿在主犯王立景家。隐躲期间,吴书写“反共备忘录”3本,对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进行谩骂和攻击,密谋组织“自由中国反共委员会”,1956年12月即开始搜集党徒,发展成员共有50余名,分布于空坑、君埠、龙冈、沙溪等十多个乡镇。1957年2月正式成立“自由中国反共委员会”,确定组织机构及各骨干分子的反动职务,制定“反共委员会暂时组织法”、“反共新生主义”、“反共宣言”,缝制蓝旗、白旗各一面及袖章符号五百多个,刊刻印章两颗,收集土炮1门、鸟枪8支、洋硝数斤,并拟定暴动计划、路线等,准备在5月15日暴动。1957年4月,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祥翰、王立景两主犯死刑,其余六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袁诗乐组织反革命集团案。峡江县小学教师袁诗乐,因强奸女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袁犯投入劳改后,于1957年4月间,在水边劳改农场,拉拢罪犯何茂森、雷益民等10余人,组织反革命集团,计划将成员发展到30余人后,就放火焚烧仓库,谋杀干警,抢夺枪支,上山为匪。袁还指使劳改犯刘德根、龚十根等人乘机窃取干警枪支,常向劳改犯雷振贵了解药性,企图毒害管教干部,又鼓动劳改犯廖才保等人越狱逃跑。并造谣说:“第三次世界大战一定会发生,若是国民党翻了身,我要将他们(指管教干部)抓起来,有朝一日,这些人走也走不掉,飞也飞不高”。1960年10月,峡江县法院判处袁诗乐死刑,立即执行。
  60年代参加反革命集团的成员,多系对党和政府怀有刻骨仇恨的亡命之徒、残余漏网的反革命分子、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分子。他们利用党和政府暂时遇到困难之际,乘台湾国民党叫嚣反攻大陆之时,遥相呼应,相互勾结,进行造谣煽动,组织反革命集团,妄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颠覆人民民主政权。1960年2月,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国人民反共救国军”一案。以欧阳忠义、彭永年为首,纠集40余人,封官加爵,进行反革命组织分工,阴谋抢夺枪支,劫持省劳教所安福铁厂的劳改劳教人员上山为匪。据此,依法逮捕和惩处首犯、主犯和骨干分子14人。1963年9月,吉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国民党江西省救国革命委员会”反革命集团一案。首犯李济国及12名主犯全部落网法办,并缴获“党证”、“党章”、“中正月刊”、“反共手册”等一批罪证。这12名主犯中,有7人曾在解放初期参加过革命工作,都是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或下放劳动的不满分子,还有5人是对现实不满的年轻人,他们结伙组织反革命集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组织。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之规定,判处李济国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张以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水生等七人3年至20年有期徒刑;甘有根、肖政祥等4人免予刑事处分。
  70年代参加反革命集团的成员,多系仇视党和政府的新生的反革命分子、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分子,他们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遂川县反革命分子、劳改释放分子郭怀浩为首,纠集地、富、反、坏分子及其子女、“三查”对象及其子女、蜕化变质分子等10人,于1969年7月6日,在雩田公社鬼角洞,正式成立“自由中国遂川地区革命核心组织委员会”反革命集团,确定郭怀浩、康宏讲、朱明炳、彭宏恕等15人为“革核会”核心成员,又以郭怀浩、康宏讲为核心成员的主要负责人。该反革命组织机构,下设政治、宣传、武装、保卫、财政、后勤、卫生七个部(后合并为四个部),任命了各部正副部长或负责人;制订了反革命政治纲领,疯狂叫嚣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仰赖帝、修、反武力,将中华民族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新国家”;印发了反革命刊物,制造了大量反革命谣言;规定了五条反革命纪律,给核心成员确定了发展地区和活动内容,议定了代号和暗号,死心塌地与人民为敌;提出了十条反革命制度,单线行动,服从指挥;确定了反革命行动计划,预谋抢劫银行、商店、仓库进行反革命武装暴乱。1970年2月,遂川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革核会”是一个有组织、有纲领、有计划、有行动,妄图里应外合,阴谋武装暴乱,以推翻无产阶级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组织。其反革命野心勃勃,反动气焰甚为嚣张,发展匪徒迅速,危害极大。据此,依法判处郭怀浩、康宏讲等七名首犯和主犯死刑,立即执行。其它案犯,均分别情节轻重,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80年代以后,反革命集团案件较少发生。这个期间,吉安中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只有4件。这个时期参加反革命集团的成员,多系受敌台煽动和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对社会主义制度强烈不满,而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活动。莲花县以周明亮为首的反革命集团一案。被告人周明亮为首纠集宁新妹、宁月宝、程凯、宁水娇等人,组织《中国国民党大陆光复会莲花县会》(简称光复会)反革命集团,从1978年至1981年11月间,先后在江西的莲花县和湖南茶陵县的8个公社18个大队发展反革命成员80人;建立坪里、神泉分会、青年妇女组、地下武装机动队、机动队先遣组等反革命机构;同时购置油印机,草拟刻印“政治纲领”、“纪律”、“注意”、“给大陆苦难同胞、青年朋友一土壤集”等反革命文件和材料,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大肆诬蔑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并雕刻《中国国民党大陆光复会莲花县会》反革命印章,缝制该集团会旗一面;多次秘密召集反革命会议,策划研究发展成员、筹集经费、建立地下印刷所,伪造货币,盗窃、抢夺枪支,建立地下武装等事宜;制造和搜集大批的匕首、马刀、雷管、炸药等杀人武器;图谋盗窃坪里公社武器库和界化陇派出所民警李××的枪,企图杀害检察、公安干警陈××、胡××、贺××等,计划放火烧掉永垅大队大队长吴××的房屋,以引公安人员出动乘机夺枪(均未遂)等;还在江西的莲花县、湖南的茶陵县、攸县的八个公社三个派出所进行窥探踩点,企图盗枪;为了筹集反革命活动经费,多次集会策划盗窃商店和供销社的财物。并盗窃了莲花县吾塘供销社2420余元的物资和现金。周明亮、宁新妹、宁月宝等人组织的《中国国民党大陆光复会莲花县会》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破坏活动,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吉安中级法院于1983年,依法对这个集团的首犯、主犯和成员,分别进行了严惩。
  (三)反革命宣传煽动案件的审判
  建国以来,审理反革命宣传煽动案件,在法院审判的反革命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前的长时间内,对这类反革命宣传煽动案件所定罪名较乱,既不统一,也不科学。50年代被定为造谣破坏、造谣恐吓;60年代被定为造谣煽动;70年代被定为反动信件、传单、匿名信件、“恶毒攻击”;80年代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统一定为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据统计,1950年以来,共审理反革命宣传煽动案件396件。
  反革命宣传煽动案件,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81件,占审理反革命宣传煽动案件总数的20.4%。这个时期发生反革命宣传煽动案件的案犯,多系仇视我党和政府的匪特分子和历史反革命分子,以及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分子。从犯罪形式看,案犯主要是利用群众思想落后,一时觉悟不高,对党的方针、政策不理解或不满意政府某些工作的失误,而大肆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对抗党的领导,起到了很大的破坏作用。
  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即“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出于篡党夺权的需要,以主观惟心主义代替实事求是,以“群众专政”代替依法办案,以“全面专政”代替人民民主专政,非法炮制“公安六条”,挥舞“恶毒攻击”大捧,捕风捉影,无限上纲,把群众提出的一些批评意见,说成是“恶毒攻击”,作为“反革命”的证据,定罪判刑。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这类“恶毒攻击”的错判案件比比皆是,不胜枚举。“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院依法纠正了此类错判案件。
  80年代以后,反革命宣传煽动的案件,已有大幅度下降,吉安中级法院只审理此类案件21件。如井冈山王星林反革命宣传煽动案。王于1987年从某工程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海南某军分区工作,因不履行职责,消极怠工,违反军纪等受处分,限期一年改正错误,1988年又三次逃离部队,私藏子弹等,被开除团籍,撤销正排干部和行政22级待遇,同年11月退伍回原籍井冈山分配工作。因此,王对共产党和政府十分不满。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动乱期间,他认为时机已到,于同年6月5日上午,在自己住房里用毛笔、平板卷烟纸书写了32张共59条攻击中国共产党、反对人民政府、咒骂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反革命标语。并于当晚10时许,将他书写的反革命标语分别张贴在市司法局、总工会、外贸公司、工商所门口等处的宣传栏上和街道旁边的树上。据此,吉安中级法院于同年9月8日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王星林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二、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审判
  严重刑事犯罪,是指杀人、放火、流氓、强奸、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始终把严重刑事犯罪当作惩治的重点来抓,按照“及时审判、从严惩办”的原则,有力地打击了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1950年至2000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7797件,其中杀人案件2202件,占总数的3.2%;伤害案件5569件,占8.2%;放火案件286件,占0.42%;投毒案件87件,占0.12%;流氓案件1017件,占1.5%;强奸案件2070件,3%;抢劫案件2889件,占4.2%。
  50年代特别是解放初期,由于新的人民民主政权刚刚建立,潜伏在各地的反动势力尚在作垂死挣扎,社会秩序比较混乱,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相当猖獗。面对这种严峻形势,吉安两级法院配合“土改”和“镇反”运动,及时惩处了一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刑事犯罪分子,从而较好地扫除了社会上的残渣余孽,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民主政权。
  经过多次打击,50年代后期、60年代前期,各地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大大减少。从1956年至1966年的十年时间里,审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只有3436件,比50年代前期的五年减少550件,减少14%。这段时间,社会治安稳定,风气良好。
  从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前期的10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吉安各地的社会治安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武斗此起彼伏,“打、砸、抢”到处盛行,出现了随便抄家、随便抓人、私设公堂、刑讯逼供的混乱局面,广大群众惨遭迫害。工农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群众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
  70年代后期、80年代初期,由于极“左”路线的流毒没有肃清,“文革武斗”遗风尚存,打砸抢分子“借尸还魂”,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在一些人的头脑里恶性膨胀,使他们走上了犯罪道路。这段时间,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犯罪分子肆意伤害无辜,残杀群众,气焰嚣张,手段残忍。如号称什么“南霸天”、“北霸天”、“一军”、“二军”、“公路游击队”等流氓犯罪集团,他们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杀人越货,强奸妇女,打家劫舍,无恶不作,到处搞得人心惶惶,城乡社会治安极不正常。一段时间,不少地方的干部和群众不敢出门,害怕招惹不测之祸,城乡群众形容当时的情况是:“单身外出怕被抢,妇女天黑怕流氓,上班怕家遭偷盗,买卖怕遇敲竹杠”。
  198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从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的三年半时间里,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坚决贯彻执行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在全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严打”斗争的锋芒,直接对准“七类”犯罪:(1)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劫机劫船犯;(2)抢劫犯、强奸犯;(3)流氓犯罪集团首要分子;(4)人贩子、制毒贩毒犯、教唆犯;(5)重大的贪污犯、盗窃犯、投机诈骗犯、受贿索贿犯、走私贩私犯;(6)重大流窜犯;(7)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这场斗争分为三个战役:第一战役自1983年8月起至1984年7月止,着重抓各类集团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这期间,吉安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集团犯罪案件238件,计1274人,做到了从重从快判处,扭转了“打击不力”的现象。第二战役,从1984年8月起至1985年7月止,在对准杀人、放火、强奸等“七个方面”犯罪分子的同时,重点审判了一批在逃犯、流窜犯、惯犯和隐藏较深的犯罪分子,从而巩固了第一战役的成果,推动了“严打”斗争向纵深发展。第三战役,从1985年8月至1987年2月止,突出地抓了占刑事案件首位的盗窃案件的审判工作,在这个期间共审理盗窃案件1242件,1390人,结案率为98%,并且,还及时审判了一批突发性的重大、恶性刑事犯罪案件。在“严打”斗争中,总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5440件,8758人,其中属七个方面的刑事犯罪案件1291件,3578人,占收案总数的23.4%。反革命案件34件,74人,占收案总数的0.62%;杀人案件146件179人,占2.7%;强奸案件881件1037人,占7%;重大盗窃案件2044件3273人,占37.5%;抢劫案件340件1003人,占6%。
  经过“三大战役”为期三年多时间的“严打”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社会治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还不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重大抢劫、杀人、强奸、诈骗等案件,又时有发生,其犯罪的手段、形式和手法更加阴险、残忍;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并且日趋低龄化;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增大。
  针对这种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从1987年以后至1995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继续保持“严打”态势,深入开展专项斗争,对重大案件多发地则重点打击、重点整治;对经常发生的犯罪则经常打击、经常整治;对各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则专项打击、专项整治;什么犯罪突出,就集中打击什么犯罪;什么地方、什么行业犯罪猖獗,就到什么地方和行业公开审判,以震慑犯罪分子,弘扬社会正气。从1987年至1995年,共审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1064件,年平均为1229件,比三年“严打”审理的案件还多了一倍。
  1996年至1997年,针对社会治安状况又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吉安两级法院又分战役、分阶段开展了“严打”斗争。特别是1997年,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香港回归和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继续有重点的开展了“严打”斗争。在斗争中,采取严打先行,以打开路的方法,重拳出击,重点治乱,较好地打掉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1997年颁布修订的新刑法和新刑诉法以后,一直到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对所有刑事案件,均按照新的“两法”审理,进一步搞好了公开审判,提高了办案质量。这几年,仍然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开展了集中“严打”和经常“严打”斗争。其斗争的锋芒,始终是对准杀人、抢劫、绑架、贩卖毒品等严重刑事犯罪,以及有组织的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车匪路霸和流氓恶势力犯罪,并且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既准又狠地抓好了大案要案的审理工作。曾经震惊全国的周昌平(周叶)一案,周犯原本是一个小学文化的普通农民,竟冒充国家某领导人的外甥,奇迹般地骗取了副师级军官、行署副专员、副董事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等军政要职。就在他担任副专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为吉安烟草公司批烟,以预付烟差价款的名义,索要公款157万元,又贪污公款64.5万元;并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烟草加工机和奔驰轿车,走私货物金额达1943万元;违反工商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倒卖进口小轿车,非法经营额266.7万元;还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23日作出判决,经报请上级核准,判处周昌平(周叶)死刑,立即执行。
  1.杀人案件的审判
  杀人,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之分。以故意杀人案件发生较多。1950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审结杀人案件2202件,其中故意杀人案件1454件,占杀人案件总数的66%。
  对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处理,因二者的主观恶性相差很大,前者具有杀人的故意,后者只能是过失,故法定处罚也有很大不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杀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吉安两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故意杀人案件的处理,一般从犯罪的主观动机、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方面,慎重加以考虑。凡属主观恶性大、杀人的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均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死刑。新干县蒋进古在1960年1月24日与刘孔英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曾多次闹到政府要求离婚未准,故于同年12月1日早晨,蒋进古令其妻去菜园地里摘菜,蒋随即跟上,当刘孔英摘完菜,蹲在小河边洗萝卜时,蒋即有意将刘孔英推入河里,用手卡住刘的后颈部压在水中,活活将刘孔L英连卡带浸淹死在小河里。事后,蒋进古还假装镇静,叫其弟蒋长根去寻找刘孔英吃早饭,蒋长根找到刘孔英死在河里返回告知时,蒋进古即向众人散布刘孔英洗菜滑入河中淹死,并到河边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经法院审理认为,蒋犯杀妻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依法给予严惩。
  对虽然杀人,亦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法律明确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患者等,则依法不予法律追究;或者虽犯故意杀人罪,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均不判处极刑。峡江县仁和镇被告人周海华与被害人曹国凤,先后来到陶家村“白泥坑”看牛,周海华提出与曹国凤发生性关系,曹表示同意。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周海华害怕曹会怀孕,便萌发杀死曹的念头。周海华趁曹不备,用双手扼住其颈部,将曹掐死。法院审理认为,周海华犯罪时,未满16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建国以来,吉安发生杀人案件的情况,总的呈现波浪形。50年代前期发生较多,从1950年至1956年,共审结杀人案件948件,占杀人案件总数的48%。这一时期,杀人案件的特点,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中,如虐杀妻子、童养媳等。遂川县曾门石于1946年用稻谷12石、猪肉30斤,买叶荣桂的女儿叶金麻为童养媳,当时年仅6岁,随着年龄渐长,曾经常打骂虐待,并多次意图出卖,没有卖脱。1950年农历7月13日,曾命叶金麻独自上山砍柴,自己后跟上山一看,叶金麻睡在树底下,当即用柴刀柄将叶金麻活活打死,并移尸于草堆里,企图灭迹。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曾门石死刑,立即执行。
  1957年至1966年这段时间,杀人案件基本上呈下降趋势。在这近十年间,共审理杀人案件237件,年平均只有23件,最少是1962年,只审理杀人案件9件。这期间发生杀人案件的原因,主要是私仇报复、谋财害命、婚姻纠纷杀人等。1966年1月2日,原吉安市统计局局长徐德润为报私仇,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持刀杀死该市副市长张汉升的6岁男孩张吉林。徐犯被处决。
  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出现一种特殊的杀人犯罪和任意杀人的反常现象。如持械武斗杀人、随意开枪杀人、派性杀人,等等。
  1977年以后,党和国家全面拨乱反正,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全力转向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并逐步建立和健全法制,因而杀人案件在70年代后期略有下降。80年代前期,杀人案件又有回升,尤以重大恶性杀人案件接连发生。在“严打”期间,吉安两级法院从重从快审判了一批故意杀人犯罪分子。至此,杀人案件稍有收敛。1987年至2000年,杀人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且这类案件较多地发生在城市,发生在青年人身上,尤其以盗抢财物杀人最为突出。
  杀人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因图钱财杀人。在杀人案件总数中,此种原因杀人在80年代以后,超过了60%。有些人贪图享受,又想不劳而获,故不惜以身试法,进行抢劫杀人;有些人一味追求高消费,想吃好穿好玩好,没有钱花,便起意抢劫杀人;有些人见他人腰缠万贯眼红,也想在一夜之间变成暴发户,因而走上抢劫杀人之路。永丰县杀人犯杨小刚,时年20岁,刚刚高中毕业跨入社会门槛,就想过花天酒地的生活,但苦于手中无钱,偶而想起同班同学王某的父亲,是县里骨干企业的大厂长,他家有钱,何不去抢一把。于是,在1994年4月27日中午,杨身藏锋利的匕首,骑上自行车,独往鹿迪公司家属新村王某家,敲开王宅院门,探知只有王某祖母和母亲二人在家,便用花言巧语骗得这两人分开。这时,杨掏出匕首对准王母,喝令其交钱保命,王母挣喊“救命”,杨即用匕首猛刺王母头、颈处,当场致其身亡。王祖母闻声赶来,杨又用匕首将其捅得不能动弹。杀死两人后,杨犯还在室内惊慌失措地搜寻金银首饰和钱币,结果被当场擒获。吉安中级法院报请上级核准,于1994年12月26日判决杨犯死刑。
  (2)因奸情杀人。奸情杀人,常有发生,从50年代至90年代从未停止过,但以50年代和80年代后发生多一些,往往是夫妻一方喜新厌旧,与第三者勾搭成奸,导致奸夫或奸妇谋害本夫或本妻。永新县肖发桂在1954年先与未婚少女刘宣姬发生两性关系,后与贺玉娇结婚,婚后感情冷淡,仍然与刘通奸,为达到与刘结婚目的,肖多次逼贺玉娇离婚未成,于1955年12月18日借贺上山牧牛之机,用小尖刀将贺活活刺死。为了逃避罪责,肖犯先将贺的尸体掩埋,回家扬言贺跟奸夫走了,后又将贺尸挖出,在贺的屁股上割下一大块肉,再暴尸于野外,以示被虎咬死。经法院审理认为:肖犯杀妻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3)因仇恨报复杀人。仇恨报复杀人,各地都有发生,以50年代初和80年代以后发生较多。仇恨报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仇(即政治仇恨),有的因在地方上争权夺利而结怨仇;有的因在乡村里称王称霸而积怨成仇;有的因在土地革命时打了土豪,或在解放后打了地主,而对贫雇农怀恨在心,伺机进行阶级报复;有的因犯罪被判刑坐牢,而对检举、审判、管教人员进行行凶报复。1983年11月20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镜明被劳改逃跑犯周平报复杀害。报复的起因是:1981年周因犯强奸罪,由李镜明担任审判长依法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投入劳改。从此,周一直怀恨在心,于同年11月19日,周由劳改农场脱逃后回到遂川,打听清楚李的去向。20日晚,周身藏凶器,窜到五江公社李家门口,诡称吉安中级法院有人在公社等候,有事要李马上前往,将李骗出,走到木昌坳,周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猛击李的头部而死。在群众的支持下,次日中午将周犯生擒归案,后被判处死刑。李镜明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为光荣的革命烈士。另一种是私仇,多发生在同村同姓或同村异姓,双方为一点小事产生纠纷,而结下私仇,也有不少发生在亲戚朋友的来往中,亲家变成冤家,冤家变成仇杀。有些私仇是一代积怨,代代结仇,祖宗结仇,儿孙报复。万安县何肇声、郑明玉、陈来风三人于1956年1月由生产队张尚连(即被害人)带领到剡溪乡上螺村开荒,因当时何、郑、陈三人生产消极,曾受到张尚连多次批评,以致对张不满,怀恨在心。1956年5月16日晚,何、郑、陈三人发现张尚连与女社员宋××通奸,就去捉奸,当张尚连开门逃跑后,何、郑、陈三人即追至水溪边,由何肇声为首与郑明玉、陈来风将张尚连捉住打死。次日晚,何肇声、陈来风二人又将张的尸体转移丢入沙坑水库,伪造张尚连投水自杀的现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何肇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判处郑明玉有期徒刑15年,陈来风有期徒刑10年。
  (4)因民事纠纷引发杀人。从50年代至90年代,这类因民事纠纷杀人的案件,各地都发生过不少,尤以80年代以后较为突出。由于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之间常因争山、争水、争土地、争房屋发生纠纷,城乡邻居的口角是非,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往往双方一闹纠纷就转化,一吵口就用棍棒打、动刀杀,以致酿成惨案。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从1983年至1985年9月共受理一审故意杀人案43件,其中因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激化引起杀人的就有26件,占受理该类案件总数的60%。1983年7月2日下午5时,原吉安市种子商店职工宋金根与河东供销社调剂门市部职工郑金玉发生口角,郑即邀来兄长郑浩生、郑冰生前去帮助打架,宋即用三角刮刀将郑金玉、郑浩生当场刺死,将郑冰生刺伤,然后畏罪潜逃北京。7月12日抓获归案。依法判处宋金根极刑。
  (5)因婚姻、恋爱、家庭纠纷杀人。这类杀人案件,以50年代发生较多,60至70年代也发生不少。80年代以后,因婚姻、恋爱、家庭纠纷杀人的案件,占了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很大比重。这类案件突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女方不愿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男方便将女方杀害,或者男方不肯脱离关系,而被女方将男方杀害;另一种是家庭婆媳不和或者兄弟不和等,导致婆媳相杀、兄弟相杀,也有父母杀害儿女、儿女杀害父母,祖父母杀害孙儿女,孙儿女杀害祖父母的现象。1987年,遂川县五斗江乡丰禄村男青年古发生,向在该村搞副业的赖克亮(于都县人)学做砖瓦手艺。在学徒期间,古与赖的长女赖月英谈恋爱,遭到赖克亮夫妇的反对。古对此怀恨在心,蓄意行凶报复,于当年5月20日深夜,持斧头将熟睡的赖克亮夫妻、儿子赖仁政、侄儿赖绝辉4人杀死,并威逼赖月英与其发生性关系。尔后,古留下遗书,自缢身亡。泰和县苑前乡苑前村村民谢信来,与本村移民林春莲(17岁)谈恋爱,林的父母不同意这门亲事。其舅母王福娇作媒,已将林春莲许配他人。谢得知真情后,于1987年7月5日晚10时许,先将林春莲骗出家杀死在田野,然后又将王福娇、肖桂莲(林春莲之母)杀死,将林绍达(林春莲之父)杀成重伤。次日中午,将谢犯抓获归案,后被依法判处其死刑。
  (6)因赌博杀人。赌博,这种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解放以后,经过历次政治运动和查禁赌博活动,早已得到根治,有几十年没有发生过。可是,到了80年代以后,赌博又死灰复燃,而且赌风越刮越大,尤其以青少年参赌的居多,一些人几乎搞得倾家荡产,丢了卿卿生命。1994年5月18日上午10时,赣江制药厂工人李××邀本厂职工夏十斤去打桌球赌博,一直打到次日凌晨,夏输给李1400余元,便将手上戴的金戒指抵押给李,19日上午9时许,李骑自行车到夏家索要赌债,夏认为李逼得太急而恼火,两人当即发生激烈争吵,夏便操起一把斧头朝李头部猛击一下,接着又朝李头、颈部砍了几斧,致李身首分离,当场死亡。为毁尸灭迹,夏用麻袋和尼龙编织袋,分别装尸身和头颅,埋在屋后菜地里。破案后,夏行凶杀人分尸埋迹,被处以极刑。这两个一向来往密切、非常要好的朋友,只因赌博争夺钱财反目成仇,李新婚才几天,因好赌贪财,丧了卿卿性命。安福县罪犯胡金梁染有赌博恶习,导致其妻吴正桂与之离婚。离婚后,胡仍无收敛,继续赌博,并将自己的3岁男孩卖掉还赌债。吴为了赚钱赎儿,去化肥厂做临时工。1989年5月9日,胡犯找到吴,要吴同其回家,被吴拒绝,即生杀吴恶念。同月14日早晨,胡犯携带水果刀窜进吴的住处,骗吴打开房门,用水果刀将吴杀死。胡犯罪恶深重,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放火、投毒、爆炸案件的审判
