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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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6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6
页码: 144-14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的刑事审判的民国时期刑事审判,民国初期,战乱频繁,政权不稳,没有制定刑法典,而是将清末制定未及施行的《大清新刑律》稍事修改后,改名为《暂行刑律》予以颁行,至民国17年(1928年)3月10日,国民政府始颁行第一部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民国时期 刑事审判 法院

内容

民国初期,战乱频繁,政权不稳,没有制定刑法典,而是将清末制定未及施行的《大清新刑律》稍事修改后,改名为《暂行刑律》予以颁行,至民国17年(1928年)3月10日,国民政府始颁行第一部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在这之后,为了加紧镇压人民革命,还陆续颁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等。民国时期的刑事法律,较之晚清对一般普通犯罪的处罚有所减轻,但对触犯其统治的行为则照样从严、从重处罚。同时,第一次主张以主观的犯罪动机,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像晚清那样,仅以客观的犯罪结果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民国24年(1935年)4月1日,国民政府对《中华民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它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要有法律明文规定方可,否则不受法律追究。但在实践中,往往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其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种类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个月以上、15年以下)、拘役、罚金;从刑种类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
  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省高等法院委派承审员佐县知事理讼问案,一般案件由承审员主审,但须逐日送知事审核。裁判由知事会同承审员酌情议定。由于当时法令朝颁夕改,司法人员乘机巧立名目,贪赃索贿,舞弊成风,劳动人民受尽了诉讼之苦难。到了民国中期,为限制劳动人民的诉讼权利,还规定了多种的管辖、严格的书状、高昂的讼费等。当事人递交诉状,不缴纳费用或缴不足数,概不受理。诉讼有理而未缴足诉讼费者,常常被驳回。知事及其僚佐要发财,主要是靠经手钱粮捐派,办兵差和在刑民诉讼上颠倒敲诈,尤其是后者为经常可靠的财源。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府为推行司法独立,于民国25年(1936年)成立司法处,县长不再兼理司法,但仍操纵着司法处行政与检察大权。抗日战争开始后,国民党顽固派更加实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方针,对中国共产党人、进步人士、爱国志士及广大革命人民实行残酷的迫害和镇压,强化司法机构,成立军法室,广施法外之刑,进行秘密审判和军法审判,滥施酷刑,残杀共产党人,完全暴露了一个行将灭亡阶级的司法审判日渐法西斯化。
  一、镇压共产党案件
  1927年,蒋介石背叛革命,对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实行残酷镇压,以《刑法》上规定的“内乱罪”和《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等,作为他们镇压革命、残害人民的工具,致使无数的共产党人惨遭杀害。
