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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晚清时期司法官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5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晚清时期司法官吏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60-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的晚清时期司法官吏,清吉安府实行行政司法一体的体制,没有独立的审判机构和审判官吏。知府知县既是府县的行政长官,又是府县的审判长官。知府由属官同知和通判辅佐断决讼案,知县由典吏和主簿等属官协理断案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审判人员
内容
清吉安府实行行政司法一体的体制,没有独立的审判机构和审判官吏。知府知县既是府县的行政长官,又是府县的审判长官。知府由属官同知和通判辅佐断决讼案,知县由典吏和主簿等属官协理断案。
一、任用资格
在官制上,晚清采用九品从正,十八阶官制。知府为正四品、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知县为正七品。此等独当一面的官员的任用资格,一般需科举及第。如取得进士、举人、贡生、监生等功名者及满洲八旗子弟和立有军功者始可入选。在任用程序上须经上一级廉政官吏推荐,由吏部奏定,报呈当朝皇帝批准才完成最后任用程序。即成为俗称的朝廷命官。官吏任命后,根据光绪二十六年(1900)缙绅录所载“钦定吏部则例赴任凭限”规定:由京城到吉安赴任凭限为65天,如超限未赴任,即作罢官处理。
二、俸禄
清宣统年间,府县官吏俸禄以银元为单位计算,吉安知府:正四品,年俸600元,另廉2000元,公费400元由其支配;同知,正五品,年俸500元;通判:正六品,年俸400元;知县:正七品,年俸300元,另廉1000元,公费200元由其支配。
三、任免制度
晚清的任免制度主要有三:一是严格执行地域回避制。严格执行县官三百里内不为官,府官五百里内不为官,巡抚以上八百里内不为官的规定。晚清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1840—1911)的72年间,正四品的吉安知府、正五品的同知、正六品的通判及府所属各县(厅)正七品的知县共487任,其中除39人回任外,实有府、县两级主官448名。经核实其籍贯竟没有一名主官是江西本省籍的。二是推行考任制。在任用官吏上,主要通过科举,在科举及第者中选用官吏,形成影响全国上下的考试制度。晚清72年间吉安区已查明有功名(学历)的200名府、县(厅)两级主管官吏中,经科举考试任用的有187名(其中进士51名、举人60名、监生43名、贡生23人、翰林庶吉士4名、增生3名、供事、主事、候补各1名),占总数的93.5%;军功3名,占1.5%;满洲八旗子弟10人,占5%。10名八旗子弟中,包括进士、监生、生员各1名。三是定期轮换制。府县主官任期届满一年时,一般均须调离。如政绩好,当地百姓挽留,须报上级廉政官吏转呈吏部向皇帝奏定方可留任。这些措施,对防止朝廷命官与地方势力相勾结,形成诸侯割据,编织关系网,鱼肉百姓,为害朝廷起到一定制约作用。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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