  50年代特别是建国初期,放火、投毒、爆炸案件较多,当时,这几类案件一般都被定为反革命罪。60年代至70年代,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由于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无政府主义泛滥,致使放火、投毒、爆炸案件有所上升。80年代至90年代,放火、投毒、爆炸案件,仍然时有发生。1950年至2000年,共审理放火、投毒、爆炸案件397件,其中50年代11件,占总数的3%;60年代84件,占总数的34%;70年代22件,占总数的6%;80年代以后280件,占总数的57%。
  从吉安两级法院审结案件的情况来看,放火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因毁证灭迹、图谋报复而纵火。1962年8月5日,遂川县罪犯李训芳、许先玉为谋取钱财,窜入李亚乙(女,68岁)屋内,将她和外甥邓宝林(男,11岁)杀死,抢去被害者的首饰等全部物资,并纵火毁证灭迹,烧毁房屋11间和尸体两具。遂川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30日,将两名纵火犯,依法予以处决。1962年9月1日,安福县李树下村彭明云夫妇被人杀害,抢走布票、食油等物资,烧毁了房屋及全部财产。查其原因,原来是犯罪分子李文连为报私仇而放火的。人民法院依法将李判处极刑。
  (2)因奸情报复而放火。吉安县永阳镇罪犯黄传水与肖辉先之妻谢四妹,保持了多年不正当的两性关系。1998年10月3日(农历8月13日)晚,谢四妹与丈夫吵口后住入黄传水家中,与黄共同生活了近两个月。同年12月15日,肖辉先将其妻谢四妹接回家中。当晚10时许,黄传水携带菜刀、汽油、鞭炮、打火机等作案工具,窜至肖辉先家门口要肖开门,遭肖拒绝后,黄传水便点燃鞭炮,并用汽油引燃肖家大门。当谢四妹打开大门后,黄传水持菜刀冲进厅堂,朝肖辉先的右手背、左背部各砍了一刀,肖逃出门外。当谢四妹提水前来扑灭门上大火时,黄传水又朝谢的颈部猛砍一刀致谢倒地,接着又朝谢的身上连砍数刀。肖辉先见状持木棍欲冲进大门,又被黄传水在头部砍了一刀,当即昏倒在地。嗣后,黄传水窜至肖辉先家楼上,放火烧毁肖辉先家房屋一栋及稻谷、农用具等物,直接经济损失35540元,且危及相邻房屋安全。谢四妹的尸体烧后高度碳化。经法医鉴定:肖辉先三处锐器创,为重伤乙级,谢四妹为暴力致死。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传水因其奸妇被丈夫接回家后,产生报复念头,持刀杀死一人,重伤一人,并放火烧毁他人房屋及财产,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依法判处黄传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因口角纠纷放火。吉安县敦厚镇女村民曾春爱,一向与夫兄周炳生家不和。1991年8月18日晚,曾春爱丈夫周新生为堆放砖坯之事,与兄周炳生争吵,周炳生一家盛怒之下,用锄头挖倒曾春爱家房屋的墙脚。曾春爱见到此景,即产生纵火恶念。当晚10时许,曾春爱在自家厨房拿了1瓶煤油、1盒火柴,从后门窜到周炳生家厅堂,将煤油倒在电视机盖布上,点燃以后,即离现场。周炳生家的财产化为灰烬,损失价值25000余元。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曾春爱有期徒刑2年。
  (4)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安福县连村乡农民贺水生与贺德安,系同父异母兄弟。1988年间,为赡养父亲之事,曾打过几次架,贺水生的妻子彭建英挨打后回湖南娘家未归。由此,贺水生对其兄怀恨在心,预谋报复。1990年5月3日凌晨,贺水生携带20斤煤油和其它物资,来到贺德安住房,多处点燃茅草烧屋,幸好扑灭较快,只造成轻度损失。对此,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投毒案件发生的原因,相当复杂,主要有:
  (1)在50年代和60年代,由于阶级斗争十分激烈,曾发生过反革命投毒案。峡江县反革命分子宋伟民在剿匪反霸斗争中,畏罪潜逃,1952年5月宋利用亲戚关系,收买金坊村一个地主养子曾生根,将一包毒药交给曾,要他投入井中,曾害怕,将毒药转交给一个小孩宋苟仔,唆使他将药投入井内,提水时幸被群众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峡江县人民法庭以反革命投毒罪判处宋伟民死刑。曾生根由于性情呆痴,尚属未成年人,且能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投毒案件,以婚姻和家庭方面的问题发生较多。吉安中级法院于1961年调阅了基层法院判处的11件投毒案件,共有被告人15名,其中男5名,女10名。这些罪犯,年龄在17岁至27岁的有9名,占被告人总数60%;28岁至43岁的有6名,占被告总数的40%。在这11件案件中,为婚姻问题投毒犯罪的9件,占82%;结私怨投毒犯罪的2件,占18%。在为婚姻犯罪的9起案件中,共有罪犯13名,其中毒害亲夫和小孩的8名,占婚姻犯罪总数的61.5%;毒害妻子的1名,占7.7%;唆使奸夫毒害亲夫的4名,占30.8%。对这些罪犯,均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其中判处死刑的2名,死缓1名,无期徒刑2名,判处有期徒刑5至7年的7名,10年以上的1名。
  (3)投毒案件,也有发生在亲属和邻里之间,相互吵口打架,私仇结怨,以致造成毒害人命。1994年3月,万安县刘迪文因买同村村民刘燕家的小猪与其发生矛盾,刘迪文因此产生报复念头。同年7月,刘迪文盗窃刘燕家的电视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和罚款。由此,刘迪文对刘燕家更加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5年6月间,刘迪文买了三包“速杀神”毒鼠药(作案前已用掉一包),遂起投毒杀死刘燕家人之念。当刘燕家所种瓜成熟之时,刘迪文认为时机已到,同年7月9日凌晨2时许,刘迪文带“速杀神”毒鼠药一包和手电筒一只,来到“火坑”刘燕家与柑桔树套种的瓜地。在瓜地旁、水沟边刘迪文撕开毒鼠药包装袋,将粉剂倒入鼠药包装袋水溶剂中,然后从柑橘树上折一小枝在三个香瓜和一个西瓜上分别打洞,灌进药液,并将该瓜的瓜苗拔出,以使刘燕家人及时发现苗枯而摘瓜食用。之后,刘迪文将盛鼠药的包装袋埋在瓜地旁一豆苗根部,摘取三个未投毒的西瓜离开现场。次日上午,刘燕家之女刘莉在枯萎的香瓜藤上摘了三个香瓜,拿到好友刘玉莲(女,被害时17岁,农民)、刘文莲家,与刘玉莲、刘文莲两人共吃,刘文莲、刘玉莲、刘莉吃后,相继出现中毒症状。刘燕家、刘顺莲在瓜地摘吃一枯藤上的西瓜,也出现中毒症状。刘玉莲当场死亡。刘文莲、刘莉、刘顺莲、刘燕家经抢救脱险。法院审理认为,刘迪文为图报复,在户外瓜地瓜中投毒,造成一死四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毒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刘迪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发生投毒案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人为图钱财,竞不择手段,用毒药毒死农户耕牛。泰和县塘洲镇挂着“个体医生”招牌的康正文,由于医术差,生意十分冷淡。眼看别人的腰包渐渐鼓起来,他绞尽脑汁寻思如何发财,苦思冥想后,终于想出一条致富“妙计”:趁夜深人静之机,先把稀释好的农药水灌到牛嘴里,让其中毒,然后在家坐等“鱼儿上钩”,从中收取高额治疗费。1993年8月,他第一次投毒成功,得到100多元治疗费。打这以后,他隔上几天投毒一次,数百元就进了口袋。尝到甜头的康正文,胃口越来越大,一发不可收拾,有时一个晚上投毒三四次,致使耕牛医治无效死亡,治疗费仍照收不误。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他先后在朱家村作案29起,被毒害的耕牛达50头,其中有30头耕牛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他获取不义之财近4000元。其最终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爆炸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因邻里之间产生纠纷,而引发爆炸惨案。永丰县被告人黄玉保与罗春善两家系同村邻居。1991年8月31日,罗家的许多鸭子被农药毒死。罗春善之兄罗昌善指责系被告人所为。为此,引起两家吵架,被人劝止。1991年9月1日傍晚,被告人之子黄明辉在村中井边洗脚时,被罗春善打了二拳,黄即跑回家告知其父。被告人听后,从家中拿了一把西瓜刀准备与罗家兄弟对打。但见罗春善兄弟各持锄头和禾担,恐打不过,便将西瓜刀交给黄明辉,返回家中取出一枚手榴弹,拧开弹盖,插在腰间,又拿了一把二齿叉来到罗家后门坪上。双方指责、争吵,互不相让,扬言各人打死各人埋。被害人之弟罗志善骂被告人猪狗不如,被告人黄玉保被激怒,持二齿叉向罗志善刺去,被罗志善接住,双方夺叉。罗春善持木棍朝被告人打去。被告人黄玉保放弃二齿叉,后退数步,从腰间拔出手榴弹,朝罗春善掷去,“轰”的一声,罗春善被炸倒地,围观的村民毛秋根亦被炸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罗春善胸部损伤引起血胸和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须行剖胸手术治疗,伤势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黄玉保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玉保因邻里之间产生纠纷,竟无视国法,置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围观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投掷引爆手榴弹,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鉴于被害方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人黄玉保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黄玉保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因拒交架电集资费被剪断电线,而引发爆炸案。1999年9月5日下午,吉水县白沙镇螺陂村干部因被告人李元春不交纳村里架电集资款,两次到李元春家拆、挑断电线,都被李元春自行接好。1999年9月7日,螺陂村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会上大家讨论了李元春不交纳架电集资款一事,会议决定,再次剪断李元春电线,且每人剪一段。下午6时许,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村党支部书记戴利炳的带领下,来到被告人李元春家屋外,将通往李元春家的电源线勾下,由戴利炳先剪,正待村主任夏佐福着手剪时,李元春的妻子戴珍梅及儿子李建平从房内出来,与戴利炳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李元春见此情景,便在自家屋内二楼取了炸药、雷管,安装二个爆炸装置,为增加杀伤力,又在爆炸装置外添加碎锅铁,然后用香烟火点燃导火索,将二个爆炸装置先后投掷到村干部及围观群众当中,致使村民戴长秀、周正娇、戴贞海被当场炸死,村干部及围观村民21人均不同程度地受了伤。作案后,李元春潜逃,于1999年9月16日,在永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元春目无国法,为泄愤竟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向人群投掷炸药,造成村干部及围观群众3人死亡,21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特依法判处李元春死刑。
  (3)怀疑妻子离婚是与他人有奸情,后想复婚又无望,便制造爆炸杀人案。1984年,安福县被告人张松春与湖南省的王富贵结婚,1991年王富贵提出离婚,张松春便怀疑邻村周健梅与其妻王富贵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坚决同意离婚,离婚后王即离开了安福,张松春便对周健梅怀恨在心。1995年初王富贵回到安福,与张松春在甘洛街共开了一杂货店,张松春想与王复婚,但常遭同在甘洛街开店的周健梅、周康梅两兄弟及其妻子的嘲笑,使其不能复婚。在复婚无望后,张松春便产生了报复杀人的歹念。1995年11月初,张松春来到安福县书江山采石场,谎称炸鱼需要,在张六香手上买到10节炸药,2枚雷管带回家中。11月12日凌晨2时许,张松春身绑1节炸药,另带3节炸药,骑自行车投到周康梅店的屋顶上爆炸,将熟睡中的周康梅(男,28岁)和其妻李艺媛(26岁)当场炸死,接着,张松春又来到周健梅的店边,采用同样方法,用打火机点燃一节炸药,朝周健梅店的窗子里丢进去,爆炸后引起店内起火,造成周健梅的第三个女儿周伟燕(5岁)炸昏后,被乱物堆压烧死,炸毁货物折合人民币4770元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张松春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图报复,泄私愤,用爆炸物危害他人。遂川县陈玉平因向本村女青年黄××求婚遭到回绝,于1993年5月至9月间,三次写信威胁黄,扬言不答应其求婚就要杀死黄和黄的家人。同年11月,陈到左安镇郭××(女)开的店中恐吓郭,不准收黄为徒。12月,黄××嫁到瑞金县。陈认为黄嫁人与郭××有关,遂对郭不满。1994年5月18日上午,陈玉平到左安镇责问郭:你在黄的面前说了我的坏话。并且,要郭陪他玩玩(指发生性关系),郭不同意,陈即威胁要用炸药炸郭。就在当日下午,陈拿出购买炸药、雷管的发票,对郭进行恐吓。同月21日早上,陈玉平听其姐讲派出所的人在找他,便猜想郭去告发了他。当晚即在家中用已购买好的炸药、雷管、导火线等,制作了八个炸药包和三个炸药瓶。同月22日上午,陈玉平携带其准备好的爆炸物来到左安镇,在他人劝说下,陈向郭赔礼道歉。同日下午3时许,郭的男朋友骆××在黄××的理发店遇见陈,骆对陈进行殴打。陈被打后,顿生报复恶念,窜至离郭店五、六米的街道上,见郭站在店门外一饲料杂货摊旁,即用手中点着的香烟,点燃一个炸药包,朝郭掷去,郭听其弟郭×胜叫炸药来了,慌忙跑开。陈见未炸到郭,又点燃一个炸药包朝郭跑的方向掷去。二个炸药包爆炸后,饲料摊对面的摊主何全训被炸致开放性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王×煌因爆炸致一眼缺失,一眼低视力以及胸部、双下肢被炸伤致重伤甲级;翁×新被炸至轻伤(乙级),其余在场的29人均被炸成轻微伤。陈玉平作案后逃离现场,逃到村民曾××厕所内,畏罪自杀未遂,后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法院审理认为:陈玉平目无国法,为报复他人不计后果,在公共场所投掷炸药包,造成了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29人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判处陈玉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案件的审判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是强奸妇女罪的基本特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奸淫幼女罪的基本特征。对强奸罪的认定,最根本的关键,就是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都应认定为强奸罪。对奸淫幼女的,则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行为,都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这类犯罪,严重地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利,妨碍了女性的身心健康,法律把妇女和幼女作为特殊保护对象,对那些进行强奸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严惩。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论处,从重惩罚。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始终把强奸妇女犯罪,作为从严惩办的重点。50年代,尽管在解放初期国家废除了娼妓制度,取缔了妓院,遣散了妓女,严惩了一批强奸妇女的犯罪分子。但由于当时政府集中精力恢复生产,忙于各项改革,一些亡命之徒乘机四出活动,继续强奸妇女。所以,这个时期强奸案件发生较多,尤以奸淫幼女案件较为突出。作案者,多是旧军、政、警、特人员和流氓地痞等,也有不少是披着人民教师外衣的中小学教职员工,还有一些出身不好、思想不纯的国家干部和职工。
  60年代前期,强奸案件较少。吉安中级法院受理的强奸案件只有79件,比50年代同期下降了60%。其主要原因是,50年代开展了多次“镇反”运动,开展了轰轰烈烈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又进行了反对坏人坏事的斗争,震慑了犯罪,搞好了社会治安。
  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即“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强奸案件大有回升。据统计,法院在这段期间受理的强奸案件有673件,比60年代前期上升八倍多。上升的原因,主要是受“文化大革命”无政府主义的影响,社会治安混乱,犯罪分子乘机强奸妇女。
  80年代以后,一直到2000年,强奸案件都是呈上升趋势。吉安两级法院共审理强奸案件945件,比70年代上升10%。作案者,多系年轻人,这些人由于受资产阶级的精神污染、自由化的影响,法制观念淡薄,一味追求“性解放”,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强奸妇女案件的特点有:
  (1)结伙轮奸妇女。在50、60年代,很少发生,到了80年代以后,各地发生较多,一些年轻人不顾党纪国法,不计一切后果,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多人结伙,三五成群,公然对妇女进行轮奸。吉安两级法院在80年代审理的940多件强奸案件中,仅结伙轮奸的案件就占了三分之一。1987年10月30日上午9时,吉安市长塘乡女青年田××步行去未婚夫家,途经电力公司变电站门口时,被四名歹徒挟持到该站后面的干水沟里进行轮奸。归案后,人民法院分别依法进行了惩处。1989年6月4日中午,遂川县七岭村委会下马村刘××(女,31岁),在自留山上砍柴时,遭到黎良星和黎远振两名歹徒轮奸达4小时之久。6月10日,将这两名歹徒缉拿归案,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严惩。
  (2)强奸手段越来越残忍。1983年7月20日,吉水县第二中学炊事员黄××,随丈夫王××来到吉安市白鹭洲中学老师家做客。上午9时许,黄进该校厕所小便时,被犯罪分子施用暴力强奸,奸后还将黄当场杀死在女厕所旁边。到1984年12月查获了强奸杀人犯甘木根,于1985年被处决。1980年7月4日晚,吉安县永和公社晏家村李九苟,以长辈关心为名,将本村未满14岁的少女肖××诱骗到自己房间,进行奸淫。为达到奸淫目的,李不择手段,先用一个铝质弹头模型物体放入肖的生殖器,后又用一个小灯泡再次扩张生殖器,致使小灯泡无法从生殖器内取出。李怕丑事败露,于次日早上,乘肖上山砍柴之机,将肖杀死。经法院审理认为,李九苟残害幼女,民愤极大,依法判处李九苟死刑,就地执行枪决。
  (3)采用暴力、殴打、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被告人李上财曾因犯盗窃、诈骗罪,连续两次被判刑劳改。释放后,不但不痛改前非,反而胆大妄为,继续施用暴力手段,大肆强奸妇女。从1995年1月至1996年4月间,李上财在安福县城,以租乘黄包车为名,将女车主杨××、刘××、胡××、刘×英、张××骗至平都镇谢家村、江南乡煤矿、杨吉木业公司后山道边、电视播转台山道上、建筑公司家属房后山上抽水井等偏僻处后,对被害人采取殴打、卡脖子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杨××等五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六次。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死刑。
  (4)利用治病、利用教养关系强奸妇女、少女的案件,占了不小的比例。吉水县白水卫生院医师蔡森林,一贯玩弄妇女,流氓成性,利用诊病之便,奸淫病妇和护理病人的家属。1965年7月,横川大队妇女张某带小孩到医院治病,蔡当夜偷入张的房间,耍流氓手段,进行强迫奸淫。1968年,白水垦殖场快要分娩的女职工李某,因皮肤病住院,蔡为达奸淫目的,给李服安眠药,乘李沉睡时进行强奸。蔡森林利用各种手段,从1964年至1970年,先后奸淫妇女44名,猥亵妇女24名。1971年7月3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蔡犯有期徒刑20年。泰和县郭光垣从1949年下半年至1958年上半年,在新屋场、螺江村小、永昌、桥头、禾市完小任教员时,先后奸淫过有夫之妇3名和少女(学生)4人。1958年下半年至1959年上半年,在马市小学任教员时,以教歌、帮助学习、个别谈话、关心女生疾病为名,强奸少女(学生)汤××(15岁)、肖××(15岁)、旷××(16岁)、王××(16岁)等四人,造成汤、旷两人阴部流血、头痛腹痛的严重后果。与此同时,他还猥亵幼女学生张××等16人,其中张、熊等三女学生,也造成阴部流血的后果。人民法院根据郭的罪行,于1959年10月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5)强奸案件中,还发现有鸡奸少男的案件,这虽是个别的,但影响极坏。天河煤矿职工子弟学校教师万良果,从1954年8月起,就以甜言蜜语、送钱送物等方法,引诱少年男生郑××、肖××等两人,与他做伴睡觉,多次进行鸡奸。同时,在平常上课时间,经常无耻地猥亵曾××、李××等十多个男生的“生殖器”。1956年10月间,又以送糖、多打分数等手段,诱骗少年男生罗××与他做伴睡觉,曾先后在教室里、宿舍里,以及楼房等处鸡奸数十次,奸后,还威胁罗不准将丑事传出去。同年农历12月16日,少年男生张××与他同赴南昌探亲,是夜同住在吉安市江北饭店,他又剥脱张的裤子进行鸡奸。这些已被鸡奸的少年男孩,有的奸后头昏,有的腹部难受。1957年12月,吉安县人民法院根据万的严重罪行,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在审理强奸案件中,奸淫幼女的案件占了很大比重,特别是80年代以后,一直呈上升趋势。奸淫幼女者,手段特别残忍,行为极端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有的还是累教不改的流氓惯犯。吉安首例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的刘思坚强奸案。刘犯曾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7年6月18日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内,刘思坚受到政府照顾,要他继续去横塘小学担任代课老师。1999年3月至6月,就在这短短的3个月时间里,尚处在假释考验期的刘思坚,以辅导学生功课及关心学生身体为由,又奸淫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11人,共23次(其中未遂3次)。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6日,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刘思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莲花县83岁的王熙发,一贯道德败坏,流氓成性,早在德兴县(省冶建井巷公司处)居住期间,于1968年至1969年元月间,以给烧饼、油条等物资为引诱手段,在其房内多次强奸1名10岁幼女,而受到群众批斗。1970年迁居莲花县三板桥公社清水大队以来,不但恶习不改,反而变本加厉,于1976年9月至1977年3月,利用金钱、瓜果等食物为诱,先后强奸4岁、5岁、6岁、8岁幼女共4名,手段毒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莲花县法院于1978年5月依法判处王熙发死刑,立即执行。安福县严田中学教师袁镇帮,大专文化程度。1974年下半年,袁的亲生女儿在学生宿舍被人偷掉一件毛线衣,袁便乘机要其女儿搬进自己的套间居住,经常于晚上乘女儿在房内自修学习之机,进行调戏猥亵,屡遭其女儿指责后,不但不改邪归正,反而更下毒手,于1975年8月,袁竟不择手段,撬门入室,多次强行奸污,致使女儿怀孕生下一女孩,造成严重后果。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袁镇帮有期徒刑10年。
  4.抢劫案件的审判
  建国初期,抢劫定为土匪,以反革命性质论处。后来,法律明文规定,凡是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为抢劫罪。抢劫犯罪,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破坏了社会的安定,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往往是“一人遭殃、四方不安”,使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所以,抢劫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抢劫罪的认定,主要是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产是否当场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为标准。审判实践中,对犯抢劫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最常见的,主要有: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抢劫多人多次的;在重要繁华地区、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上当众持械抢劫的;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国家金融单位巨款的;抢劫军用物资或救灾物资的,等等。刑满释放分子刘建友,纠集孔学良、杨雄俊、易矿生等人,于1989年8月9日晚,先后窜到安福县福星钨矿、泰山乡钨矿收砂点、发云界钨矿等地,一夜抢劫八次,抢得大量现金、国库券和钨砂、手表、衣服等物,并殴打多人。另外,易矿生还伙同他人抢劫钨砂150公斤,价值2643元。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依法判处刘建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孔学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雄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易矿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50年代特别是解放初期,抢劫案件发生较多。吉安两级法院配合剿匪反霸、“土改”、“镇反”等运动,从严打击了一大批抢劫犯罪分子。在50年代,共审理抢劫案件1642件,占抢劫案件总数的63%。经过多次打击后,抢劫犯罪案件逐年减少,从60年代到70年代,抢劫案件所占比重很小,只审理抢劫案51件,仅占抢劫案件总数的2%。80年代以后至2000年,抢劫案件大幅度上升。在这20年中,法院共审理抢劫案件2889件。
  从审理抢劫案件的情况看,80年代以前,大多数为单个犯罪,作案地点一般都在人烟稀少的地段进行,作案时间为早晚居多,抢劫对象是独户单人,行动具有隐蔽性。80年代以后,就大不相同了,作案对象、作案方式、作案手段等等,都有新的变化。如遂川县李小毛等特大犯罪团伙一案,从90年代初,以李小毛为首,先后纠合和形成了以王新生、刘六生等20余名两劳释放人员为骨干,由140余人参与的特大犯罪团伙,采取选准目标、明确分工、快速动作、下手凶残、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的方法,先后在本省、广东、福建、贵州等4省13个县市进行抢劫、强奸、敲诈、诈骗、盗窃、流氓斗殴等犯罪活动,涉案金额5万余元。公安机关通过艰苦、细致、深入的侦查工作,终于1993年12月破获此案,从而彻底摧毁了这伙隐藏极深、危害极大的流氓势力。共计破获案件409件(其中特大案件2件,重大案件114件,一般案件293件),涉案人员148名,追捕归案127人(其中骨干分子22名,主要成员80余名),批准逮捕82人,其余的由公安机关送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李小毛、李小明、李华保等,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从80年代至2000年,各地发生抢劫案件的特点,主要有:
  (1)明火执仗抢劫。一些犯罪分子胆大包天,竟公然在公共场所行凶抢劫,或者冲进干部、居民家中抢劫,或者持刀拦路抢劫,其社会危害性极大。1981年2月19日,吉安市内接连多处发生抢劫案。劳教逃跑犯谢延生、曾吉友、毛冬根等7人,从早上5时至傍晚7时,先后在沿江路、新村、红旗大道等处,持刀抢劫7次,用刀对着19人强行搜身,共抢劫现金872元,手表3块,呢大衣1件,军大衣1件。此案迅速破获,7名案犯全部落入法网,依法受到惩处。
  (2)成群结伙抢劫。吉安中级法院1981年共审结抢劫案73件,1983年审结抢劫案234件,1984年审结抢劫案274件。三年总共计审结抢劫案件581件,有80%以上是结伙抢劫的,其中人数最多的一案达140余人。1983年,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周友山、谢华林抢劫团伙案,周、谢两犯纠集成员13人,6年在湘、赣二省作案110次,抢劫物资折款16800余元。周、谢二犯均被判处死刑。1989年,抢劫犯李明球邀集钟念虎、钟保宁、邓友金等四人,带刀外出“做生意”。同年7至12月,4名罪犯先后窜到崇仁县郊西乡、乐安县古城镇、吉安市樟山乡和河东乡,持刀拦路抢劫多人多次,且杀伤2人,殴伤1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李明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钟念虎、钟保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友金有期徒刑10年。
  (3)抢劫手段多种多样。80年代以后发生的抢劫案件,采用传统的持刀行劫,仍是主要犯罪手段,但也出现不少新的作案手段,如蒙面抢劫、麻醉行劫等。1983年5月13日上午9时许,吉安市(现吉州区)毛巾厂出纳员胡××和会计刘××,从石溪头银行办事处提取工资款7414元,回厂途中被一蒙面歹徒持刀拦路抢劫。经过几个月侦查,于8月2日侦破此案,抓获了蒙面歹徒胡建卿,缴获了大部分赃款。罪犯胡建卿被依法判处极刑。1989年8月11日凌晨,浒坑钨矿安远矿警李跃礼家,遭8名蒙面歹徒抢劫。这伙蒙面歹徒手持刀棍,撬门闯入,将李捆绑堵嘴,抢走存放在木箱内现金1700元。事隔不到一小时,在相邻的三个矿区,也遭蒙面歹徒洗劫,被抢走现金2000元,矿砂500斤(价值5000元)。经查,这两起抢劫案,都是同一伙蒙面歹徒曾宪平、葛可洪等8人所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4)拦路拦车抢劫。1995年7、8月间,被告人彭刚华、易肖柯、吴博湛、李小军及同案犯曾军、“卷毛俚”等人交叉结伙,携带小斧头、东洋刀等凶器,租乘摩托车,流窜吉安市长塘、河东、樟山及井冈山大桥等地,在交通要道上拦截过往车辆及行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先后抢劫作案十二次,劫得现金8700元,并致一人轻伤。据此,依法判处彭刚华、易肖柯死刑,其它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5)冒充公安人员拦车抢劫。1995年6月25日,被告人曾剑向、涂凌峰、莫小斌和曾九海(在逃)提出抢劫,涂听后即讲如被抓,死都不要承认。次日,四人向邹军(在逃)借了警服等作案工具,曾剑还邀了陈中华(在逃)参与。27日,涂独自乘车到泰和与万安交界处,选好作案地点。7月1日凌晨3时许,曾剑、涂凌峰、莫小斌和曾九海、陈中华、江传龙(在逃)携带警服、警棍、手铐、刀、胶布、停车示意牌等工具,窜到万安县潞田镇105国道2012公桩处,经分工、由涂、莫、陈、曾九海身穿警服,莫持停车示意牌,拦住一辆江西省上高县的东风牌加长汽车,涂令司机李××下车检查,曾剑和江传龙在路边看见涂按亮警棍灯,暗示他俩过去,二人便从路旁冲出,用刀驾在李的脖子上,涂将李的双手铐住,并用胶布封住嘴。接着,涂令另一司机黄××打开车箱下的工具箱检查。曾九海、陈、江、莫用刀逼住黄,涂又将黄的双手铐住,并用胶布贴住嘴。曾剑在路边持刀,逼问李、黄说出车上有多少钱,认为李不老实,朝李左胸部刺一刀,货主戈××、吴××发动汽车欲逃离,涂、陈、曾九海跳上驾驶室两边的踏脚板,涂用警棍砸烂车门玻璃,殴打货主,并抢钥匙、方向盘,致使车翻入路边水塘里,涂、莫、江、曾九海将两货主抓住后用手铐铐住,陈从驾驶室搜出现金55319元。曾剑、涂凌峰、莫小斌各分得赃款8900元。经法医鉴定,戈被杀致轻微伤甲级,李、黄被杀致轻微伤丙级。凌晨四时许,邹军纠集曾剑、涂凌峰、莫小斌、曾九海携带警服、警棍、手铐、刀、停车示意牌等工具,窜到泰和县文田镇105国道上,由曾剑、涂、莫、邹身穿警服,莫持停车示意牌,拦住广东省高州市粤KT0269三凌牌汽车,邹拿掉司机邓×平的驾驶证等。邓×平下车后,曾剑、曾九海用刀架在邓的脖子上,邹将邓的双手铐住,曾剑从邓手上卸下西铁城手表一块。涂持警棍,莫持刀守住驾驶室的另一司机邓×豪,涂用警棍触打邓×豪,邹将邓×豪铐住后,从驾驶室搜出现金900元。曾剑、涂凌峰、莫小斌各分得赃款100元。案发后,莫小斌被追缴和退回赃款9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曾剑、涂凌峰是抢劫主犯,应从重处罚;莫小斌是抢劫从犯,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曾剑、涂凌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莫小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流窜抢劫。一方面是本地人流窜到外地去抢劫,另一方面是外地人流窜到本地抢劫,这是80年代以后发生抢劫案比较突出的典型。新余市犯罪分子黄勇(又名黄木根)、王腾珠,于1993年8月至10月间,伙同陈小明、陈平、陈细伢等人,携带仿真火药手枪、火药枪、三八刺刀、木棍、绳子、手电筒、公安警服、停车示意牌等作案工具,先后窜到宜(春)安(福)公路32—35公桩、安(福)分(宜)公路44公桩、吉(安)新(余)公路71—72公桩等地段,穿警服冒充公安人员,持停车示意牌,在公路上拦住过往车辆,采取威逼、殴打、捆绑、搜身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5起,共抢得司机和货主胡××、邹××等十余人现金56000余元,手表2块,并打伤6人。特依法判处黄勇、王腾珠死刑,立即执行。其它案犯,也分别作了处理。
