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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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5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审判人员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56
页码: 60-115
摘要: 本章记述了吉安市的审判人员,包括晚清时期司法官吏、民国时期审判人员、苏维埃政权时期审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人员、人物简介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审判人员

内容

第一节 晚清时期司法官吏
  清吉安府实行行政司法一体的体制,没有独立的审判机构和审判官吏。知府知县既是府县的行政长官,又是府县的审判长官。知府由属官同知和通判辅佐断决讼案,知县由典吏和主簿等属官协理断案。
  一、任用资格
  在官制上,晚清采用九品从正,十八阶官制。知府为正四品、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知县为正七品。此等独当一面的官员的任用资格,一般需科举及第。如取得进士、举人、贡生、监生等功名者及满洲八旗子弟和立有军功者始可入选。在任用程序上须经上一级廉政官吏推荐,由吏部奏定,报呈当朝皇帝批准才完成最后任用程序。即成为俗称的朝廷命官。官吏任命后,根据光绪二十六年(1900)缙绅录所载“钦定吏部则例赴任凭限”规定:由京城到吉安赴任凭限为65天,如超限未赴任,即作罢官处理。
  二、俸禄
  清宣统年间,府县官吏俸禄以银元为单位计算,吉安知府:正四品,年俸600元,另廉2000元,公费400元由其支配;同知,正五品,年俸500元;通判:正六品,年俸400元;知县:正七品,年俸300元,另廉1000元,公费200元由其支配。
  三、任免制度
  晚清的任免制度主要有三:一是严格执行地域回避制。严格执行县官三百里内不为官,府官五百里内不为官,巡抚以上八百里内不为官的规定。晚清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1840—1911)的72年间,正四品的吉安知府、正五品的同知、正六品的通判及府所属各县(厅)正七品的知县共487任,其中除39人回任外,实有府、县两级主官448名。经核实其籍贯竟没有一名主官是江西本省籍的。二是推行考任制。在任用官吏上,主要通过科举,在科举及第者中选用官吏,形成影响全国上下的考试制度。晚清72年间吉安区已查明有功名(学历)的200名府、县(厅)两级主管官吏中,经科举考试任用的有187名(其中进士51名、举人60名、监生43名、贡生23人、翰林庶吉士4名、增生3名、供事、主事、候补各1名),占总数的93.5%;军功3名,占1.5%;满洲八旗子弟10人,占5%。10名八旗子弟中,包括进士、监生、生员各1名。三是定期轮换制。府县主官任期届满一年时,一般均须调离。如政绩好,当地百姓挽留,须报上级廉政官吏转呈吏部向皇帝奏定方可留任。这些措施,对防止朝廷命官与地方势力相勾结,形成诸侯割据,编织关系网,鱼肉百姓,为害朝廷起到一定制约作用。
  第二节 民国时期审判人员
  一、职称、职权、俸禄、人员编制
  (一)职称
  民国1年(1912年),地方审判厅主管为:推事长。下设:推事、典薄、主薄、录事、承发吏等。
  民国2年(1913年),司法部通令,改推事长为厅长,改典簿为书记官长,改主簿为书记官,推事名称未变。同年3月,对未设法院的各县,一律于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审检厅,置帮审员、书记官1至3人,由县知事兼理检察事务。民国3年(1914年)4月,帮审员改为承审员,设置承审员、书记员各1至3人,录事、承发吏、法警、检验吏各1至5人。民国6年(1917年)5月,对未设法院的各县改设县司法公署,改承审员为审判官。设审判官、书记监、书记官、承发吏等若干人。检察事务,仍由县知事兼理。民国2年(1913年)7月至民国3年(1914年)5月设立吉安地方审判厅及庐陵初级审判厅,内设厅长、庭长、书记官长、书记官及辅助人员如录事、承发吏及庭丁等。民国18年(1929年)5月设立吉安地方法院,内设:院长、首席检察官、推事、书记官长(审判方面)、主任书记官(检察方面)、书记官及录事等。民国24年(1925年)实行三级三审制后,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和所属地方法院内设院长、首席检察官、庭长、推事、候补推事、检察官、候补检察官、书记官长(审判方面)、主任书记官(检察方面)、书记官、候补书记官、登记员、执达员、录事、警长、检验员、公设辩护人、公证人、公证佐理员、法警及庭丁等。民国37年(1948年),吉安分院增设人事、统计、会计室主任或人事管理员、科员等。民国25年至26年(1936—1937年),第三行政区各县设立司法处,内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看守所长、检验吏、执达员、录事、庭丁及法警等。
  (二)职权
  吉安地方审判厅及庐陵初级审判厅法官及辅助人员职权。厅长:总理本厅司法行政事务、考查职员办事成绩,告诫并匡正厅员办事怠忽及不当情形,召集推事、书记官全员大会。庭长:按事务分配表分配新收案件,担任审判长,临时代理厅长职务,保管案件评议薄等。推事:办理独任或合议案件,审查卷宗、证物、开庭、撰拟判词等。审判民商案件时,应将当地习惯随时记入专项调查簿。书记官长:承厅长之命,指挥监督书记室事务,并处理全厅行政事务。书记官:掌理文牍、记录、统计、会计及其它事务。录事:辅助书记官缮写文件、登载薄册及办理其它杂务。承发吏:承审判厅之命,发送传票、送付判词、发送诉讼文书副本及发送登记一切文件。
  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所属地方法院法官及辅助人员职权。院长:监督本院、所属地方法院、县司法处、监狱及看守所的工作,监督指挥全院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民、刑诉讼,考核部属业绩,召集所属各员会议等。直至民国38年(1949年),所有庭长、推事、执行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执达员、承发吏等,其职权划分,与审判厅时期相同。民国晚期,增设主任书记官。第三分院及所属地方法院之文牍科、民事科、刑事科、监狱科及总务科等悉归主任书记官职权管辖范围。执达员:受院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之指挥监督,送达诉讼文件、执行拘传、执行民事案件、办理诉讼人报到事宜、处理假扣押、假处分和假执行等。法警:在执达员指挥下,送达各种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案件。在开庭时站庭之法警称为“庭丁”,执行其它公役时,称之为“公丁”等。
  县司法处法官职权分为:审判、检察及行政三部分。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县长:兼理检察和行政。所有职权划分,均根据当时之法律、法规界定。
  (三)俸禄
  民国时期,法官俸禄分简任、荐任及委任三种。但在级别上发生过多次变化。
  民国1年(1912年)至17年(1928年)3月,简任分5级,荐任和委任均分14级。吉安地方审判厅厅长为简任5级,月俸400元。庐陵初级审判厅厅长为荐任1级,月俸360元。书记官长为荐任7级,月俸240元。
  民国17年(1928年)4月至26年(1937年)2月,法官俸禄仍分简任、荐任、委任三种。简任为7级,荐任和委任均分13级。民国24年(1935年)7月,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院长董化鲲为荐任2级,月俸380元,民国26年(1937年)3月晋升荐任1级,月俸400元。民国18年(1929年)9月,司法行政部叙定吉安地方法院院长邓廷桂荐任6级,月俸300元。民国23年(1934年)7月,叙定吉安地方法院庭长胡维中荐任10级,月俸220元。
  民国26年(1937年)3月至38年(1949年),简任分8级,荐任分12级,委任分16级,民国34年(1945年)10月,第三分院院长魏道国,叙荐任1级,月俸400元。推事刘天倪叙荐任11级,月俸200元。
  抗日战争期间,因财政困难,法官月俸曾一度按原俸减半支付。民国33年(1944年)4月起,因物价暴涨,法官统一支给补 助俸。荐任人员补助俸为240元,每积满资 历2年,加给20元,以400元为最高额。高等法院分院院长按荐任人员补助俸支付。委任人员补助俸为160元,每积满资历2
  年,加给10元,以240元为最高额。
  民国38年(1949年),第三分院院长月俸600元,庭长为430元,推事为280至320元,人事主任280元,会计主任360元,统计主任180元,书记官80至200元。
  (四)人员编制
  民国24年(1935年)至36年(1947 年),第三分院编制为21至56人,吉安地方法院为21至56人,泰和地方法院为22 至56人,永新地方法院为6人。各县司法 处为3至22人。民国37年(1948年)2月,江西高等法院吉安分院及所属地方法 院、县司法处实有主要司法人员140人。
  1.吉安分院及吉安、泰和地方法院: 院长3人,推事10人,书记官长3人,书记官13人,会计室书记官、人事管理员各3人,看守所长、会计员各2人。公设辩护人、公证人、公证佐理员、看守所官、会计 主任、统计主任各1人,计45人。
  2.吉安分院及吉安、泰和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3人,检察官7人,主任
  书记官兼人事管理员2人,书记官12人,主任书记官、学习书记官、检验员各1人,计28人。
  3.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审判官、看守所长各11人,主任书记官9人,书记 官14人,计56人。
  4.兼理检察县长11人。
  二、任免
  司法官和书记官的任用,必须经过严格 遴选、考试、甄别、任命等程序。具备法律三年专科以上学历或一定条件者,才能参加全国司法官、书记官考试,及格者取得司法 官或书记官及格证书,参加训练后,学习成绩合格者派往法院见习,期满经审査考核合格者,方得由司法行政部等机关,派充或任命为各司法机关的推事、承审员、审判官、书记官等。
  民国19年(1930年)2月《司法官由京(南京)赴任暨调任转任由新在地方赴任程限表》规定各省到赣省赴任程限,如京(南京)至赣20天,调署人员在省内者由高等法院院长核定赴任程限。
  民国23年(1934年)11月起,任用司法官、书记官、承审员或由司法行政部直接委派或由高等法院、分院及所属法院呈保相当人员呈候核派。凡经部令派代人员须任事满六个月后,确有成绩,方得呈请试署,试署六个月后呈请派署,派署六个月后呈请荐署,荐署一年后呈请荐补。无论试署、派署、荐署、荐补均检同办案数同表连同办理稿件呈部审核。民国21年(1932年)5月,初任或升任之荐任司法官,以派署为始,所有现任之司法官,以前经部派暂代、代理、试署一律改为派署。书记官的办理考铨过程与司法官同。
  民国25年(1936年)2月,江西高等法院颁发《推事检察官任用资格规则》,该规则规定,具有推事检察官任用资格者,需审查:(1)教授二年以上之证明文件,民法、刑法、商法、执行法、破产法等讲义;(2)任职凭证,送审查前最后连续制作之判决书、起诉书或不起诉书20件,不兼办理之司法官得以司法行政部文件代之;(3)执行律师职务三年以上证明文件,最近承办案件已拟书状30件及最近三年内承办案件数同案由表,并调卷参核;(4)毕业证书或其它证明毕业文件,专门著作。
  民国24年(1935年)7月,司法行政部任命董化鲲为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推事兼院长兼吉安地方法院院长,民国29年(1940年)1月复任命董化鲲为院长。民国34年(1945年)10月,司法行政部任命魏道国为院长,民国36年(1947年)6月国民政府复任命魏道国为院长。
  三、奖惩、考核
  (一)奖励
  民国17年(1928年)以前,司法官奖章分为金质、银质、铜质。具体有特等金质、一等金质、二等金质、一等银质、二等银质、铜质等级别。办理司法行政事务或审判检察事务、协助司法事务著有劳绩者,给予奖章,终身佩带,但犯罪或违反法令时应追缴。
  民国14年(1925年)6月,授予二等金质奖章者有永新县知事朱志翔。
  (二)考核
  民国17年(1928年)以后,法院所属各员的工作成绩,由主管院长、高等法院、司法行政部等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有工作、操行、学识等,采取每月或每季考核一次、年终总评的方法,对成绩优异者,分别给予记功、晋级等奖励。民国31年(1942年)7月,江西高等法院制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该院职员、雇员应按月编制工作报告,于翌月5日前送由直接长官考核。被考核人员成绩80分以上者为甲等,70分以上者为乙等,60分以上者为丙等,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80分以上者记功一次,60分以下者记过一次。全省各分院、地院及县司法处遵照执行。