  1.杀害早期革命者。1927年8月11日,大军阀张发奎,在南昌拘捕共产党员近70人,其中有永丰县总工会秘书帅开甲、中共新干县支部委员和新建等三县农民运动特派员姚有光等,均先后被判处“内乱罪”,惨遭杀害。井冈山黄坳村范家驹,于1927年冬,参加工农革命军,尔后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井冈山早期革命领导者之一。正当范家驹带领两个武艺较强的赤卫队员李仁魁和范新连,去赣南方向找红军,行至遂川县的衙前圩时,被国民党靖卫团抓住,关押在黄坳区石围乡的李氏宗祠。1929年2月即农历春节前夕,范家驹同李仁魁、范新连一起,被先砍去十个指头,后杀害在黄坳圩的下街口。
  2.杀害共产党组织负责人。1929年1月,原任中共莲花县委书记兼县工农兵政府主席刘仁堪,由于叛徒告密,在该县南村被国民党逮捕。同年5月3日下午,要将他斩首示众,他抓住这个最后机会,愤怒地揭露国民党的罪行。刘仁堪在刑场上的慷慨陈词,气得县长邹光衡暴跳如雷,立即指使靖卫团暴徒,用匕首割掉刘的舌头。这时,刘仁堪忍着剧痛,用脚趾头沾血,写下了“中国共产党万岁,革命成功万岁”13个大字,被枪决在沙洲坝。
  3.马家洲集中营。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党顽固派日益转变为消极抗日、积极反共,从1939年开始,便在国统区设立法西斯集中营,密捕和迫害中共党员及抗日进步人士。1940年6月,经江西省政府主席熊式辉同意,在泰和县马家洲松山村设立“江西省青年留训所”,即马家洲集中营,先后共囚禁近500名共产党组织的领导者和抗日爱国进步人士,其中有200余人被迫害致死。廖承志等一批优秀共产党员曾被囚禁在马家洲集中营。1942年5月,由于叛徒告密,廖承志被广东省乐昌县国民党逮捕,秘密押解囚禁在马家洲集中营,有两年多时间。廖承志被捕后,特务头子庄祖方对他说:“小廖先生,你大号承志,应该继承先人遗志,转到国民党来共同奋斗才是。”他立即怒声责问:“你知道我父亲是怎么死的?”(其父廖仲恺是国民党左派元老,积极主张第一次国共两党合作,后被国民党右派秘密杀害。)国民党江西省党部主席曹浩森曾亲自找廖承志谈话,并表示:“你出去可以不办什么手续,只希望你不要再搞共产党的宣传活动,尽你的力量帮助政府做事。”廖承志当即回答道:“你们想干就把我干掉吧!”在敌人的种种诱逼面前,他正气凛然,表现了共产党人坚贞不屈的气质。叛徒冯琦曾密谋在食物中放毒暗害他,但又慑于廖承志及其母亲何香凝的社会地位,未敢下手。当时在重庆的周恩来、董必武等中央领导得知廖承志被国民党秘密监禁后,多次向国民党提出抗议,要求释放廖承志和一切政治犯。宋庆龄、何香凝也不断向蒋介石提出抗议。在中共中央的积极营救下,廖承志于1942年转关押在重庆,1949年1月与叶挺将军一起被释放出狱。还有原任红四方面军西路军妇女先锋团政委曾广澜,于1940年12月12日,在吉安被国民党第四次逮捕,被关押在马家洲集中营长达5年之久,受尽了各种非人般的奇特的酷刑。
  二、汉奸案件
  永新县汉奸肖淑宇,1941年冬,在即将前往南昌就任汪伪政权江西省长的前夕,被击毙在吉安市盐桥码头。此案当时在全省乃至全国影响都很大。肖淑宇曾任国民党保安司令部政治训练处少将处长,后选为立法委员。南昌沦陷后,肖加紧卖国活动,秘密召集汉奸头目开会,商定人事安排,预定其妻熊大惠为秘书长。肖的妹夫秦强得知后,向师管区司令余锦源(此人在解放战争的淮海战役中率部投诚)汇报,余锦源派副官主任王伯约带领卫士把肖淑宇击毙,并将肖妻熊大惠连同肖的尸体一并解送到师管区吉安办事处。江西省主席熊式辉指定保安处副处长柯建安赶到吉安,成立秘密军法小组,对肖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以肖“辞职潜逃,叛国投敌,拒捕毙命”结案;对肖妻熊大惠判处无期徒刑。
  三、杀人案件
  民国时期,吉安发生杀人案件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图财杀人。泰和县戴金宝杀人案。戴见肖郭氏戴有一双金耳环,久起谋财害命恶念。于民国37年(1948年)7月17日早晨,来到肖郭氏家,以借刀砍竹为名,取得柴刀一把,即将肖郭氏头发扭住按倒地下,向其右额角、颈部、右耳根,连砍三刀,认为已死,即将耳环取下逃走。因肖郭氏未死,当即报告镇公所将戴捕获,送往泰和县地方法院,判处戴金宝有期徒刑12年。法院检察官以量刑畸轻为由,申请江西高等法院吉安分院复判。分院审理认为:戴金宝谋财害命,虽然故意杀人未遂,但手段极为残忍,量刑不宜从宽。为此,决定撤销原判,改判戴金宝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二是奸情杀人。永丰县温龙旺与罗万安,同村相邻,因温龙旺与罗万安之妻罗王氏通奸,罗万安所知后,即起意图杀泄愤。