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苏维埃政权时期审判人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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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5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苏维埃政权时期审判人员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5
页码: 69-7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的审判人员的苏维埃政权时期审判人员,包括职称、职权、任免、编制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苏维埃政权时期 审判人员

内容

一、职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省、县、区三级裁判人员的职称为:部长、副部长、裁判员、检察员、秘书、书记、文书、录事及陪审员等。
  二、职权
  裁判部长负责裁判部的全面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部长因病离职时,代理部长职务。裁判员负责审理判决案件。检察员负责调查、预审案件及助理法庭告发事宜等。
  三、任免
  下级裁判部的部长、副部长及其它工作人员由上级裁判部门任免。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有委任和撤销各级裁判部长、副部长及其它工作人员之权。
  四、编制
  根据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省裁判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兼裁判员2人(其中1人专管刑事案件,另1人专管民事案件)及书记1人组成。由部长和副部长组成裁判委员会;县裁判部由部长1人,裁判员1人及书记1人组成。县裁判委员会由裁判部长、裁判员及民警所长等组成;区裁判部由部长1人、书记1人组成。裁判部组成人员必须年满16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才能担任。法庭由三人组成,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2人为陪审员。陪审员从职工会、雇农会、贫农团及其它群众团体16岁以上有选举权者中选举产生。法庭每开庭1次,得更换陪审员2人。湘赣省裁判部规定,由工会、互济会及反帝同盟等单位轮流派员参加陪审。1933年12月12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及1934年2月17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各级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讨论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等问题。省裁判委员会由9至13人组成;县由9至11人组成;区由7至9人组成。各级裁判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裁判员、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局长或特派员、民警分局或民警厅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劳动部各职工大会的代表、所在地下级裁判部长和其它能胜任此职者组成之。以裁判部长为主任委员。裁判委员会委员须经同级苏维埃政府主席团审定通过,报上级裁判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1928年5月至1935年3月,在吉安担任过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长、政法部、肃反委员会主任的有10人,其中政法部主任1人,肃反委员会主任1人,裁判部长6人,副部长1人,军事裁判所所长1人。担任过县裁判部部长、肃反委员会主任、司法股长、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的有79人,其中,
  裁判部长60人,副部长1人,肃反委员会主任15人,副主任1人,司法股长1人,国家政治保卫局长1人。已査明被敌杀害的有94名,其中省裁判部长3名,县裁判部长17名,区、乡裁判部长及工作人员74名 (附表)。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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