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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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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35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K295.63
页数:
23
页码:
687-709
摘要:
附录
关键词:
附录
内容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单位:
《吉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吉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安地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适用本办法。
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等的国有土地(地下资源、矿藏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其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招标标价、拍卖底价),由地价评估委员会确定。地价评估委员会由土地管理、房产、国有资产、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出具证明。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等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所有出让的土地都要纳入规划和计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编制草案,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经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统一下达,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为国有后,才能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受让方)签订。
出让合同应具备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建设期限、出让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投资总额、土地利用和规划设计要求、其它附带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四)综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方式为主,对公益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用地、军事用地和非商业性、非经营性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其他不具备招标、拍卖出让条件的土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发出招标书或公告;
(二)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出让方投标,并按基准地价的10%交付预约金(不付息);
(三)由出让方组织有关部门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在三十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20%的定金,中标者原支付的预约金可抵交定金,未中标者,预约金如数退还;
(五)中标者按出让合同付清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中所有投标的标价低于标底,投标者不足两个或标底泄露及其影响公正招标的行为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出让方办理参加竞买手续,并按基准地价的10%交付竞投预约金(不付息);
(三)出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拍卖,由主持人宣读拍卖规则,简介该幅土地情况和公布底价后,竞买者应价竞争,最后确定出价高者为受让方;
(四)竞买得中者(受让方)应当场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出让金20%的定金,竞投预约金可抵充定金,未中竞投者退还预约金;
(五)受让方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有意受让人(受让方)须向出让方提交用地申请书、立项批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出让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提交开发建设方案的文件;
(二)出让方对有意受让人提交的文件审核论证后,在二十五日内给予答复,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由受让方交付出让金20%的定金;
(三)受让方按合同付清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受让方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天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考虑土地位置、用途、出让年限、容积率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拟定或调整基准地价。基准地价由市地价评估委员会分年度制定公布。
第十七条 受让方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让方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次转让的还应有前一次转让合同;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合法凭证,并无争议的;
(三)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不包括地价)20%以上。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移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分割转让。同一建筑物产权分割转让的,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按共有土地使用权处理。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地价的,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转让合同和有关文件,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一)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补交出让金的;
(三)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合法凭证的;
(四)土地使用权或者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有争议的;
(五)属国家建设用地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限制出租的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出租。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凭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兴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到规划、土管、房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到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出租(含出租地面建筑物所占的土地)给其他使用者,由地价评估委员会进行地价评估后,房产管理部门收取土地收益金,具体等级的划分和收取标准依照附表二确定。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年限内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租赁双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合同无效。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抵押无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一)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并无合法继承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馈赠人或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第四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因债务清偿及其它原因抵押灭失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破产、解散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应按规定分别办理过户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因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并比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其登记。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采用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作为补偿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重新办理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下列条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五十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不按期开发使用的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按该地块出让金的10-15%向受让方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两年仍不纠正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双方各处以每亩500元至3000元罚款,双方或一方是单位的,还应对有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收受贿赂或挪用、截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凡有哄抬地价、隐价瞒租,不按价格评估程序,不经价格审验的出让、转让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本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提取业务费后,全部上交当地财政部门,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五十七条 根据“级差有别,时效有别,内外有别,乡镇工业小区和非工业小区有别”的原则,为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招商引资,有利于市政建设,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外地投资在我市搞开发、办实业,用地地价可依照附表五,按不同类别给予优惠。