  5.流氓案件的审判
  在审判实践中,对流氓罪的认定,主要看是否具有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精神,聚众斗殴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是指多次聚众斗殴的;或聚众斗殴次数虽少,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造成人身伤亡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是指以打人取乐,随意殴打群众,或多次向人身、车辆、住宅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后果,引起公愤的;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引起公愤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伙哄抢、哄拿或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侮辱妇女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是指追逐、堵截妇女的;在公共场所脱掉妇女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或者在侮辱妇女时造成轻伤的;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的淫秽行为或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侮辱、猥亵妇女多人,或人数虽少,其后果严重,以及在公共场所公开猥亵妇女引起公愤的。流氓犯罪,特别是流氓团伙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历来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刑法规定,犯流氓罪,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法定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永丰县以肖双喜为首的流氓团伙案。从1979年下半年至1983年5月,由肖双喜为头子,纠集廖世勇、黄永跃、徐永斌、潘广辉、徐瑞生、解德魁、徐福根、钟宝辉、钟旭云、傅小辉、孙和生、王勇、王克清等十多名年轻人,以恩江镇为据点,采取时分时合的方法,先后单独或交叉结伙,随身携带匕首、刺刀、铁棍等凶器,在本县佐龙、富溪、八江、古县、坑田、江口、水东、潭城等十多个乡镇作案一百多次,其中寻衅滋事十多次,流氓作案数十次,殴打无辜百姓数十人,光殴打致伤的就有十多人;侮辱、强奸、轮奸青年妇女5名;敲诈勒索和抢劫作案二十余次,所勒索和抢劫得来的钱物,全部挥霍用尽。在“严打”中,对肖双喜、廖世勇、黄永跃等罪犯,均分别给予了严惩。
  建国50多年来,吉安两级法院对流氓犯罪案件的处理,都是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各个案件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决定刑罚。最突出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大都给予从严惩处。1983年4月16日,吉安市(现吉州区)发生一起罕见的流氓斗殴事件。以喻行民和田春根为首的两个流氓团伙,各自纠集30余人,手持大刀、长剑等,在市区大打出手,杀伤10余人,还闯入居民住宅,强行搜查抢劫,砸毁民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首犯喻行民和田春根,被依法严惩。其它犯罪分子,也分别作了处理。安福县以王海金为首,纠集朱安生、张国清、肖子玉、钟炳生、胡桂生、陈军、彭桂华、孙喜明、陈江等十人,结成团伙,横行城乡,寻衅滋事,轮奸妇女,殴打无辜,持刀抢劫,聚众赌博,为非作歹。从1981年4月至1983年6月,先后抢劫、盗窃作案30余起,光强拿硬要过往的外地人和本地群众的现金就有上千元,强奸和轮奸农村女青年和工厂矿山的女职工有2名,其中瓜畲大队的女青年李××,被王海金一伙在公路边奸污后,还将其挟持到被告肖子玉家中,由王海金、朱安生、张国清、肖子玉等人,对李进行轮奸。王海金一伙身上常带有小刀、钢筋、棍棒、
  链条、皮带等凶器,经常殴打无辜百姓,被王海金一伙拳打脚踢,打得鼻青脸肿、嘴巴流血、昏倒在地、满身受伤的就有二十余人。又开庄聚赌20余次,每次赌博硬是“输打赢要”,赌赢的钱和抢来、敲诈来的钱,都是当场挥霍耗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首犯王海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主犯朱安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主犯张国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从犯肖子玉、胡桂新各有期徒刑15年;判处陈军、钟炳生各有期徒刑10年;判处彭桂华有期徒刑11年;判处孙喜明有期徒刑12年;判处陈江有期徒刑3年。
  (2)对以低级下流动作侮辱、强奸妇女,犯罪情节恶劣,构成了流氓罪的,都及时给予打击。1981年3月19日,泰和县桥头乡游春林、杨伏泉、刘鸣、周友元等四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拦住一位妇女,使用低级下流动作,手摸乳房,眼看阴部,最后一个个轮流奸淫,长达4小时之久,情节非常恶劣。依法分别给予了严厉制裁。该县流氓强奸首犯刘金瑞,三年之内在大庭广众之中,耍下流动作20多次,强奸妇女上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3)对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和携带刀、棍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一律给予从严惩办。1987年6月2日,原吉安市食品厂工人张明斌和待业青年郭武仁,各自纠集十余人,手持梭镖、虎叉、短刀、长剑等凶器,连续三个晚上,在井冈山大桥、十字街、鹭洲商场门口等地,结伙斗殴,挑起事端,乱冲乱打,乱刺乱杀,当地居民被吓得关门闭户,惊恐招惹横祸,特别是斗殴双方还乱打过往市民,伤害无辜百姓,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对此,吉安市人民法院(现吉州区法院)以流氓罪,分别判处张明斌有期徒刑7年,郭武仁有期徒刑4年,其它五名案犯,也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
  (4)对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进行各种流氓活动,给社会造成严重不安,引起群众强烈义愤的,或者用野蛮、残酷手段,侮辱、猥亵妇女,影响极坏,危害特别严重的,坚决给以从重从严判处。永新县流氓团伙头子简毛仔,外号叫美国佬,自1977年以来,纠集一伙流氓,横行湘赣二省八个县(安福、莲花、宁冈、井冈山、泰和、永新、茶陵),故意寻衅滋事,残酷殴打无辜,称王称霸,无恶不作,先后抢劫行凶20次,致使19人受伤,数百人被恐吓、威胁,四户人家的家具被砸烂。简还使用卑鄙手段,侮辱、调戏妇女,并以谈恋爱为名,先后诱奸、强奸未婚女青年罗××、刘××、李××、贺××等人,有的已非法同居一年多,还生育了小孩,这纯属是玩弄女性,强霸民女。据此,依法判处简毛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拐卖人口案件的审判
  解放后,拐卖人口这种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死灰复燃。1950年至1979年的30年时间里,各地拐卖人口犯罪案件,总的发生较少,法院审理拐卖人口案件仅8件。1980年以后,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打破地域之间的封闭状况,城乡人民的活动范围逐渐扩大,生活需求日益增多,加之本地区文化不够发达,经济发展不够平衡,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下,一些妇女盲目地追求虚荣,给人贩子以有机可乘,大肆进行贩卖人口活动,结果导致拐卖人口犯罪有禁难止,发生拐卖人口的案件逐渐增多。有的罪犯在拐卖妇女过程中,还趁机奸淫妇女和幼女。有的妇女被拐卖后,不愿就范,长期被监禁,使身体遭受到了严重的折磨和摧残。有的未婚女青年不到法定婚龄,被他人拐卖后,被迫与人早婚早育,严重干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的家属为寻找被拐卖的亲人,卖尽家产,流落四方,过着非人般的流荡生活。由于拐卖人口犯罪的影响,助长了买卖婚姻的发生,这种现象在农村尤为突出。
  为了严惩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从1983年开始,吉安两级法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依照有关惩办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规定,配合各个战役的“严打”斗争,及时审结了一批拐卖人口案件,严厉惩办了一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从1983年至2000年内,共审结拐卖人口案件89件。
  80年代以后,拐卖人口犯罪,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内外勾结成团伙,形成一条拐卖人口流水线。拐卖人口具有很多环节,如拐骗、接送、出卖等,一个环节配合不上,就会将丑事败露。因此,凡是拐卖人口的罪犯,大都是成帮结伙,本地人贩子和外地人贩子相互勾结,在拐骗地和出卖地都设有联络点,谁负责拐骗、谁负责接送、谁负责窝藏,都有明确分工,形成一条紧凑的拐卖人口流水线。如在峡江县福民乡的贵州藉青年罗勇、洪龙等两犯,自1994年7月以来,多次密谋做人贩子生意。他们利用该乡16岁少女艾××年幼无知,平日对洪龙要好的纯朴感情,以帮其找工作为由,先将艾诱骗到南京,然后与该市郭海龙共同策划,于11月4日以4000元价格,卖给安徽省空远县大桥乡刘家武为妻,郭得赃款2000元,罗、洪两犯得赃款2000元。此案于11月6日侦破,罗、洪、郭等犯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外地团伙窜入境内,进行公开的拐卖人口活动。1990年9月,广东籍范剑龙、杨金华伙同其它4名罪犯,先后窜入吉安、安福、泰和、宁冈等地,公开进行贩卖青年妇女活动,只几天时间,就拐骗了7名女青年,并立即将其送至广东省普宁县,卖给他人为妻,从中牟利5800余元。案犯在吉安县里田乡上湖村的最后一次贩卖交易中被抓获,被依法惩处。
  (3)拐卖人口,多是拐卖妇女,有的罪犯一旦将女青年拐到手,就先行奸淫,然后再卖给他人,使受害者的身体受到严重摧残。1989年11月间,吉安县刘见发谎称广东省有工作,将本村女青年刘××带去广东,途中对其进行奸淫,尔后又以4000元身价,将刘卖给广东省普宁县里湖镇新柏围村郑贤中为妻,郑家只暂付1500元。刘见发得款后,即逃回家中。吉安县法院以拐卖人口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4)拐卖人口,以拐卖儿童最突出,尤其是拐卖男孩较严重。吉安县万福镇无业农民罗秋平,从1997年5月至2000年3月,采取哄骗手段,先后将安福、吉水、新干等县的9名男童,拐至广东省普宁市,通过被告人官木群、周锡展、李清水、周佩君、赖木文等介绍,贩卖和中转,以重金卖出。其中罗秋平参与拐卖儿童9人,得赃款42900元;官木群参与拐卖儿童4人,得赃款10000元;周锡展参与拐卖儿童3人,得赃款3300元;李清水参与拐卖儿童2人,得赃款2200元;周佩君参与拐卖儿童2人,赖木文参与拐卖儿童1人,得赃款51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秋平、官木群、周锡展、李清水、周佩君、赖木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中转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被告人罗秋平、官木群、周锡展具有拐卖儿童三人以上之情节,均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判处罗秋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处官木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周锡展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清水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周佩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赖木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5)从拐卖人口发展到偷婴幼儿。1989年,太余县叶瑞亮伙同廖××贩卖33.5公斤水银,给遂川县草林乡淘金民工刘银×、刘×琪等10人,由于使用该水银未淘到金子,刘银×等10人则拒付叶、廖的水银款。同年12月24日,叶瑞亮来到草林,欲找刘银×归还货款,当探听货款归还无望后,叶便窜入刘银×父亲的饮食店中,见刘银×之子刘建河(2岁半)正在店内玩耍,便拿出苹果引诱刘建河,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其抱上客车到达赣州,次日乘车回到大余池江,将刘建河放在亲戚曾××家寄养,后于1990年1月25日,将刘建河卖给本乡的王有兰夫妇,获得赃款700元。破案后,将幼儿追回。经审理认为,叶瑞亮采用利诱手段,拐骗他人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控制,并将这一幼儿卖给第三者,从中牟利,其行为应以拐卖人口罪论处,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6)拐卖人口,不仅拐卖他人,而且还拐卖自己的亲属。1987年3月间,盗窃、诈骗脱逃犯欧阳先根,从安徽潜回吉水县阜田老家,诱骗自己的妻子罗三女去安徽风台县,卖给常西保为妻,卖得现金500元。随即欧阳先根又与常策划返回阜田,窜至其岳父家,以其妻在县城做小工,要妻妹送衣服去为诱饵,将其妻妹罗火姑拐骗至安徽省风台县,使用胁迫手段,将19岁的罗火姑卖给他人为妻,索取人民币2000元,其中欧得款1300元,常得款700元。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欧阳先根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常西保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泰和县被告人邓志章从广东揭阳回泰和时,在班车上结识了张理淮。邓得知张对广东那边的情况较熟,便想把女儿邓××因外出打工暂时委托其照料的外孙刘×(时年3岁)卖掉。邓两次到张家中要张帮其联系广东那边是否有人要小孩,张答应了,并两次到邓家中看过小孩刘×后,张通过广东省揭东县浦田镇祯祥坑村的朋友朱刘注(另案处理)联系好了买主。张便同邓带着刘×到朱刘注家中。7月27日,朱通过其同乡朱汉强找到广东揭东县浦田镇金东岭村的罗荣噙将刘×买下,邓志章获款14000元,邓从中拿出1000元给张理淮、朱刘注、朱汉强三人,张理淮从中分得300元,赃款均被二被告人挥霍。刘×被拐卖后,其生母邓××在1997年9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其丈夫刘××多方寻找刘×下落,但邓志章一直隐瞒出卖刘×的事实真相。直至2000年4月27日,刘××打听到刘×被拐卖的下落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泰和县公安局遂侦破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志章为谋取钱财,趁邓××、刘××夫妇外出打工之机,伙同被告人张理淮将寄养在家中的外孙带至广东出卖,得款14000元,其出卖目的明显,特依法判处邓志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理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7.伤害案件的审判
  伤害,有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重伤与轻伤之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注意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过失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重伤的程度,负民事赔偿责任。故意伤害,情节一般,造成轻伤的自诉案件,从有利团结、有利生产出发,进行调解,做细致耐心的工作,化解矛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则论罪科刑。
  建国后,国家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严禁他人以非法手段剥夺、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对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加以保护。吉安各地在50年代初期,伤害案件时有发生,这主要是一些妇女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枷锁,而遭到丈夫、公婆殴打致伤而诉讼法院,以求得法律保护。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前期,伤害案件发生较多。从1956年至1966年的10年中,共审结伤害案件1024件。遂川县人民法院调查,在全县判处的75件人身伤害案件中,属于互伤案件就有46件,占61.3%。互伤案件发生较多的原因是,大部分当事人受到侵害时,并不是找政府或组织出面调处,而是以牙还牙,同样诉诸武力,直至一方当事人认为靠武力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诉诸法律。并且,在这75件132人的被告中,大多是父子、夫妻、兄弟等近亲属和同村同姓或异姓的邻居,被告为农民的有65件,占案件总数的86.7%;被告为文盲、半文盲的有8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64.4%。男被告103人。被告年龄在25岁至34岁之间的有6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7%。由此可见,这段时间发生的伤害案件,多系农村缺乏文化的年轻人,他们身强气盛,脾气暴躁,自我不可侵犯的心理占据思维的主导地位,极易产生暴力。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前期,正值“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武斗之风盛行,派性斗争激烈,伤害案件实际大有上升,故意伤害案件也有增无减。如地区贮木场工人章快发,于1967年至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先后用枪嘴、枪托、木棍、拳打脚踢等方法,殴打不同观点的干部群众张××、彭××、戴××、郭××等17人。吉安市法院(现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章快发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殴打他人属实,但属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运动所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章快发免予刑事处分。70年代后期,全面“拨乱反正”,社会主义法制逐步走向健全,伤害案件有所下降,故意伤害案件更有减少。80年代以后,伤害案件大幅度上升,故意伤害、重大伤害在伤害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超过建国以来任何一个时期。据统计,从1980年至2000年,吉安共审结伤害案件5103件,其中重大伤害案件占30%,故意伤害案件占50%。
  80年代以后发生伤害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因小事争执伤害他人。井冈山市齿轮连杆厂职工刘军,于1990年8月27日中午,拿着一个瓷碗,到厂食堂买饭。食堂管理员冯井生见刘军所拿之碗,是罗浮粮站职工刘冬昌向食堂借的,便要刘军将碗还给食堂,刘不肯,冯也不卖饭给刘,刘便用金属调羹将碗敲破,冯即要刘赔偿,刘出言不逊,导致相互拉扯、厮打,继而一起摔倒在地,被他人劝开。刘军见自己的眼镜被打破,便冲进厨房,朝冯井生嘴巴上打了一拳,冯井生仰面倒下,后脑部碰撞在水泥地上,造成冯井生颅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刘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在事发的次日,司法机关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刘军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罗浮派出所交待了本案发生的经过,可视为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刘军有期徒刑10年。
  (2)因邻里口角纠纷或因争水、争地、争财产的矛盾发生时,恃强欺弱,殴伤受害者而构成犯罪。泰和县1983年至1984年这类原因引发的伤害案件,占审结刑事案件数的74%。该县沿溪乡村民罗贤燕,因自己的鸭群进入受害者罗××鱼塘被打死一只,在与受害人论理中发生斗殴,将受害人脾脏打伤。法院依法判处罗贤燕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医药费3000元。
  (3)因哥们义气、好友相助而伤害他人。被告人帅江、戴锋故意伤害一案。1990年7月24日下午1时许,帅江、戴锋等在吉安汽车客运站旁的小吃店吃饭时,李振忠先后两次到小吃店跟帅江等人说:“我兄李志群在汽运公司二车队被人打伤,请去二车队看一下。”饭后,帅江借来一辆摩托车,搭戴锋同往二车队。途经汽运公司保养厂门口时,帅江停车到该厂一姓饶的家中拿出两把月芽形砍刀,用蓝色裤包着交给戴锋,随后两人赶往二车队,因车队已下班,两人遂往地区医院探望李志群,在医院里,当帅江等人得知头部负伤刚包扎完的熊勇,是因其叔熊毛毛与章树龙为经济合同发生纠纷,熊勇帮其叔与章争吵被章用扁担打伤头部,章还在血鸭店时,同在医院的赵志峰一挥手说:“到血鸭店去。”于是,赵志峰、帅江、戴锋、彭继华等人先后赶到血鸭店,帅、戴两人各持一把砍刀冲入血鸭店,赵志峰将正在切菜的熊美泉拉出来,彭继华则夺下熊美泉手上的菜刀,帅江、戴锋逼问熊美泉打熊勇的在哪里?熊美泉无奈,朝正在军分区门口的章树龙指了指,说:“在哪里。”此时熊勇赶到现场,指着章树龙说:“就是他”。帅江、戴锋等人即包围上去,帅、戴两人各执一把砍刀冲到章树龙身旁,在场的熊毛毛见状进行规劝,但帅江、戴锋未答理,仍寻机持刀刺向章树龙,致使章树龙右脚股动、静脉离断,大量出血死亡。案发后,帅江、戴锋于当天下午畏罪潜逃。后帅江在其亲属的规劝、陪同下,在新疆伊犁向公安机关投案。帅江在被关押期间,检举揭发了3起刑事案件,其中有2起经查属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帅江、戴锋在得知朋友被他人打伤后,竟持刀报复对方,将章树龙刺伤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帅江在案发后能及时提出抢救被害人,且在潜逃期间经亲属规劝后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并在关押期间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悔改表现;被告人戴锋亦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等具体情况,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依法判处帅江有期徒刑15年,判处戴锋有期徒刑12年。
  (4)因买东西争吵而伤害他人。吉安县唐春生、伍银开故意伤害一案。1991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唐春生和王济安等人乘坐戴鸿堂驾驶的红岩牌货车,途经遂川县于田镇石下村路段105国道2027公桩时,停车在路边买瓜吃,当时和瓜农肖思铣议定每斤8分钱,付钱时瓜农肖思铣却要按每斤1角钱结算,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肖思铣首先扯住唐的衣领,唐将肖推开,肖即对其它瓜农叫喊:唐春生打了他。瓜农梁锋、梁小平、梁小东等人即围住唐进行殴打,唐被打躲进驾驶室要司机开车走,但汽车被瓜农拦住,肖以唐打了他为由,要唐交出200元医药费,唐不肯,又被拖下车进行殴打,直至打得唐春生呕吐昏倒。王济安见状,被迫交给肖思铣200元钱才被放行。次日,唐春生为报复对方,邀请伍银开及王济安(已作免予起诉)等十多人,携带凶器,乘车前往遂川,在被打的地方,唐春生等人分别持械追打瓜农,村民梁崇梅在逃跑途中摔倒后,唐春生用手中的臂力器与同伙一道殴打梁,伍银开用手中的梭镖朝梁的身体刺去,将梁的股动脉刺破,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显然触犯了刑法。唐春生及伍银开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各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三、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海关、工商、金融、财政、税收等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财产所有制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投机倒把、诈骗等犯罪。从1949年至1981年,在这很长的时间内,由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济犯罪的概念,因此各个时期对经济犯罪概念的提法亦各不相同。50年代前期,经济犯罪被称为“破坏经济建设与生产罪”;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前期,经济犯罪被称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罪”;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即“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犯罪被称为“经济领域里的阶级斗争”。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这个决定,对经济犯罪的概念,作了科学的规定,为审判机关严惩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放初期,经济犯罪情况比较严重。一些党员干部进城以后,被胜利冲昏头脑,居功骄傲,贪图享受,“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而走向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犯罪道路;一些不甘心失败的地、富、反、坏分子乘机破坏捣乱,拉拢腐蚀干部,大肆进行贪污盗窃活动;一些犯罪分子趁机贩卖金银,伪造货币,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破坏国家的金融政策。1951年到1952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问题决定》、《关于对中小贪污分子处分问题的指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吉安各地根据中央和中共江西省委的指示精神,充分发动群众,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以下简称“三反”)的运动。在运动中,吉安两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明确宣布一切贪污犯罪分子,除罪大恶极者外,如能作自动、彻底的坦白,情节严重者可酌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者可免予治罪;如能主动检举其它贪污分子,则可视情况将功赎罪。这样一来,各地很快掀起了一个群众性的检举揭发高潮,把“三反”运动引向了深入,有力地打击了贪污犯罪的违法活动。吉安两级法院在“三反”运动中,共审结贪污案件1141件,占同期审结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60%。
  在开展“三反”运动后期,一些不法资本家和工商业户,出于惟利是图、损人利己、投机取巧的本性,又迫不及待地跳出来,猖狂地向党和政府发起进攻。有的采用卑劣手段,盗窃国家财产;有的公开进行非法经营,偷漏国家税收;有的勾结美蒋特务分子,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有的耍花样、施诡计,用“糖弹”腐蚀干部;有的偷工减料。面对这种状况,吉安各地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又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五反”运动(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吉安两级法院运用审判职能,坚决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的政策,惩处了一批不法资本家、不法工商业户,孤立和打击了少数违法工商业户,教育团结了大多数工商业户,取得了“五反”运动的胜利。在“五反”运动中,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615件,其中行贿案件93件,偷漏税收案件101件,盗窃国家财产案件412件,偷工减料案件9件。
  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为保卫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吉安两级法院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了严重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案件,共审理此类案件422件。在这以后,一直到1956年,全区城乡兴起了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尤其在农村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法院又及时审判了一批贪污集体财物的案件,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合作化运动的发展。从1950年至1956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3147件,平均每年审结449件。
  1957年至1966年,经济犯罪案件,从总体上看比前一时期下降,十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323件,平均每年只有132件。这一时期下降的原因,主要是:经过“土改”、“镇反”运动,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经过“三反”“五反”运动,纯洁了国家机关,教育了干部;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变革了生产关系,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通过整风运动,纯洁了干部队伍;60年代前期,又开展了新的“三反”和“四清”运动(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致使经济犯罪活动大有收敛。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的十年,由于公、检、法机关被全部砸烂,一些经济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有的经济犯罪分子甚至还以革命的面目出现,大肆进行贪污盗窃公私财物,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一时期,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670件,平均每年67件。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实行对内开放,对外搞活。少数人乘新旧两种经济秩序转换、两种体制更迭,新的监督制约机构尚未确立之机,利用职权侵吞国家财产,有的贪污受贿,有的走私贩私,有的盗窃诈骗,有的挪用公款,搞“钱”“权”交易,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国家亦为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中共中央于1982年1月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吉安两级法院为坚决贯彻执行上述这些决定,立即行动起来,把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结,较好地惩处了一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注意划清了三个界限,即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走私贩私、受贿、诈骗等犯罪与改革开放中某些制度不完善而出现这样那样问题的界限。量刑时,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手段、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非法所得数额大小等,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退赃从宽、不退赃从严”的政策,进行惩处。
