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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人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6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人员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2
页码:
74-105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的审判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人员,包括职称、职权、任免、考核、奖励待遇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审判人员
内容
一、职称、职权
(一)职称
1950年人民法院创建时起至2000年止,吉安中级法院审判人员的职务称呼有: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庭长、副庭长、副县级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副科级审判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辅助人员有:书记员、执行员、检验员。法医室主任、副主任、法医。法警支队长、副支队长,法警大队长、副大队长、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法警。司法警察授衔后有:二级警督、三级警督、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一级警员、二级警员等。司法行政人员有: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秘书、文书、办事员、会计员、统计员、收发员、通讯员、驾驶员、炊事员、勤杂工等。教职人员有:讲师、助教、教员等。80年代末,副县级以上审判人员退居第二线,设置调研员职务,后有助理调研员职务。2000年,通过选任设审判长。
199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规定法官等级设四等12级,即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至2000年底,全市共有三级高级法官4人,四级高级法官103人,一级法官132人,二级法官128人,三级法官112人,四级法官109人,五级法官13人。
(二)职权
院长:领导并监督全院工作。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副院长:协助院长进行工作,院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院长职权。
庭长:领导并监督全庭工作。
副庭长:协助庭长进行工作,庭长因故离职时,代理庭长职权。
审判员:负责审理案件。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经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执行员:办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它事项。
1995年,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责为:(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2)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任免
(一)任用资格和程序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从1985年起,大、中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分配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学生,须在基层锻炼一年后,才能正式任命审判职务。法官法颁布实施后,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
吉安两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在1954年以后,先后由同级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任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从1955年起,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1984年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2000年改为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审判员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省司法厅任免,1983年起,改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书记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1956年以前,院长每届任期4年,从1957年始,其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5年,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3年。1993年起,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改为5年。
(二)免职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即免职或离、退休。审判人员调离法院系统,须办理免职手续。人民法院院长,应由选举他任院长的人民代表大会免职。在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则由本级人民法院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由本级人民法院免职。
三、考核、奖励待遇
(一)考核
考核的内容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几个方面。政治素质:包括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具有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包括掌握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效率和质量等。对各级领导干部还要考核其组织领导能力。考核方法主要是通过平时的表现以及每年的总结评比,对照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自我鉴定和自下而上的评议及开展各种政治、业务考试、竞赛来实现。评议结果和考试、竞赛的成绩,是使用干部的主要依据。