  民国23年(1934年)6月,吉安地方法院推事张国维,自奉派试署,旋改派署,执务2年,准进给司法官俸荐任12级。7月吉安地方法院院长董化鲲,自奉派已逾2年,成绩显著,准进给司法官俸荐任2级。
  民国37年(1948年)11月,吉安分院推事邓纪,在办理永新县龙象乾与黄年朵因确认房屋码头权上诉案时,拒受贿赂,退回金戒指、腊肉、鸡等物,审判公平,给予邓纪记功1次。
  (三)惩诫
  民国法官有违背或废驰职务,有失职务威信,有恶劣嗜好,即要受到免职、降等、减俸、停职、申诫等惩处。民国5年(1916年)6月,江西高等审判厅为杜绝假名招摇索诈弊端,爱护法厅名誉起见,通饰所属各厅,开庭时应逐案询问诉讼人,厅中吏员有无需索情弊。由厅长抽派书记官或可靠录事2人,赴诉讼人住址查询有无受吏员需索情事。
  民国18年(1929年)7月8日,莲花县县长唐英国被控贪污,由江西民政厅下令免职。民国23年(1934年)7月,宁冈县县长王绍,因渎职,被撤职查办。民国28年(1939年),遂川县军法承审员、司法处主任书记官夏之时,因办烟案收受贿赂被判徒刑。民国31年(1942年)5月28日,吉水县县长肖逸,被控渎职被免职。民国35年(1946年)1月,泰和县长彭逸羽,经皖赣监察使署弹劾,由江西省政府记大过一次。民国35年(1946年)11月,遂川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汤焕成因擅离职守等,被撤职。民国35年(1946年)12月,莲花县县长张乡甫,因贪污被江西高等法院法办。
  民国24年(1935年)至38年(1949年),吉安分院、各地方法院及各县司法处,有籍贯可查的司法官计178人,其中本省籍151人,占84.83%,外省籍27名,占15.17%。
  民国1年(1912年)至38年(1949年),吉安区有兼理司法或兼理检察的府知事3人,赣西镇守使1人,赣西及庐陵道尹3人,九区、十区、三区及吉安区专员7人,吉安区副专员1人,计15人。各县兼理司法或兼理检察的县知事146人、县长235人、县司法行政委员会主任3人(其中中共党员2人)、副县长1人,计385人。其中因慑于红军声威,不敢赴任,或上任后又复潜逃,在外地组织流亡县政府的有9人,在任内因对抗人民,被红军镇压的有7人,被当地苏维埃政府驱逐出境的有1人。有籍贯可查的县知事、县长计320人,其中本省籍180人,占56.25%,外省籍140人,占43.75%。
  第三节 苏维埃政权时期
  审判人员
  一、职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省、县、区三级裁判人员的职称为:部长、副部长、裁判员、检察员、秘书、书记、文书、录事及陪审员等。
  二、职权
  裁判部长负责裁判部的全面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部长因病离职时,代理部长职务。裁判员负责审理判决案件。检察员负责调查、预审案件及助理法庭告发事宜等。
  三、任免
  下级裁判部的部长、副部长及其它工作人员由上级裁判部门任免。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有委任和撤销各级裁判部长、副部长及其它工作人员之权。
  四、编制
  根据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省裁判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兼裁判员2人(其中1人专管刑事案件,另1人专管民事案件)及书记1人组成。由部长和副部长组成裁判委员会;县裁判部由部长1人,裁判员1人及书记1人组成。县裁判委员会由裁判部长、裁判员及民警所长等组成;区裁判部由部长1人、书记1人组成。裁判部组成人员必须年满16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才能担任。法庭由三人组成,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2人为陪审员。陪审员从职工会、雇农会、贫农团及其它群众团体16岁以上有选举权者中选举产生。法庭每开庭1次,得更换陪审员2人。湘赣省裁判部规定,由工会、互济会及反帝同盟等单位轮流派员参加陪审。1933年12月12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及1934年2月17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各级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讨论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等问题。省裁判委员会由9至13人组成;县由9至11人组成;区由7至9人组成。各级裁判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裁判员、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局长或特派员、民警分局或民警厅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劳动部各职工大会的代表、所在地下级裁判部长和其它能胜任此职者组成之。以裁判部长为主任委员。裁判委员会委员须经同级苏维埃政府主席团审定通过,报上级裁判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1928年5月至1935年3月,在吉安担任过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长、政法部、肃反委员会主任的有10人,其中政法部主任1人,肃反委员会主任1人,裁判部长6人,副部长1人,军事裁判所所长1人。担任过县裁判部部长、肃反委员会主任、司法股长、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的有79人,其中,
  裁判部长60人,副部长1人,肃反委员会主任15人,副主任1人,司法股长1人,国家政治保卫局长1人。已査明被敌杀害的有94名,其中省裁判部长3名,县裁判部长17名,区、乡裁判部长及工作人员74名 (附表)。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人员
  一、职称、职权
  (一)职称
  1950年人民法院创建时起至2000年止,吉安中级法院审判人员的职务称呼有: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庭长、副庭长、副县级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副科级审判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辅助人员有:书记员、执行员、检验员。法医室主任、副主任、法医。法警支队长、副支队长,法警大队长、副大队长、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法警。司法警察授衔后有:二级警督、三级警督、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一级警员、二级警员等。司法行政人员有: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秘书、文书、办事员、会计员、统计员、收发员、通讯员、驾驶员、炊事员、勤杂工等。教职人员有:讲师、助教、教员等。80年代末,副县级以上审判人员退居第二线,设置调研员职务,后有助理调研员职务。2000年,通过选任设审判长。
  199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规定法官等级设四等12级,即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至2000年底,全市共有三级高级法官4人,四级高级法官103人,一级法官132人,二级法官128人,三级法官112人,四级法官109人,五级法官13人。
  (二)职权
  院长:领导并监督全院工作。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副院长:协助院长进行工作,院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院长职权。
  庭长:领导并监督全庭工作。
  副庭长:协助庭长进行工作,庭长因故离职时,代理庭长职权。
  审判员:负责审理案件。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经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执行员:办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它事项。
  1995年,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责为:(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2)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任免
  (一)任用资格和程序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从1985年起,大、中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分配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学生,须在基层锻炼一年后,才能正式任命审判职务。法官法颁布实施后,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
  吉安两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在1954年以后,先后由同级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任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从1955年起,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1984年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2000年改为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审判员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省司法厅任免,1983年起,改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书记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1956年以前,院长每届任期4年,从1957年始,其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5年,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3年。1993年起,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改为5年。
  (二)免职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即免职或离、退休。审判人员调离法院系统,须办理免职手续。人民法院院长,应由选举他任院长的人民代表大会免职。在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则由本级人民法院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由本级人民法院免职。
  三、考核、奖励待遇
  (一)考核
  考核的内容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几个方面。政治素质:包括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具有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包括掌握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效率和质量等。对各级领导干部还要考核其组织领导能力。考核方法主要是通过平时的表现以及每年的总结评比,对照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自我鉴定和自下而上的评议及开展各种政治、业务考试、竞赛来实现。评议结果和考试、竞赛的成绩,是使用干部的主要依据。