  1986年至1988年,吉安两级法院继续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及时加强了对经济犯罪的审判工作。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坚持做到三个“从严”,即情节特别严重的,从严惩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从严惩处;屡教不改的,从严惩处。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简称“两高”通告)。“两高”通告发出之后,吉安两级法院立即组织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并采用宣传车、电视广播等多种多样形式,大张旗鼓地深入宣传《通告》精神,敦促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在这期间内,吉安两级法院均坚持做到:凡在规定期限内,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依法从宽处理;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进入90年代以后,吉安两级法院继续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惩治腐败分子,重点打击贪污、受贿、诈骗、偷税漏税、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发现一个、查清一个,惩处一个。特别是从1977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严厉惩处那些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及金融诈骗、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分子,尤其是发生在领导干部中的犯罪案件,坚持秉公办案,排除一切干扰,坚持原则,依法惩处。如李天佑、彭江海等人非法经营一案。1997年6、7月份,被告人李天佑经人介绍在赣州认识了陈秀建,之后陈秀建、林大贤便邀李天佑合伙做外汇生意,商定由李天佑负责组织购汇资金;林大贤负责提供伪造海关报关单、销售合约、提货单、发票及海关二次核对函等单证;陈秀建负责联系代理单位。事成之后,李天佑按每100万美元付给林大贤、陈秀建3.5至4万元人民币作为手续费,李天佑本人另从中得中介费。从1997年9月至1998年3月,李天佑共组织购汇资金291927624元,伙同陈秀建、林大贤(另案处理)、廖锦常(在逃)等人,分别在赣州地区工商银行、赣州地区农业银行骗购外汇35214471.5美元,全部汇往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佳浩五金公司账户。1998年5月26日,陈秀建、林大贤虚构广东佛山禅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吉安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协议。被告人彭江海明知是虚假协议,为了使公司获利仍然签字盖章。尔后,陈秀建将4份假单证通过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向吉安地区中国银行办理购汇,并通知李天佑汇出购汇资金。6月15日,李天佑通过何志伟的佛山城区环球冷气装饰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3016万元,分两笔汇往吉安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账上,由吉安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向吉安地区中国银行骗购外汇363.75万余美元,全部汇往香港佳浩五金公司账户。吉安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非法获利90500元。7月2日,李天佑再次通过何志伟的佛山城区环坏冷气装饰部账号转账20131000元,汇往吉安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账上,向吉安地区外汇管理分局办理购汇,并预付给吉安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手续费60400元。由于在此次购汇中被有关部门发现单证是伪造的,使得骗汇未成。用于骗汇的资金2013.1万元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彭江海还于1997年1月27日至31日期间,为林大贤、陈秀建代理进口业务,在办理购汇过程中,彭江海明知对方进口业务是虚假的,但为了使公司获利,仍然违反外贸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为林、陈向吉安地区中国银行购买外汇990万余美元,全部汇往香港新昌贸易有限公司和越华企业发展公司账上。吉安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非法获利1249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天佑、何志伟非法买卖外汇,并具有骗购外汇情节,其中,被告人李天佑买卖外汇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何志伟参与骗购外汇,情节严重,故被告人李天佑、何志伟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天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志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吉安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非法经营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江海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特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单位吉安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彭江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何志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此案当时属全国首例,《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等多家中央和省级报刊,都作了专题报道。
  1.贪污案件的审判
  贪污,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对贪污罪的认定,主要是看被告人是否具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用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的行为。对贪污案件的处理,主要看贪污数额的大小,同时也要考虑贪污的目的、动机、手段、对象、危害结果和退赃等情节。数额越大,情节越恶劣,危害越严重,退赃越不好,处罚越重。刑法第15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了便于执行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如下补充规定:(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调整的标准为:(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所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同贪污腐败作斗争,颁布了一系列惩治贪污腐败行为的法律,以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清政廉洁。50年代初期的贪污犯罪,多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为追求享乐腐化的生活,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进行贪污,也有不少是民国时期留下来的旧职人员,乘解放初期混乱之机,进行贪污活动。1950年至1956年,吉安两级法院受理贪污案件有1188件。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前期,虽有少数犯罪分子乘“大跃进”忙乱之机,进行贪污活动,但多数由于开展了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使违法犯罪活动较少发生,贪污案件有所下降。这期间,共受理贪污案件526件。井冈山小井基地食堂采购员高之文,在任职期间,采取用空白条叫卖主盖章,以少报多,重报单据等手段,先后伪造单据84张,贪污355.46元。1960年4月宁冈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高之文有期徒刑3年,并追回全部赃款。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前期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贪污案件略有减少,原因是:多数干部受到批判斗争,不愿也不敢再去铤而走险了;政法机关处于瘫痪,无法开展办案工作,致使一些贪污案件得不到处理。这个期间,受理贪污案件只有21件,比50年代减少二十多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贪污犯罪案件开始上升,特别是80年代以来,贪污犯罪更加日趋严重。据统计,从1980年至2000年的20年中,共审结贪污案件2057件。
  80年代以后,各地发生的贪污案件,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假名手段,贪污巨额公款。中国工商银行新干县支行副行长李雄辉,因夫妻关系长期不和,对家庭产生失望,决定离开新干。为弄到一笔钱到外面经商和生活,1995年9月初,李雄辉以帮领导贷款为由,多次找本行信贷科长曾新民要贷款80多万元,并说一切后果自负。同年9月5日,李在地摊上请人刻了一枚“刘林”的私章,交给曾新民去办理82万元的贷款手续。贷款手续经李审批后,李于同日以“刘林”的名字,在出纳专柜提取了现金40万元。同月7日,李雄辉又以“刘林”的名字,提取了现金40万元。当晚,李来到本行女职工钱建萍家,问钱是否愿同自己离开新干不再回来,钱表示同意。1995年9月9日,李雄辉携带82万元巨款离开新干,与钱建萍来到上海。同月22日,李从上海打电话与新干县物质局李氪联系时,得知事情已败露,检察机关在缉捕自己,即带着钱建萍先后流窜大连、北京、成都、深圳等地。在深圳,钱用其中10万元做生意,李雄辉于1995年11月21日开始在广发证券公司炒股。1996年6月,李、钱害怕两人在一起容易被人发觉,决定分手。分手时,李给了钱建萍11万元。从1996年6月至1999年2月,李先后将大部分公款投入北京市君安证券营业部、黑龙江省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安徽省合肥高市信托公司红星路营业部等股市炒股,造成亏损335690元。破案后,追缴李雄辉赃款32.9万元,追缴钱建萍赃款75000.76元,尚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645378.02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雄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假名和自批自贷的手段,骗取公款82万元,并携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贪污手段多种多样,大多是利用自己管理钱物之便,采取涂改账目,多收少报,伪造单据等手段,进行贪污。吉水县农业银行金滩营业所出纳员兼金库保管员杨小刚(男,23岁),自1988年9月至1989年3月,利用其掌管现金之便,采取扣压有关单位的现金缴款不向会计报账和用白欠条抵作库存的手段,先后动用金库现金78555.52元。其中用于赌博挥霍55113.35元,借给他人和自用23442.17元。案发后,仅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32855.79元,尚有45699.73元无法追回。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对杨小刚判决如下:对已追回的赃款,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8年;未退回的赃款,以贪污罪论处,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贪污数额越来越大。泰和县1986年至1988年所审结的贪污案件,贪污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有10件,其中贪污万元以上的占40%。县农牧渔业局干部阙仁循,从1981年至1986年6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与他人合伙作案118次,贪污公款计10181元。阙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追缴全部赃款归国库。
  (4)由秘密转向公开进行贪污挪用公款。吉安县吉安啤酒厂经销部原承包经理肖新民,于1985年至1988年,在上海为啤酒厂采购生产设备及配件期间,擅自将厂里汇往上海的278186.2元购货款,挪用10.9万元,其中案发前退款23083.6元;破案时追退18740元;法院审理追退7214.4元,其余51874.8元,未有退赃。法院审理认为,肖新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还有50000余元没有退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5)内外勾结合伙,贪污国家粮食。永新县李晓平、彭朝东、陈新泉、眭顺久等人,从1974年至1979年利用在粮管所工作之便,勾结外单位和社会上的傅火生、贺水宏、张顺道等27人,采用合伙为主、又分又合的方法,以任意扩大粮食销售量,开票不减供应指标,销毁大米售货票存根,以及开假收购票、稻谷兑换票,随意侵吞仓库物资等手段,贪污、盗卖和侵吞国家粮食132063斤,获得赃款28582元,并贪污粮票21829斤,其中倒卖粮票8310斤,得赃款2195元。另外,李晓平还勾结傅火生,合伙盗卖布票9460尺,得赃款1280元;勾结傅火生、贺水宏合伙倒卖木材指标110立方米,得赃款1860元。李晓平、傅火生、贺水宏等人还多次聚众赌博,一次输赢金额五、六千元。依法判处贪污粮食首犯李晓平有期徒刑20年,同案犯彭朝东、傅火生、陈新泉、眭顺久、贺水宏、张顺道等,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贿赂案件的审判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党的地位,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但也有少数意志薄弱者经不起考验,被“糖衣炮弹”击中,走上了犯罪道路。特别是在解放初期,一些不法奸商和不法工商业户,以行贿手段腐蚀国家干部,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某些党员干部却失去警觉,被拉上了贿赂犯罪的道路。永丰县富农分子胡明在土地改革时期,送银洋三块贿赂村农会干部丁××,企图为其改变阶级成份。1953年统购统销时,又囤积白糖高价出售,事被揭露怕处理,对村农会主任彭××送烟塞钱,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经过“三反”和“五反”运动以后,贿赂犯罪案件大大下降。50年代后期、60年代和70年代,贿赂犯罪案件都很少发生。80年代以后,国家进入了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新时期。在新形势下,一些犯罪分子钻改革开放的空子,大肆进行经济犯罪。尤其是一些掌管钱、物大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切向钱看”的影响下,更加利令智昏,见利忘义,贪赃枉法,致使行贿受贿之风越刮越盛,贿赂犯罪愈演愈烈。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吉安两级法院及时惩处了一批贿赂犯罪分子。从1981年至2000年的20年中,共受理贿赂案件336件,超过前三十年审结贿赂案件的两倍。
  80年代以后一直到2000年,各地发生的贿赂案件,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贿赂。1992年8月,陈绍初(另案处理)通过原泰和县委书记陈作善(另案处理)出面说情,要谭志明帮陈绍初在县农行贷款到广东等地做房地产生意。在谭的促成下,1992年9月2日泰和县信用合作社委托澄江信用社贷款60万元给陈绍初。同年9月底,县农行与陈绍初合伙入股成立“泰和县房地产投资公司”,县农行占55%的股份,陈绍初占45%的股份。1992年12月间,陈绍初向谭志明、陈作善提出:将其在深圳市宝安县布吉镇坂田村的300平方米土地转卖给公司,到时给你们每人搞几万元过年钱,谭、陈均表示同意。同年12月15日,陈绍初将其在坂田村的三块地皮计3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折合人民币90万元转卖给公司,按县农行55%的股份,应出资49.5万元。同年12月17日,陈绍初以“报建”名义,从公司领取现金41.5万元。嗣后,陈绍初为了感谢谭志明的照顾,向谭行贿5万元人民币。另外,1992年10月至1993年7月间,谭志明利用其担任泰和县农业银行行长职务的便利,在为解决梁金秀的贷款和联系县农行的建筑、装潢等其它业务中,先后收受梁金秀、萧锦桃、周仕建等人(均另案处理)贿赂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谭志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财达八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法判处谭志明有期徒刑八年。
  (2)利用各种各样手段,收受他人贿赂钱物。遂川县林业局新江林管所报账员江才洋和所长邱中祥,从1986年10月至1988年1月,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采取虚报木材根数、超指标办理放行手续、介绍联系签订购材合同、为采购木材者提供方便等手段,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其中江才洋受贿8473.7元,邱中祥受贿6761.2元。由于两名罪犯的受贿行为,造成超指标放行木材158.548立方,致使国家和集体遭受损失49395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江才洋有期徒刑8年,邱中祥有期徒刑7年。
  (3)为了私人赚大钱,不惜一切代价,大肆进行贿赂活动。被告人王俊驹,从1990年5月至1999年8月任泰和县教育局局长。1992年初,被告人王茂祜向王俊驹要求承建县教育系统的建筑工程,并许诺可以给王俊驹好处费,王俊驹同意帮助,并要王茂祜挂靠泰和万合乡建筑队。从1993年至1999年,王俊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被告人王茂祜、肖忠祥等人贿赂现金17.3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王茂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王俊驹行贿人民币11万元,肖忠祥向王俊驹行贿9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据此,依法判处王俊驹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处王茂祜有期徒刑3年;免予肖忠祥的刑事处罚。
  (4)借基建之名受贿。井冈山建筑公司副经理甘洪奎,自1985年至1989年,利用职务之便,以安排基建工程为名,先后索取和收受外来包工队负责人韦××、董××、梁××、肖××等17人贿赂34次,共计现金和物资折款18272元。经查,其中有4笔计金额2087元,属一般债务关系,其余属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贿赂罪。案发后,甘洪奎能坦白全部罪行,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理,特判处甘洪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追缴现金500元,彩电、放相机各1台(价4700元),还追缴贿赂赃款16185元,全部予以上交国库。新干县人大常委副主任聂志新,从1992年9月至1998年3月担任新干县商贸中心副总指挥期间,利用负责商贸中心建筑工程及工程结算的职务之便,为工程人员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工程人员姚小刚等人的贿赂现金共计27000元。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并且,尚有49330.72元财产,未能说明具体来源,应以非法所得论处。被告人聂志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非法所得49330.7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利用购销业务,大肆收受贿赂。吉水县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供销公司经理肖碧贵、供销科长曾瑞生,自1993年4月至1994年10月,在采购蚕茧、缫丝机械配件以及销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索贿受贿,其中肖碧贵索受贿赂13万余元;曾瑞生索受贿赂6万余元。另外,两人还一次性贪污公款2万元,各分得1万元。依法将肖、曾两犯判处有期徒刑。
  (6)利用代购产品,进行索贿受贿。原吉安地区电力公司计量所副主任谢晓琴,自1985年7月至1989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本地区用电户购买电器产品的业务活动中,以收取安装调试费的名义,先后收受江西电气器材厂、温州立新、光华电器厂、吉安电控厂贿赂款共计18746元。归案后,退回赃款15946元。法院认为,谢晓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谢晓琴能坦白全部罪行,并已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为此,判决谢晓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3.盗窃案件的审判
  认定盗窃罪,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同时,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盗窃数额大小,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犯罪和处罚轻重。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公布施行后,将盗窃罪的最高刑修改为死刑。盗窃数额较大和巨大,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标准。1984年以前二者之起点分别为150元、1500元;1984年1月,二者之起点分别为200元、1500元;1985年2月,二者之起点为200元、2000元;1988年1月,二者之起点分别为400元、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之起点为10000元。1998年11月,江西省规定二者之起点为1000元、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之起点为50000元。
  1949年至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盗窃犯罪时有发生。案犯多系偷盗成性、屡教不改的惯盗和好吃懒做的二流子。这个期间,吉安两级法院共受理盗窃案件2234件。从1957年至1966年的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盗窃案件发生较多。这一时期,吉安两级法院共受理盗窃案件1747件,其中以盗窃公共财物的案件居多,有1250件,占70%。在“文化大革命”(1966年至1976年)期间,盗窃案件明显下降。吉安两级法院只受理584件。吉安中级人民法院1960年检查了上半年审结盗窃案件的情况。共检查盗窃案件63件,被告66名,共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计价17.170万元。在处理66名人犯中,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7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24人,管制的13人,建议给其它处分的2人。从检查63起案件看,有如下几种情况:一、因惯盗惯窃或出身于土匪,解放后恶习未改,旧病复发而进行盗窃的7人,占10.6%。如盗窃犯杨相如,解放前曾偷窃洋纱等物,解放后混入吉安市卫星针织厂后,偷窃厂内袜子、背心等物,1959年11月15日他看到会计办公桌内放有巨额公款,当晚便隐藏在生产车间,待深夜无人,用老虎钳扭锁盗窃公款4291元。二、剥削阶级分子和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弟,因留恋旧的腐朽生活而行窃的9人,占13.6%。如盗窃犯袁绥吉,出身于资产阶级家庭,1959年任吉安市阳明路小学教员时,想买手表、收音机、自行车,在他的所谓“盗窃并不可耻”的思想支配下,盗窃新华书店的书115册,又时常出入百货商场,以少购多选的方法,乘人多拥挤,营业员照顾不周之机,先后使用雨衣作掩护,盗窃了收音机和各种电线器材、布匹等物,共值人民币1000元。三、因好吃懒做,生活腐化,贪图享受而盗窃的30人,占45.15%。如盗窃犯张宦生,原是泰和县工会干部,1959年下放武山垦殖场劳动锻炼,想买自行车,但手中无钱,知道银行营业所办公桌内存有巨额公款,于1960年4月30日夜晚,乘全场职工看电影之机,用铁棍撬门破桌,盗窃公款1230元。四、对现实不满,打击报复而行窃的7人,占10.6%。如盗窃犯刘常孺,系共产主义劳动大学红光分校学生,入校后不愿劳动,常闹退学,班主任曾鲁宗召集同学批评了他的错误思想,刘便心怀不满,于1959年8月4日黄昏时,乘曾外出洗澡,闯入其房内盗窃价值160余元的手表一只,作案后将曾的衣服隐藏在另一宿舍,企图逃避罪责,嫁祸于人。五、外来人口流窜盗窃的13人,占19.66%。如盗窃犯李生凤,一贯不愿劳动,1953年以来,曾流窜安徽的大古庙、生龙山煤矿等地盗窃。1959年由安徽流入江西,在萍乡、乐平等地沿途行窃作案,同年4月混入江西工业劳动大学,分配在吉安地质分校学习,仅学习3天,则乘深夜同学熟睡之机,将3个同学的被窝、蚊帐、衣服、箱子等物全部盗走,潜逃吉安。1977年至2000年的23年时间里,盗窃犯罪相当猖獗,盗窃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个期间,吉安两级法院共受理盗窃案件7307件,超过了前几十年的总和。
  80年代以后发生的盗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结成团伙行窃作案。吉安市(现吉州区)沿江粮店临时搬运工万春根、吴本文、喻金安等三人结成一伙,趁该店管理制度不严之机,在万春根的主持下,从1986年12月至1989年,作案92次,盗窃面粉136500斤和大米2880斤,销赃获款66000余元。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万春根无期徒刑,吴本文有期徒刑7年,喻金安有期徒刑2年。泰和县以彭用虎为首,纠集丁建生、彭万良、张功明、汪星友等五人结成团伙,从1984年12月至1987年8月,在两年半时间内,先后窜至本县的苏溪乡、马市镇和省内十四个县(市)及湖南等地,采用撬门、扭锁、爬窗、扒车等手段,流窜盗窃作案76起,共盗得赃款和赃物折款12462元、粮票(券)4216斤。破案后,除少量赃物被追缴外,均为五被告人挥霍已尽。据此,泰和县法院以五被告人犯盗窃罪,依法分别作出判决:被告人彭用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丁建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彭万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功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汪星友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流窜人员进行盗窃。1989年3月6日,丰城市河洲乡黄家村男青年黄金国、黄海清和黄建江(已治安处罚)等3人,到万安县涧田乡收购废品,住宿于林永盛家,黄金国发现上陈村陈××家有成品羽绒,曾两次邀黄海清去盗窃,于3月8日晚11时许,黄金国携带菜刀伙同黄建江窜到陈××家,用菜刀割断窗棚,黄金国爬入室内,盗窃羽绒43斤,价值4300元。三黄连夜将赃物藏到林家,并给林30元钱,求林为其保密。销赃后,三黄将赃款分掉用光。案发后,林不但知情不报,而且为三黄通风报信,以逃避制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金国、黄海清各有期徒刑6年;以包庇罪判处林永盛有期徒刑1年。
  (3)盗窃专业化。莲花县荷塘乡路边村胡××家生有五个儿子,取名:天文、炳文、龙文、×文、×文。在1990年其年龄依次为30岁、27岁、20岁,两个小的尚未成年。胡天文在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重操旧业,带领几个弟弟等人,在本县县城、坊楼乡、荷塘乡和湖南茶陵等地,于夜间携带作案工具,大肆进行盗窃活动。人称“盗窃专业户”。经查证:胡天文单独作案19次、伙同他人20次,计39次,盗窃现金和赃物折款19269.56元、粮票280斤。天文获得现金和财物折款16436.42元,追回3884.42元;胡炳文盗窃单独1次,合伙15次,共计16次,价值6026.03元,个人获得2134.46元,追回赃款962.60元;胡龙文伙同他人盗窃10次,价值3867.38元,个人分得1302.17元,案发后畏罪潜逃,又盗窃5次价值444.60元,共计15次,价值4311.98元,个人分得1746.77元,追回赃物价值500元;其老四、老五各参加盗窃1次,数额小,属从犯,没有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10月28日,莲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胡天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胡炳文有期徒刑8年;判处胡龙文有期徒刑9年。永丰县潭头公社卧龙大队邱慈明,1977年因盗窃罪判刑5年,1981年8月从劳改农场释放回家途中,当晚在吉水县白沙公社知青饭店盗窃。1981年9月至1983年2月,邱犯躲藏在欧阳科友家里吃住达10个月之久,并以此为据点,先后流窜兴国贺堂、永丰潭头、罗坊等边沿山区,在光天化日之下,身带作案工具,对单家独屋、五保户和残废军人等家里,采取撬门、扭锁等手段公然作案。更可恶的是,邱还将孤寡老人所得政府救济款和积蓄度晚年的苦命钱,全部窃走,逼得老人生活难以度日。据此,依法判处邱慈明死刑。