1994年国家人事部颁发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审判机关参照实行,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995年法官法对法官的考核内容、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二)奖励
奖励条件分个人和集体两种。个人奖励条件为:(1)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审理案件和其它各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政治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成绩显著的;(3)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为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做出显著成绩的;(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等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5)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紧要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6)忠于职守,不畏艰苦,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团结协作,表现突出的;(7)执行党的政策,遵纪守法,一贯起模范作用的;(8)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9)保护国家机密有功的;(10)其它方面成绩显著应予奖励的。集体奖的条件为:政治立场坚定,团结一致,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奖的对象为人民法院的庭、科、室、处、组及县(市、区)人民法院。1995年,法官法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它功绩的。
奖励等级:个人奖励分为先进工作者、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模范(英雄)以及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其中立功和模范(英雄)奖励可以同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同时并用。集体奖励分为先进集体、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以及通令嘉奖;其中通令嘉奖可以同其它奖励同时并用。凡授予先进工作者发给奖状或证书;个人记功和授予模范(英雄)称号的,发给奖章和证书;先进集体、记集体功的,可以发给奖状或奖旗。授予上述奖励可以同时发给奖品或奖金。1995年,法官法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程序:授予先进工作者和法院内部机构先进集体称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审批;个人三等功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批;个人二等功、个人一等功、升级、升职、集体二等功和给予基层人民法院奖励,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升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其新职的机关审批。模范(英雄)、集体一等功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其中应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通令嘉奖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对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奖励,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分别由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奖励简况: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自建院起到2000年止,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有:全国法院系统集体一等功1个,全国政法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法院系统先进集体2个,全国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斗争先进集体1个,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5个,全省司法先进集体8个,全省查办大要案先进集体2个,全省法院系统集体二等功14个,连续七次获“省级文明单位”1个;全国先进工作者1人,全国法院模范1人,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1人,省劳动模范1人,全省查办大要案先进个人1人,立个人一等功5人,立个人二等功18人,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48人,全省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官”25人,省“三八红旗手”1人。
附名录:
先进个人
1.国家表彰
1959年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盛治华(永新)
1985年全国法院先进工作者:陈承武(吉水)
1997年全国法院模范:王跃(永新)
1997年中国优秀青年卫士:王跃
1998年全国法院青年法官标兵:王跃
2000年全国先进工作者:王跃
2.省级表彰
1959年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朱隆傧(中院),江镜(遂川),左学道(安福),邹立志(新干),聂冬生(永丰),缪福开(莲花),刘隆坤,陈承武(吉水),刘启昌,盛治华(永新),林奇唐(万安),肖永荟、黄柳根(泰和),李才发(吉安县),肖升平(吉安市),肖秋华(宁冈),刘家鹏(峡江)。
1979年全省司法战线先进工作者:黄福海(泰和)。
1979年全省司法先进工作者:曾广廷、刘衍爽(中院),黄福海、胡同健(泰和),曾庆国(峡江),聂学礼、张瑞珍、张根英(永丰),董珍生、周继起(吉水),孙道勋、刘积怡(万安),刘年林、刘志平(莲花),贺继学、颜回英、贺伏生(永新),夏桂生(吉安市),邓裴章、陈凤梅(宁冈),胡帮通、周贱生(吉安县),李西想、古兴纲(遂川),左学道、赵淑兰(安福),郑小平、吴洪生(新干),盛景珍、刘锦山(井冈山)。
1984年全省“严打”活动先进个人:钟开林(中院),黄祖远(宁冈),陈承武(吉水),陈海山(新干),罗念蕉(遂川),陈炳根(峡江),谢育余(井冈山),尹秋开(永新),邓良福(泰和),黄志峰(永丰),黄润生(安福)。
1987年省劳模:陈承武(吉水)。
1987年全省三年“严打”活动先进个人:刘秀诚、熊长生、吴钢(中院),李国梁(吉安市),邓良福(泰和),刘清泉(永新),谢育余(井冈山),朱远平(莲花),李锦荣(新干),黄祖远(宁冈),廖礼沂(遂川),陈承武、陈佩瑜(吉水),胡向左、罗英(吉安县),张德亿、李锦照(万安),刘星如(安福),李水根、杨兴生(峡江)。