民国25年(1936年)4月17日,罗万安故意佯言,今日往藤田圩有事不回,罗王氏与温龙旺信以为真。不料,罗万安于夜后潜行回归,并带人在外守候,迄温龙旺入房关门欢叙,罗万安即持刀冲门而入,将温龙旺连砍数刀。温龙旺于被杀后即负伤回家,延至翌晨身死。19日,温龙旺之胞弟温龙清、温龙保即邀集多人来到罗家,提取猪鸡宰杀备供食用,经当地联保主任派丁截回。彼此遂诉于永丰县政府讯办,并诉至江西高等法院吉安分院审理判决。三是报复杀人。永丰县八江乡魏佐邦,先后充任过守望队书记、保长、联保主任、乡长等职。在其任八江乡乡长期间,故意挑起村里前后房闹宗族派性斗争,因村民魏坤志与其进行申辩,从此怀恨在心。民国30年(1941年)6月29日,魏坤志因事赴县城,魏佐邦得知后,便在途中埋伏,当天下午,待魏坤志从县城返家,行至桐陂窑场岭脚下,魏佐邦用短枪打死魏坤志于大路边。在山上放牛的汪殿英听到枪声,急忙下山赶牛,见魏佐邦从桐陂窑场走回来,并喊了“魏乡长到那里?”魏回话:“快走,这里有土匪。”魏坤志家属得知后,即向永丰县政府告发。次日,县府派员验明,腿上、胸部、腋下三处中弹身亡。当日将魏佐邦关押到县看守所。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证人证言含糊,加上有当地恶霸士绅为其说情,历经数次关、放,于同年年底被永丰县司法处判处魏佐邦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死者家属不服,上诉至江西高等法院,又因魏佐邦之叔伯弟弟魏斌任军医署第二十六卫生船舶队主任,驻峡江、吉水、吉安等地,用重金上下疏通,使此案一拖再拖,最终不了了之。江西高等法院于民国31年(1942年)判处魏佐邦无罪。最后结果是:受害人人财两空,罪犯却依然逍遥法外。四是争权夺利杀人。民国33年(1944年),吉水县党部、县参议会因相互竞选,形成两大派别。县党部派,以国民党国大代表曾宪华(文峰镇人)为首领;参议会派,以曾昭炜为首领,双方进行激烈的明争暗斗。民国34年(1945年)5月间,日寇途经吉水,曾昭炜因未随战斗指挥所进退,曾宪华乃以临阵脱逃为由,致电国民党三、九两战区司令长官,请求将曾昭炜处以死刑。但是,该案转交给支团部处理,却对曾昭炜未予深究,从此双方仇恨日益加深。民国36年(1947年),国大代表选举,曾宪华深知:若不采取暴力行动,是难以取胜的。恰好,时任吉水县长刘日华对参议会也有恶感,为巩固县长地位起见,遂与曾宪华通力合作,积极支持曾宪华竞选。而曾昭炜一伙却公开出面反对,竭力抵制曾宪华,致使曾宪华落选。曾宪华为泄心头之气,迅即驰赴丁江,与刘陶欧、彭大发、张受禄等,密议借宪友社掩护,组织丁江、乌江、冠山、白水等四乡同盟,订立同盟公约,主谋杀掉曾照炜,以除障碍。然而曾昭炜则不屈服,仍一面对曾宪华不断施以攻击,一面搜集刘日华贪污罪证,准备赴省控告。12月28日,曾昭炜赴省告状的消息传出,凶手刘陶欧、彭大发遂邀集同党阮自强、魏海山、周明煌、戴学坤等9人,各自携带枪支,从乌江深夜出发,次日黎明到达北畔乡厚泥塘,埋伏于汽车路旁山上守候。29日清晨,曾昭炜在汽车站登车时,保警队陈班长站在车篷顶上,臂戴白色手套,作为信号。当日上午十点钟,汽车开到厚泥塘,刘陶欧、彭大发等人开枪射击,汽车被迫停驶,刘、彭一伙遂下山骗各旅客下车,临时又起意将旅客所带款物搜去,复赶旅客上车,独将曾昭炜一人带往山上,脱去所穿大衣,当场开枪将其击毙。事后,曾昭炜之妻曾许氏具状上告,由吉安地方法院受理。吉安地方法院对曾宪华主谋杀害曾昭炜一案,于民国37年(1948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曾宪华、张受禄共同教唆杀人,各处无期徒刑,各褫夺公权终身;彭大发、刘陶欧共同杀人,各处死刑,各褫夺公权终身;周明煌帮助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5年;陈米乔、黄德懋、刘宗仁、曾昭廉、谢惠民、王若甫、张汉、张禄庆、欧阳忠、周道心、刘刚等均判无罪。宣判后,吉安地方法院多次传唤,曾宪华等人以“判得太重”为由,拒绝服刑。曾宪华当时在吉水称霸一方,权大势大,法院不敢动他一根毫毛,判了徒刑也照样逍遥法外,没有坐一天牢房。吉安地方法院派武装前去捉拿,曾宪华竟携带全家一逃了之。
  四、盗窃案件