  1994年国家人事部颁发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审判机关参照实行,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995年法官法对法官的考核内容、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二)奖励
  奖励条件分个人和集体两种。个人奖励条件为:(1)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审理案件和其它各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政治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成绩显著的;(3)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为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做出显著成绩的;(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等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5)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紧要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6)忠于职守,不畏艰苦,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团结协作,表现突出的;(7)执行党的政策,遵纪守法,一贯起模范作用的;(8)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9)保护国家机密有功的;(10)其它方面成绩显著应予奖励的。集体奖的条件为:政治立场坚定,团结一致,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奖的对象为人民法院的庭、科、室、处、组及县(市、区)人民法院。1995年,法官法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它功绩的。
  奖励等级:个人奖励分为先进工作者、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模范(英雄)以及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其中立功和模范(英雄)奖励可以同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同时并用。集体奖励分为先进集体、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以及通令嘉奖;其中通令嘉奖可以同其它奖励同时并用。凡授予先进工作者发给奖状或证书;个人记功和授予模范(英雄)称号的,发给奖章和证书;先进集体、记集体功的,可以发给奖状或奖旗。授予上述奖励可以同时发给奖品或奖金。1995年,法官法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程序:授予先进工作者和法院内部机构先进集体称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审批;个人三等功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批;个人二等功、个人一等功、升级、升职、集体二等功和给予基层人民法院奖励,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升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其新职的机关审批。模范(英雄)、集体一等功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其中应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通令嘉奖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对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奖励,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分别由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奖励简况: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自建院起到2000年止,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有:全国法院系统集体一等功1个,全国政法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法院系统先进集体2个,全国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斗争先进集体1个,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5个,全省司法先进集体8个,全省查办大要案先进集体2个,全省法院系统集体二等功14个,连续七次获“省级文明单位”1个;全国先进工作者1人,全国法院模范1人,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1人,省劳动模范1人,全省查办大要案先进个人1人,立个人一等功5人,立个人二等功18人,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48人,全省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官”25人,省“三八红旗手”1人。
  附名录:
  先进个人
  1.国家表彰
  1959年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盛治华(永新)
  1985年全国法院先进工作者:陈承武(吉水)
  1997年全国法院模范:王跃(永新)
  1997年中国优秀青年卫士:王跃
  1998年全国法院青年法官标兵:王跃
  2000年全国先进工作者:王跃
  2.省级表彰
  1959年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朱隆傧(中院),江镜(遂川),左学道(安福),邹立志(新干),聂冬生(永丰),缪福开(莲花),刘隆坤,陈承武(吉水),刘启昌,盛治华(永新),林奇唐(万安),肖永荟、黄柳根(泰和),李才发(吉安县),肖升平(吉安市),肖秋华(宁冈),刘家鹏(峡江)。
  1979年全省司法战线先进工作者:黄福海(泰和)。
  1979年全省司法先进工作者:曾广廷、刘衍爽(中院),黄福海、胡同健(泰和),曾庆国(峡江),聂学礼、张瑞珍、张根英(永丰),董珍生、周继起(吉水),孙道勋、刘积怡(万安),刘年林、刘志平(莲花),贺继学、颜回英、贺伏生(永新),夏桂生(吉安市),邓裴章、陈凤梅(宁冈),胡帮通、周贱生(吉安县),李西想、古兴纲(遂川),左学道、赵淑兰(安福),郑小平、吴洪生(新干),盛景珍、刘锦山(井冈山)。
  1984年全省“严打”活动先进个人:钟开林(中院),黄祖远(宁冈),陈承武(吉水),陈海山(新干),罗念蕉(遂川),陈炳根(峡江),谢育余(井冈山),尹秋开(永新),邓良福(泰和),黄志峰(永丰),黄润生(安福)。
  1987年省劳模:陈承武(吉水)。
  1987年全省三年“严打”活动先进个人:刘秀诚、熊长生、吴钢(中院),李国梁(吉安市),邓良福(泰和),刘清泉(永新),谢育余(井冈山),朱远平(莲花),李锦荣(新干),黄祖远(宁冈),廖礼沂(遂川),陈承武、陈佩瑜(吉水),胡向左、罗英(吉安县),张德亿、李锦照(万安),刘星如(安福),李水根、杨兴生(峡江)。
  1987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张智、吴庆发、熊长生(中院),徐全生(峡江),吴英岑、朱明生(吉安市),陈承武、罗发忠(吉水),郭方生、王文亮(吉安县),曾裕民(泰和),眭鹊鸠(永新),左学道(安福),朱远平(莲花),张家程(遂川),黄祖远(宁冈),甘烈明(井冈山),郭太珍(万安),刘文香(永丰),李国泉(新干)。
  1988年全省“三八红旗手”:张智(中院)。
  1989年全省法院系统廉政建设先进工作者:刘秀诚(中院),左学道(安福)。
  1989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熊长生、陈军(中院),朱明生(吉安市),王云厚、曾秋德(吉安县),李锦荣(新干),谢育余(井冈山),刘义生(莲花),刘文香(永丰),陈平德(峡江),夏相勤(吉水),胡建华(宁冈),左学道(安福),胡子灯(遂川),王太鸣(泰和),尹秋开(永新),郭德俊(万安)。
  1990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陈东山、彭维华(中院),李建军(吉安市),郭方生、罗富先(吉安县),皮思友(新干),钟进贤(永丰),袁华演(泰和),肖振兴(万安),李珍尧(遂川),李嵋山(井冈山),杨家羡(宁冈),刘冬桂(永新),刘惠贵(安福),杨兴生(峡江)。
  1991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肖智文、刘衍爽(中院),皮思友(新干),袁小萍(莲花),刘惠贵(安福),江根仁(宁冈),黄克余(井冈山),胡子灯(遂川),张祖智、黄珍生、郭泽庆(吉水),郭声达(万安),周佐署(泰和),曾秋德、曾庆源(吉安县),李建军(吉安市),王久琴(永丰),李水根(峡江),刘冬桂(永新)。
  1991年全省普法先进工作者:王宝岩(中院)。
  1991年全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吴伟(中院)。
  1992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邹节有、刘小青、刘秀诚(中院),黄新根(新干)。
  1994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胡钊、肖劲松(中院),杨卫东(峡江),肖爱忠(永丰),彭寿益(永新),蔡学民(新干),温阳照、李清波(吉水),郭凯旋(安福),曾庆光(万安),梁初生(遂川),肖德树(泰和),龙金祥(井冈山)。
  1994年全省法院系统通令嘉奖者:汤炜、邹峰阳、刘晓莉、赵羽、陈素梅(中院),郭筹鸿(遂川),王红莲(安福),赵亚琴(宁冈),龙小平(永新),刘健(泰和)。
  1995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潘章驹、肖爱忠(永丰),曾庆光(万安),刘红莲(吉安县),陈平德(峡江),肖英熹(吉安市),周文花、尹秋开(永新),谢育余(井冈山),黄新根(新干),王永丰、刘惠贵(安福),唐德林(泰和),李展辉(遂川),温阳照(吉水)。
  1996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彭维华、吴钢、王礼和(中院),黄新根(新干),王江兰(井冈山),彭建新、肖传涌(吉安县),涂愚、邹铖(永丰),刘学发、赖敬党(吉水),唐德林、钟义坚(泰和),唐富元(峡江),钟书发、焦芸(遂川),彭秋雨(安福),尹秋开(永新),肖英熹、赵凤莲(吉安市),李锦照(万安),黄进龙(宁冈)。
  1996年全省法院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杨云峰(吉安县)。
  1997年全省“严打”工作先进工作者:黄节(吉水)。
  1997年江西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王跃(永新)。
  1998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黄顺英、曾泉林(中院),黄新根(新干),王文军(峡江),肖爱忠(永丰),赫昕(吉安市),庄凤鸣(吉安县),刘福保(吉水),翁开成(安福),刘国成(永新),廖国(万安),罗斌(井冈山),梁初生(遂川),黄文峰(泰和),尹平发(宁冈)。
  1998年江西省十大杰出青年:王跃(永新)。
  1999年全省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敖水林、肖智文、许文禄、刘小青、范丽军、刘晓勇(中院),肖水根、喻建平(新干),黄继平、尹秋开、王跃(永新),高登云、郑昌堡(泰和),王永丰(安福),王文军(峡江),涂愚(永丰),边志平(吉水),赫昕(吉安市),王文亮(吉安县),李锦照(万安),赖冬敏(遂川)。