1987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张智、吴庆发、熊长生(中院),徐全生(峡江),吴英岑、朱明生(吉安市),陈承武、罗发忠(吉水),郭方生、王文亮(吉安县),曾裕民(泰和),眭鹊鸠(永新),左学道(安福),朱远平(莲花),张家程(遂川),黄祖远(宁冈),甘烈明(井冈山),郭太珍(万安),刘文香(永丰),李国泉(新干)。
1988年全省“三八红旗手”:张智(中院)。
1989年全省法院系统廉政建设先进工作者:刘秀诚(中院),左学道(安福)。
1989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熊长生、陈军(中院),朱明生(吉安市),王云厚、曾秋德(吉安县),李锦荣(新干),谢育余(井冈山),刘义生(莲花),刘文香(永丰),陈平德(峡江),夏相勤(吉水),胡建华(宁冈),左学道(安福),胡子灯(遂川),王太鸣(泰和),尹秋开(永新),郭德俊(万安)。
1990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陈东山、彭维华(中院),李建军(吉安市),郭方生、罗富先(吉安县),皮思友(新干),钟进贤(永丰),袁华演(泰和),肖振兴(万安),李珍尧(遂川),李嵋山(井冈山),杨家羡(宁冈),刘冬桂(永新),刘惠贵(安福),杨兴生(峡江)。
1991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肖智文、刘衍爽(中院),皮思友(新干),袁小萍(莲花),刘惠贵(安福),江根仁(宁冈),黄克余(井冈山),胡子灯(遂川),张祖智、黄珍生、郭泽庆(吉水),郭声达(万安),周佐署(泰和),曾秋德、曾庆源(吉安县),李建军(吉安市),王久琴(永丰),李水根(峡江),刘冬桂(永新)。
1991年全省普法先进工作者:王宝岩(中院)。
1991年全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吴伟(中院)。
1992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邹节有、刘小青、刘秀诚(中院),黄新根(新干)。
1994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胡钊、肖劲松(中院),杨卫东(峡江),肖爱忠(永丰),彭寿益(永新),蔡学民(新干),温阳照、李清波(吉水),郭凯旋(安福),曾庆光(万安),梁初生(遂川),肖德树(泰和),龙金祥(井冈山)。
1994年全省法院系统通令嘉奖者:汤炜、邹峰阳、刘晓莉、赵羽、陈素梅(中院),郭筹鸿(遂川),王红莲(安福),赵亚琴(宁冈),龙小平(永新),刘健(泰和)。
1995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潘章驹、肖爱忠(永丰),曾庆光(万安),刘红莲(吉安县),陈平德(峡江),肖英熹(吉安市),周文花、尹秋开(永新),谢育余(井冈山),黄新根(新干),王永丰、刘惠贵(安福),唐德林(泰和),李展辉(遂川),温阳照(吉水)。
1996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彭维华、吴钢、王礼和(中院),黄新根(新干),王江兰(井冈山),彭建新、肖传涌(吉安县),涂愚、邹铖(永丰),刘学发、赖敬党(吉水),唐德林、钟义坚(泰和),唐富元(峡江),钟书发、焦芸(遂川),彭秋雨(安福),尹秋开(永新),肖英熹、赵凤莲(吉安市),李锦照(万安),黄进龙(宁冈)。
1996年全省法院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杨云峰(吉安县)。
1997年全省“严打”工作先进工作者:黄节(吉水)。
1997年江西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王跃(永新)。
1998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黄顺英、曾泉林(中院),黄新根(新干),王文军(峡江),肖爱忠(永丰),赫昕(吉安市),庄凤鸣(吉安县),刘福保(吉水),翁开成(安福),刘国成(永新),廖国(万安),罗斌(井冈山),梁初生(遂川),黄文峰(泰和),尹平发(宁冈)。
1998年江西省十大杰出青年:王跃(永新)。
1999年全省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敖水林、肖智文、许文禄、刘小青、范丽军、刘晓勇(中院),肖水根、喻建平(新干),黄继平、尹秋开、王跃(永新),高登云、郑昌堡(泰和),王永丰(安福),王文军(峡江),涂愚(永丰),边志平(吉水),赫昕(吉安市),王文亮(吉安县),李锦照(万安),赖冬敏(遂川)。
2000年省高级法院通令嘉奖:肖智文、万良安、龙裕明(中院),肖传涌(吉安县),王文军(峡江),王斌宇(安福),李建军、赫昕(吉州区),曾水根(吉水),刘琼(永新),衷存机(万安),袁华演(泰和),龙建生、黄新根(新干),王江兰(井冈山),梁初生(遂川)。
2000年全省查办大要案先进个人:唐春梅(中院)。
2000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标兵:王跃(永新)。
2000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吴山(中院),戴世安(吉州区),吴国华(新干),王春水(吉水),叶景生(遂川)。
3.记功
一等功:1991年王跃(永新)
1994年唐德林(泰和)
1998年尹秋开(永新)
1999年郑昌堡(泰和)
2000年周应火童(中院)
二等功:1989年张智(中院),张祖智(吉水)
1990年刘义茂(吉安县)
1991年范诗鑫(遂川)、李春廷(莲花)
1992年王晓林(遂川)
1993年王宝岩(中院)、唐富元(峡江)
1994年肖水根(新干)、肖文质(泰和)
1995年 肖劲松(中院)
1996年 胡钊(中院)
1997年 杨兴生(峡江)
1998年 张武(吉安市)、杨卫东(峡江)、陈科桂(万安)
2000年黄继平(永新)
先进集体
1.国家表彰
1959年全国政法系统先进集体:泰和县法院
1994年全国少年案件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
1995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先进分部:吉安中院分部
1999年全国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斗争先进集体:永新县法院
2.省级表彰
1959年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泰和县法院
1979年全省司法先进集体:永新县法院、泰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吉安县永阳法庭、吉安市(现吉州区)飞跃公社调解委员会、遂川县瑶下公社调解委员会、泰和县沿溪公社南江大队调解委员会、吉水县水南公社店背大队调解委员会、峡江县巴邱镇四街调解委员会