  (4)专门盗窃汽车、摩托。1993年12月至1994年3月间,被告人肖得民携带配制的钥匙,邀集、伙同被告人顾振林在江西九江市梨园宾馆门口、体育馆大门外,白鹿宾馆停车场,盗窃作案3起,窃得“桑塔纳”、“蓝鸟”轿车各一辆及“尼桑”农夫车一部,总共价值31.165万元。1994年6月12日晚,顾振林在九江市食品公司门口,盗窃“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6.5万元。肖利民、顾振林盗车后连夜开往广东省增城市吴焕培(在逃)处及江西吉安市李金龙(已免诉)处销赃。肖利民分得赃款2.7万元,顾振林分得赃款5.7万元。1994年1月8日晚,被告人王小珊窜至安福县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三楼,采取踹门入室的手段,在B超室内盗走价值8.2万元日本产SSD—260型B超机一台,先后藏于被告人刘建军家中及深圳市廖云良等处,联系销赃未成。1994年1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小珊在吉安市刘建军家楼下,盗走价值20万元“丰田的士头”车一部。后因公安机关及时堵截,王小珊在安福县城弃车逃跑。1994年1月21日晚,刘建军在江西新余市政府招待所院内,将一辆价值5万元的“丰田”面包车盗走,连夜开往广东增城市。次日上午,刘建军驾车途经赣州地区信丰县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将其人赃俱获。1993年12月,肖利民、顾振林将一辆价值4万元的“桑塔纳”轿车盗至吉安市后,在被告人刘建军及同案犯李金龙的联系、帮助下,以2万元将车销赃给吴焕培,刘建军分得赃款4千元。1993年3月,被告人刘建军在广东增城市又先预付5千元,将被告人肖得民、顾振林盗来的价值16.5万元日本产“蓝鸟”轿车买下,欲日后将车翻新转售。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得民因犯贪污罪被缓刑后,仍不思悔过,反而邀集、伙同被告人顾振林共同盗窃汽车,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严惩。被告人王小珊刑满释放后,不但不痛改前非,反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重大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又拒不认罪,应予严惩。被告人刘建军刑满释放后,仍不认罪守法,反而盗窃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明知是他人盗来的赃物仍积极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销赃罪。依法判决如下:肖得民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顾振林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小珊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不仅盗窃财物,且较多地盗窃耕牛。永丰县法院1982年受理的盗窃耕牛案,比以往任何一年多,全年审结60件刑事案件中,有百分之六十是盗窃耕牛案。盗牛案多的原因,一是耕牛好偷,不需撬门扭锁,不必花多大力气;二是耕牛好销赃,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家家户户需要耕牛耕田;三是市场管理不严,无证也可以买卖;四是有的赌博输了钱,而盗窃耕牛。法院对盗窃耕牛的罪犯,均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吉安县盗窃耕牛犯芦达远,于1982年5月间到李平年家玩,李对芦说:“没牛耕田,你去搞一头牛来卖,再去换回一头牛。”9月芦又来到李家,李又追问:“为什么还不去搞头牛来?”并告诉芦说:“牛搞到我家来,养几个月去卖,得钱平分,保险不会出问题,如果在我家出了事,我负责。”结果芦于9月底盗来一头耕牛牵到李家。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芦达远、李平年2年和1年有期徒刑。
  (6)不仅盗窃活人财产,且盗掘墓葬文物。1988年3月至7月间,吉安县聂华先、聂云先等16人结伙,携带锄头、铁锹等工具,先后窜到梅塘乡的红岭、石境山、橡皮山、岳家岭、花树下村及吉安市兴桥乡泡塘村等地,盗挖坟墓24次,盗得玉手镯、朝珠、水晶帽顶、玉戒指等物,大部分由聂华先掌管。除从聂华先家里追缴的朝珠1套、水晶帽顶1只、玉手镯4只、玉戒指1只、玉石烟嘴1只外,其余的物品均已销赃,共获赃款8000余元。所追缴的物品中,朝珠、水晶帽顶和玉手镯等,经江西省文化厅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属三级文物。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聂华先等16名罪犯,盗窃墓葬文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盗窃罪,特分别判处聂华先等8人9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聂岗先等8人有期徒刑缓刑。
  4.诈骗案件的审判
  对诈骗罪的认定,着重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是否采取欺骗的方法,使受骗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把财物交出来。同时,诈骗财物数额的大小,也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并科以刑罚,只有诈骗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才认为是犯罪。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较大和巨大的起点,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标准:1984年以前,二者的起点分别为150元、1500元;1984年1月以后,二者的起点分别为300元、2000元。1998年11月,江西省将标准调整为:二者之起点分别为2000元、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
  1950年至2000年,共审结诈骗案件934件。其中1950年至1956年没有诈骗案件数字。1957年至1965年共审结诈骗案75件,平均每年10.7件;1966年至1976年共审结诈骗案97件,平均每年9.7件。上述三个时期发生诈骗案件的特点:一是犯罪分子多是单独行动,结伙诈骗的极少。二是在诈骗方式上、手段上,常见的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进行骗取钱财,或者伪造、涂改单据冒领他人财物,或以帮助看管、提拿东西为名,骗走他人财物,还有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等名义相诱惑,骗取财物,等等。三是骗取的财物,数额不是很大。如吉安市罗证章借介绍婚姻骗取财物一案。罗品行较坏,解放前先后结婚五次,解放后旧习未改,不择手段骗取一些青年妇女和在校女学生的相片,冒名是自己的女儿,向有关未婚青年发出许多恋爱信,大肆骗取他人钱财。1953年春,罗将一个名叫告化里的妻子相片,送给现役军人董××,并在信摊上请人捏造了不少恋爱信向董表示爱情,骗得董寄来的棉衣、夹衣、单衣等物。1953年3、4月间,以同样的手段,骗取现役军人黄世平80多元。之后又采取同样手段,骗军人李洪政,由于李要求与女方见面,结果未成。1955年,罗将自己与女学生罗菊媛合照的相片,送给叶有成,连续不断冒名向叶发出恋爱信,先后寄信130多封,骗得叶人民币180多元。1953年3月间,又拿邻居李水秀的照片冒名罗遇仔,写信给李良海求爱,骗得现金20多元,并使李良海与原妻离了婚。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195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70年代后期,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一些人钻改革开放的空子,乘搞活经济之机,大肆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致使诈骗案件连年上升。1977年至1995年共审结诈骗案758件,平均每年33件,大大超过前三个时期的总和。这一时期诈骗案件上升的原因,主要是:(1)由于社会风气不正,关系学盛行,罪犯利用一些人喜欢走后门,拉关系,攀权附势,阿谀奉承,贪占便宜,攻其弱点,使诈骗极易得逞。(2)有的罪犯好逸恶劳,认为行骗简单,是“无本买卖”,单凭一张油嘴便可得利。(3)有的罪犯受利己私欲动机的驱使,利用他人的某种愿望或需要,虚构事实,骗取信任,伺机行骗。90年后期,诈骗案件不仅上升比较大,而且诈骗犯罪的方式,也趋向多样化,除前面所述三个时期诈骗的一些特征外,还具有这样一些新的特征:(1)由主要是对公民生活领域财物的诈骗,发展到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资金产品、原材料的诈骗;(2)由一人或两人诈骗发展到多人共同诈骗、集团诈骗;(3)由主要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作案发展到以单位名义作案;(4)从单纯进行诈骗活动走向几种犯罪活动并发,等等。
  从审理诈骗案件的情况来看,罪犯多采用下列手段进行诈骗:
  (1)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吉安市(现吉州区)蓄电池厂工人肖建铭与社会闲散人员肖岩合伙,于1984年与蓄电池厂签订推销产品,收购废电瓶合同。此事被吉安糖厂开除的工人刘彦南知道后,便立即找到二肖,谎称其在黑龙江省已联系了六十吨废电瓶,骗得二肖的信任,当即与其签订购买废电瓶合同。同年8月20日,刘彦南与肖岩一道,借了蓄电池厂路费1000元,去黑龙江省巴彦县收购废电瓶未成。后来,刘彦南乘肖岩去大庆联系货源之机,于9月19日至24日,在巴彦县冒充肖岩之名,给蓄电池厂厂长李兆祥和肖建铭接连发出三封电报:“速汇电瓶款30000元”。款到后,刘彦南伪造“肖岩”私章,从银行取出现金25000元,携款回吉安市,并用骗来的钱,伙同王定根、邱广江两次窜到福建省连江、泉洲、福州等地,购买走私假东方牌双狮手表391块(价值18000余元),去黑龙江、内蒙古等地出卖。破案后,追回赃款2780元,赃物折款2553元,共计5333元。余款挥霍殆尽。原吉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主犯刘彦南有期徒刑11年。
  (2)以代购紧俏商品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遂川县珠田乡周义权,从1978年至1983年,以代买紧俏商品、冒充采购员等手段,先后在南昌、吉安、湖南茶陵,以及本县泉江、瑶厦、珠田等地,向胡××、陈××、赖××等16人,行骗28次,骗取现金2391元,以及尼龙袜50双、自行车1辆、上海牌手表1块和其它衣物等,共计诈骗现金和骗物折款2640元。其所骗取的财物,除自行车被没收外,其余钱物均挥霍而尽。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义权长期流窜作案,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特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3)以“公司”、“批发部”等经济组织名义,进行诈骗活动。1991年8月12日,罪犯郑德武从湖南来到永新县里田镇经济区供销社,冒充其是湖南省衡阳市花桥驻茶陵县批发部负责人,同该社皮箱厂业务员陈××联系洽谈购买皮箱业务。郑德武采取隐瞒事实,说假话等欺骗手段,同皮箱厂签订一份10360元购买皮箱合同,并称:“货到茶陵后验收付款”。郑在合同上加盖刘××在茶陵开设的“建材商行”的印章。事后,又到里田邮电所电告茶陵县刘××:“13号发货,请准备货款”。8月13日上午11时许,该厂业务员陈××随同郑德武将皮箱(28寸、30寸皮箱各152只,金额10488元),运到湖南省茶陵县建材商行后,由刘××安排,将货卸在一亲戚家。在吃中饭时,郑德武暗示刘××离开饭店,又秘密地将全部货物转移。货主得知皮箱下落不明,当即报案追回。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德武采用“批发部”“建材商行”的欺骗手段,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4)利用兑换假钞,进行诈骗活动。1994年5月29日,兴国县方太乡青年温积荣、侯礼周两人,窜到永丰县龙冈镇,通过他人认识该镇龙云村陈××。温、侯两人花言巧语,谎称有假人民币兑换,可用7000元真币换40000元假币,从中可发一笔大财。陈听后信以为真。6月4日,陈邀上杨某,两人携带5000元现金,来到上固圩与温、侯会面。温、侯见鱼儿上钩,心中窃喜,当面点清后,将现金放入自己住宿客房一张桌子的抽屉里。之后,由温带着杨出去买锁,温乘机把刚买的锁与事先准备的锁进行调换后,回到客房将锁交给侯,由侯锁好抽屉将钥匙交给陈。接着,温带着陈佯装去取假币,侯和杨留守在客房里。侯以解小便为借口,到外面转了一圈返回,拿出配制的钥匙欺骗杨,说“你的伙伴已拿到假币,他把钥匙交给我,要我来拿钱。”说完,打开抽屉,取出5000元就走。杨觉察到情况不对便随后跟去,侯见状急跑,杨猛追,侯跑到一打石场处慌不择路,跳入河里企图逃窜,结果溺水身亡。5000元赃款全部被水冲散,当地群众只捡起2620元。温在途中听说出了事,当即投案自首,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5)谎报涉枪,诈骗公安。永丰县恩江镇被告人王绍发因无业手头无钱开支,便萌发了私制手枪去公安机关报假案,骗取好处费的歹念。1999年11月初,王绍发到市场上买来钢管、螺丝、钻头等材料,从9日至13日粗加工后,组装成了一支自制手枪。13日上午,王绍发跑到本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谎称,有重要情况报告。拿出自制的手枪说:“这枪是乐安县罗陂乡陈未生今天上午8时在桥南岭上发给我用的,在场的还有李××、陈××、吴××等人,他们同样领到了枪支,准备15号在宁波集中”。并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破获这起“涉枪”案。同时提出要公安机关给他2000元好处费。公安机关听后,即付给王绍发2000元现金,并交待王在此等候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在公安人员去请示领导时,王细发即偷偷地溜走了,当晚乘车到南昌,把骗取的2000元挥霍一空。直到1999年11月22日,王细发才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追缴赃款17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绍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骗取公安机关20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处罚。法院依法判处王细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6)伪造单据,诈骗公款。吉安县赣江柴油机厂临时工李小峰,因承包该厂知青商店亏损而起诈骗邪念。1990年7月间,李小峰趁该厂收购废铁之机,向县物资局索要了空白物资分拨单3张,同年10月又在该厂材料仓库偷取空白材料验收单4份,伪造销售给该厂废铁48.8吨,骗取赃款27980元,其中李领取现金8037元,抵消知青商店亏损款19942元。案发后,李退出赃款12082元。吉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小峰有期徒刑6年。
  5.投机倒把案件的审判
  50年代前期,吉安两级法院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紧密配合“三反”和“五反”运动,有力地打击了投机倒把的犯罪活动。1957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和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不断壮大,以及高度的计划商品经济,投机倒把案件大有下降,连三年自然灾害带来的困难时期,投机倒把案件也发生不多。中级法院于1962年2月间,调阅了全区1961年所审结的投机倒把案件79件,共有被告人87名。检查结果,在这87名被告人中,有地、富、反、坏和刑满释放分子26名,占被告人总数的29.8%;原来一向投机倒把的奸商、二贩子24名,占27.8名;基层干部、职工21名,占24.1%;农民16名,占18.3%。永丰县坏分子罗斌,于1961年,利用盗窃盖有湖南省茶陵县高陇人民公社公章的空白纸,伪造证件,冒充干部外出采购,在广州一带套购平价五金机械零件,从中牟取暴利2100余元。被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吉水县金国汗,早在民国时期,就在金滩圩开设“金生和”金银店,解放后,从1950年9月起,金与夏自新、曾发绅等人伪造银洋,破坏国家金融政策,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回家后,1961年乘农村自由市场开放之机,在吉安市银贩子金××处购买黄金6两2钱7分5厘,加工制成金耳环、金戒指转卖,从中获利3715.5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66年至1976年,即“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路线影响下,大割“资本主义尾巴”,限制、打击、取消多种经济成分,禁止搞多种经营,国家对粮、棉、油等主要物资,全部实行统购统销,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集体企业的职工被下放到农村,致使农贸市场关闭,农副产品无法上市,市场物资匮乏,城乡经济萧条,人民群众生活处于艰难困苦的境地。这个期间,投机倒把案件很少发生。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国家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城乡个体工商业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取消了那些不利于经济繁荣、有害于国计民生的政策禁令,放宽了政策界限,发展了私营经济,开放了自由市场,搞活了流通,致使投机倒把案件呈现大幅度下降的趋势。永丰县吴有进,于1981年4月至1982年10月伙同他人,先后在石马横溪、陶唐缠江河下等地,贩卖木材13次(未遂3次),贩卖杉桐1053根,计37.818立方米,铺板252副,运往清江、丰城县等地进行销售,共获暴利5720.60元,吴犯得款1791.60元。永丰县法院依法判处吴有进有期徒刑3年。
  6.偷税、抗税案件的审判
  解放初期,各地妨害税收管理的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一些资本家和工商业者,藐视国家税收法规,违反税收管理制度,采用欺骗、隐瞒等方法,偷漏税款,有的甚至抗税不交。当时常见的手段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和记账凭证;少报、隐瞒应纳税的项目、销货收入和经营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账户;少报营业额,多开工资;虚列开支,多报消耗,私运私销;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执行税法规定手续,不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等等。针对这种状况,吉安两级法院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围绕“三反”“五反”运动的深入开展,及时打击了偷税、抗税的犯罪活动。在审判中,对一贯偷税、抗税,屡教不改者,或偷税、抗税数额较大、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则给以从严惩处。对一般违反税收法规、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者,则给以从轻处罚。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一直到70年代后期,偷税、抗税案件大有减少,大多数年份没有发生过一件。
  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扩大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偷税、抗税的犯罪行为又时有发生,且渐趋严重。一些个体工商户缺乏法制观念,不尽纳税义务,认为偷税、抗税不是违法行为,即使被判刑也不算丢脸。有些单位为了满足小单位的局部利益,大肆进行偷税活动,特别是一些企业单位在资金运用上,不记明账,另立黑账,账外设账,转移、偷逃资金,账外经营、账账不符。个别企业的领导竟然指使、怂恿下属偷税,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此,吉安两级法院配合税务部门,在深入开展“严打”和专项斗争的同时,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查清偷税、抗税的情况,严厉打击偷税、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处理这类违法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少数行政机关以罚代法,讲求所谓的经济效益,致使一些偷税犯罪分子屡次逃脱法律的制裁,客观上助长了偷税、抗税犯罪分子的气焰。少数人为了偷税抗税,竟公然围攻、辱骂、殴打税收征管人员。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税收人员的人身安全,吉安两级法院对偷税、抗税、殴打、伤害税务人员的犯罪分子,都及时、严肃地进行查处,依法给予惩办。1993年,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抗税案。一起是1993年6月20日,七琴乡洪家村洪春辉家宰杀一头猪,到农贸市场出售,当税务干部向其收取屠宰税(4元)时,洪拒绝缴纳,并用屠刀追赶税务员。另一起是,溧江乡皮家村个体工商户皮六根,从1992年1月至1993年6月长达18个月时间,拒不缴纳税款102元。1993年7月12日,税务部门对其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皮六根于当晚9时,纠集10余人,围攻税务所达2小时之久,并打烂门窗玻璃。法院审理认为,洪春辉、皮六根采取持刀追赶、威胁、辱骂、围攻税务人员等手段,拒不交纳税款,情节严重,已构成抗税罪,判处洪春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元;判处皮六根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在审理偷税、抗税案件中,特别注意分清是故意实施偷税、抗税,还是过失漏税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偷税、抗税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由税务部门处理。
  四、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审判
  新中国一成立,党和人民政府即着手废除旧婚姻、家庭制度。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1951年至1952年,妨害婚姻、家庭罪,包括妨害婚姻自由、买卖婚姻、贩卖人口、重婚、其它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不包括虐待、遗弃犯罪。1953年,妨害婚姻、家庭犯罪,则被归入“杀害妇女及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包括:虐杀、虐待妇女、干涉婚姻自由、强奸、重婚、妨害军人婚姻、通奸、逼迫妇女自杀、堕胎杀婴、其它婚姻问题之犯罪。1954年至1955年,虐杀、虐待、妨害军人婚姻罪,又不包括在妨害婚姻罪之中。1956年至1958年,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统称为“妨害婚姻、家庭罪”。1959年,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被称为“破坏婚姻、家庭罪”。60年代至70年代,妨害婚姻、家庭的各种犯罪,统称为“妨害婚姻、家庭罪”,但不包括破坏军婚、重婚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婚姻的犯罪,包括暴力干涉婚姻罪、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罪;妨害家庭的犯罪,包括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50年代,各地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活动比较严重。案犯多为农民、地主、富农分子、敌、伪、军、警、政人员。此间妨害婚姻、家庭案件较多的原因是:尽管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被废除,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有所提高,但因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被废除的时间还不长,旧的封建残余还没有清除,多数妇女还不敢大胆追求男女平等,不敢大胆追求婚姻自由,也不知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少妇女甚至还认为受丈夫、家长的支配,是天经地义的。所以,妨害婚姻、家庭犯罪的现象普遍存在。
  60、70年代,各地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大幅度下降,主要原因是:经过多次深入贯彻《婚姻法》和各项政治活动,妇女的政治地位和思想觉悟得到不断提高;随着人民群众生活的普遍改善,妇女的经济地位也已不断提高;妇女广泛参与社会活动,较好地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建立了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并且这种制度还在不断完善。
  80年代,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案件有所上升,尤其在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此类案件更是大幅度上升。1980年至2000年,共审理妨害婚姻、家庭案件2010件,比60、70年代上升一倍多。2000年,吉安中级法院由于加强了对妨害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做出了优异成绩,被评为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先进集体,省委书记舒惠国亲自颁发了奖牌。
  1.虐待案件的审判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严禁虐杀、虐待妇女、儿童、老人。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主要看他(她)们一贯相处关系,分清是一贯还是偶然、受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情节不严重或一时之气,相互殴打而受伤,经过批评教育,分清责任提高认识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尽量做好工作,责令过错一方作出检讨、赔礼道歉,重新恢复、改善家庭关系;对一贯重男轻女、漠视妇女及子女、老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利用抚养赡养关系进行严重虐待,精神上给予折磨,生活上不给保障,致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或屡教不改,社会影响很坏的,则以虐待罪处刑。在量刑上分清情节轻重,贯彻“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原则,一般判处短期徒刑或拘役;对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因虐待致人病残或自杀死亡的,则从重论处。
  50年代前期,由于封建婚姻的遗毒,造成家庭、婚姻关系的紧张,致使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现象,比较严重。1957年到1965年,虐杀、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常有发生,以1958年至1962年发生较多,尤以农村最为突出。被虐待的人,多系老弱病残、生理不健康者。1966年至1976年,主要是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借“打、砸、抢”盛行之势,较多地发生虐杀、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现象。1977年以后,虐杀、虐待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吉安两级法院从审理虐待案件中,分析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家婆虐待媳妇,尤其以虐待童养媳更为突出。如泰和县肖珠莲虐待媳妇一案。肖犯系有名的恶家婆,号称“母老虎”,长期以来不择手段虐待童养媳游文英,使游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1950年农历6月被告借故打骂游文英后,又唆使其子将游打成重伤,致使游第三天自尽死亡。法院认为,肖犯长期凌辱虐待媳妇,解放后仍不思改悔,深为群众痛恨,依法受到严惩。
  (2)媳妇虐待家婆。无论城市或农村,在家庭内部,婆媳之间的关系,一般相处得不好,主要还是媳妇虐待家婆占多数。峡江县妇女周淡云,一贯虐待婆母不给她吃饱穿暖,使老人常到外面捡苦楝、田螺以及瓜果充饥,有时老人捡来的稻穗用石头脱壳后,在外面弄吃了,周淡云又诬说是老人偷了家里的粮食和钱,经常挨骂受气。寒冬腊月只给老人穿一件绒衣、一件夹衣两件单衣,睡的被子破烂不堪。1964年7月老人向儿子提出做一条裤子,周又进行阻挠。特别严重的是经常咒骂、殴打老人,打了还不准老人哭。老人不堪种种非人的虐待,先后两次寻死,1964年7月14日被殴打后,自缢在一凉亭内。法院于1964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判处周淡云有期徒刑。
  (3)夫妻共同商量虐待老母亲。时年32岁的木工刘立允,自1965年与陈秋娇结婚后,两夫妻经常虐待毒打刘之母亲周元秀(年龄65岁)。1969年3月,刘家弄了米果,分别送给邻居,故意不给其母,周在一气之下将刘家还未蒸的米果倒在地上,刘立允闻讯即从木业社持斧头赶回追打,经人劝阻未遂。中午,周持菜刀要去打坏刘的东西,刘将周推翻在地,并在夺菜刀时折断周的一只右手指。1972年,刘立允不仅不执行每年给周40元生活费的协议,而且以要回分家时分给他的一间住房为由,硬逼其老母周元秀搬走。周在气愤之下,于1972年4月16日上午,在房内先用菜刀往自己头部连砍十余刀,然后悬梁自缢而死。对此,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立允有期徒刑。
  2.重婚案件的审判
  新中国一成立,人民政府根除了重婚纳妾的陋习,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禁任何男人重婚纳妾。为了正确处理重婚犯罪,中央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0月制订《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原则》中规定:对《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不积极干涉,对重婚者不予科刑。对《婚姻法》施行后的重婚,则要处罚,但情节轻微的,可给予批评教育。50年代,吉安各地的重婚犯罪案件,基本上没有发生。60年代以后略有发生。此类案件犯罪主体中,以妇女居多。有的是为了骗财而外出与人重婚;有的是不愿参加农业劳动而离家出走与人重婚;有的是家庭不和而外出与人重婚;也有个别人法制观念薄弱,对婚姻自由有错误理解,认为想结就结,想离就离,无所拘束,胡作非为。审理此类案件,法院注意划清非法同居与重婚的界限,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根据不同案情、不同情节,分别作出处理。对在家庭中受虐待或夫妻感情不和而外出,隐瞒身份另与他人同居或登记结婚,经对方找回,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外出与人重婚两边都生有子女,则从实际出发,如时间不长,经批评教育,尽量动员违法一方返回原籍,恢复原婚姻关系;如时间较长,后婚一方生有子女,且感情深厚,则尽量做好原婚一方工作,协商办理离婚手续;如系出于明知故犯,出于骗取财物,且又屡教不改,则以重婚罪论处。乐安县青年妇女张秀英,1954年10月自愿与王×保结婚,婚后其喜新厌旧,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王×保被迫同意与之离婚。离婚后张秀英到处流浪。在乐安县与廖×生登记结婚,结婚不久隐瞒事实,先后与丁×华、李×螺登记结婚,婚后外逃,又先后与杨×仔、黄×、杨×禄、黄×椿、谢×桂等人非法同居,和黄×椿同居时生育一女。1960年5月,张秀英流入永丰县,又与廖×松登记结婚。同年11月流入峡江县江背公社,改名陈招仔,又与杨×站登记结婚,并已怀孕。经廖×松告发,峡江县法院于1961年11月进行审理,认定张秀英犯流氓、重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80年代以后,直到2000年,重婚案件大幅度上升。其主要原因是:(1)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婚姻、价值观念受到冲击,发生了一些带根本性的变化;(2)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很好确立,政治思想工作未能跟上步伐,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不断渗透进来,把人们的思想搞乱了;(3)一些人经商赚了钱,便滋长了腐化享乐的思想,一味追求西方的“性解放”,干起了重婚纳妾的罪恶勾当;(4)少数女性物欲膨胀,经不起金钱的诱惑,甘愿投身于“老板”、“能人”手下,甚至有的妙龄女郎甘愿做“老板”的小太太。
  80年代后,重婚犯罪的特点主要有:
  (1)男方喜新厌旧,造成重婚。永新县肖如亮于1974年农历5月8日与周新兰结婚,婚后感情正常,并生有二男一女。两人共同新建房屋一栋。1980年肖如亮在原杨桥公社任保管员期间,与在公社制冰厂做临时工的胡斌莲结识后,勾搭成奸,并发展到在公社公开同居,致使胡斌莲怀孕。尔后,肖、胡两人又以夫妻名义到安福、吉安等地引产并同吃同住。并且还到南昌等地游玩。此间,胡不顾社会影响和家庭的反对,仍与肖如亮来往频繁。肖如亮为了达到与胡斌莲结婚之目的,经常借故打骂其妻,同时把家里的粮食卖掉,将生活用品如碗、锅、灶、床等东西打烂,把棉被、耕牛卖掉,致使周新兰生活无餐具、劳动无工具。特别严重的是,肖如亮为了逼走其妻,竟发展到放火烧自己的新屋,幸被附近劳动的群众及时扑灭。肖如亮、胡斌莲分别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
  (2)女方嫌贫爱富,以致造成重婚。永新县刘三媛于1981年农历3月19日与尹桃仔结婚,婚后感情正常,并于1982年农历2月生一女孩。由于刘三媛贪富厌穷,自1982年秋开始,因丈夫尹桃仔患坐骨神经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从此她对丈夫开始厌恶,萌发了“我要外出另找对象”的念头。1983年农历3月9日晚,刘三媛由当地尹友俚、尚端英带领,连夜乘坐火车,前往清江县洲上公社滩下大队以欺骗的手段,与当地青年雷世良再婚,并从雷家索取现金1000元(已付500元)。事情发生后,其夫曾亲自前往该地寻找,并要求刘返回,刘拒不答应。永新县法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处刘三媛有期徒刑2年。