  2000年省高级法院通令嘉奖:肖智文、万良安、龙裕明(中院),肖传涌(吉安县),王文军(峡江),王斌宇(安福),李建军、赫昕(吉州区),曾水根(吉水),刘琼(永新),衷存机(万安),袁华演(泰和),龙建生、黄新根(新干),王江兰(井冈山),梁初生(遂川)。
  2000年全省查办大要案先进个人:唐春梅(中院)。
  2000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标兵:王跃(永新)。
  2000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吴山(中院),戴世安(吉州区),吴国华(新干),王春水(吉水),叶景生(遂川)。
  3.记功
  一等功:1991年王跃(永新)
  1994年唐德林(泰和)
  1998年尹秋开(永新)
  1999年郑昌堡(泰和)
  2000年周应火童(中院)
  二等功:1989年张智(中院),张祖智(吉水)
  1990年刘义茂(吉安县)
  1991年范诗鑫(遂川)、李春廷(莲花)
  1992年王晓林(遂川)
  1993年王宝岩(中院)、唐富元(峡江)
  1994年肖水根(新干)、肖文质(泰和)
  1995年 肖劲松(中院)
  1996年 胡钊(中院)
  1997年 杨兴生(峡江)
  1998年 张武(吉安市)、杨卫东(峡江)、陈科桂(万安)
  2000年黄继平(永新)
  先进集体
  1.国家表彰
  1959年全国政法系统先进集体:泰和县法院
  1994年全国少年案件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
  1995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先进分部:吉安中院分部
  1999年全国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斗争先进集体:永新县法院
  2.省级表彰
  1959年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泰和县法院
  1979年全省司法先进集体:永新县法院、泰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吉安县永阳法庭、吉安市(现吉州区)飞跃公社调解委员会、遂川县瑶下公社调解委员会、泰和县沿溪公社南江大队调解委员会、吉水县水南公社店背大队调解委员会、峡江县巴邱镇四街调解委员会
  1984年全省法院系统“严打”活动先进集体:吉安县法院、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莲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万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1987年全省法院系统三年“严打”活动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永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井冈山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吉水县法院、吉安县法院、吉安县固江法庭、万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安福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峡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永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1987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吉安县法院、峡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经济审判庭、新干县荷浦法庭、吉水县水南法庭、泰和县禾市法庭、永新县里田法庭
  1989年全省法院系统廉政建设先进集体:泰和县法院、吉水县法院、吉安县法院
  1989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办公室、遂川县法院
  1990年全省普法先进单位:吉水县法院
  1990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吉水县法院、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
  1990年全省法院系统单项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
  1991年全省法院集中执行先进单位:吉水县法院
  1991年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单位:宁冈县法院
  1993年全省法院系统单项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政治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业大工作
  1994年全省法院系统单项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政治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办公室工作
  1994年全省法院十佳先进执行庭:吉水县法院执行庭
  1994年业大江西分校先进教学班:吉水县法院教学班
  1995年全省法院先进集体:永新县法院
  1995年全省法院系统单项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工作、宣传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业大工作
  1995年全省“二五”普法达标单位:吉水县法院
  1996年全省法院系统单项先进集体:吉安中级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工作、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996年全省“严打”先进集体:安福县法院
  1996年全省法院先进集体:永新县法院
  1996年全省法院档案工作先进:吉安县法院
  1998年全省法院刑事“实庭考核”竞赛综合评分第一名:吉安市法院(现吉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1998年全省法院先进集体:万安县法院行政庭
  1999年全省法院“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活动先进集体:中院经一庭、峡江县水边法庭、永丰县藤田法庭、吉安县值夏法庭、安福县洲湖法庭、遂川县雩田法庭、新干县法院经济庭、吉水县法院刑事庭、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执行庭、井冈山市法院民事庭、万安县法院告申庭。
  1999年全省政法机关“十佳”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安福县法院
  1999年全省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泰和县法院
  1999年全省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先进集体:永新县法院
  2000年省高院通令嘉奖:中级法院经一庭
  至2000年止连续七次评为“省级文明单位”:吉安县法院
  2000年全省查办大要案先进集体:吉安中院(获“彭江海案、周昌平案”两个先进集体称号)
  2000年全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吉安中院。
  3.记功
  一等功:1993年 吉水县法院(最高法院授予)
  二等功:1991年 吉水县法院
  1993年 吉水县八都人民法庭
  1994年 吉水县法院执行庭、安福县法院严田法庭
  1995年 吉安中级法院文艺演出队、新干县法院经济庭
  1996年 峡江县法院、中院刑一庭
  1998年 中院经一庭、永新县法院刑事庭、吉水县法院枫江法庭
  2000年 吉水县法院、泰和县法院
  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章
  1992年获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长期从事人民法院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做出了贡献”荣誉证书和“人民法院工作三十年”荣誉奖章:曾广廷、刘秀诚、宋应玄、陈东山、袁荣林、刘鹤龄、叶菁、熊长生、张智、周振才(中院),陈海山、杨永瑞、徐云林(新干),曾庆国、涂光华、范国太(峡江),陈承武、周传述、陈树扬(吉水),黄福海(泰和),肖振兴(万安),黄慧根、卢采云(井冈山),王添华、左学道、朱庆云(安福),王桂华、夏桂生、施润德(吉安市,现吉州区),萧一俊、邓学禹、彭洪立、郭守生(吉安县),朱良庆、聂冬生(永丰),肖英凉(万安)。
  革命烈士
  李镜明(1930—1983),江西省遂川县五斗江乡人。1952年2月在泰和县参加革命工作,195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5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2年2月在泰和县公安局任侦察员,1958年调吉安地区劳改场任管教干部,1961年调吉安行署公安处任干事,1972年2月调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任干事,1979年调遂川县人民法院工作,1981年5月任遂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1983年7月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从1959年至1983年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在1983年“8.18”严打斗争中,于11月20日晚8时许在五斗江乡五斗村木仓坳被犯罪分子报复杀害。1983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李镜明同志为革命烈士。
  (三)惩戒
  惩戒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涉及经济问题的,另作经济处罚。1995年,法官法规定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惩戒标准:有下列违法乱纪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制度和审判纪律,造成后果的;(2)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3)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枉法裁决的;(4)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或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5)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6)贪污、盗窃,营私牟利,索贿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侵犯群众利益的;(7)丧失立场,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9)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由于失密造成后果的;(10)其它违反国家或人民法院纪律的。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
