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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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审判人员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9
页码: 61-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的审判人员的民国时期审判人员,包括职称、职权、俸禄、人员编制、任免、奖惩、考核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民国时期 法院 审判人员

内容

一、职称、职权、俸禄、人员编制
  (一)职称
  民国1年(1912年),地方审判厅主管为:推事长。下设:推事、典薄、主薄、录事、承发吏等。
  民国2年(1913年),司法部通令,改推事长为厅长,改典簿为书记官长,改主簿为书记官,推事名称未变。同年3月,对未设法院的各县,一律于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审检厅,置帮审员、书记官1至3人,由县知事兼理检察事务。民国3年(1914年)4月,帮审员改为承审员,设置承审员、书记员各1至3人,录事、承发吏、法警、检验吏各1至5人。民国6年(1917年)5月,对未设法院的各县改设县司法公署,改承审员为审判官。设审判官、书记监、书记官、承发吏等若干人。检察事务,仍由县知事兼理。民国2年(1913年)7月至民国3年(1914年)5月设立吉安地方审判厅及庐陵初级审判厅,内设厅长、庭长、书记官长、书记官及辅助人员如录事、承发吏及庭丁等。民国18年(1929年)5月设立吉安地方法院,内设:院长、首席检察官、推事、书记官长(审判方面)、主任书记官(检察方面)、书记官及录事等。民国24年(1925年)实行三级三审制后,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和所属地方法院内设院长、首席检察官、庭长、推事、候补推事、检察官、候补检察官、书记官长(审判方面)、主任书记官(检察方面)、书记官、候补书记官、登记员、执达员、录事、警长、检验员、公设辩护人、公证人、公证佐理员、法警及庭丁等。民国37年(1948年),吉安分院增设人事、统计、会计室主任或人事管理员、科员等。民国25年至26年(1936—1937年),第三行政区各县设立司法处,内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看守所长、检验吏、执达员、录事、庭丁及法警等。
  (二)职权
  吉安地方审判厅及庐陵初级审判厅法官及辅助人员职权。厅长:总理本厅司法行政事务、考查职员办事成绩,告诫并匡正厅员办事怠忽及不当情形,召集推事、书记官全员大会。庭长:按事务分配表分配新收案件,担任审判长,临时代理厅长职务,保管案件评议薄等。推事:办理独任或合议案件,审查卷宗、证物、开庭、撰拟判词等。审判民商案件时,应将当地习惯随时记入专项调查簿。书记官长:承厅长之命,指挥监督书记室事务,并处理全厅行政事务。书记官:掌理文牍、记录、统计、会计及其它事务。录事:辅助书记官缮写文件、登载薄册及办理其它杂务。承发吏:承审判厅之命,发送传票、送付判词、发送诉讼文书副本及发送登记一切文件。
  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所属地方法院法官及辅助人员职权。院长:监督本院、所属地方法院、县司法处、监狱及看守所的工作,监督指挥全院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民、刑诉讼,考核部属业绩,召集所属各员会议等。直至民国38年(1949年),所有庭长、推事、执行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执达员、承发吏等,其职权划分,与审判厅时期相同。民国晚期,增设主任书记官。第三分院及所属地方法院之文牍科、民事科、刑事科、监狱科及总务科等悉归主任书记官职权管辖范围。执达员:受院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之指挥监督,送达诉讼文件、执行拘传、执行民事案件、办理诉讼人报到事宜、处理假扣押、假处分和假执行等。法警:在执达员指挥下,送达各种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案件。在开庭时站庭之法警称为“庭丁”,执行其它公役时,称之为“公丁”等。