  (3)先通奸,后同居,结果造成重婚。永丰县宁进文于1963年与张罗秀结婚,1985年6月,宁进文在上溪摆摊经商时,与吴六娇(夫已亡)勾搭成奸,从当年9月起,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司法机关和当地政府曾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宁不思悔改,坚持与吴共同生活,于1986年11月生下一男孩。永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4)公然与亲属和学生重婚。泰和县温峻峰与妻妹宋贵莲勾搭成奸,曾生下一男孩,经政府批评教育,温、宋仍不思改,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达一年半之久,再次生下第二胎。泰和县李本治,系小学教师且有三女二男,在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竟公然与另一未婚女青年(系师生关系)办理婚姻手续,同居生活。泰和县法院均分别判处温俊峰、李本治2年和3年有期徒刑。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的审判
  解放以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布废除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实行婚姻自由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无论男性或女性,均享有结婚、离婚、复婚自由的权利。但一些做父母的,由于受封建思想毒素的影响较深,对子女的婚姻总是横加干涉。所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常有发生,以50年代初期较为严重。1953年,在全区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吉安两级法院抓住这一大好机遇,选择典型案例,到发案地进行公开审判。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当众定罪判处,给群众教育深刻,在社会上震动很大。吉水县双村乡茶陂村刘黄英自丈夫去世后,与黄家边村黄九生恋爱。1950年2月,被桐木村邓芳庆强行抬到家中,勒逼成婚。刘在暴力的压迫下难以忍受,多次逃走,都被捉回,而遭受悬吊毒打。1950年6月5日,邓芳庆得知女方去黄家边村,追到该村屋背山脚下,将刘黄英活活溺死在山脚下的小池里,后邓芳庆被依法判处死刑。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乃至70年代,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案件,均很少发生。80年代以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现象,又有重新抬头之势。
  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
  (1)包办买卖婚姻发生的案件较多。主要有三种:一是有些父母视女儿为“摇钱树”,借婚索取钱财,对男方进行敲诈,若男方不能满足其要求,就撕破脸皮悔婚,逼女儿另找新欢;二是有些父母把女儿当作商品,高价出卖给他人为妻,若女儿不从,则打骂捆绑,逼迫女儿就范;三是有的父母为追求门当户对,高攀权势而包办子女婚姻,也有粗暴干涉子女离婚或复婚的现象。原吉安市人民法院1960年审结的39件离婚案中,属包办强迫婚姻的就有24件,占审结数25.8%。吉安市河东公社大路大队女青年王××,1959年未到婚龄,父母就强迫她与肖××结婚,王不同意,可她的父母认为有违父命,有辱门第,自作主张,强迫女儿上轿,由于没有夫妻感情,拒绝夫妻同房,最终还是解除了婚约关系。吉水县文峰镇文峰大队解正英14岁时,由父母包办与井头村王广结婚。婚后,女方一贯受虐待。1952年1月,解正英到法院起诉离婚,返回时在途中惨遭王广毒打负伤。法院依法对王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准予离婚。
  (2)原夫干涉女方与他人结婚,或将已离婚的原妻一嫁再嫁,从中索取钱财。永丰县陶唐乡吴克睦与原妻黄九仔,因双方感情不合,于1957年3月间向四区区公所申请离婚,离婚后与同村吴子林结婚,吴克睦竟从中索取银洋27元(原议32元),还继续向林追缴所欠之款,因林无钱偿付,故诉讼到法院,请依法处理。永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借婚姻索取钱财,干涉女方与他人结婚,违犯婚姻条例,为了严肃法纪,教育他人,特判处吴克睦劳役1个月,并将所得银洋27元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3)利用职权,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公开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峡江县新江乡果井村农民孔××之童养媳刘×香,因不同意与孔××结婚,而要求与本村相好的青年孔××结婚,遭到乡长孔庚文和调解委员会主任孔炳仔干涉,二人除在大会上点名批判外,并以通奸治罪相威胁,造成两青年内心恐惧,一天晚上双双悬梁自缢而死。案发后,其亲属告到法院,法院于1955年11月,以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孔庚文有期徒刑4年,对从犯孔炳仔予以警告。
  4.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审判
  中国人民解放军肩负着巩固国防、防御侵略、守卫国土之重任。军人的婚姻应依法受到保护。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严惩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分子,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50年代初期,党和国家颁布了许多保护军人婚姻的法律、政策,社会各界都重视、关心军人的婚姻,司法机关对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行为处理从严。所以,这个期间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发生较少。
  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前期,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案件发生较多。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给社会和国防建设带来严重危害。有的军人因妻子被奸怀孕异常气愤,要请假回家找奸夫报复;有的军人怕妻子被人奸淫,不安心服役,要求提前复员回乡。为了惩治罪犯,教育群众,稳定军心,吉安两级法院及时认真审理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1958年至1962年6月,共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75件,共有被告80名,其中判刑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8名,占被告总数的10%;判刑1至3年的36名,占45%;判刑4至5年的13名,占16.2%;判刑6至7年的3名,占3.7%;判刑8至10年的4名,占5%;判刑10年以上的1名,占1.3%;作其它处理的15名,占18.8%。在这80名被告中,分别处理的情况是:(1)干部、党、团员与军人之妻通奸的有18名,占22.5%。这些人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层领导与军人之妻通奸。这大部分是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生产队长,甚至公社党委书记,商店经理。他们为达到个人卑鄙目的,以介绍军人配偶参加工作,加入党、团组织,或把军人配偶调在一起工作,帮助学习,共同研讨问题为名,经常接近军人配偶,从吃喝玩乐,说下流话,进而调戏发生奸情;个别的甚至趁机关无人之机,进行强奸。军人配偶因怕借故挨整,怕开除工作,怕受打击报复,怕失体面,也就只好顺从,与之发生性关系。吉安县大冲公社党委书记郭福生,把军人刘水生之妻陈七姑调往学江大队一起工作,从吃喝玩乐、谈情说爱起,到调戏陈搞两性关系。事被揭发后,陈被调往别处工作,郭还继续与她往来,并对自己
  的爱人提出离婚。据此,依法判处郭有期徒刑2年。另一方面是基层一般干部、党、团
  员,利用工作上经常接触的关系,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这大部分是会计、出纳和保管员等,而军人配偶也是妇女主任、队长、团员。他们同军人配偶在一起工作,有的是开玩笑,或者多给些方便,有的则是贪污公款购买物品赠送,或者送钱送食物,以引诱军人配偶接近,进而调戏,发生奸情。永丰县石马公社龙坊大队李九皇,自1958年担任大队出纳以来,曾与两名妇女通奸,同时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贪污、挪用公款781元。1961年农历正月间,多次调戏军人罗金生之妻万金秀,遭到万的拒绝,后因夜晚到公社开团员会,两人同路来回,李又乘机进行调戏,并给以金钱引诱万与他发生两性关系,军人提出控告,部队也来信要求处理,于1962年4月判处李犯有期徒刑4年。(2)冒充共产党员、革命干部,诱奸军人之妻的1名,占被告人数的1.3%。原吉安市罗会金是有妇之夫,1958年从部队转业后,于1960年7月乘军人肖训晴之妻朱冬娇,到南昌探亲路过吉安之机,便冒充公安干部、共产党员找朱谈话,并陪着朱看电影,到郊外游玩,引诱朱与之发生奸情,并写信给军人表示要同朱结婚,引起军人肖训晴极端愤怒,提出控告和离婚。为此,判处罗有期徒刑5年。(3)借售货、制家具和看病施药之机,诱奸军人之妻的5名,占被告人数总数的6.2%。这些人有的趁军人之妻去商店买东西时,假托情义相投,人面熟悉,特别加以优待,要买工艺品就给上等货,要买副食品就多称重量,甚至卖一件赠送一件;有的医生在军人配偶请他看病时,借机抚摸奶房,或者故意选定休息时间,要她去医务所复诊而进行调戏;或者当军人配偶住院时假献殷勤,热情关照;有的则是去军人家里做工时,制家具不要报酬,并且以解决困难为名,送钱送物给军人配偶,以达到诱奸目的。新干县曾金山,自1960年调在潭丘公社大塘大队商店供应点当营业员后,采取涂改账目,抬高价格等手段,贪污公款和食物(合计89元),送给军人之妻郭根祥,从而勾引郭发生了两性关系。曾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4)一般群众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50名,占被告人总数的62.5%。他们都是从开玩笑、说下流话开始,请女方做鞋,听说女方没钱花,又主动送钱给女方用,或者平常打打闹闹,抚摸胸部和下部而发生性行为。永丰县荇田公社杨春林,曾当过国民党乡丁和治安兵4个月,从1947年至1960年止,先后与10名妇女通奸,1961年6月的一天夜晚,又与军人杨春太之妻吴明娇调情,摸乳房而发生奸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地、富分子奸污军人配偶的6名,占被告人总数的7.5%。这些人淫乱成性,恶习未改,有的是以金钱引诱,有的是通过过去的老关系同女方接近,用花言巧语软化女方而达成奸淫目的。对这类案件,除罪行特别轻微判处管制外,一般都根据情节轻重,判处2至5年有期徒刑。1963年上半年,吉安中院审结37件破坏军婚案件,共有41名被告,其中:脱产干部6名,占被告总数的14.7%;大队支部书记、生产队长、会计等基层干部18名,占43.9%;中小学教师4名,占9.7%;医生1名,占2.4%;店员1名,占2.4%;地主家庭子弟3名,占7.3%;基本群众8名,占18.6%。上列被告中,有党员10名,团员8名。这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关系、家庭团结和家庭生活,给征兵工作造成不良的影响,引起了群众的公愤。在这37件破坏军人案件中,有10名军属怀孕(2名堕胎已遂,8名生了小孩),有1名军属因奸自杀,有2名军属非法与人结婚(其中1名是军人的未婚妻)。问题揭发后,造成军人离婚的2名,解除婚约的1名,坚决要求离婚的4名。浒坑钨矿干部彭凤歧1962年9月起,调戏军属陈明戴与之通奸,以后还暗中通信,结果被彭的爱人抓到,在群众中宣扬出去,军属陈明戴羞愧万分,两次自杀遇救,第三次自杀身亡。永新县综合垦殖场官山分场生产队长贺香武,1962年10月起,调戏军属吴金媛(该场工人),多次发生性关系。1963年吴因奸怀孕后,贺为了逃避罪责,私自请人用草药替吴堕胎。吴服药后,胎儿堕下,但十余天流血不止,生命垂危,经场部领导发觉后,将吴送去医院治疗十多天,才脱险出院。
  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案件,仍然发生不少,有些年份还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人乘“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之机,大肆进行奸污军人之妻的罪恶活动。这一期间所审结的破坏军婚案件,概括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下列几种:
  (1)利用小恩小惠、金钱物资引诱,勾引军人之妻成奸。永丰县潭头公社商店出纳曾宪汉,自1970年8月至1972年8月,以贪污的金钱和物资引诱,多次奸污现役军人之妻刘长娇、张四秀和军人未婚妻吴六英、叶义秀,致使叶与军人退婚。另外,从1970年至1972年,曾还采取拥抱、接吻、剥掉裤子、摸阴部等下流手段,奸污妇女5名(未遂),调戏妇女2名。罪行揭发后,态度极不老实,不仅写信以自杀威胁组织,而且于1972年8月10日伪造介绍信42张,偷盖公章,畏罪潜逃南昌等地。抓获归案后,依法给予制裁。永丰县某大队干部姚远隆,见军人之妻刘九莲向其借钱治病,便乘机调戏奸污,致刘怀孕。公社发觉给予处分后,姚仍继续与刘通奸。法院依法判处姚远隆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万安县某生产队长江兴和,见军属林桃凤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便假献殷勤,主动帮助林家做事,进行调戏奸污。经公社发觉教育后,仍不悔改,继续通奸。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挑拨军属与军人的关系,非法与军属结婚。泰和县小学教员李翰明,1962年多次对军人未婚妻胡金凤说:“他在部队当兵有什么好处,将来回到家里还不是一个农民,我是小学教员,不论地位和经济条件都比他好,你不如跟我结婚”。胡在这种挑拨下思想动摇,终于与李非法结婚。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3)利用职权,胁迫军人之妻与其通奸。吉安县敖城公社党委书记彭科先,利用职权,威胁军人之妻黄香妹,与他多次通奸,致黄怀孕。事被揭发后,仍不悔改,一面写假检讨欺骗组织,一面又与黄秘密通信,表示不管过刀山,下火坑,拿油煎,也要达到与黄共同生活的目的。对此,依法判处彭有期徒刑2年。
  (4)个别军人之妻道德败坏,不珍惜军属荣誉,主动与男人通奸。遂川县军人之妻雷欢娇,先后主动与4个男人通奸,共索取奸夫人民币390元及棉布、布票等物。法院曾先后惩办奸夫3名,雷仍不悔改,继续与人通奸,在军人的要求下,依法判处雷犯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准予离婚。遂川县某军属刘桂招,1962年向钟文钦借款4元,后来钟两次向其要还借款,刘不但有钱不还,反而调戏钟说:“还另外一种东西给你”,结果与钟通奸。
  80年代、90年代以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很少发生。其主要原因是:
  (1)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重申了特别保护军人婚姻的精神。
  (2)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男女的法定婚龄分别为22周岁、20周岁,比1955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均有所提高。并且,国家还提倡晚婚、鼓励晚婚、奖励晚婚。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参军年龄为18至22周岁,义务兵服役期限最长4年,比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的参军年龄和服役期限,均有所缩短。所以,八十年代以后服兵役的,多为未婚青年,绝大多数服役期满,尚不到法定婚龄。
  (3)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探亲假;军人配偶也可随时去部队探亲,加之海陆空交通越来越发达,往来都很方便,这就大大减少了破坏军婚案件的发生。
  (4)全社会经常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军人家庭的困难能得到及时解决,大多数军人的妻子懂得自珍、自重、自强、自爱,珍惜荣誉。
  五、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案件审判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现象。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案件,主要是指对参加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施以毒打、强奸、逼婚、诱婚行为的一种犯罪。1968年,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发表“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指示后,广大城镇中的知识青年被分期分批下放到农村、山区、农场等条件较差的地方,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进行劳动锻炼。大批知识青年被下放到农村以后,面临着生活艰苦、困难重重的景况,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利用知识青年生活困难,思念亲人,希望通过安排工作回城的心理状态,对知识青年进行打击、迫害和奸淫。吉安两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地委有关指示,及时审理了一批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案件。共受理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案件90件,其中强奸9件,奸污60件,逼婚2件,因婚姻杀害女知识青年1件,吊、打知识青年15件,打死知识青年2件,教唆知识青年犯罪1件。判处人犯91名,其中出身地主、富农、资本家家庭的8名,出身贫下中农和工人家庭的69名,出身其它家庭的14名。在这些犯罪分子中,有反、坏分子5名,占5.5%;知青办专职干部和带班干部12名,占13.2%;脱产干部16名,占15.5%;大队和生产队干部18名,占19.7%;工人、农民40名,占44%。处理结果是,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各1名,判处有期徒刑的36名,受行政处分的37名,免予处分的16名。
  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案件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阶级敌人插手破坏。泰和县富农分子李明波,一方面在群众中散布什么“好人不下放,下放无好人”的谬论,极力制造混乱,破坏上山下乡安置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又煽动知识青年反对上山下乡,反对劳动锻炼,在知识青年和贫下中农之间挑拨离间,闹起很多矛盾。该县历史反革命分子朱赣生,常对知识青年说:“世上就是种田的人苦,一天累到晚,只有几角钱”,要知识青年“穷则思变”“去偷去抢”。结果有12个知识青年的口粮被朱犯骗走,有4个知识青年在朱犯的教唆下,走上了盗窃抢劫的犯罪道路。
  (2)带队干部品质恶劣。峡江县带班干部王畅中,抓住一个女知识青年家庭出身不好,但又不安心农村,想进工厂的念头,便以“我尽可能帮助你进工厂”为诱饵,使女方受骗上当,被奸怀孕。万安县潞田公社知青办干部甘柏龄,利用职权,采取威吓、逼迫等手段,将一个女知识青年强行奸污多次。万安县温大榔等罪犯,仅仅为着几只鸡的小事,随意抓人,私设公堂,大搞刑讯逼供,活活将一个知识青年打死。对这两起案件,均依法给予了严惩。
  (3)流氓奸污案件居多。在90件破坏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案件中,有71起属强奸和奸污女知识青年。吉安市(现吉州区)流氓集团首犯王勇,不仅自己奸污3名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而且还向一些男知识青年灌输什么“人生在世,多搞几个女性是幸福的,人在花上死,做鬼也风流”等资产阶级毒素,引诱5名知识青年倒流城市,参加流氓集团,聚众斗殴、盗窃、奸污、轮奸女知识青年。特依法判处王犯死刑。
  (4)利用小恩小惠奸污女知青。劳改释放犯胡惠吉,系峡江县巴邱公社洲上大队综合厂缝衣工,1970年8月该厂调进1名下乡女知识青年学习缝衣,胡犯利用师徒关系,施小惠,送东西,投其所好,顺其所意,骗取女方的好感,结果被胡多次玩弄奸淫,造成女方怀孕流产。罪行被揭发后,又极力阻止女方控告,企图逃脱罪责。依法判处胡惠吉无期徒刑。
  (5)少数知青倒流回城干坏事。上山下乡女流氓李惠珍和龚金香,利用色情勾引,玩弄男性,先后与40多名上山下乡男知识青年和社会青年,乱搞两性关系,并且还向女知识青年鼓吹“人生在世,就是为了吃喝玩乐,我带你们到外面见识见识,跟男的玩玩,女的又不会丢掉什么”等资产阶级人生哲学,把一些女知识青年带上邪路,倒流城市进行流氓活动,严重地破坏了社会治安。对李、龚二犯也依法给予了惩处。
  六、少年犯罪案件审判
  少年犯罪,是全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共同关心的大问题。少年犯是指作案时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教结合、寓教于审”的政策,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努力使失足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以矫治,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少年犯罪案件,在50至60年代,均较少发生。70年代后期,出现过一次少年犯罪的高峰期,一些在校中学生和待业青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目无法纪,扰乱社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压力。80年代前期,少年犯罪的势头有所减缓,特别是1983年“严打”斗争以后,随着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一度明显下降的趋势,少年犯罪也大有减少。但从1987年起,少年犯罪又开始回升,之后,呈现连年增长的态势。尤其进入90年代以来,由于受商品经济大潮冲击的影响,在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少年犯罪再次出现新高峰。1950年至2000年,共审结少年犯罪案件1550件,判处少年犯1732名,其中,1987年至2000年的10多年时间里,就判处少年犯1126名,占少年犯罪总数的65%。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主体特定的生理、心理特点,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若采用传统的审判方式,来审理这类案件,往往效果不理想。从1987年下半年开始,吉安两级法院就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多数县(市)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专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合议庭,由懂得少年心理特点,有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善于做少年思想转化工作的审判员,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同时,还聘请学校老师、离退休人员担任陪审员,共同负责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庭前调查、庭上教育和判后延伸帮教,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更进一步地做好少年犯罪的审判工作,吉安市人民法院(现吉州区法院)于1991年4月,在原“少年合议庭”的基础上,设立全省第一个“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少年犯罪案件。到1994年,该庭共审结少年刑事案件58件,判处少年犯91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3人,占少年犯3.3%;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6人,占少年犯6.6%;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59人,占64.8%;判处拘役的1人,占1.1%;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22人,占24.1%。所判的少年犯中,重新犯罪的只有1人,占1.1%;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绝大多数成了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原吉安市人民法院在全区、全省率先建立“少年刑事审判庭”的作法,受到地、市党政领导的充分肯定,以及各界群众的普遍赞扬。1994年11月,吉安市人民法院(现吉州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少年案件审判工作的先进集体之一,给予通令嘉奖。王月祥副庭长以先进个人并代表先进集体名义,光荣地出席了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少年案件审判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2000年,该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又由于此项工作成绩突出,被共青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引起少年犯罪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家庭不良教育和家长对子女的不良影响,是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不良教育和家长对子女的不良影响,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有的父母是双职工,或者是个体户,他们忙于工作或经商,放弃了对子女的管理和教育,因而使子女平时表现好坏,得不到及时鼓励与纠正;二是父母本身好玩,喜欢打扑克麻将,一玩就到半夜,使孩子失去了与父母之间的必要的感情交流,觉得孤独和寂寞,遂产生外出游逛,极易走上邪路;三是有的父母不和,经常吵口打架,或者离异,使子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失去了约束,像脱缰的野马,乱搞起来;四是有的父母自身行为不正,难以教育子女,从而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生活;五是有的父母对子女教育简单粗暴,不能正确说服引导,子女一旦有过错,不是拳打,便是脚踢,甚至赶出家门,流浪于社会,结识不良行为的人,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六是有的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以金钱代教育,对子女动不动就给钱乱花,使子女养成好逸恶劳,挥霍无度,当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便不择手段,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吉安市抢劫犯刘仁安,父母对他平时不管教,父亲成天喝酒,不管家务,母亲见儿子扒钱回来反而高兴。1978年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更无人管教,结果一家3个儿子,都先后犯罪坐牢。吉安市少年罗建明,其父经常出差,无暇管教小孩,一旦发现小孩有什么过错,便以打骂代教,而母亲又不管,也管不了,导致罗见父如虎,常常不敢回家,在外交结坏朋友而走上犯罪。
  2.学校忽视对学生思想教育以及教育方法不当,是造成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因。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时发现,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理想、法制教育比较薄弱,存在着教育结构、教育方法和内容单一化的偏向,片面追求升学率。从18岁以下的少年犯罪情况分析,这些人大部分是初中生,多是学校的“双差生”,学校和教师对这些学生基本上是持歧视、排挤态度,放弃教育,任其自由,导致学生学习上自暴自弃,甚至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从而埋下犯罪隐患。
  3.社会不良风气以及资产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是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国家实行对外扩大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西方的一些资产阶级的毒素也趁机潜入,什么黄色书刊杂志、黄色图片、淫秽电影电视、录音录像制品、卖淫嫖娼等等,强烈地刺激着少年,直接影响、腐蚀和毒害他们的身心健康。莲花县初中一年级学生罗明汉(年仅14岁),看了《少女之心》等黄色手抄本后,多次追求一个少女学生,被拒绝后,竟在野外强奸一个38岁的妇女(未遂),并用锄头把她打死,后又将另一个56岁的妇女当场打死。遂川县强奸犯周平(17岁),看了《卖青春之姑》裸体女人画片和听人讲过《少女之心》后,神魂颠倒,色情膨胀,曾先后猥亵3个妇女,强奸两个妇女,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4.高消费、高享受的物质刺激,也是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因素。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个高收入、高消费的群体。不少少年男女看见一些人吸名烟、喝名酒、穿高档时装、进出豪华餐厅、卡拉OKK厅、舞厅,也产生了向往心理,也把吃、喝、玩、乐当作今生今世惟一的追求目标,强烈追求物质享受,但又无高消费的经济来源,更缺乏自控能力和应有的品德修养,于是便不择手段去偷、去抢,走向犯罪道路。吉水县中学张朝明等6个学生,坐在一起议论:“社会上一些人专靠盗偷吃得好、穿得好,要什么有什么,不劳动就能捞到钱,就能享受天伦之乐。反正今日社会很乱,我们不妨也去捞一把。”于是,这么一议就引发了共鸣,6人先后携带凶器,拦路抢劫达6次之多。结果分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5.受江湖义气、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这也是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原因。江湖义气的这种封建意识,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普遍严重地存在着。主要反映在犯罪团伙上,他们相互串通一起,抱成一团,互不“点水”、互不“出卖”,用他们的话讲,叫做“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在这种“哥们义气”的支配下,为“哥们”敢“两肋插刀”,“赴汤蹈火”,不惜牺牲一切。少年犯胡春俊、易海根,因为一个朋友打架,被学校处理,赔偿医药费,该朋友不敢告诉父母,便邀胡、易两人抢钱,这两个人考虑朋友面子,便积极参与抢劫活动,结果走上犯罪之路。
  建国以来,各个时期都有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有其共同点。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各个时期又各有一些不同的特点。进入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出现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现象,这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犯罪形式、规律和特点等方面,又表现出具有这个时期的趋向。从吉安两级法院近几年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由寻衅滋事、骚扰社会转向以侵犯财产、满足一时私欲为主要目的的犯罪。近三年来,因逞强好胜,互相斗殴,或在公共场所寻衅闹事,公开扰乱社会秩序而导致犯罪的比例,有明显下降。多数少年犯罪案件,是由于受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消费观的影响,为满足个人的私欲,而进行盗窃、抢劫活动,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遭受损失。吉安市三中学生涂金军、魏道仙、刘新运等人,曾经有过偷摸行为,后来发展到手持三角刮刀和匕首,拦路抢劫现金和手表,事后还说:“这样干真有劲,把刀一亮,钱就出来了,比偷好多了,偷还提心吊胆。现在我们都成了‘敢死队’啦!”