  在民国时期,盗窃称“窃盗”,对于窃盗罪,刑法中有专章作出规定,刑罚较轻。分普通窃盗罪和加重窃盗罪。普通窃盗罪,是指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加重窃盗罪,是指夜间入室,毁坏门窗及安全设备,携带凶器,三人以上结伙或乘自然灾害及在公共场所行窃的行为。民国31年(1942年)10月5日晚,峡江县陈和、史立、龙高清、陈德才、王雨林、李文光、林友生、汪奇明等九人结伙,身着便衣,携带手枪、铁尺、木棍等凶器,前往本县潭乡第一保蛟岭村陈汤氏、陈邓氏家,先后破门窬墙而入,入室后,一面将陈汤氏、陈邓氏等人捆绑毒打(一人致死,多人重伤),火烙勒索金钱,一面翻箱倒箧抢劫财物。经缉拿归案,由县军法室判处陈和、史立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判处龙高清有期徒刑12年。其余案犯在逃,另案处理。民国7年(1918年)6月16日夜,永新县胡长生与胡发魁、陈虎生等,听从李宾元、胡瞿生等纠邀,同赴安福县属原内村,先至王群林家抢劫财物,由胡发魁等人将事主殴伤身死;后至王仁寿和王进兴家行窃,又将事主殴伤。由事主诉经安福县知事验明生死各伤,分别填单附卷,将胡长生缉获到案。胡长生于一天夜晚在监脱逃,旋经捉获并案审理。据查:胡长生与胡发魁、李宾元等,抢劫王群林家,致死一人,并伤害二人以上;又连劫王仁寿、王进兴两家,伤害一人,应依惩治盗匪法之规定,对胡长生科以两个罪刑,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行窃,系由李宾元等所纠邀,而事主死伤又系胡发魁、李宾元等所下手,特分别判处胡发魁死刑和李宾元无期徒刑;其余案犯另作处理。
  五、伤害案件
  国民政府的刑法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致人于死的,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民国30年(1941年)12月25日上午,峡江县五云乡仓库验收员郭世清,在验收何君村农民吴长保等8人送来之粮时,因谷已生秧,不肯验收,吴长保等人以送粮往返困难为由,多次纠缠求收,郭世清即随手摸起木扁担,打击吴长保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告发到县司法处,以误伤致死论处,鉴于郭世清有主动自首情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8个月。民国3年(1914年),安福县王罗两姓因砍伐松枝引发伤害人一案。是年阴历8月6日,王家的王连瑞、王豫章、王浪宽3人,在村边山上砍茅,适值砍了王罗两姓共有的松树树枝,被告人罗贵春、罗矢痞率族众前往制止,当场将王连瑞、王豫章、王浪宽3人打伤。经县验明,三王均有不同程度的伤痕。江西省高等审判厅于民国4年(1915年)12月25日,将罗贵春、罗矢痞各判处四等罪,即有期徒刑1年2个月。民国10年(1921年)7月28日,新干县郑元辉、晏九重、熊祥盛与已死之胡树梁,在县属东湖陈明彩所开设之酒饭店聚赌纸牌,原议40手为度,胡树梁仅和至20余手称疾而罢,郑元辉输了钱,指责其不应中止,彼此口角,郑元辉持棍击中胡树梁左额成伤,胡树梁遂扭其去县讲理,乘间取棍还殴,郑元辉即晕倒在地,适陈义生到场代鸣不平,谓胡树梁打死郑元辉,要用绳捆吊,并夺其手中所持之木棍,复击加伤胡树梁两乳及小腹等处,胡树梁旋即弃诉回家,亲属见其受伤甚重,仍复往陈明彩店内责令医治,当夜胡树梁因伤重身死。延至7月31日,由尸亲胡正梁以陈义生等蒙殴毙命诉请诣验,同时复据郑元辉亦以因赌相殴投案自首各等情到县,比由承审员带同检验吏驰往该处,依法相验证实:已死彭树梁致命左额有木器伤一处,斜长一寸八分,宽四分,深抵骨未损,皮破血污,两乳左右各有拳伤一处,周围各三寸四分,血荫紫色,小腹偏右有拳伤一处,围圆三寸七分,血荫紫色,委系生前被殴受伤身死,已填具验断书附卷。经县知事公署于同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判决如下:郑元辉共同伤害胡树梁致死之所为,处二等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赌博罚金5元;陈义生共同伤害胡树梁致死之所为,处二等有期徒刑7年;陈明彩开场聚赌营利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2个月,并科罚金10元;晏九金、熊祥盛共同赌博财物之所为,各处罚金5元。
  六、贪污贿赂案件