  县司法处法官职权分为:审判、检察及行政三部分。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县长:兼理检察和行政。所有职权划分,均根据当时之法律、法规界定。
  (三)俸禄
  民国时期,法官俸禄分简任、荐任及委任三种。但在级别上发生过多次变化。
  民国1年(1912年)至17年(1928年)3月,简任分5级,荐任和委任均分14级。吉安地方审判厅厅长为简任5级,月俸400元。庐陵初级审判厅厅长为荐任1级,月俸360元。书记官长为荐任7级,月俸240元。
  民国17年(1928年)4月至26年(1937年)2月,法官俸禄仍分简任、荐任、委任三种。简任为7级,荐任和委任均分13级。民国24年(1935年)7月,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院长董化鲲为荐任2级,月俸380元,民国26年(1937年)3月晋升荐任1级,月俸400元。民国18年(1929年)9月,司法行政部叙定吉安地方法院院长邓廷桂荐任6级,月俸300元。民国23年(1934年)7月,叙定吉安地方法院庭长胡维中荐任10级,月俸220元。
  民国26年(1937年)3月至38年(1949年),简任分8级,荐任分12级,委任分16级,民国34年(1945年)10月,第三分院院长魏道国,叙荐任1级,月俸400元。推事刘天倪叙荐任11级,月俸200元。
  抗日战争期间,因财政困难,法官月俸曾一度按原俸减半支付。民国33年(1944年)4月起,因物价暴涨,法官统一支给补 助俸。荐任人员补助俸为240元,每积满资 历2年,加给20元,以400元为最高额。高等法院分院院长按荐任人员补助俸支付。委任人员补助俸为160元,每积满资历2
  年,加给10元,以240元为最高额。
  民国38年(1949年),第三分院院长月俸600元,庭长为430元,推事为280至320元,人事主任280元,会计主任360元,统计主任180元,书记官80至200元。
  (四)人员编制
  民国24年(1935年)至36年(1947 年),第三分院编制为21至56人,吉安地方法院为21至56人,泰和地方法院为22 至56人,永新地方法院为6人。各县司法 处为3至22人。民国37年(1948年)2月,江西高等法院吉安分院及所属地方法 院、县司法处实有主要司法人员140人。
  1.吉安分院及吉安、泰和地方法院: 院长3人,推事10人,书记官长3人,书记官13人,会计室书记官、人事管理员各3人,看守所长、会计员各2人。公设辩护人、公证人、公证佐理员、看守所官、会计 主任、统计主任各1人,计45人。
  2.吉安分院及吉安、泰和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3人,检察官7人,主任
  书记官兼人事管理员2人,书记官12人,主任书记官、学习书记官、检验员各1人,计28人。
  3.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审判官、看守所长各11人,主任书记官9人,书记 官14人,计56人。
  4.兼理检察县长11人。
  二、任免
  司法官和书记官的任用,必须经过严格 遴选、考试、甄别、任命等程序。具备法律三年专科以上学历或一定条件者,才能参加全国司法官、书记官考试,及格者取得司法 官或书记官及格证书,参加训练后,学习成绩合格者派往法院见习,期满经审査考核合格者,方得由司法行政部等机关,派充或任命为各司法机关的推事、承审员、审判官、书记官等。
  民国19年(1930年)2月《司法官由京(南京)赴任暨调任转任由新在地方赴任程限表》规定各省到赣省赴任程限,如京(南京)至赣20天,调署人员在省内者由高等法院院长核定赴任程限。
  民国23年(1934年)11月起,任用司法官、书记官、承审员或由司法行政部直接委派或由高等法院、分院及所属法院呈保相当人员呈候核派。凡经部令派代人员须任事满六个月后,确有成绩,方得呈请试署,试署六个月后呈请派署,派署六个月后呈请荐署,荐署一年后呈请荐补。无论试署、派署、荐署、荐补均检同办案数同表连同办理稿件呈部审核。民国21年(1932年)5月,初任或升任之荐任司法官,以派署为始,所有现任之司法官,以前经部派暂代、代理、试署一律改为派署。书记官的办理考铨过程与司法官同。