1984年全省法院系统“严打”活动先进集体:吉安县法院、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莲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万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1987年全省法院系统三年“严打”活动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永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井冈山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吉水县法院、吉安县法院、吉安县固江法庭、万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安福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峡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永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1987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吉安县法院、峡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经济审判庭、新干县荷浦法庭、吉水县水南法庭、泰和县禾市法庭、永新县里田法庭
1989年全省法院系统廉政建设先进集体:泰和县法院、吉水县法院、吉安县法院
1989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办公室、遂川县法院
1990年全省普法先进单位:吉水县法院
1990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吉水县法院、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
1990年全省法院系统单项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
1991年全省法院集中执行先进单位:吉水县法院
1991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单位:宁冈县法院
1993年全省法院系统单项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政治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业大工作
1994年全省法院系统单项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政治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办公室工作
1994年全省法院十佳先进执行庭:吉水县法院执行庭
1994年业大江西分校先进教学班:吉水县法院教学班
1995年全省法院先进集体:永新县法院
1995年全省法院系统单项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工作、宣传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业大工作
1995年全省“二五”普法达标单位:吉水县法院
1996年全省法院系统单项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工作、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996年全省“严打”先进集体:安福县法院
1996年全省法院先进集体:永新县法院
1996年全省法院档案工作先进:吉安县法院
1998年全省法院刑事“实庭考核”竞赛综合评分第一名:吉安市法院(现吉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1998年全省法院先进集体:万安县法院行政庭
1999年全省法院“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活动先进集体:中院经一庭、峡江县水边法庭、永丰县藤田法庭、吉安县值夏法庭、安福县洲湖法庭、遂川县雩田法庭、新干县法院经济庭、吉水县法院刑事庭、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执行庭、井冈山市法院民事庭、万安县法院告申庭。
1999年全省政法机关“十佳”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安福县法院
1999年全省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泰和县法院
1999年全省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先进集体:永新县法院
2000年省高院通令嘉奖:中级法院经一庭
至2000年止连续七次评为“省级文明单位”:吉安县法院
2000年全省查办大要案先进集体:吉安中院(获“彭江海案、周昌平案”两个先进集体称号)
2000年全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吉安中院。
3.记功
一等功:1993年 吉水县法院(最高法院授予)
二等功:1991年 吉水县法院
1993年 吉水县八都人民法庭
1994年 吉水县法院执行庭、安福县法院严田法庭
1995年 吉安中级法院文艺演出队、新干县法院经济庭
1996年 峡江县法院、中院刑一庭
1998年 中院经一庭、永新县法院刑事庭、吉水县法院枫江法庭
2000年 吉水县法院、泰和县法院
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章
1992年获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长期从事人民法院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做出了贡献”荣誉证书和“人民法院工作三十年”荣誉奖章:曾广廷、刘秀诚、宋应玄、陈东山、袁荣林、刘鹤龄、叶菁、熊长生、张智、周振才(中院),陈海山、杨永瑞、徐云林(新干),曾庆国、涂光华、范国太(峡江),陈承武、周传述、陈树扬(吉水),黄福海(泰和),肖振兴(万安),黄慧根、卢采云(井冈山),王添华、左学道、朱庆云(安福),王桂华、夏桂生、施润德(吉安市,现吉州区),萧一俊、邓学禹、彭洪立、郭守生(吉安县),朱良庆、聂冬生(永丰),肖英凉(万安)。
革命烈士
李镜明(1930—1983),江西省遂川县五斗江乡人。1952年2月在泰和县参加革命工作,195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5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2年2月在泰和县公安局任侦察员,1958年调吉安地区劳改场任管教干部,1961年调吉安行署公安处任干事,1972年2月调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任干事,1979年调遂川县人民法院工作,1981年5月任遂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1983年7月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从1959年至1983年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在1983年“8.18”严打斗争中,于11月20日晚8时许在五斗江乡五斗村木仓坳被犯罪分子报复杀害。1983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李镜明同志为革命烈士。
(三)惩戒