  惩戒程序:(1)人民法院自行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处分,由本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基层人民法院开除工作人员需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开除工作人员应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2)中级人民法院及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并报其法定任免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其中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的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后执行。(3)中级法院及县(市)人民法院院长的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其中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法院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惩戒情况:1991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系统受处分的有40人,其中受警告处分11人,受记过处分9人,受撤职处分9人,党纪处分7人,延期转正1人,受刑事处分3人。
  (四)待遇
  1.工资:1950年5月,吉安两级法院成立后,均实行供给制,分大灶、中灶、小灶三种。区级以下一般干部为大灶,每月大米110斤,县级、准县级为中灶,每月大米130斤;地级、准地级为小灶,每月大米210斤。1951年以后试行工薪制,以折实工分计发工资。为照顾多子女干部的困难,同时继续保留供给制。1953年起,逐步取消供给制,实行统一的国家行政机关分级工资制。以1966年为例,两级法院最高为12级,最低为27级。12级月工资为161.9元,27级月工资为28.5元。
  1985年工资改革,月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基础工资两部分组成,另加工龄工资。基础工资的数额均相同,每人每月40元;工龄工资的数额依工龄长短而定,工龄每一年以0.5元计算;职务工资在地级以下机关中分为副地级、正县级、副县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级、办事员级。1990年,副地级月基本工资140元,正县级122元,副县级105元,正科(含主任科员)级89元,副科(含副主任科员)级76元;科员级64元;办事员级52元。固定奖金:开始每人每月为2元,1988年改为4元,1990年以后为15元。1993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主要是理顺各种工资项目。工资改革结束后,1995年,中级人民法院在职干警中,最高工资月薪为649元,最低工资月薪为285元。1997年、1999年、2000年连续调资后,干警工资最高为1390元,最低为460元。
  2.福利:人民法院成立后,即实行生活费补贴制。工资改革后,陆续出台的生活补贴有粮油、副食品、燃料、交通、报刊、洗理、卫生等项补贴共40多元,随工资发给。对因病、丧、天灾等造成家庭困难者,年终酌情在集体福利费中给予补助。独生子女:双职工的,每方每月补助2.5元,单职工每月补助5元,至14岁止。干警享受公费医疗:按照工龄,分四个档次计算。31年以上,医疗费208元,21至30年,医疗费144元;11至20年,医疗费104元;10年以下,医疗费84元。14级以上保健人员的医疗费,在上述四个医疗档次的基础上翻一番。取暖费:每人每天1斤半木炭,按75天计算,为每人每年112斤半木炭,按当年市场行情折价。降温费:每人每天0.6元,90天计,每人每年54元。女干警卫生费:每人每月4元,全年共48元。丧葬费:干警死亡,每人按480元支付。干警因公牺牲,其无工作之父母、配偶、子女,在城市者每人每月按75元,在农村者每人每月按65元支付生活补助费。干警因病死亡,其无工作之父母、配偶、子女,在城市者每人每月按65元,在农村者每人每月按55元支付生活补助费。子女至18岁止,父母及配偶至死亡止。干警因公牺牲,按其死亡时工资支付20个月工资抚恤费;因病死亡,按其病故时工资,支付10个月工资抚恤费。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也均按上述规定办理。干警着装:按1995年物价,法官服新装每人600元左右,换装每人300元左右。司法警察每年着装换装时间不固定。按1995年度着装情况,吉安中院着装费约2万元左右,全区约18万元左右。2000年,换发新式服装,换装标准为法官每人1750元,法警每人2430元。
  干警离退休后的生活待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干警退休后,按原工资发给,但不发固定奖金。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参加工作的干警退休后,工龄满3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95%;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85%。1953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警退休后,工龄满3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85%;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80%。退休后不发固定奖金,其它生活补贴不变。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离休人员每人每年480元。退休人员:副地级每人每年200元,副县级每人每年10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年40元。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与在职时相同。
  四、业务培训
  (一)短期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人民法院成立之时起,各级非常重视法院在职干警的政治和业务培训。195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下发《关于建立司法干部业务学习制度》。195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两级人民法院依照上级指示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法律专业训练。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选送审判人员到上级法院举办的司法人员训练班学习或到省政法学校、省行政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中央政法学校、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作几个月、半年、一年、最长为两年的定向培训,再回到单位工作。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两级法院通过以上形式培训的司法干部有127人,其中1954年2月,两级法院派出10名主要审判干部赴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学习。仅1999年来,中院和吉州区法院选派了近40名干警赴国家法官学院培训。
  二是办班学习。1957年2月、1961年2月、1962年4月,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举办过三期审判员业务实习班,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通过学习文件、讨论案例、草拟判决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业务上的具体问题,共培训干部25名。1979年以后,一些基本法律陆续出台,为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了各种训练班、讲习班。如刑法班、刑诉法班、民法通则班、民诉法班、经济法班等,1980年至1985年,先后入班参加学习干警达到487人。2000年,中院培训基层法院法官448名。
  (二)“业大”办学
  1985年4月25日,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江西分校吉安分部在中级法院成立,由江西分校和中级法院双重领导,中级法院院长曾广廷、吴林诠、郭兵先后兼任分部主任,副院长龚柏林、王宝岩先后担任常务副主任,王宝岩、胡文乐、肖劲松、曾道海先后担任专职副主任。同时设业大学部委员会,由中级法院正副院长、分部专职副主任和部分处、室负责人共8人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部设教学办公室、学籍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行政和教学工作。分部在全区15个地、县(市)法院设立教学班(1992年8月,莲花县法院教学班划为萍乡分部领导,此后实有14个教学班),院长兼任班主任,一名副院长兼任副班主任。分部的任务是:(1)负责招生报名工作;(2)协助分校具体组织期末和毕业考试,安排考场,聘请监考人员;(3)具体组织实施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辅导工作和批改作业及评比工作;(4)安排适量的期中测验;(5)帮助、指导教学班解决教学中的问题,总结办校经验;(6)完成分校委托的其它任务。教学班的任务是:(1)具体安排落实教学时间;(2)组织学员自学、讨论,督促检查学员作业;(3)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学员解决学习中的困难;(4)完成分部委托的其它工作。
  吉安分部共有办公室3间,使用面积70平方米。教学基地一个。配有电视机一台,收录机五台,放像机一台,照相器材一套,电教设备齐全。辅导教师由分部聘请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和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审判干部担任。共聘请专职副教授1人,高级教师1人,研究生1人,讲师2人,教师16人。
  课程设置。三年制开设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法学基础理论、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民法、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经济法、中国婚姻法、国际私法、写作基础、司法文书15门必修课和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逻辑学3门选修课,1995年开设英语课程。教学方式主要是面授、函授和专题讲座。教学环节有授课、自学、辅导、作业讨论、考试、撰写和答辩毕业论文。学习时间以业余时间为主。
  截至1995年止,业大吉安分部十年办学共培养学历生299人,其中85级74人,86级4人,87级3人,88级56人,91级86人,93级76人。培养专业生334人,其中88级72人,92级72人,94级96人,95级94人。毕(结)业人员中:正、副院长38人,正副庭长205人,审判员115人,助理审判员75人,书记员165人,其它35人。毕业后对学员的跟踪调查情况是:毕(结)业生在审判工作岗位总数为498人,占毕(结)业生总人数的92%。毕(结)业生的工作效益是:(1)当年结案率递增25%;(2)冤假错案、发回重审、再审的下降90%;(3)司法统计、司法文书差错率降至1%以内;(4)审理各类民、经案件,挽回经济损失累计递增;(5)当年度评出办案能手、优秀审判员、优秀助理审判员、优秀书记员,“业大”学员占85%;(6)业务竞赛获奖占90%。毕业后提职208人,提级113人,调至其它部门提职提级的68人。毕业生在工作岗位荣立二等功8人,三等功54人,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其它荣誉的386人。毕业生写论文716篇。1995年,为发展本科教学还与南昌大学联办本科教学班,招收首届学员145名,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在2000年前,本科生达“三、六、九”规划奠定了基础。
  2000年5月,撤销业大吉安分部。
  (三)高学历教育
  1998年以来,吉安中级法院注重高学历的教育,着力培养专家型法官,推荐业务骨干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到2000年,吉安中级法院有研究生1人,在读研究生3人,占总人数的3.33%。本科生33人,占总人数的27.5%。
  五、人员名录
  1.院领导
  2.审判委员会
  3.党组