  民国25年(1936年)2月,江西高等法院颁发《推事检察官任用资格规则》,该规则规定,具有推事检察官任用资格者,需审查:(1)教授二年以上之证明文件,民法、刑法、商法、执行法、破产法等讲义;(2)任职凭证,送审查前最后连续制作之判决书、起诉书或不起诉书20件,不兼办理之司法官得以司法行政部文件代之;(3)执行律师职务三年以上证明文件,最近承办案件已拟书状30件及最近三年内承办案件数同案由表,并调卷参核;(4)毕业证书或其它证明毕业文件,专门著作。
  民国24年(1935年)7月,司法行政部任命董化鲲为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推事兼院长兼吉安地方法院院长,民国29年(1940年)1月复任命董化鲲为院长。民国34年(1945年)10月,司法行政部任命魏道国为院长,民国36年(1947年)6月国民政府复任命魏道国为院长。
  三、奖惩、考核
  (一)奖励
  民国17年(1928年)以前,司法官奖章分为金质、银质、铜质。具体有特等金质、一等金质、二等金质、一等银质、二等银质、铜质等级别。办理司法行政事务或审判检察事务、协助司法事务著有劳绩者,给予奖章,终身佩带,但犯罪或违反法令时应追缴。
  民国14年(1925年)6月,授予二等金质奖章者有永新县知事朱志翔。
  (二)考核
  民国17年(1928年)以后,法院所属各员的工作成绩,由主管院长、高等法院、司法行政部等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有工作、操行、学识等,采取每月或每季考核一次、年终总评的方法,对成绩优异者,分别给予记功、晋级等奖励。民国31年(1942年)7月,江西高等法院制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该院职员、雇员应按月编制工作报告,于翌月5日前送由直接长官考核。被考核人员成绩80分以上者为甲等,70分以上者为乙等,60分以上者为丙等,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80分以上者记功一次,60分以下者记过一次。全省各分院、地院及县司法处遵照执行。
  民国23年(1934年)6月,吉安地方法院推事张国维,自奉派试署,旋改派署,执务2年,准进给司法官俸荐任12级。7月吉安地方法院院长董化鲲,自奉派已逾2年,成绩显著,准进给司法官俸荐任2级。
  民国37年(1948年)11月,吉安分院推事邓纪,在办理永新县龙象乾与黄年朵因确认房屋码头权上诉案时,拒受贿赂,退回金戒指、腊肉、鸡等物,审判公平,给予邓纪记功1次。
  (三)惩诫
  民国法官有违背或废驰职务,有失职务威信,有恶劣嗜好,即要受到免职、降等、减俸、停职、申诫等惩处。民国5年(1916年)6月,江西高等审判厅为杜绝假名招摇索诈弊端,爱护法厅名誉起见,通饰所属各厅,开庭时应逐案询问诉讼人,厅中吏员有无需索情弊。由厅长抽派书记官或可靠录事2人,赴诉讼人住址查询有无受吏员需索情事。
  民国18年(1929年)7月8日,莲花县县长唐英国被控贪污,由江西民政厅下令免职。民国23年(1934年)7月,宁冈县县长王绍,因渎职,被撤职查办。民国28年(1939年),遂川县军法承审员、司法处主任书记官夏之时,因办烟案收受贿赂被判徒刑。民国31年(1942年)5月28日,吉水县县长肖逸,被控渎职被免职。民国35年(1946年)1月,泰和县长彭逸羽,经皖赣监察使署弹劾,由江西省政府记大过一次。民国35年(1946年)11月,遂川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汤焕成因擅离职守等,被撤职。民国35年(1946年)12月,莲花县县长张乡甫,因贪污被江西高等法院法办。
  民国24年(1935年)至38年(1949年),吉安分院、各地方法院及各县司法处,有籍贯可查的司法官计178人,其中本省籍151人,占84.83%,外省籍27名,占15.17%。
  民国1年(1912年)至38年(1949年),吉安区有兼理司法或兼理检察的府知事3人,赣西镇守使1人,赣西及庐陵道尹3人,九区、十区、三区及吉安区专员7人,吉安区副专员1人,计15人。各县兼理司法或兼理检察的县知事146人、县长235人、县司法行政委员会主任3人(其中中共党员2人)、副县长1人,计385人。其中因慑于红军声威,不敢赴任,或上任后又复潜逃,在外地组织流亡县政府的有9人,在任内因对抗人民,被红军镇压的有7人,被当地苏维埃政府驱逐出境的有1人。有籍贯可查的县知事、县长计320人,其中本省籍180人,占56.25%,外省籍140人,占43.75%。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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