惩戒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涉及经济问题的,另作经济处罚。1995年,法官法规定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惩戒标准:有下列违法乱纪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制度和审判纪律,造成后果的;(2)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3)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枉法裁决的;(4)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或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5)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6)贪污、盗窃,营私牟利,索贿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侵犯群众利益的;(7)丧失立场,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9)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由于失密造成后果的;(10)其它违反国家或人民法院纪律的。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
惩戒程序:(1)人民法院自行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处分,由本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基层人民法院开除工作人员需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开除工作人员应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2)中级人民法院及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并报其法定任免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其中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的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后执行。(3)中级法院及县(市)人民法院院长的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其中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法院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惩戒情况:1991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系统受处分的有40人,其中受警告处分11人,受记过处分9人,受撤职处分9人,党纪处分7人,延期转正1人,受刑事处分3人。
(四)待遇
1.工资:1950年5月,吉安两级法院成立后,均实行供给制,分大灶、中灶、小灶三种。区级以下一般干部为大灶,每月大米110斤,县级、准县级为中灶,每月大米130斤;地级、准地级为小灶,每月大米210斤。1951年以后试行工薪制,以折实工分计发工资。为照顾多子女干部的困难,同时继续保留供给制。1953年起,逐步取消供给制,实行统一的国家行政机关分级工资制。以1966年为例,两级法院最高为12级,最低为27级。12级月工资为161.9元,27级月工资为28.5元。
1985年工资改革,月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基础工资两部分组成,另加工龄工资。基础工资的数额均相同,每人每月40元;工龄工资的数额依工龄长短而定,工龄每一年以0.5元计算;职务工资在地级以下机关中分为副地级、正县级、副县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级、办事员级。1990年,副地级月基本工资140元,正县级122元,副县级105元,正科(含主任科员)级89元,副科(含副主任科员)级76元;科员级64元;办事员级52元。固定奖金:开始每人每月为2元,1988年改为4元,1990年以后为15元。1993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主要是理顺各种工资项目。工资改革结束后,1995年,中级人民法院在职干警中,最高工资月薪为649元,最低工资月薪为285元。1997年、1999年、2000年连续调资后,干警工资最高为1390元,最低为460元。
2.福利:人民法院成立后,即实行生活费补贴制。工资改革后,陆续出台的生活补贴有粮油、副食品、燃料、交通、报刊、洗理、卫生等项补贴共40多元,随工资发给。对因病、丧、天灾等造成家庭困难者,年终酌情在集体福利费中给予补助。独生子女:双职工的,每方每月补助2.5元,单职工每月补助5元,至14岁止。干警享受公费医疗:按照工龄,分四个档次计算。31年以上,医疗费208元,21至30年,医疗费144元;11至20年,医疗费104元;10年以下,医疗费84元。14级以上保健人员的医疗费,在上述四个医疗档次的基础上翻一番。取暖费:每人每天1斤半木炭,按75天计算,为每人每年112斤半木炭,按当年市场行情折价。降温费:每人每天0.6元,90天计,每人每年54元。女干警卫生费:每人每月4元,全年共48元。丧葬费:干警死亡,每人按480元支付。干警因公牺牲,其无工作之父母、配偶、子女,在城市者每人每月按75元,在农村者每人每月按65元支付生活补助费。干警因病死亡,其无工作之父母、配偶、子女,在城市者每人每月按65元,在农村者每人每月按55元支付生活补助费。子女至18岁止,父母及配偶至死亡止。干警因公牺牲,按其死亡时工资支付20个月工资抚恤费;因病死亡,按其病故时工资,支付10个月工资抚恤费。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也均按上述规定办理。干警着装:按1995年物价,法官服新装每人600元左右,换装每人300元左右。司法警察每年着装换装时间不固定。按1995年度着装情况,吉安中院着装费约2万元左右,全区约18万元左右。2000年,换发新式服装,换装标准为法官每人1750元,法警每人2430元。
干警离退休后的生活待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干警退休后,按原工资发给,但不发固定奖金。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参加工作的干警退休后,工龄满3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95%;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85%。1953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警退休后,工龄满3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85%;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80%。退休后不发固定奖金,其它生活补贴不变。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离休人员每人每年480元。退休人员:副地级每人每年200元,副县级每人每年10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年40元。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与在职时相同。
四、业务培训