  吉安中级法院党组设立于1978年1月14日,当时全称为“中国共产党井冈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党组”。1979年11月22日,改称“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党组”。2000年8月,改称“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4.部门领导
  5.基层法院领导
  6.其它
  第五节 人物简介
  一、历任院长
  胥振军:男,1921年11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山东省聊城县人,汉族。1938年参加革命工作,1939年去延安,1940年2月入延安青年干部学校。1941年9月任陕甘宁边区税务局督察员、巡视员,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2年1月至1943年3月曾任陕甘宁边区驿马关税务局会计、庆阳税务局会计、镇原税务局局长。1943年4月任曲子税务局局长。1943年10月至1946年5月任陇东中学会计、总务处副主任、专署商店会计等职。1946年7月任东北松江省尚志县政府秘书主任。1947年任尚志县一面坡区区长、区委书记。1949年7月任吉安专署秘书主任。1950年5月任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院长。1950年12月任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副院长。1952年9月任莲花县委副书记兼莲花县县长。1953年3月任莲花县委书记。1953年5月至1960年曾任第一机械工业部中南办事处监察室主任、第一机械工业部监察局秘书主任、一机部二局基建处处长。1961年任中共中央东北局计委巡视员。1970年任辽宁省外经局领导小组成员、副局长。1983年任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顾问。1985年离休。
  颜志敏(1913—1977):男,1913年2月23日出生,江西省莲花县人,汉族。1928年参加工农红军,193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2年任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劳动部科长。1934年10月至1935年10月参加长征。1945年至1949年任辽宁省辽河市委书记、鞍山市委宣传部长。1949年7月任吉安专区专员。1950年初至1950年5月兼任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庭庭长。1950年12月至1953年1月兼任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院长。1953年任武汉钢铁公司党委书记。1954年任中共中央华南局统战部长。1956年任鞍山钢铁公司党委书记。1965年任西安市委书记,1977年6月病故于西安市委书记任内,享年65岁。
  邓寿峰(1907—1989):男,1907年12月14日出生,初小文化,江西省兴国县丰田村人,汉族。1930年参加革命工作,为中国工农红军第二十军战士。1931年因病回家,任前排乡交通员。193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8月任红三军战士。1934年4月任中央红军总司令部警卫队战士,10月任国家保卫局特务大队战士,参加长征。11月任国家保卫局局长邓发的警卫员。1936年6月任外交部通讯员,8月任中央政府通讯班长,11月任中央粮食部运输大队管理员。1940年8月入延安中央党校学习。1942年2月任延安中央党校学务部粮食股长。1945年9月调东北干部大队。1946年2月任辽北省军区第二分区供给部粮食部长,7月任松江省委总务科长。1948年4月任松江省委党校总务科长。1949年5月任松江省南下干部大队供给处长,7月任江西泰和县副县长。1951年11月任泰和县县长。1953年7月任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院长。1955年1月至1967年2月任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吉安地委委员、地委审案组副组长。1973年1月任江西省井冈山地区(1979年改为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980年2月任中共吉安地委统战部部长。1980年8月离职休养。著有有关土地革命及红军长征回忆录:《黎明前的风暴》、《艰苦的考验》、《过草地》、《向第二次苏维埃大会献礼》、《火牛破阵》等文。1989年4月1日逝世,享年82岁。
  徐歧昆(1921—2000):男,1921年出生,初中文化,辽宁省新金县徐大公社后张屯人,汉族。1948年2月任骑河区政府公安助理员兼公安小队长,同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3月在辽宁省委党校学习后随军南下,7月任江西峡江二区公安委员。1950年1月任峡江县水边派出所长,11月任峡江县公安局秘书股长。1952年至1955年7月任峡江县公安局副局长,其间,1953年1月至6月任峡江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1955年8月任中共峡江县委副书记。1958年9月任中共峡江县委书记。1959年10月任中共峡江县委第一书记兼县武装部政委。1966年7月任中共遂川县委第一书记兼武装部政委。1968年9月任吉安地区农业局领导小组组长、革命委员会主任。1970年1月任吉安地区水电局革命委员会主任。1970年7月起任吉安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市委常委。1975年12月至1980年1月任吉安地区邮电局革命委员会主任、局长、党委书记。1980年2月任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1983年9月离职休养,提为副地级政治待遇。2000年2月逝世,享年80岁。
  曾广廷:男,1931年7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江西省永丰县佐龙乡庙下大队水北村人,汉族。1950年10月至1951年4月任庙下乡厚福分会青年委员、农会副主任,1951年5月任永丰县人民法院书记员。1952年任永丰县龙冈土改人民法庭书记员。1953年至1954年任永丰县荇田人民法庭助审员,1955年任永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同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6年7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1957年8月在吉安地委五人小组办公室工作。1960年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1964年1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科副科长。1965年任刑事庭副庭长。1966年任刑事庭庭长。1967年为地区保卫部干部。1969年7月为地区“五七”大军办公室干部。1971年9月为地区革委内务组干部。1973年任井冈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1980年1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83年5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地委政法委员会委员。1986年当选吉安地区法学会会长、江西省法学会会员,担任吉安地区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顾问。1987年1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为副专员级干部。1991年至1992年,分别在《审判理论与实践》、《江西法学》、《司法理论与实务》等书刊上发表文章,其作品有:《积极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回收逾期农业贷款,为治理整顿发展农业作贡献》、《保持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解决山林纠纷》、《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重视民事审判工作》、《浅谈法院管理目标的制定与实施》、《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法律尊严》。1992年12月退休。
  吴林诠:男,1948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江西省吉安县人,汉族。1964年9月参加工作,1968年2月入伍,同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政治处书记、新闻干事、宣传股长。1982年3月任吉安地区法院办公室干部,4月任吉安行署办公室秘书。1983年8月任吉安行署办公室科长。1985年3月任吉安行署办公室副主任。1987年11月任吉安行署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1989年1月任吉安行署秘书长、党组成员。1989年兼任江西省秘书协会理事,1990年兼任江西省行政法学会理事。1992年12月任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4年兼任江西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1996年兼任吉安地区法官协会会长。现任吉安市政协助理巡视员。
  郭兵: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研究生文化,江西新余人,汉族,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7月于原新余县第一中学高中毕业;1975年8月—1977年6月在原新余县水西公社沙陂大队郭家生产队当农民;1977年7月—1978年9月在原新余县水西公社沙陂中学(初中)任民办教师;1978年10月—1980年7月在江西省政法学校读书;1983年9月—1986年7月参加华东政法学院函授班学习;1994年9月—1996年7月在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班学习。1980年7月—1989年7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审判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89年8月—1995年1月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其间于1992年3月—1994年3月下派挂职任江西省贵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95年1月—1997年11月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经一庭庭长;1997年12月至2000年8月任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00年8月任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省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总干事长,江西省婚姻法学研究会总干事长,江西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吉安市法官协会会长等职。先后在《人民日报》、《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法制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调查报告等160余篇,并多次获奖。参与《民事审判实务》、《婚姻家庭法教程》等5部书籍的编写工作。
  二、历任副院长