  民国33年(1944年),峡江县民众汪任珍等控告县民众团副团长柳剑武,借征兵之机,收受贿赂不下100000元,要求按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惩处。清萍师管区司令部指令县长施广德查处,施广德以“该柳副团长与职系同僚同属同乡,调查其被控事项,实有自行回避之必要”,一推了事。后又指令县警察局查究,警长刘福连于同年11月2日书面报告称:“柳副团长贪污勒索一案,遵即驰赴传案,据该团职员所云,柳副团长已于本年9月19日离开峡江,迄今月余未在团服务,刻下不知去向,无法传到”。从此该案未再究办。民国34年(1945年),三民主义青年团泰和分团部干事长谭静皆因贪污公款,被移送泰和地方法院查办,同年12月26日移交法庭审判。法庭受理后,两次传唤谭静皆应诉,谭静皆均拒不到案。1946年3月26日,泰和县法院鉴于谭静皆拒不到庭,由承办推事签发拘票,对其实行拘提,并告谭找人担保。至深夜,他只找到一家私人医院担保。承办推事以案关公务人员贪污,不可由独家具保,需再找殷实店保一家。这天因时间太晚,暂由县团部股长担保一夜,翌日再办理担保手续。第二天早晨,法警前往谭静皆寓所催促办理担保手续时,谭犯竟抽出手枪,以武力相威胁,迫使法警无法履行公务。鉴于谭静皆的非法行为,泰和地方法院遂请泰和县警察局派出武装警察10名,协助逮捕谭静皆归案。不料,谭事先埋伏多人,并携有武器,实行抵抗。在激烈的抵抗中,谭静皆一伙夺去了警察步枪一支,后几经周旋,才将步枪夺回,并捉获共同拒捕嫌疑人尹翊朝。为确保审判工作的进行,法院又函请县政府再派警察20名协助办案,但未得到批准。3月27日,法院传唤担保人询问其是否还愿意继续为谭担保。正询问间,谭带着一伙人来到法院,迫将尹翊朝释放。此时,该县县长、参议长、书记长也先后来到法院,与首席检察官、代行院务推事洽商谭案有关问题,考虑到因谭势力较大,决定只要有人担保,可不拘提谭,但尹翊朝有无共同拒捕之事,在事实尚未查明之前,责令其不准随便外出,听候法院传唤。3月29日晨,在谭静皆的威胁下,县长、书记长又来到法院,转达谭的意思:希望法院作无罪判决,或缓刑判决,否则,就要发生武斗。3月30日,泰和地方法院为确保全院人员的安全,特邀请各机关团体负责人,举行座谈会。座谈中,法院报告了谭案的处理经过,并请求有识之士极力制止暴动,维护社会治安。下午,法院只好对谭从轻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谭静皆仍然不依,继续在外鼓动,企图武斗。并歪曲事实,混淆视听。更可恶的是继续持枪威胁,拒绝认罪服法。此案后来就这样不了了之。
  七、烟毒案件
  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对“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对“运输、贩卖或意图贩卖持有鸦片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3000元以上罚金,其数量在500两以上者处死刑”。民国32年(1943年)12月,永新县政府特种刑事判决:被告谭国清,因贩卖鸦片,被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被告吴运刚,吸食鸦片,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并科罚金500元,烟瘾限2月交医勒令戒绝;被告刘恩屋,帮助贩卖鸦片,减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此案呈报到江西省政府保安处,经省检查改判:谭国清意图营利设所供人吸食鸦片,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吴运刚,吸食鸦片,处有期徒刑4年,褫夺公权3年,刘恩屋,帮助贩卖鸦片,认定事实,尚嫌未当,改判无罪。
  八、妨害兵役案件
  民国29年(1940年)10月,国民政府颁行《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对不愿服兵役的人进行治罪,对阻拦抓壮丁的亲属,亦要处以刑罚。民国33年(1944年)7月,峡江县水边乡第六保保长邹仁和,去桥头村抓壮丁,适在渡江船上,遇到桥头村习彩苟及其儿子习水根(系要抓的壮丁),见习水根跳水逃跑之际,竟开枪将习水根击毙。案发后告到县司法处,认定被告借职务之便故意杀人,但以其动机可原和主动自首,减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2年。民国33年(1944年)8月20日,峡江县县长兼团长施广德、副团长柳剑武裁决:该县保安警察队第三班下士班长邹庭坚贩卖壮丁陈和体1名,得款4000元。该款没收,贩卖壮丁者邹庭坚及被贩卖者陈和体,一并送交清萍师管区接兵部队服兵役。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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