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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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49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9
页码: 1-9
摘要: 本章记述了吉安地方的司法审判由府、厅、县的行政长官兼理,行政官即是审判官,没有专设的审判机关。长期以来刑民不分,诸法合体,司法以镇压为主。审理案件实行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惯于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审判官断定罪证已经明白,认为仍不吐实情,便用刑讯逼取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概述

内容

(一)
  古代,司法行政合一。吉安地方的司法审判由府、厅、县的行政长官兼理,行政官即是审判官,没有专设的审判机关。长期以来刑民不分,诸法合体,司法以镇压为主。审理案件实行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惯于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审判官断定罪证已经明白,认为仍不吐实情,便用刑讯逼取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常有屈打成招,草菅人命的人间惨剧发生。
  清朝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1840—1911年),吉安为江西十三府治之一,下辖九县一厅,即安福、永新、永宁(宁冈)、万安、龙泉(遂川)、永丰、吉水、泰和、庐陵(吉安)县和莲花厅。府址在现吉安市体育场附近。设同知、通判、刑房、狱司等,主要审理不服县衙判决的第二审案件。各县设县丞署、刑房、监狱等。县(厅)衙为第一审级,百姓有冤必须赴县(厅)衙门告状,不得越诉。对命、盗等刑事案件,知县必须亲自勘验、侦破、审理,凡属徒、流、死刑案件必须附初审意见逐级审转,对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知县可全权处理,但只能作出笞、杖刑以下的刑罚。
  1906年,清朝在外有帝国主义侵略,内有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高涨的形势下,被迫改革官制、变法修律,至1911年,先后颁布了《大清新刑律》、《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草拟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在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改变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传统体例。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按照资产阶级国家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原则进行改革,在中央把刑部改为法部,不再兼理审判,专司全国司法行政,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解释法律,监督地方审判工作。在地方设置初级、地方、高等三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和“审检合署”。主张采用公开审判原则和辩护、陪审以及二、三审判决“合议决定”并由大理院“复核”等制度。
  1911年,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上述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的改革未能实施。
  (二)
  民国1年至16年(1912—1927年)为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民国1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领导了资产阶级性质的司法制度改革,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法律、法令。1912年4月,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果实,在北京成立北洋军阀政府,实行代表地主买办阶级利益的独裁统治。司法审判沿袭清末改革后的司法审判制度。采取四级三审制,京师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省以下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由于种种原因,吉安地区的司法审判机构未能普遍设立,仅在民国2年(1913年)7月设立吉安地方审判厅和庐陵初级审判厅。未成立审判厅的县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民国3年(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恢复行政兼理司法制度。是年5月,裁撤吉安地方审判厅和庐陵初级审判厅,各县之刑、民诉讼由县知事兼理,依《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案件由承审员审理,以县公署名义行文,县知事仍须与承审员同负责任。
  1925年7月至1927年7月,与北洋军阀政府相对峙,先后有广州和武汉的国民政府,这是国共合作的革命政权。1927年初,国民政府宣布实行司法制度改革:废止北洋政府的审判厅名称,一律改称法院,吸收各群众团体代表参加审判工作,减免诉讼费,等等。
  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省改审判、检察分立为审检合一,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二审制,改高等审判厅为控诉法院,改地方审判厅为县法院,各县成立司法委员公署,主管司法事务,作为设置法院之过渡。这一时期,即民国15年(1926年)9月,北伐军进入吉安,结束了北洋政府的统治,出现了国共合作的局面,不少县成立了由工、农、妇、学会代表及国共两党地方负责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县长兼任委员长,共产党支部负责人任副委员长。规定农民协会有权代替会员诉讼,传票得由农会代转等作法,既减轻了农民的诉讼负担,又剥夺了县长独揽司法大权。蒋介石叛变革命以后,审判权又落到剥削阶级手中。
  民国16年至38年(1927—1949年),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设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并有解释宪法、法律和命令之权,内设大法官会议、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实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审判、辩护、回避等司法原则和制度。推行律师制度。比较重视法官的选用和培训,法院推事或检察官,须受法律专科教育,经过司法官考试及格,并经一定训练方可任用。对法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也规定了一套制度。民国17年(1928年)以后,国民政府又陆续颁布了《法院组织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这一时期,吉安地区的司法审判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民国16年至24年(1927—1935年)为政司合一阶段。1927年10月,裁撤各县司法委员公署,恢复县长兼理司法旧制和四级三审制,继续保持审检合一体制。各县设承审员协助审理案件。1929年5月,设立吉安地方法院,司法辖区为吉安、泰和、吉水、永丰、新干、峡江、宜春、分宜、安福、万安、遂川、永新、宁冈、莲花县。