  2.由单一作案转向结伙作案。过去,少年犯罪多数是小偷小摸、个别作案,如今发展到多人结伙作案,他们或者是两三个人一帮,或者是五六个人一伙,临时凑合,随意作案,抢到多少算多少,挥霍完了又去抢。原吉安市少年李国毛等一伙人,仅一天之中,在闹市区公开抢劫7次,搞得人心惶惶。吉安县在校学生许志敏、朱强华、廖俊昌、黄晖、项剑、曾勇、高斌、杜小华及张望江等九人结成一伙,于1999年10月至11月间,共抢劫作案20起,抢得现金3422元和手表二块(折价90元)。法院认为,上述九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除张望江外,其余八被告均属多次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许志敏系主犯,其余八人系从犯;许志敏、朱强华、廖俊昌、黄晖、项剑、曾勇、杜小华、张望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故对九被告人均应减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志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朱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月,并处罚金4000元;三、被告人高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四、被告人廖俊昌、项剑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五、被告人黄晖、曾勇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六、被告人杜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七、被告人张望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3.作案手段凶狠残暴,胆大妄为,不计后果。这几年,各地发生一些属暴力型犯罪案件,有不少是少年所为。有的少年犯身带三角刮刀、匕首、螺丝刀等凶器,在街道、商店、车站、饭店、餐馆等地,公然行劫伤人;有的在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公开强奸、轮奸妇女或幼女;有的寻衅报复,动辄捅刀伤人;有的身带作案工具,撬门扭锁、扒窗翻墙、破门入室行窃;有的有家不归,到处流窜作案。原吉安市少年犯黄俊,年仅15岁,竟敢大胆地盗窃“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174发,并持枪到井冈山人武部行窃,被人发现后,公然用枪威逼,险些打死人命。黄被依法给予惩处。
  4.突发性犯罪较多。未成年人年幼无知,思想单纯,头脑简单,既缺对事物的识别能力,又少自我控制能力,往往为踩一脚、看一眼、说一句话、为一点小事,而当场施以暴力行为,以致把人打伤。峡江县少年犯王跃,年仅14岁,于1972年3月2日下午3时许,以玩扑克为名,将邻居10岁幼女周二红骗到家中,在准备强奸时,把周活活打死,被依法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
  5.受成年犯罪者的教唆。由于未成年人还不成熟,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很不健全,具有较强的模仿性和尝试欲望,在缺乏法制观念和必要的社会知识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坏人教唆,经不起别人“三句好话一支烟”的鼓动,为着逞“英雄”,充“好汉”,常因一时冲动而引发犯罪。
  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中,对于如何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吉安两级法院通过审判实践,得出一致的共识:对少年被告人既不能认为要教育、感化、挽救,就一律统统从宽;也不能认为要依法办案,就不能对少年被告人搞“特殊”,应当与成年被告人一样对待,一样定罪判刑。要善于研究它的特点,实事求是,分清情况,区别对待。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把握年龄。与成年人不同,对少年被告人是否定罪,一个重要条件是看年龄。被告人顾华,别名顾老三,男,18岁(1965年5月20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县人,系井冈山发电厂临时工。该犯是井冈山有名的流氓头子,心狠手辣,胆大妄为,在罗浮一带为非作歹,横行霸道。早在读书时期,就因流氓行为,先后受过罗浮学校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停学流入社会后,顾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流氓活动。1982年4月11日、5月22日在罗浮学校和井冈山电厂食堂,分别毒打学生汪海东、炊事员刘明玉。同年10月13日,石余胜在罗浮商店买香烟,顾向石索要,遭拒绝后,顾对石进行殴打。1983年3月7日,顾华窜入电厂变电站,对正在擦枪的民兵李小毛、苏跃进等人,故意挑起事端,无理取闹,继而大打出手,并拿出一把刀要行凶杀人,幸被厂长制止。从1982年以来,顾华在罗浮一带八次破门撬锁,盗窃财物,又指挥和纠集6名少年犯进行盗窃和诈骗,共盗窃、诈骗现金712元。并多次对群众进行敲诈勒索,动辄以暴力行凶。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以流氓罪、惯窃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顾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顾犯不服,向吉安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顾华犯罪时不满18周岁(差一个月零九天),遂改判顾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
  2.尽量从轻、减轻处罚。同样是抢劫犯,其罪行、情节均相同,16岁以上至18岁的则从轻处罚。而14岁至15岁的,一般都作减轻处罚。吉安市(现吉州区)某6人抢劫团伙,都是少年学生,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14岁。在1989年1月间,这个团伙以徐宏刚为首,人人蒙上口罩,手持刀剑,于傍晚在市郊交通要道上,拦截行人,仅三天之内,抢劫八次,情节相当严重。吉安市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查、详细阅卷后得知,这6名少年曾在学校表现尚好,有的还是“三好”学生、班干部,做过一些好事,后因家教不严和学校管理松弛,一时贪钱误入歧途。法院依法对该团伙成员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为首的徐宏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年龄最小的焦军只判处有期徒刑1年。
  3.依法适用缓刑。对罪行轻、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少年犯,一般都宣告缓刑。1992年11月,原吉安市人民法院(现吉州区法院)创办一所“希望学校”,第一期入学的学员,都是判处缓刑的少年,共70多人,每月集中学习半天,由少年庭干警和社会上有关人士授课,学生缓刑期满即毕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今,这所学校已成为改造缓刑犯的好场所,凡是到过学校受教育的人,没有一人再重新犯罪,多数成了自食其力的新人。
  4.做好延伸教育、回访考察工作。对于未收监的少年犯,吉安两级法院通过加强回访考察,落实帮教措施,从而更有效地巩固了改造挽救失足少年的成果。吉水县白水乡周溪村委会随凹村男少年叶安文,自1979年9月至1983年下半年,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外流盗窃,窃得赃款赃物共计金额400余元。外流期间,因赌博问题,受过治安行政拘留处分。“严打”第一战役中,叶安文慑于政策、法律压力,退赔了所盗赃款赃物,受到乡政府罚款100元的处理。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鉴于叶安文犯罪时尚未成年,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受过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因此,本着挽救、教育失足少年之精神,于1984年11月15日对叶安文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叶安文回乡后,准备用劳动汗水来洗刷污垢,但面对父亲病故、母亲改嫁、兄弟分家、少数邻居歧视的现实,又一度心灰意冷,感到前途无望。他以前的坏朋友几次想把他再拉上老路。正当叶安文徘徊于人生的十字路口时,吉水县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审判人员先后3次和当地党政干部一道,来到周溪村回访,对叶进行思想教育,勉励他鼓起勇气,坚定信心,在劳动致富中获得新生。同时,还同乡、村基层组织交换意见,具体落实帮教措施。在法院和基层组织的帮教下,叶安文1984年承包了27亩农田,办了一个小卖部,养了4头猪,挖了一口六分田的鱼塘养鱼,并且第一个在村里试种了黄麻2.5亩,全年经济收入在3000元以上(除留足自己生产、生活物质外)。一个人能获得如此高的收入,在村里算是头几名。当地干群普遍反映:“共产党真好,把过去偷摸流浪的叶安文,已经转变成劳动致富的好青年”。叶安文的改造经历,教育了村里的其它失足少年。该村有7名少年受过不同程度的处理,在叶的影响和带动下,他们已改掉恶习,开始走勤劳致富之路。
  七、自诉案件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建国初期,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大都是一些妨碍婚姻家庭、人身伤害、重婚、虐待案件等。1958年以后,自诉案件明显下降。十年动乱的“文革”期间,由于法制受到践踏,在“造反有理”的鼓动下,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帮派横行,一度武斗成风,伤害事故的自诉案件占有很大比重。由于当时还是处在特殊的环境中发生的,多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法制教育、批评、责令悔过、赔偿损失的办法,进行调解处理,少数情节较为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从80年代到90年代,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律的普及,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自诉案件逐年有明显的上升,尤其是妨碍婚姻家庭、重婚、人身伤害等,不仅数量多,而且案情也多样化。从1997年至1999年3月,共受理一审刑事自诉案件523件,其中故意伤害456件,占受案总数的87.1%;侮辱16件,占受案总数的3.1%;重婚20件,占受案总数的3.8%;诽谤5件,占受案总数的0.96%;虐待6件,占受案总数的1.1%;拒不执行法院判决7件,占受案总数的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3件,占受案总数的0.57%;非法侵入住宅2件,占受案总数的0.38%;毁坏公私财物2件,占受案总数的0.38%;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等各1件,共占受案总数的1.1%。以上案件,已经审结478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365件,占结案总数的76.3%。自诉案件多数属于民事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多为相邻口角纠纷引发,属人民内部矛盾,当事人往往为了争口气、争个理由而诉诸法律,双方一般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是为了争个面子互不相让,而且当事人相互之间多为邻里关系和亲属关系,有着较好的调解基础。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先查明案情,分清责任,指出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让当事人自己认识错误,以感动对方,取得谅解,从而化干戈为玉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而且也便于执行。故自诉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较多。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未追究被告人责任的本属公诉而转为自诉的案件,法院敢于受理。如刘秋娥诉刘冬英伤害案。1997年10月25日8时许,安福县山庄乡自诉人刘秋娥发现被告人刘冬英的牛,在其责任田里吃禾,刘冬英在一旁置之不理,便予以指责,双方争吵以致互殴,自诉人咬伤了原告人的右手前臂,而被告人刘冬英咬伤自诉人刘秋娥的右手拇指不松口,经旁人劝开,双方回家包扎治疗。10月27日,经安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自诉人刘秋娥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被告人刘冬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同日下午,自诉人感觉右手拇指痛疼加重,即进安福县人民医院诊治,1997年11月3日诊断怀疑为骨髓炎。1998年3月4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刘秋娥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1998年3月12日,安福县公安局法医再次鉴定为重伤乙级,安福县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刘秋娥的伤残等级为Ⅸ。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上述鉴定审核复函,刘秋娥的右手拇指骨髓炎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自诉人刘秋娥医药费已开支4167.8元,被告人刘冬英治疗右手前臂的医药费已开支261.73元。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未将本案立案处理不妥,自诉人刘秋娥的右手拇指被刘冬英咬伤后,诱发骨髓炎,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直接因果关系清楚,被告人刘冬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自诉成立。双方因小事纠纷互殴,具有混合过错,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可依法从轻。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应按各自的过错责任,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为此,特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冬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自诉人的医药费4167.08元,伤残补助费8064元,误工费1457.5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600元,鉴定费465元,共计14943.58元,被告人刘冬英支付8972.15元;被告人刘冬英医药费261.73元,自诉人刘秋娥支付104.69元,以上款项相抵,被告人刘冬英应支付自诉人刘秋娥人民币8857.46元。
  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还有一种新类型的自诉案件,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案件。1998年,吉安两级法院把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刑事自诉案件,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密切与工商、农业、技术监督、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开展了“打假”的专项斗争,认真地做好了“打假”自诉案件的审理工作。从1994年6月至1998年9月,被告人蔡吉儿在距自诉人吉安电视公司一百米处即阳明西路29号开设吉安市新泰电气经营部,从各地收购废旧变压器进行维修、翻新,然后换上假冒三自诉人等生产厂家的名牌予以销售,所售变压器均无检测合格证,其中有多台国家明令淘汰的S或SJ系列变压器,造成三自诉人巨额经济损失。其中,蔡吉儿公然打出“低价厂价新老式电力变压器”招牌,致使吉安电机公司销售额下降,造成经济损失6万元。蔡吉儿假冒江变产品,销售伪劣变压器7台,销售金额5.3万余元。蔡吉儿假冒萍变产品,销售伪劣变压器28台,销售金额14.3万余元,从中获取暴利。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吉儿采取维修、翻新废旧变压器,假冒成自诉人吉安电机公司、江变、萍变产品的手段,销售伪劣变压器,销售额为22.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蔡吉儿假冒自诉人的名牌,擅自使用自诉人的名称,使人误认为是自诉人的产品,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吉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二、被告人蔡吉儿赔偿自诉人吉安电机公司6万元。赔偿自诉人江西变压器厂45000元,赔偿自诉人萍乡变压器厂8600元。三、被告人蔡吉儿在《井冈山报》上公开向自诉人江西变压器厂,萍乡变压器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八、特赦、减刑、假释案件审判
  1.审理特赦案件
  特赦,是赦免制度的一种,是国家对某些有悔改表现的罪犯或特定的罪犯,免除刑罚处罚的一种制度。特赦必须以是否改恶从善为标准。特赦由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每次以命令实现。这种命令称为特赦令。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集中精力进行了各项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伟大胜利。在人民民主政权空前稳定的大好形势下,为庆祝建国十周年,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一步分化瓦解残余的反动势力,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议,中共中央于1959年9月17日发出《关于特赦罪犯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了特赦令,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执行特赦令的通知,中共江西省委、省人委也相应发出了执行特赦罪犯的指示。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指示、决定、命令和通知精神,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中共吉安地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公安、检察等部门,对在本地区监狱劳改的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进行特赦。
  这次特赦罪犯的范围是:(1)战争罪犯,关押已经满10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2)反革命罪犯,判处徒刑5年以下、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达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3)普通刑事犯罪,判处徒刑5年以下、服刑时间已达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达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这里所说各类罪犯均须改恶从善,是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老实守法,向人民低头,并在劳动生产和政治改造中,确有良好的实际表现,同时表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凡是没有确实改恶从善的,则一律不放。
  根据上级规定,对在本区内的劳改罪犯,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结果从1669名劳改罪犯中,摸出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共有86名,其中刑事罪犯72名,反革命罪犯14名。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经罪犯互相评议,众所公议,劳改单位全面考查审定,再经县委审查同意,报地委审批。按照中央规定特赦罪犯的批准权限,属原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由省委批准;原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由区党委、地(市)委批准。全区共计批准特赦罪犯86名,其中反革命罪犯14名。原判刑1年以下80名,6年至9年2名,10年以上4名。批准特赦的罪犯,全部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给特赦通知书。受到特赦的罪犯,都是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多数受过奖励,有立功表现。
  这次特赦分三批宣布:第一批在国庆十周年(1959年10月1日)前特赦51名,第二批在同年10月份特赦23名,第三批在11月份特赦12名。特赦后,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说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真英明伟大,能把坏人改造成好人,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一些特赦罪犯的家属,纷纷感谢党和政府教育、改造好了自己的亲人。被特赦的罪犯,也真正认识到只有改恶从善才有出路,他们把共产党比作自己的再生父母,把自己教育挽救过来了。一些抗拒改造的在押罪犯,也受到深刻的教育,他们看到一个个特赦罪犯被放出来,觉得共产党讲宽大是动真的,犯了罪,只有认罪服法,改恶从善,才有光明前途。
  2.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先后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罚,正在服刑改造的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了减刑、假释。实践证明,实行减刑、假释制度,对分化、瓦解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促使他们积极认罪服法,主动接受劳动改造,洗心革面,脱胎换骨,重新做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及给出路的政策精神。
  建国以后,在各个不同时期,对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条件各有所不同。
  解放初期,国家的法制建设处于初创阶段,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办法,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央人民政府及各大行政区的有关法令、指示之中。由于国家对减刑、假释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在减刑、假释上的做法也不一致。有的法院受宽大无边思想的影响,随意释放犯人,致使一些群众对人民政府产生不满。为了纠正宽大无边的偏向,1950年司法部在《对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反革命犯减刑、假释、复议及上诉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对反革命犯不得减刑,假释也暂不采用为宜。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时,对有悔改表现,被判处无期徒刑已执行15年以上、有期徒刑已执行此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者,可以假释。1952年公安部发出通知,对有悔改表现的反革命犯可以减刑。1953年1月24日,司法部在《关于反革命犯减刑、假释处理意见》中规定:对反革命犯减刑,一律报省公安厅与省人民法院共同审核,由省法院院长批准执行。
  为了惩罚一切罪犯,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1954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条例规定了减刑的条件,但条例未规定减刑的限度、减刑后刑期的折算办法,以及罪犯服刑多久方可减刑、假释。196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可以假释。未执行的刑期为考验期。
  建国初,对罪犯的减刑,由原判机关批准执行。1953年10月以后,对罪犯的减刑,由改造机关所在地省以上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临时人民法庭,或者指派的人民法院批准执行,不必再经原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颁布后,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一般由省、市人民法院批准执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人民法院的体制由原来的三级改为四级,减刑、假释如全部由省级人民法院批准,确有一定困难,应该作适当调整。195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减刑、假释。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和现在依照管辖仍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仍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要认真审查,制作裁定书,发给被告人。
  50年代,吉安两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批示、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办理了一批减刑、假释案件。60年代初,依照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又办理了一些减刑、假释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较少,致使“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1991年至1995年,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共办理减刑案件98件98人。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审查改造机关报送的减刑、假释材料,深入改造场所调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现实表现,对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改造成绩突出的罪犯,及时给以裁定,准予减刑、假释。
  80年代以后,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对减刑的罪犯,都是具有下列较好的表现:
  (1)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康国飞,于1992年10月16日,被吉安县人民法院(1992)吉法刑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执行机关原吉安地区行署公安处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吉安中级法院审理。经审核认为,罪犯康国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特将罪犯康国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6年2个月。
  (2)服从管教,成绩突出。罪犯陈云华,于1991年9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机关吉安地区行署公安处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吉安中级法院审理。吉安中级法院审核认为:罪犯陈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双百分”考核中,月月达标,被评为1995年上半年“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特对罪犯陈云华予以减刑1年2个月。
  (3)吃苦耐劳,贡献较大。罪犯罗章华,于1993年2月9日,被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95)泰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泰和县公安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吉安中级法院审理。经审核认为:罪犯罗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思想稳定,能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开发新产品中成绩优异,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罪犯罗章华予以减刑1年。
  (4)多次立功,多次减刑。罪犯李斯仁,1977年因害人致残罪,被井冈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珠湖农场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曾两次给予减刑,共减刑2年。井冈山罪犯肖天文,1983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肖犯因积极改造、敢于对坏人坏事检举揭发,积极传授缝纫技术,先后记功5次。并出席监狱犯人“积代会”,曾先后三次对肖犯给予减刑,共减刑2年4个月。
  80年代以前,法院办理过不少假释案件。罪犯李炳南,1963年因汽车肇事被井冈山人民法庭判处有期徒刑1年。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1964年5月吉安中级法院裁定给予李炳南假释。80年代以后,假释有所增加,井冈山市从1986年至1990年,就有10名罪犯获得假释,1991年至1995年吉安中级法院共办理假释案件22件22人。罪犯林传木,1984年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原吉安地区劳改支队服刑。林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主动,确有悔改表现。1986年9月,吉安中级法院裁定对林传木予以假释。
  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罪犯,大都能珍惜荣誉,保持改造成绩;被假释的罪犯,绝大多数能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勤劳致富,改掉了恶习,成为有用之人。
  九、其它案件的审判
  1.侮辱、诽谤案件的审判