  高鲁群:男,1921年5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岱崮区贾庄乡贾庄村人,汉族。1938年加入中共领导的蒙阴县抗日自卫团任战士。1939年起任小学教员二年。1943年5月为县文教科干部。1946年5月10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任黑龙江省通河县、阿城县工作队员、队长,阿城县平山区区长、县民政科长。1949年8月任万安县副县长。1950年3月任莲花县副县长。1952年11月任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副院长。1953年5月任中共莲花县委书记。1954年5月任地委委员兼中共泰和县委第一书记。1956年1月至5月兼任中共吉安地委宣传部副部长。1956年5月至1958年3月兼任中共吉安地委文教部部长。1957年1月兼任安福县委第一书记。1958年5月任万安水利发电工程局施工技术处处长、调度室主任。1962年4月任吉安专署粮食局副局长。1966年2月任吉安地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1983年离职休养。
  张敏(1923—1972):原名张增珍,曾用名郭一亮,男,1923年10月27日出生,初小文化,河北省行圹县执阳村人,汉族。1941年春参加本县地方抗日游击队。194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4年1月任行圹县第六区抗日救国联合会执行委员,7月任抗联组织部长。1945年1月任行圹县委政工部干事。1946年1月任行圹县城关派出所干事。1946年12月任牡丹江省(后改称松江省)公安处侦察员。1947年8月任松江省穆棱县公安局执行股副股长。1947年12月任穆棱县公安局穆棱区分驻所长。1948年10月任穆棱县公安局治安股长。1949年7月任峡江县公安局长。1952年11月任吉水县公安局长。1953年4月任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副院长。1954年10月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副庭长。1955年2月任民事庭庭长,4月任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1956年6月任省高院刑事庭庭长。1957年12月,任江西省国营大茅山综合垦殖党委副书记,兼德兴县政法书记。1972年7月在德兴去世,享年51岁。
  曾广澜(1903—1969):女,1903年出生,高小文化,吉安县永和乡锦源村人,汉族。1927年参加革命工作,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1年任红军彭杨军校军需科长,1933年初任红四方面军政治保卫局预审科长。1935年6月任西北联邦政府裁判部长。1935年任四川巴中市委书记、巴中妇女学校名誉校长、红四军邮政局长、西路军妇女独立团军代表。1937年11月任新四军驻吉安办事处民运部干事。1949年初,曾广澜借给国民党地方法院院长万树楷当保姆之机,在地方法院发展范荣远、饶梦毅等入党,在现北门街草袋厂内建立中共吉安地方法院党支部。曾任支部书记。1949年10月任吉安专区民主妇女联合会副主任。1953年7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署吉安分署副检察长。1955年2月任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副院长,5月任审判委员会委员。1956年3月退休(后改为离休)。1969年在北京被“四人帮”迫害致死,1979年平反昭雪。
  张延作:男,1924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辽宁省新金县人,汉族。1946年4月入党,同月参加工作,任新金县委会管理员。1948年任新金县公安局股长。1949年7月任吉安市民政科副科长兼市卫生科长。1950年5月任吉安市民政科长。1952年1月任吉安市人民政府秘书。1953年3月任吉安镇副镇长。1953年12月至1955年2月任吉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54年8月任吉安专署民政科科长。1955年4月任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57年1月任中共新干县委副书记。1958年4月任中共新干县委第二书记。1958年7月至1963年9月任中共新干县委书记。1965年12月至1967年3月任莲花县副县长。1982年任吉安地区水泥厂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工作。1984年2月任吉安地区水泥厂顾问。1984年12月任吉安地区职工大学调研员。1989年任吉安地区民政局调研员。1991年离休。
  郑立新:女,1928年11月1日出生,高小文化,黑龙江省宁安县人,汉族。1946年2月入伍,194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8月任莲花县妇联主任。1952年上半年任莲花县银行行长。1952年下半年任莲花县妇委书记、县委委员。1953年4月任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秘书。1954年5月任吉安地区妇联副主任。1956年4月任吉安地区妇联主任。1959年4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1960年7月任吉安专署卫生处长。1961年6月任吉安专署文教办公室副主任,11月任吉安专署卫生处处长。1962年8月至1967年2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72年9月任井冈山地区革委会保卫部副主任。1973年5月任井冈山地区公安局副局长。1977年9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1980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中心支行行长。1985年7月离职休养,享受正厅级待遇。
  赵兴武:男,1920年出生,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县人,汉族。1946年8月入伍,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6年11月任拉林县三区宣传委员。1948年3月在拉林县政府建设科工作。1949年7月任江西省吉水县文峰区区长。1949年11月在吉水县公安局股长。1953年任吉水县公安局副局长、局长。1956年9月任吉安专署公安处副处长。1958年3月任吉水县委副书记兼公安局长。1963年10月至1967年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副检察长。1972年9月任井冈山地区革委会保卫部副主任。1973年1月任井冈山地区(1979年改为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79年3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副检察长。1980年1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检察长。1983年5月离职休养,享受副地级待遇。
  龚柏林:男,1932年7月出生,高中文化,江西省吉水县人,汉族。1949年7月参加工作,任吉水县政府、文峰区干部。1949年12月至1954年9月先后任吉水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审判员、副院长、院长。195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4年9月至1957年9月,在中央政法干校刑法教研室任辅导员。1957年11月在吉安市人民法院(现吉州区法院)代理院长。1958年5月任吉安市法院院长。1961年12月任吉安市机床厂、禾埠公社党委书记。1963年3月任吉安市科委副主任。1967年至1977年先后担任吉安市京剧团、市水泥厂、市医院党支部书记、总支书记。1978年任吉安市科委副主任。1979年2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1981年2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1990年11月任正县级调研员。1993年8月离职休养。
  刘积福:男,1949年7月出生,大专文化,江西省吉安县人,汉族。1968年2月入伍,196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排长、政治指导员、政工干事等职。1981年7月任吉安中级法院办公室副主任,1986年6月任吉安中级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1986年12月任吉安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1987年7月后任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书记,中共吉安市委书记、吉安地委常委,中共宜春地委副书记,中共九江市委副书记、九江市市长,现任中共九江市委书记。
  王宝岩:男,1942年11月出生,大专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1960年8月入伍,196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1年1月任炮兵544团指挥连文书。1965年3月任炮兵544团迫炮二连指挥排长。1966年6月任陆军87师政治部干事,1977年1月任该师高炮营副教导员。1982年3月起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人事科副科长、科长。1987年11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1991年1月18日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县级副院长。2000年9月任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员。
  徐鼎茂:男,1948年4月17日出生,大专文化,上海市川沙县张桥乡吕师村人,汉族。1968年10月在井冈山拿山公社小通大队插队。1971年5月任井冈山水电站工程二连副连长。1973年6月任井冈山拿山公社小通大队生产队长、副大队长。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月任井冈山拿山水电站副总指挥。1981年7月江西师范学院井冈山分院中文系毕业留校任团委副书记、兼厂办书记。1984年4月任吉安师专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1986年5月任中共吉安县委副书记。1987年8月任中共吉安市委副书记。1990年1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县级副院长、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1993年4月后任上海市水利电力局水政处处长,现任上海市浦东区司法局公证处处长。
  汤义泉:男,1948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江西省安福县横龙乡江背村委会汤家村人,汉族。1968年10月在安福县革委会政治部组织组工作,197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5月在吉安地委组织部工作。1976年10月在吉安地委材料组、动态组工作。1979年7月在中共吉安地委纪委审案科工作。1985年1月任中共吉安地委纪委办公室副主任。1988年7月任吉安地区监察局副局长。1991年3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1991年9月任吉安中级法院正县级副院长。1992年12月后任吉安地区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吉安地区农办主任。现任吉安市水利电力局局长。
  孙雅光: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巴彦县山后乡人,汉族。1968年8月至1969年8月,在井冈山拿山公社长路大队插队。1969年8月,在井冈山宾馆工作。1972年10月任井冈山公安局干事。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月起任井冈山县委组织部干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982年9月至1986年8月先后任井冈山县妇联副主任、主任。1986年8月任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委员,1988年参加中国小城市科学研究会,被选为会员。1991年3月在杭州全国女市长联谊会上被选为理事。1992年5月,当选为江西省旅游协会常务理事。1992年11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县级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1996年3月后任江西省妇联副主席。