1935年7月,吉安设立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附设吉安地方法院,负责二审和监督司法行政。司法辖区调整为吉安、吉水、安福、新余、峡江、新干、乐安、永丰、万安、泰和、遂川、永新、宁冈、莲花县。民国25年至民国38年(1936—1949年)为政司分开阶段。所辖各县设立司法处,由审判官掌管司法审判。1942年11月1日,设立泰和地方法院。1945年11月1日,第三分院司法辖区调整为:吉安、吉水、峡江、永丰、乐安、安福、遂川、万安、永新、宁冈、莲花、泰和县,即2个地方法院10个县司法处。1948年1月1日,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更名为江西高等法院吉安分院。同年12月1日,设立永新地方法院。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比清王朝和北洋军阀政府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具有明显的进步。但由于它所代表的大地主、大买办阶级的反动本质所决定,它的锋芒是指向反抗帝国主义压迫、反对国民党独裁专制的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以及广大劳动人民的。国民政府为了加强法西斯统治,一方面建立特务组织,法外用刑、秘密处决和囚禁大批共产党人和革命者。1940年6月,在泰和县马家洲松山村设立“江西省青年留训所”,即马家洲集中营,先后囚禁了近500名共产党组织的领导者和抗日爱国进步人士,其中有200余人被迫害致死。1945年5月,任南方工委负责人的廖承志,被国民党逮捕后,秘密押解到马家洲集中营,囚禁达两年多时间。另一方面颁布许多刑事特别法规,如《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防止异党活动办法》、《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1948年还在各地设立特种刑事法庭,加强对革命人民的镇压,大批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被判处“内乱罪”遭杀害。
  (三)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1927年秋,毛泽东率领工农红军进入井冈山区,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在建立苏区革命政权的同时,建立了人民司法机构,创立了与剥削阶级专政截然不同的司法原则和审判程序制度。其间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
  1927年9月至1931年为创建阶段。这一阶段,先后设立过5个省级裁判机构和14个县级裁判机构,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5个省级裁判机构分别是: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政法部、赣西南苏维埃政府肃反委员会、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肃反委员会、江西省临时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湘赣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政法部,是土地革命时期最早设立的省级裁判机构,它于1928年5月下旬,在宁冈茅坪召开的湘赣边界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中产生,不久改称肃反委员会,管辖湘东的茶陵、澧陵、酃县及江西的莲花、宁冈、遂川等县。赣西南苏维埃政府肃反委员会是1930年3月在东固赣西苏维埃政府肃反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的,1930年10月7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肃反委员会在吉安(中正路王家祠)成立以后,该机构被裁撤。由于当时的苏维埃政权不稳定,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肃反委员会几经变迁,1930年12月12日终因“富田事变”而停止活动。后改设江西省临时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湘赣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是1931年10月17日在永新成立的,是苏区存续时间最长,辖区最广的省级裁判机构,存续时间长达三年,司法辖区有江西的莲花、宁冈、安福、遂川、吉安、新余、宜春、峡江、分宜、上饶、崇义、万安、信丰以及湖南的茶陵、澧陵、酃县、浏阳等20多个县,达2万多平方公里,90多万人口。14个县级裁判机构是:1927年9月、10月分别设立的莲花、宁冈县工农兵政府肃反委员会;1928年1月设立的万安、遂川县工农兵政府肃反委员会和永丰县革命委员会肃反委员会;1929年10月设立的吉水县革命委员会肃反委员会;1930年1月、3月、10月分别设立的峡江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肃反委员会及泰和、安福、吉安县(市)苏维埃政府裁判部;1931年6月、10月、11月分别设立的庐陵、万泰、公略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在夺取政权和设立裁判机构以后,大部分县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审判活动。1927年12月,宁冈县召开群众大会,由毛泽东主持,公审和处决了一批军内叛徒;1928年1月24日,遂川县在隆重庆祝工农兵政府成立大会之际,由裁判部宣判大劣绅郭渭坚死刑,立即执行。同年2月,宁冈召开万人公审大会,处决国民党宁冈县县长、恶霸张开阳;1931年1月22日,吉安县苏维埃裁判部在东固村河坝上召开公审大会,判处国民党中将师长、“会剿红军”的前线指挥、在苏区烧杀抢掠的张辉瓒死刑,立即执行。为稳定军(红军)心、民心,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发生过一些偏差,“富田事变”后,有些地方推行极左路线,大搞肃反扩大化,致使一大批中共党员和革命同志遭到杀害。
  1931年11月至1934年是发展健全阶段。1931年11月,在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设立临时最高法庭(后改称最高法院)、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开始实行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立制”和“审检合署制”,在地方设省、县、区三级裁判部,实行四级二审制;另在红军中设军事裁判所和军事检察所。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对裁判工作的指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惩治反革命条例》、《婚姻法》等法律法令。开始实行公开审判、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合议和死刑复核等制度,禁止刑讯逼供。设劳动感化院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对民事案件开始实行调解工作。这一阶段,司法组织进一步健全。1932年3月,将新余、峡江合并,设立新峡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1933年5月和8月,先后设立新干县革命委员会裁判部、龙冈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1934年,为适应斗争形势的变化,大部分裁判组织合并或重新组合。1934年1月,永丰县苏维埃裁判部与龙冈县苏维埃裁判部合并为永龙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3月,将永新的市田、老居、田南和安福的坪桥、西南、道南等6个区裁判部组成永安县裁判部;4月,宁冈与茶陵合并为茶宁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5月,将新峡县裁判部与分宜县裁判部合并为分新峡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7月,永安县苏维埃裁判部与永新县苏维埃裁判部合并为永新中心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8月,将莲花中心县、安福县、萍乡县苏维埃裁判部合并为莲安萍中心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1934年11月,在国民党重兵围剿的严峻形势下,为了依法治军,湘赣省军区设立了军事裁判所,军区所属各团派出军法特派员1人,组织阵地法庭(即阵地裁判所),开展执法工作。