  在50年代和60年代前期,吉安各地发生侮辱、诽谤案件很少。“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致使侮辱、诽谤之风盛行。有的人借口“行使民主权利”,任意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侮辱他人;有的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也有的人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传播流言,混淆是非,诽谤、中伤他人。在“文化大革命”中,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不仅受不到法律追究,反而被视为“革命行动”。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1975年《宪法》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以下简称“四大”)的自由,因而侮辱、诽谤之风越刮越盛。1978年《宪法》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四大”的权利,致使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现象不断发生,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害。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采纳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取消这项规定以后,一切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尽管取消了“四大”,但在80年代以后,侮辱、诽谤犯罪案件,仍然时有发生。1981年至1995年共审结侮辱、诽谤案件117件,判处案犯148人。从审理侮辱、诽谤的案件来看,被告人采用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有的用文字侮辱诽谤他人;有的用污言秽语侮辱他人;有的撕毁衣裤侮辱他人;有的强令他人吞食污秽物品;有的向妇女袒露生殖器,侮辱妇女。遂川县妇女林谷秀于1988年9月20日上午,为阻挡陈田风去晒谷,要其子女将一条行人过往的田埂故意挖窄,并将田中放满水,而遭到陈田风的指责,双方发生口角。林谷秀对此极为不满。于同月26日趁陈不备之机,从下身抽出一块产后血布,往陈面部涂抹数下,致陈面部污秽不堪。经当地干部多次调解无效。陈田风诉至遂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追究林的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谷秀无视国法和社会公德,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致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特判处林谷秀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赔偿陈田凤车旅、误工等经济损失费150.3元。宁冈县鹅岭乡白石村女青年邓汉章和哥哥邓××一起,于1990年9月28日出去找工作,将未经家长同意,又未达婚龄的黄兰梅之女黄清香,刘来源之女刘福兰,带往广东龙川县找对象。结婚事成后,邓汉章于同年10月14日返回白石村。当日,黄兰梅、黄月梅、刘来源来到邓汉章家,责骂并拉邓去鹅岭乡政府处理。乡政府工作人员责成邓汉章在19日之前去广东找回黄清香、刘福兰,双方各自回家。当走至鹅岭小学门前公路时,黄兰梅、刘来源等人对邓汉章拉扯厮打,撕破邓的衣服并致她轻微伤,双方又返回乡政府。经劝解后,黄、刘等人才离去,邓汉章由乡政府炊事员谢××陪同回到其姑妈吴××的店内。不久,郑永清、黄兰梅、刘来源来到吴的店内谩骂邓汉章。郑永清指使黄兰梅、刘来源把邓汉章的衣服脱光。黄、刘先后两次进店抓烂邓的眼皮、脸和手掌,同时把邓穿在身上的衬衣撕烂扔在店外,汗背心带子拉断一根,使邓的上身裸露在外。接着,又扯邓的裤子,使其臀部裸露半边在外。这时,陈传祖(白石村党支部副书记、村治保主任)来到店门口说:“你们打就不要打她,拖出来让大家看看,出他的丑”。旁观女青年谢××见状不忍,脱了一件衣服让邓汉章穿上,邓被迫出到外面蹲在地上。陈传祖还说:“哪家都不能进,进哪家,哪家就遭殃”。邓无处藏身被迫回到柏露娘家。当时正是逢圩,很多人围观。1990年10月16日柏露街逢圩,郑永清、黄兰梅、刘来源等人来到黄金娥(邓汉章的母亲)家里,找到邓汉章,拉扯到柏露街上,抓邓的脸、头发和衣服,将邓的衣服扣子全部扯掉,外裤裤边撕开,当时黄金娥正在街上卖米豆腐,黄兰梅还打碎黄金娥大碗10个,调羹9把(折币5.6元),将邓汉章拉扯至乡政府办公室后,黄、刘等人还对邓谩骂和拉扯,引起很多人围观。宁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起因是,郑永清、黄兰梅、刘来源因其未达婚龄的女儿,被邓汉章擅自带至广东龙川县结婚不满而引起的,邓汉章带两个未达婚龄少女外出结婚,不管少女是否出于自愿,瞒着其家长,收受了对方的介绍费,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是违法的。陈传祖、郑永清、黄兰梅和刘来源不依靠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去调查处理此事,故意在逢墟人多之时,多次使用暴力,公然贬低、损害邓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宁冈县法院于1991年6月17日,以侮辱罪分别判处陈传祖、郑永清拘役各5个月;黄兰梅、刘来源免予刑事处分,赔偿经济损失费26.30元;黄月梅的行为显著轻微,宣告无罪。
  2.诬告陷害案件的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同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作斗争。1951年6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9条规定:“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密告之权,但不得挟嫌诬告”。1953年5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明确指出:许多冤狱,都涉及诬告问题。对于有意制造假案诬陷好人的坏分子、挟嫌报复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诬告分子、蓄意陷害好人的坏分子,在法律上应予以追究,必须依法查办。
  50年代,特别是在“镇反”运动中,少数敌对分子为逃避打击,便伪装进步,钻进革命阵营,以各种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及其它积极分子,从而使一些干部、群众无故受到刑事追究。这个时期的诬告陷害犯罪比较严重。吉水县罪犯刘本顺,曾于1940年至1949年,先后当过伪乡丁及国军班长7年,保队副2年。解放后因历史罪恶被群众斗争过,对大队长刘世怀存有报复陷害之心,1959年7月,刘本顺拉拢妇女肖××,要肖承认被大队长强奸过;又指使刘××去特务分子宋××处,要宋证明刘世怀参加过特务组织。由于当地政府深入调查,加之肖××不愿诬赖好人,刘××怕事被揭发,不敢去与宋××谈,刘本顺的阴谋才未得逞。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本顺为了达到陷害好人的目的,以“当过特务、强奸妇女”的严重罪行诬告干部,其情节是恶劣的。依法判处刘本顺有期徒刑五年。60年代和70年代,尤其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诬告陷害的犯罪现象更加严重。那个时候,由于派性斗争激烈,一些人为了报复持不同政见、观点的人,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材料,无限上纲,罗织罪名等手段,诬告陷害他人。不少干部被诬陷为“叛徒”、“特务”、“内奸”、“反革命分子”,使数以千计的人平白无故的背上了黑锅,惨遭迫害。1967年5月,在江青一伙的煽动下,全国刮起了“揪叛徒”之风。全区有200余名老苏区干部被诬为叛徒分子。仅永新县就揪出一个叛徒网,计有46人之多。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80年代以后,由于国家加强了法制建设,故诬告陷害犯罪案件较少。从1980年至2000年,共审结诬告陷害案件16件。这一时期,诬告陷害的犯罪动机,大多数是出于报复,嫁祸于人。井冈山罗浮供销社会计李文福,采取欺骗手段,与前妻离婚后,于1982年10月,经人介绍与井冈山垦殖场齿轮厂女工王芬兰恋爱,期间两人多次非法发生两性关系。之后,李发现王智力低下,反应迟钝,加之无根据的认为王不是闺女,因而欲将王甩脱,但又想继续与王经常同宿。1983年7月,李得知王怀孕后,除公然否认自己与王有两性关系外,并在亲友和同事中,大肆散布王的身孕“不是她弟弟便是她父亲的”言论。此间,王的父亲王振操曾多次催李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以种种借口故意推拖,因而遭王父两次当众痛骂,李当时情绪愤然,声言“咱们走着瞧”。嗣后,李碍于社会舆轮之压力,同时抱着“结婚后反正还可离婚”的打算,勉强与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为王是否贞节之事多次争吵。同年11月2日晚,李采取花言巧语欺骗和胁迫等软硬兼施手段,极力引诱王芬兰承认与其父有性关系,否则离婚。王因害怕离婚和免遭凌辱,便迎合李的心意,被迫捏造事实,“承认”于10月31日下午与其父在娘家发生了两性关系。李即进一步采取毫无根据的推理和提示等方式,逼问王在此之前是否与其父还有性行为,王又按李的旨意,违心地编造自1981年11月以来,先后多次被其父奸污的情况。李见目的已逞,便再以离婚相要挟,令王写“控告书”两份,分别向公安局和法院递送。并多次修改“控告书”。11月4日,李挟持王到公安局门口,逼王进去递交“控告书”。由于李、王的诬告,导致王振操被收容审查的严重后果。案发后,李焚烧“控告书”底稿,销毁证据,积极与证人串供,企图推脱责任,还准备制造伪证,对王振操进行栽赃。并在得知王已推翻“控告书”后,又对王施加暴力,要王再次翻供。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李文福有期徒刑4年。考虑到王芬兰是在李的殴打、胁迫下犯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3.烟毒案件的审判
  吉安各地种吸鸦片,源于清朝末期,一直至新中国成立,其间连续数十年,种、吸、贩运鸦片的现象,始终严重存在,给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解放初期,一些人趁人民政府忙于各项改革和剿匪反霸之机,继续恢复种植鸦片,个别还在暗中吸食鸦片。为了根治烟毒,吉安各地结合“土改”和“镇反”运动,大张旗鼓地开展了“查烟”“禁毒”运动。在运动中,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及时惩处了那些强迫农民种植鸦片、吸食鸦片的首要分子。自从这次“禁烟”运动以后,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乃至70年代,都很少发生烟毒案件,尤其是吸食鸦片的人,几乎绝迹,没有发生过此类现象。
  进入80年代以后,一直至2000年,一些人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空子,无视国家法律,不断引入境外烟毒,时有发生走私贩运鸦片毒品的犯罪活动,也有少数人竟胆敢进行非法种植的活动。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给予走私、贩运毒品以及种植、吸食鸦片的罪犯以严厉打击,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对于所发生的烟毒案件,均及时依法进行审理。安福县乡村医生曾嵩波,于1993年下半年,在安福县城一外来地摊前,以配药为名,用200元的价格,向摊主购买两棵罂粟种子,在自家菜园里繁育。1994年10月,将收获的罂粟种子,播种在自家菜园的九畦土上,那里离村庄较远,四面环山,处在高山峻岭之中,平时人迹稀少,加上人们对罂粟不甚了解,至已到收割罂粟时尚未被发现。1995年4月,曾嵩波将收割的10050株罂粟加工药膏时被查获。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曾嵩波私自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判处曾嵩波有期徒刑6年,并同时处以罚金500元。1992年,被告人陈先沛听说种罂粟可以赚钱,且医药部门会收购。于同年下半年,在陈实江的田里育好苗后,将罂粟苗一部分移栽,另一部分由被告人陈实江移栽。次年收获时,陈先沛把罂粟制成1375克鸦片膏;陈实江在陈先沛的指导下,也将罂粟制成1900克鸦片膏。1992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国太找到被告人万煜然、万继然商量合伙种植罂粟。次年收获时,也在陈先沛的指导下,将罂粟制成鸦片膏1950克。1995年下半年,被告人胡孟赵结识了陈风辉,并将鸦片样品交陈寻人推销未果。1997年5月10日,陈带以收购鸦片“老板”的公安干警来到胡家,约定胡以每斤鸦片8500元至9000元价格于15日成交。5月13日,胡以每斤鸦片800元的价格,定购刘国太、陈先沛、陈实江的鸦片。5月15日,胡将三处鸦片5175克收齐与“老板”成交时,被人赃俱获。案发后,刘国太投案自首。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孟赵、陈先沛、陈实江、刘国太、万煜然、万断然置国法于不顾,为牟取暴利而进行毒品犯罪。胡孟赵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运毒品罪;陈先沛、陈实江、刘国太、万煜然、万继然非法种植罂粟,并将其制成鸦片,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刘国太能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胡孟赵归案后,能主动交待出其它案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孟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4700元。被告人陈先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2000元。被告人陈实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1500元。被告人刘国太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1200元。被告人万煜然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万继然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1500元。现年只有23岁的男青年王刚,自1998年4月开始吸毒,1999年7月开始“以贩养吸”。2000年3月份以后,由于毒品销量大,王刚害怕被公安机关查获,便以免费提供毒品吸食等便利条件,先后叫吸毒人员文友谊、胡恒、邹旋(均另案处理)、周筱华等人帮其贩卖毒品。2000年11月初,王刚事先与广州一吴姓毒犯联系好购买海洛因的价格和数量,然后提供毒资8000余元,叫周筱华前往广州取货。11月5日凌晨1时许,周筱华在原吉安市“茂盛大酒店”将购回的30余克海洛因,如数交给王刚。同年11月8日,王刚又与广州吴姓毒犯联系好毒品数量后,提供毒资10400元,叫周筱华去广州取货。11月10日早晨7点多钟,周筱华在“金鹭酒店”将购回的48克海洛因,如数交给王刚。当时7时许,王刚在吉安市体育馆“随缘保健城”销售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刚和周筱华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因而进行贩卖,数量达70余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刚提出犯意,联系毒品并提供毒资指使他人进行贩毒,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筱华为获得免费海洛因供自己吸食,而协助王刚贩毒,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可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周筱华在关押期间不思悔改,严重违反监规,伙同他人殴打同监人犯肖银生致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应酌定从重处罚,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银生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周筱华支付能力,可酌情赔偿。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二、被告人周筱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三、被告人周筱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银生经济损失1万元。四、随案移送的海洛因40克,一次性注射器27支,铜制小秤一把、剪刀一把、包装纸一包,予以没收。
  4.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
  90年代后期,吉安各地发生过少量涉“法轮功”这一邪教组织的犯罪案件。审理涉及“法轮功”及其它邪教组织的犯罪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吉安两级法院遵照上述法律依据,认真办理了一些“法轮功”的犯罪案件。泰和县马市镇被告人肖人军、肖人兵、刘三民,均属“法轮功”练习者。2000年12月中旬,肖人军收到了标题分别为“江泽民打击‘法轮功’、不惜采用更卑劣手段”、“我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北美及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肯定与褒奖”、“请你了解‘法轮功’真相”等四张“法轮功”的邪教内容出版物,拆阅后,随即转交给肖人兵、刘三民阅看,三被告人一致认为应将上述出版物复印后,散发给他人阅看。之后,肖人兵、刘三民在马市中心小学旁童德军所开的复印店内,将上述四张“法轮功”邪教内容出版物各复印了250张。2000年12月20日下午5时许,三被告人携带了所有复印的“法轮功”邪教内容出版物,至泰和县文田收费站,向过往司机散发,后被收费站工作人员制止并报警。泰和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干警闻讯赶往现场,抓获了肖人兵、刘三民,并缴获了还未散发的邪教内容出版物复印件544张。案发后,泰和县公安局干警从肖人军、刘三民家查获一批有关法轮功邪教内容的书籍、光盘、录音磁带、手抄本等。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人军、肖人兵、刘三民明知“法轮功”邪教组织已被我国政府取缔,却仍然进行邪教活动,合谋复印并散发法轮功内容出版物,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实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肖人军、肖人兵、刘三民有期徒刑五年。
  十、刑事二审案件审判
  审理刑事二审案件,是吉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主要审判任务,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终审,是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付诸执行的最后环节。根据法律和上级法院的规定,在1979年实施“两法”以前,吉安中级人民法院除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外,还审批复核了处刑5年以上的案件。1980年实施“两法”以后,则按法定程序进行,取消了上级审批的制度,按照管辖范围,审理刑事上诉和抗诉案件,亦称二审案件。1950年至2000年,吉安中级法院共审结二审反革命案件331件354人,其中维持原判233件256人,改判98件98人(加重刑罚的30人,减轻刑罚的50人,免予刑事处分的3人,无罪的8人,改有罪的6人,犯罪事实部分变更的1人);共审结二审普通刑事案件5296件,其中维持原判3536件,改判1711件2164人(加重刑罚的229人,减轻刑罚的136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81人,无罪的105人,改有罪的52人,中止的22人,撤回上诉抗诉的27人,其它251人)。
  1.审理上诉案件
  吉安各地的上诉案件,在1954年以前发生极少,因为那时对反革命案件,不给上诉权。1955年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后,一直到1965年,上诉案件较多。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上诉受到限制,上诉案件很少。1980年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上诉案件逐年增多,主要是因为在法律上充分保障了上诉权。在审理刑事上诉案件时,吉安中级法院始终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把好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程序关,从而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从审结上诉案件的情况来看,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而提出上诉。吉安县田心公社龙岗大队女社员肖友莲突患“偏瘫病”,其夫彭家成认为是中邪,于1981年4月11日请上诉人胡春生,用迷信方法进行治疗,胡用画符、画水治疗无效后,于同年4月24日伙同肖锦章到彭家成家,由肖锦章进行“发马”后,胡用草纸卷筒点火在肖友莲的脸、嘴和左侧上下肢进行熏烧,肖极力反抗,胡不但不停止,反而将肖放倒在地,抓住肖的头发,继续熏烧。在胡的残忍手段摧残下,肖从呼吸道吸进大量草纸灰尘、残渣进入肺部,阻塞肺气泡,造成肺气肿和肺水肿,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27日7时死亡。吉安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胡春生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胡不服,以原判处刑过重为由,向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春生以迷信骗人,危害社会秩序,造成人命死亡的严重后果,超出了迷信骗财的范围,已构成过失杀人罪。但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有期徒刑15年,量刑过重。为此,改判胡春生有期徒刑10年。
  (2)认为不构成犯罪而提出上诉。新干县个体建筑户孙新森,在1985年至1986年,任新干县开甲公司二工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20480.2元。又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参与倒卖红花草籽和倒卖钢材,获利5892元。新干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5月13日对孙新森作出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犯投机倒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其新建的房屋1栋。宣判后,孙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出入,他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①开甲公司,是新干县麦斜乡的集体经济组织。开甲公司二工区,是孙新森征得开甲公司的同意,以开甲公司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向开甲公司缴纳管理费,进行营业活动的企业。开甲公司不给二工区提供任何资金、设备、材料、业务和活动场所。该工区由孙新森自筹资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属于孙新森一个人经营的企业。②孙新森不是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是个体经营者,不具有贪污罪主体的特征,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他把个人名义承接建筑工程和他私人建房购买材料等的支付款,列入他经营的二工区支付账上,不具有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不具备构成贪污罪。③关于孙新森犯投机倒把的问题,经查,推销红花草籽,孙是参与了,但将红花草籽掺砂子和煤油,是别人同伙干的,孙不知道,他居于次要地位,仅分得盈利200元,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孙两次倒卖钢筋,是自己买来建筑节余的,其中五吨多是在开甲公司一工区的急需下,应他们的要求让售的,不是经营贩卖钢材,情节轻微,不构成投机倒把罪。据此,吉安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孙新森无罪,立即释放,所没收的新房退回给本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给予了充分肯定,称赞吉安中级法院办了一件很好的上诉案,分清了是非,明确了罪与非罪的政策界限,旗帜鲜明地纠正了这起错案。
  (3)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而提出上诉。1988年12月15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林春生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王希文有期徒刑10年;加处刘国民有期徒刑1年6个月,原判未执行完毕的残刑3个月8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宣判后,林春生、王希文不服,分别以“认定事实有出入,量刑过重”为由,向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如下:(一)撤销安福县人民法院(88)刑字第86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以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而提出上诉。1988年7月12日,遂川县营盘圩乡农民曾昭桂,提供自己制作的两个假“元宝”,伙同古福纲,纠集伍天发、李林生、赖成名、上官志任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该县大汾、七岭、滁洲等地,寻找买主,销售假“元宝”,并以付押金、伙食费等手段,诈骗作案八次,骗取他人现金4700元。曾昭桂参与诈骗五次,骗取他人现金1740元,分得赃款470元;古福纲参与诈骗八次,骗取他人现金4700元,分得赃款1275元。遂川县人民法院于1990年4月6日作出判决,认定曾昭桂、古福纲犯诈骗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曾、古二犯不服,分别以“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向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昭桂、古福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处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证据不足、量刑过重没有理由,不予采纳。据此,吉安中级法院依法驳回曾、古二人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5)以能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为由而提出上诉。1997年8月5日下午4时许,陈俊彪等人驾驶一辆客车,从南昌返回吉安市,在驶进吉安汽车站时,肖勇以汽车差点撞到他为由指责陈,陈推了他一下,两人发生争执,陈俊彪遭到刘小安、肖勇、黄勇、肖志强的殴打。陈俊彪被打后,邀集王小明和黄桂茂携带梭镖、砍刀等凶器,来到交通大厦门口,找肖勇等人报复。被告人李振全手持梭镖,伙同肖勇、刘小安等人,在交通大厦门口,与王小明及黄桂茂、陈俊彪交锋,李振全被王小明刺伤,肖勇见状持梭镖将王小明刺伤。黄桂茂在斗殴中被刘小安、黄勇等人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振全、王小明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判处李振全、王小明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李振全、王小明各以自己能主动投案自首,对侦破本案起了重要作用,具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振全、王小明提出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之情节属实,应予成立,而且均系初犯,可在原判基础上再予从轻处罚。据此,依法改判李振全、王小明各有期徒刑三年。
  2.审理抗诉案件
  1980年实施刑事诉讼法以前的几十年中,都是实行党委审批案件制度,每一个刑事案件在判决之前,均须报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再行判决,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有不同意见,也是由党委解决,不必通过抗诉的法律程序。自从实施刑事诉讼法以后,即从1980年起,正式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公、检、法“三家”依法行使职能,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当,即可提出抗诉,由法院再作出准确裁决。
  对抗诉案件的审理,吉安中级法院是非常严肃慎重的,除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核实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外,还特别认真听取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互相交换意见,查明情况后,经合议庭集体讨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些疑难案件,还须直接请示上级法院决定,从而保证了终审的准确性。从审理抗诉案件的情况看,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出抗诉的原因,主要有:
  (1)以认定事实有误、量刑偏轻为由提出抗诉。泰和县一建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会计童德元,于1993年6月至1998年1月期间,采取少入账、重复报账、虚列成本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538181.05元。案发后,公司在童德元抽屉中发现经公司经理签报的发票,金额为105151.35元。据此,原判认定,在童德元抽屉中发现的105151.35元为有效支付凭证,应从被控侵占总额538181.05元之中扣除,实际侵占433029.70元,故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德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童德元所侵占资金,继续予以追缴。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认定被告人童德元抽屉中“有28张金额为105151.35元的正式发票,为有效支付凭证”,而从其侵占财产总额中予以扣除,属认定事实错误,量刑偏轻。理由是这些发票是购水泥发票和银行贷款利息票据以及一建公司深圳参观的费用,属被告人童德元用虚开钢材132506.59元的假发票,充抵工程款后从已作账的签报发票中抽出来作废的发票。经二审查明,童德元抽屉中的发票,经公司经理签报的有105151.35元,此发票虽经签报,但确属废票,因已用泰和县一建公司钢材发票中虚开的发票,替换报销做账。因此,检察机关抗诉提出的不能用废票冲抵童德元侵占款的意见成立。由于认定的事实有误,导致量刑偏轻的意见应予采纳。据此,吉安中级法院改判如下:(一)被告人童德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二)被告童德元侵占一建公司资金,继续予以追缴。
  (2)以构成犯罪为由提出抗诉。1992年11月6日上午10时许,邓有志在泰和县新汽车站,趁旅客刘××售票时不备,夺过刘的提包就往外逃。刘××即时追赶,在该车站对面的住宿部被邓甩脱。邓逃到上田乡北门六组的岭上打开提包,见里面有现金200元,折叠雨伞1把、合同书、发票、身份证以及少量日用品,就将现金全部取走,其余物品连同提包一并抛弃在山脚下。尔后,邓用赃款购买了小型收音机1台。泰和县人民法院认为邓有志在公共场所抢夺200元现金和其它物品,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宣告其无罪。宣判后,泰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邓有志无罪不当,向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有志抢夺的赃款赃物,在案发后虽已全部追缴退还给物主或上缴国库,但在公共场所公然抢夺他人财物,而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泰和县人民法院(1993)泰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第1项,即邓有志无罪;维持该判决书第2项,即随案移交的小型收音机1只、新旅行包1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二)邓有志犯抢夺罪,判处拘役4个月。
  (3)以定性不准确为由提出抗诉。永丰县陶唐乡娄元村吴学进,于1988年12月13日下午,途经娄元窑仔岭山脚下的草坪处,便掏出打火机点燃路边的茅草,被正在该处放牛的钟××发现后,即责骂吴:“短命仔,吃去死,火烧着柑桔园就要死”。吴听到后,未将火扑灭便回家。结果火势蔓延到金溪村果园,烧毁柑桔树1000余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00余元。永丰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吴学进有期徒刑1年。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定性不当,且量刑畸轻为由,向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吴学进明知自己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且不听他人劝告,放任火势蔓延,以致造成了烧毁果园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原审判决以失火罪定性不当,永丰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应予采纳。据此,吉安中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以放火罪判处吴学进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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