(一)短期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人民法院成立之时起,各级非常重视法院在职干警的政治和业务培训。195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下发《关于建立司法干部业务学习制度》。195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两级人民法院依照上级指示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法律专业训练。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选送审判人员到上级法院举办的司法人员训练班学习或到省政法学校、省行政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中央政法学校、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作几个月、半年、一年、最长为两年的定向培训,再回到单位工作。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两级法院通过以上形式培训的司法干部有127人,其中1954年2月,两级法院派出10名主要审判干部赴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学习。仅1999年来,中院和吉州区法院选派了近40名干警赴国家法官学院培训。
二是办班学习。1957年2月、1961年2月、1962年4月,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举办过三期审判员业务实习班,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通过学习文件、讨论案例、草拟判决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业务上的具体问题,共培训干部25名。1979年以后,一些基本法律陆续出台,为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了各种训练班、讲习班。如刑法班、刑诉法班、民法通则班、民诉法班、经济法班等,1980年至1985年,先后入班参加学习干警达到487人。2000年,中院培训基层法院法官448名。
(二)“业大”办学
1985年4月25日,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江西分校吉安分部在中级法院成立,由江西分校和中级法院双重领导,中级法院院长曾广廷、吴林诠、郭兵先后兼任分部主任,副院长龚柏林、王宝岩先后担任常务副主任,王宝岩、胡文乐、肖劲松、曾道海先后担任专职副主任。同时设业大学部委员会,由中级法院正副院长、分部专职副主任和部分处、室负责人共8人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部设教学办公室、学籍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行政和教学工作。分部在全区15个地、县(市)法院设立教学班(1992年8月,莲花县法院教学班划为萍乡分部领导,此后实有14个教学班),院长兼任班主任,一名副院长兼任副班主任。分部的任务是:(1)负责招生报名工作;(2)协助分校具体组织期末和毕业考试,安排考场,聘请监考人员;(3)具体组织实施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辅导工作和批改作业及评比工作;(4)安排适量的期中测验;(5)帮助、指导教学班解决教学中的问题,总结办校经验;(6)完成分校委托的其它任务。教学班的任务是:(1)具体安排落实教学时间;(2)组织学员自学、讨论,督促检查学员作业;(3)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学员解决学习中的困难;(4)完成分部委托的其它工作。
吉安分部共有办公室3间,使用面积70平方米。教学基地一个。配有电视机一台,收录机五台,放像机一台,照相器材一套,电教设备齐全。辅导教师由分部聘请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和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审判干部担任。共聘请专职副教授1人,高级教师1人,研究生1人,讲师2人,教师16人。
课程设置。三年制开设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法学基础理论、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民法、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经济法、中国婚姻法、国际私法、写作基础、司法文书15门必修课和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逻辑学3门选修课,1995年开设英语课程。教学方式主要是面授、函授和专题讲座。教学环节有授课、自学、辅导、作业讨论、考试、撰写和答辩毕业论文。学习时间以业余时间为主。
截至1995年止,业大吉安分部十年办学共培养学历生299人,其中85级74人,86级4人,87级3人,88级56人,91级86人,93级76人。培养专业生334人,其中88级72人,92级72人,94级96人,95级94人。毕(结)业人员中:正、副院长38人,正副庭长205人,审判员115人,助理审判员75人,书记员165人,其它35人。毕业后对学员的跟踪调查情况是:毕(结)业生在审判工作岗位总数为498人,占毕(结)业生总人数的92%。毕(结)业生的工作效益是:(1)当年结案率递增25%;(2)冤假错案、发回重审、再审的下降90%;(3)司法统计、司法文书差错率降至1%以内;(4)审理各类民、经案件,挽回经济损失累计递增;(5)当年度评出办案能手、优秀审判员、优秀助理审判员、优秀书记员,“业大”学员占85%;(6)业务竞赛获奖占90%。毕业后提职208人,提级113人,调至其它部门提职提级的68人。毕业生在工作岗位荣立二等功8人,三等功54人,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其它荣誉的386人。毕业生写论文716篇。1995年,为发展本科教学还与南昌大学联办本科教学班,招收首届学员145名,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在2000年前,本科生达“三、六、九”规划奠定了基础。
2000年5月,撤销业大吉安分部。
(三)高学历教育
1998年以来,吉安中级法院注重高学历的教育,着力培养专家型法官,推荐业务骨干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到2000年,吉安中级法院有研究生1人,在读研究生3人,占总人数的3.33%。本科生33人,占总人数的27.5%。
五、人员名录
1.院领导
2.审判委员会
3.党组
吉安中级法院党组设立于1978年1月14日,当时全称为“中国共产党井冈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党组”。1979年11月22日,改称“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党组”。2000年8月,改称“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4.部门领导
5.基层法院领导
6.其它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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