  (四)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的工作经历了创建和发展、曲折前进、严重破坏、蓬勃发展四个时期,依法审判了各类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惩处了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调整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促进了吉安经济的繁荣和社会进步。
  1949年10月至1956年,是人民法院创建和发展的7年。1949年5月至9月,新干、峡江、永丰、吉水、安福、吉安、永新、泰和、遂川、万安、莲花、茨坪、宁冈先后解放。随即成立了吉安专区专员公署和各县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党司法机构,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专员公署设立了司法科,各县设立了司法科或民政科承担司法业务。1950年1月,设立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庭,1950年5月,在吉安专署司法科和吉安分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1950年3月至9月,吉安市(现吉州区)和吉水、永新、永丰、安福、宁冈、新干、遂川、峡江、泰和、万安、莲花等县人民法院相继成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在接管旧司法机关和组建人民司法机构之时,即宣布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无效,处理案件以军管会公布的法令和人民政府的政策为依据。吉安两级法院在创建过程中,围绕国家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恢复国民经济,实行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这个中心任务,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贯彻《婚姻法》、社会主义改造等项社会改革运动,积极开展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7年当中,吉安两级法院共审判了24633件刑事案件,处理了35902件民事案件。严厉惩罚了反革命犯罪和其它刑事犯罪,调整了民事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进行繁重的审判工作的同时,各个法院抓紧了自身建设。1950年11月,开始在全区建立县、区人民法庭,配备和训练了大批法庭干部。195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审判工作中几点应注意的问题”下达以后,巡回审判、就地审理、公开审判、陪审合议等审判制度逐步建立;值日、问事、代书、复查案件、请示报告等工作制度也随之实行。1952年9月至1953年1月开展了以反旧法观点、旧法作风和改造、整顿司法队伍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运动,按照“政治上更坚定,组织上更纯洁、作风上更扎实”的要求,加强了审判队伍建设。特别是1954年9月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以后,吉安两级法院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审判工作从主要是配合群众运动逐步向依照法律程序办案过渡,这是在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健全国家法制的形势下出现的历史性变化。通过贯彻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正规法制建设、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广大法院干部奋发向上,辛勤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呈现出一派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
  1957年至1966年,是人民法院在曲折中前进的10年。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吉安两级法院审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方面,刑事收案总数下降,但在一些地方盗窃、诈骗、强奸和流氓等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犯罪分子的成分也有明显变化,反革命分子、旧社会渣滓所占的比重下降;另一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突出起来,特别是农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纠纷增加,其中又以社员闹退社、干部与社员之间互殴伤害等案件更加突出。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不少法院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思想、政策原则、工作方法都不够明确,有的甚至用专政的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纠纷,或者用刑罚的方法处理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同时,也有少数法院对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强调被告人是劳动人民出身,处理时有偏宽现象。针对以上情况,吉安两级法院一方面继续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坚持对敌斗争。一方面认真学习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指示,逐步学会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纠纷。1957年下半年至1960年,在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工作中,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法院工作出现了“左”的失误。在反右派斗争中,对有关法院工作的一系列原则问题的正确观点进行了错误的批判,如把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批判为“反对党的领导”,“以法抗党”;把主张遵守法制,严格依法办案,批判为“法律至上”、“法律万能”等等。错误的批判,不但造成了错误的组织处理,错划了一批右派分子,而且搅乱了法院干部的思想,致使一些人轻视法制。不少法院干部产生了“恐右症”,认为“右”是立场问题,“左”是方法问题,“左”比“右”好等错误思想也流行起来。尤其是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严重冲击了法定的审判原则、制度和程序,搅乱了法院的审判工作秩序。实行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推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错误做法,把侦查、起诉、审判三道刑事诉讼程序变成了一道程序,破除了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制度;实行法庭审判与群众辩论相结合的群众路线审判方式,将被告人交给群众批判斗争,取消了公开审判、合议、回避、辩护等审判制度,简化了一些保证办案质量所必需的诉讼程序。不少审判人员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了政策就可以不要法律。“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同时存在,以致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表现在处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判处所谓“保卫三面红旗”案件时,发生了错判无辜和盲目从严、轻罪重判的现象。