  王足仔: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江西省吉水县枫江浒江人,汉族。1969年12月入伍,曾任福州军区汽车34团1连战士、班长、文书。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在部队被授予三等功。1976年6月在吉安汽运公司303车队工作。1982年1月在安福县监理站工作。1984年5月任吉水县监理站副站长。1986年9月任吉水监理所所长。1989年10月任吉安行署公安处交警支队副支队长。1992年12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1994年8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县级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1996年7月后任吉安地区广播电视局局长,现任吉安市委党史办主任。
  刘景义: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江西省吉安县梅圹乡梅圹村人,汉族。1964年11月入伍。1968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炮学校毕业,同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陆军84师高炮一营通信员、司务长、排长、连政治指导员、营政治教导员。1982年3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干部。1984年3月起先后任办公室副主任、代主任。1987年7月任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92年12月任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95年5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2000年5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县级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2000年10月任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县级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曾秋山:男,1950年2月出生,大专文化,江西省永新县人,汉族。1968年2月入伍,196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334部队班长、排长、32260部队参谋、副科长、32268部队副主任(副团级)。1987年12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1989年3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1990年6月1日任吉安中级法院党组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1996年8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0年10月,任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曾玉清: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江西省吉安市河东乡人,汉族。1967年7月参加工作,197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1月任中共峡江县砚溪公社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1977年10月任中共峡江县城上公社党委副书记。1979年3月任中共峡江县江背公社党委书记。1983年12月任中共峡江县委常委、峡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86年7月任中共峡江县委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988年12月任中共吉安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1996年8月任吉安地区中级法院正县级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2000年10月,任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县级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胡钊: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大专文化,江西省吉安市禾埠乡人,汉族。1964年参加工作,196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4年8月入伍,曾任福州军区炮兵64师611团二连战士、班长,1968年9月起在福建省高级法院审批组工作,1969年11月起在福建省公安厅太宁朱口劳改农场工作,1970年10月在福建建设兵团十一团政治部宣传股工作,1978年12月在吉安中级法院工作,历任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1996年8月任吉安中级法院纪检组长、党组成员,1998年7月任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2000年10月任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谢茂盛:男,1945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江西省莲花县高洲乡何家村人,汉族,1970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毕业分配到江西军区“五七”农场锻炼并正式参加工作。1971年11月在井冈山管理局党委宣传部工作,197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6月任井冈管理局党委宣传部理论科副科长。1981年12月在吉安地委办公室工作任秘书。1984年4月在吉安地区政法委办公室工作,任吉安地区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1987年任主任。1987年11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党组成员,1988年10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0年10月任吉安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谢清华:男,1963年6月出生,江西泰和县人,汉族,研究生文化。1981—1985年在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就读,1998—2000年在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研究生班学习(在职)。先后在吉安地区检察分院、吉安地委政法委员会、地委办公室工作;199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起,先后任中共吉安地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正科级秘书、秘书科科长、助理调研员。2000年11月任吉安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同年12月任吉安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三、纪检组长
  彭寿益:男,1951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江西省吉安县人,汉族,1968年2月入伍,196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陆军第83师炮兵团文书、班长、排长、参谋、连长、副营长、营长等职。1985年12月转业至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7年12月任正科级审判员,1990年5月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1993年1月任永新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8年1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同年7月,任吉安中院纪检组长、党组成员。2000年4月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同年10月,任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王跃
  王跃:男,汉族,1962年10月生于永新县芦溪乡一个普通农民家庭,1982年7月毕业于江西省政法干部学校,同年被分配在永新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民事庭副庭长,199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5月30日上午,王跃同志在返回县城途中,遇见3名歹徒报复殴打一护林人员,他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制止歹徒行凶,因寡不敌众,被歹徒打成重伤,脾脏破裂,内脏大出血,做了脾脏摘除手术。他不惜生命忠实地履行了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表现了人民法官的凛然正气。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为他荣记个人一等功,同时号召全省法院干警向王跃同志学习。
  王跃同志在荣誉面前没有自我满足,而是将荣誉作为激励自己拼搏进取、奋发向上的动力。伤还未痊愈,他就积极主动要求深入审判第一线。起初在告申庭工作的两年中,共接待群众来访近万人次,工作又快又稳。随后,他又要求到民事庭工作,3年结案150余件,结案数在全院干警中名列前茅,成为干一行、爱一行,样样拿得起来的标兵。1995年底,王跃同志在全院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中,因连续4天加班加点,又一次倒在工作岗位上,因粘连性肠梗阻,省、县两级医院连续实施了两次大剖腹手术,被截除肠子60余公分。走出医院1个多月后,王跃又回到了审判工作岗位。1997年1月9日,王跃同志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称号,同年还被评为江西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中国优秀青年卫士,并选为中共江西省第十届党代会代表,1998年被评为江西省十大杰出青年、全国法院青年法官标兵,2000年被评为江西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标兵、全省人民满意好法官,2000年,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同年当选为中共吉安市第一届党代会代表。
  五、基层法院现任院长
  吉州区法院院长肖劲松
  吉安县法院院长胡学福
  青原区法院院长王礼和
  新干县法院院长肖水根
  吉水县法院院长邹峰阳
  峡江县法院院长刘福保
  永丰县法院院长潘章驹
  安福县法院院长王永丰
  永新县法院院长黄继平
  井冈山市法院院长刘自龙
  遂川县法院院长彭安平
  泰和县法院院长高登云(女)
  万安县法院院长何源佩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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