  1961年下半年起,吉安两级法院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纠正“左”的错误,总结“大跃进”的经验教训,整顿干部思想和工作作风,加强组织建设,恢复人民法庭,恢复和整顿各级调解组织。在审判工作中继续贯彻“少杀长判”和“依法长判”政策以及依靠群众实行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严格法律手续,遵守审判制度,加强调查研究;不搞群众运动,不搞公、检、法合署办公,不搞办案工作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同时,认真执行中共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大跃进”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检查,纠正错判和偏差。法院工作秩序开始正常化,审判工作继续沿着法制建设的轨道前进,出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大好形势。
  1966下半年至1976年,是人民法院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的10年。“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砸烂公、检、法”,使人民法院在组织机构、审判工作、思想作风等各方面,遭到了严重的破坏。1967年初,吉安两级法院被群众组织夺权,领导干部靠边站,法院工作处于瘫痪状况。1967年3月,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处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吉安军分区实行军管。10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812“支左”部队参与下,成立“江西省吉安地区临时领导小组”,下设保卫组,行使公、检、法三家职权。各县(市)成立相应机构,砸烂公、检、法三机关。1968年2月,吉安专区更名为井冈山专区,接着成立“江西省井冈山专区革命委员会”,设立保卫部,行使公、检、法三家职权,各县(市)亦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设立相应机构。同月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井冈山专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与保卫部合署办公,各县(市)成立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3月,专区公安机关军管会下设办公室、政工组、侦破组、治安组、审判组、审案组、总务组、武装组。由军管会或军管小组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成为军管会或军管小组下属的“审判组”。4月至10月,专区和吉安市(现吉州区)公、检、法三机关所有干警在吉安师范集训,开展“革命大批判”和“清理阶级队伍”运动,不少干警被造谣中伤,被扣上莫须有的罪名,遭到批斗。10月,中级法院大部分干部下放到吉安县东固人民公社“插队落户”。吉安司法审判工作由专区、县(市)的保卫部接管,直至1973年恢复两级人民法院止。
  人民法院被砸烂以后,审判工作也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1月,林彪、江青一伙经过精心炮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颁布了《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制造了“恶毒攻击”的罪名,群众可以直接斗争和处理所谓“反动分子”。推行“公安六条”造成了严重的恶果。一是废弃了法定的审判程序制度。处理案件实行侦查、起诉、审判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许多案件单凭发案单位的“群众专政”组织报送的材料定案。审理案件通常是秘密进行,采用逼供、诱供、指名问供,甚至刑讯逼供的办法,根本不许被告人申辩。实行所谓“群众专政”,大搞什么“群审”、“群判”,许多单位的“群众专政”组织和民兵组织,乱搜查、乱没收、残害群众、草菅人命。二是以“恶毒攻击”的罪名,判处了一批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鸣不平,批评毛泽东的错误,自觉地抵制“文化大革命”的志士仁人。按照“公安六条”审判刑事案件,根本不讲犯罪构成,不分析动机目的,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也不研究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将一些毫无联系的事硬性拼凑在一起,任意“拔高”、“上纲”,随意按“反革命”定罪判刑,冤枉了一批无辜。在“三查”即查叛徒、特务、走资派运动中,吉安县、宁冈县、永丰县、井冈山等地无中生有地制造了“反共救国军”假案,残害了不少干部和群众。三是强调专政职能,把许多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推出不管,“下放”给群众组织和当事人单位解决,致使民事审判基本上处于被取消状态。
  “文化大革命”后期,即1973年,吉安两级法院恢复,至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司法审判工作得以恢复,但仍然受到“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各个法院为恢复审判工作秩序,抵制“左”的思想干扰,做了很多艰苦的工作。
  1977年至2000年,是人民法院工作蓬勃发展的24年。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全国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这样的形势下,吉安两级法院的工作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尤其是1996年以来,吉安两级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司法公正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全面深化法院各项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稳定、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在党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坚决深入地拨乱反正,落实党的政策。一是认真贯彻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精神,联系司法战线的实际,深入揭批林彪、“四人帮”破坏人民法院的罪行,分清路线是非,清除“左”的思想流毒;明确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任务。二是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告诉申诉、审判监督工作。于1979年6月至1980年10月,全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及以后两年判处的刑事案件,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纠正了冤假错案。1983年开始,又全面复查纠正了历史老案中的冤假错案,并且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解决政治、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党的政策落到实处。通过拨乱反正、复查和纠正冤假错案,吉安两级法院干警的思想进一步得到解放,审判工作逐步走上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轨道。
  其次,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于1980年1月通过认真的准备,正式实施了刑法、刑诉法。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全面实行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项程序制度。按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等质量要求,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使办案质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为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1983年8月,遵循中共中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指示和统一部署,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与公安、检察机关一道,开展了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在“严打”斗争中,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打击的锋芒始终对准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集团、爆炸、放火、投毒、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做到该严的从严,该重的从重,该杀的坚决杀掉,决不心慈手软,扭转了过去打击不力的局面。1985年,在“严打”斗争的同时,集中开展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惩治了一批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诈骗公共财物、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分子。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坦白的通告》公布后,两级法院为号召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大胆揭发,敦促经济犯罪分子坦白自首,形成强大的反贪肃贿斗争势态,做了大量的工作。1996年以来,吉安两级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把打击锋芒对准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拐卖人口、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集团、盗窃团伙和车匪路霸等严重刑事犯罪。同时,突出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理了周昌平、李天佑等大案、要案。积极开展了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专项斗争,加大了对自诉案件的审理力度。在对犯罪分子罚当其罪,不枉不纵的同时,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在经济上实行严厉制裁,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积极开展民事和经济审判工作。民事审判方面,1982年10月1日,《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1987年1月实施了《民法通则》。从此,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可依的新阶段。1977年以来,两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和有关政策,解决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和债务、继承、房屋、损害赔偿等纠纷。面对案件数量大增,而且出现了不少新类型案件的状况,两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两便”原则和实行调解原则,依法审理了各类民事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和防止了矛盾的激化。1986年后,两级法院进一步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同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行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加强庭审职能,办案数量和效率明显提高。1996年,吉安中级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和法庭工作的具体意见》,对推动民事审判和法庭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1998年后,吉安两级法院倡导“民事无小事”观念,坚持以化解矛盾,保护合法民事权益为重点,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既维护了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的和睦和稳定。在社会保障和劳动争议、房地产开发及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债务等新类型的案件审理中,注重“解决纠纷、搞活流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广大干警有的深入田间地头,走村串户,有的来到工厂车间,送法上门,维护了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维护了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吉安中级法院于2000年被评为全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
  经济审判方面。1980年7月上旬,吉安中级法院正式建立经济审判庭。1980年11月至1982年4月,14个县市(含莲花县)法院相继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并为正式开展经济审判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配备和培训干部,试办案件,明确收案范围。1982年6月14日至7月5日,中级法院组织各县、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经济审判庭庭长在遂川县进行民诉法和经济合同法试点工作,为同年7月1日实施经济合同法作准备。使经济审判工作逐步走上了正常轨道。1989年,为保障“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吉安两级法院开展了“依法收贷”专项审判工作,审理了大量的农贷案件。1996年,吉安中级法院针对全区实际情况,向地委、行署提出企业破产方面的司法建议,引起了地委、行署的高度重视,专门对本区企业的破产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一些严重亏损企业作出申请司法处置的安排,使吉安两级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纳入了正常工作。1997年后,吉安两级法院在依法审结大批常规经济案件的同时,成功审理了一批金融借贷和企业改制案件,为企业改革、发展做了不少有益工作。对金融借贷案件,慎重采取财产保全,重视提出司法建议,确保金融资产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涉及困难企业和下岗职工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1981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处理了大量的购销、农村承包、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和联营等经济合同纠纷,以及企业破产和债务清偿案件、经济侵权纠纷案件,为理顺经济关系,调节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1982年,我国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同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程序。1986年公布施行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了公民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申诉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治安行政案件的大量出现,促使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1987年8月14日,吉安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并于1988年1月开始工作。1989年至1990年,各县市法院相继设立行政审判庭,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行政审判工作开始进入崭新时期。吉安两级法院遵照“积极慎重”的方针,敞开“民告官”之门,大胆受理案件,认真查清事实证据,慎重作出公正裁判。1987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依法审理了治安、土地、工商、税务、林业、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食品卫生、烟草专卖、药品管理、交通运输等多种类型的行政案件,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判决、裁定的执行权,使以前“只管审理,不问执行”的偏向得以纠正。次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执分离”。全区法院开始配备专职执行员。1986年后,全区各法院陆续成立执行庭,专司执行工作,强化了执行力量,加大了执行力度。1996年,吉安两级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成立了全区法院“执行协调中心”,负责指导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同时,制订《全区法院“执行月”,“审执分立”工作方案》、《规范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实施意见》。并于1997年全面实施审执分立制度。1999年,中央中办发11号文件和省赣发21号文件下发后,吉安两级法院深入贯彻文件精神,以中央、省委关于解决“执行难”指示精神为契机,在执行工作中,积极探索执行新机制,采取集中执行,交叉执行,召集债务人会议,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公民和法人在电视台公开曝光,形成舆论攻势等措施,取得良好效果,在执结了一批“老、大、难”案件的同时,也改善了执法环境。
  第六,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稳步推进法院改革。20世纪90年代末期,吉安两级法院围绕改革纲要确定的任务,向改革要质量、要公正、要效率,积极进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改革,进一步明确审判长、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积极推行院长、庭长开庭活动,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积极稳妥地进行人事、内设机构的改革,坚持落实“三个分立”的制度,按照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的要求,设立了立案庭、审判监督庭。通过改革,优化了审判资源的配置,增强了审判工作的活力,有效地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率。
  第七,全面推进基层基础建设、队伍建设、业务指导以及司法行政工作。法庭建设方面。至2000年,全市共建立人民法庭41个,部分法庭已建起了审判办公大楼。这些法庭通过审判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民间调解工作,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团结,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力量。
  队伍建设方面。法院干部队伍数量和质量有很大变化。吉安两级法院实有工作人员由1978年的174人,增加到2000年的857人,净增4.9倍。通过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特别是创办业余法律大学及1998年后的法院队伍教育整顿、“三讲”教育以来,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显著提高,文化结构明显改观。绝大多数审判人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勤恳恳地为人民服务。仅1998年以来,吉安两级法院受到最高法院等中央级表彰的先进集体2个,省级表彰的15个(次)。干警个人受到中央级表彰的9人次,省级表彰的40人次,被记功的57人次。涌现了以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青年卫士、全国法院模范王跃和一等功臣尹秋开、郑昌堡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体现了新时期法院干警的精神风貌。
  调研宣传方面。吉安两级法院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取得良好效果。特别是1997年以后,吉安两级法院开展经常性的学术研讨活动,对新时期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及时总结,对指导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法医技术方面。各个法院积极配备法医人才和添置现代化的办公设备,通过提供科学的鉴定、准确的数据,卓有成效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此外,吉安两级法院陆续建起了审判办公大楼,购置了警车、电脑等。在办公自动化、审判庭和办公用房建设等方面,都有很大进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吉安审判事业在曲折中前进,在前进中发展。通过全面开展审判工作,为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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