第五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按以下标准收取,全部上缴财政:
(一)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
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交易总额)扣除土地开发建设成本后的余额上缴;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作价入股、投资和联营、联建)、出租、抵押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以基准地价(见表一)为依据,参照该地块的条件系数修正后的标定地价乘以40%。不再缴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应缴纳续期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续期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
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缴纳合同改约补偿价款,土地管理部门应将这部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
(二)土地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
(三)土地收益金计收标准:
土地收益金是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它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的数额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具体标准依照附表二。
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与使用,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3]16号文件规定执行外,为了兼顾乡、镇、村委会的利益,在规定上缴市财政的出让金总额中,由市财政每半年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拨给出让土地的有关乡、镇财政,再由乡、镇按土地出让金总额3%拨给出让土地的有关村委会。拨给各级财政的出让金要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乡(镇)建设和土地开发,村委会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和村办工业。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5号令)颁布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凡本市已出台的有关地政管理法规、条例、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基准地价:
1、基准地价是城镇各级土地不同用地类型(商业、住宅、工业等)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的平均价格。
2、基准地价测算依据
根据我市土地市场资料、参照江西省主要城市地价水平和依照[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规定方法测算而得。
3、出让金收取的计算方法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收取:
基准地价×用地分类修正系数×40%×优惠比例
(二)基准地价表中土地用途分类表:
土地用途分为商业、金融,公寓、写字楼,商品住宅,工业、仓储及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等四类用地。各类用地所包括的用途见表三。
(三)地段区类范围的划分:
根据地价水平,由高至低,由城区中心至城郊,共分为四等八级,体现了级差地价。每类地段区的划分原则见表四。
(四)基准地价表的使用方法:
1、出让金标准,指在不同地段区,不同性质用地,且容积率为1,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时,每平方米土地的基准价格;
2、基准地价各部分价格幅度的运用:
(1)出让金在同一等级地段区,条件好的地块向出让金高限靠近,边缘地带、条件差的地块,出让金应不低于同一等级规定的标准的低限。
(2)建设项目红线外市政及公用设施已配套的取低限,未配套的取高限;
(3)小区内高档住宅(公寓、写字楼)用地取高限,普通住宅用地取低限;
(4)用地范围内拆迁的建筑密度大,层数高的取高限,反之取低限;
(5)征用近郊荒地时取低限,菜地、园地等取高限;
(6)征用远郊荒地时取低限,菜地、园地取高限。
3、使用基准地价应注意的问题:
基准地价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宏观控制价格,不是宗地的成交价格。宗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协议出让的必须先对地价进行评估,经批准后方可作为对外谈判的底价。有条件的地方宗地使用权出让,应以招标、拍卖形式进行。
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井冈之星”双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年初,在全市宣传思想工作会上,市委宣传部根据地委、行署关于在全区开展“井冈之星”双文明创建活动的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吉安市“井冈之星”双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草案),各地、各单位根据草案要求,都已着手开展了此项工作。根据中共吉安地委吉发[1997]16号文件要求,在进一步总结前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井冈之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吉安市“井冈之星”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在全市开展“井冈之星”双文明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一项重点工程。前一阶段,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工作方案和措施,认真着手开展了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把已制定的方案和措施进一步补充完善起来。创评务必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使之真正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旗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动员,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创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把全市上下齐心拼搏、负重攀登的热情,变为自觉参与创建活动的实际行动,确保评选出更多更好的“井冈之星”,不断开创全市两个文明建设新局面。
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吉安市“井冈之星”双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吉安地委吉发[1997]16号《关于印发〈吉安地区“井冈之星”双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我市决定从1997年开始至2000年,在全市开展“井冈之星”双文明创建活动。为确保这一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整体推进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广泛深入地动员和凝聚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大力弘扬“实事求是,敢闯新路,矢志不移,百折不挠,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井冈山精神,积极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奋力开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
二、目标和内容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面的特点,创建活动分为家庭、“窗口”单位、企业、机关、村组、乡(镇)六类,每类的创建内容,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八项具体要求。(“六类”评比的各八项标准)。根据地区要求,市里从今年至2000年,每年评选30颗市级“井冈之星”,即:双方明家庭12户(城市5户、农村7户)、双文明窗口单位9个、双文明企业4个、双文明机关2个、双文明村组2个、双文明乡镇1个。(地区每年评选100颗“井冈之星”,即双文明家庭40户,其中城市10户,农村30户;双文明窗口单位10个、双文明企业10个,双文明机关10个、双文明村组20个、双文明乡(镇)10个。)
各乡镇、街道、系统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确定创建对象,每年要评选和表彰一批乡镇、街道级和系统级的“井冈之星”,在此基础上,推选一些基础较好、符合条件、具有典型辐射作用的创建对象参加市级“井冈之星”的评选,市里将从中发现和培养一批典型,参加地区年度“井冈之星”的评选,并予以表彰授牌。
三、考核评选办法
采取群众评议和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里每年度考评一次,各创建单位每季度要以书面形式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总结和汇报一次创建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申报参评单位必须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使之真正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旗帜。市里每年拟评选出30颗“井冈之星”。考核评选程序是:(1)每年的年底,各乡镇、街道、单位根据评选标准组织进行自评,将评选结果依次排列,并向市文明办推荐申报参评。(2)次年1月,市里在各乡镇、街道、系统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考评。(3)经市考评组考评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授予“井冈之星”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4)次年2-3月,市里推荐准备迎接地区“井冈之星”创建活动的申报考评。
四、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重视创建。开展“井冈之星”双文明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一项重点工程。市里已成立了“井冈之星”双文明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人武部、市计委、市直机关党委、市文明办等29个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明办。各乡镇、街道和系统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指导,并根据市里的创建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和措施,尽快把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2、重在创建,突出特色。“井冈之星”创建活动要突出本地、本单位的特色,要把以前开展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所取得的经验成果创造性地运用到“井冈之星”创建中,继续深入地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农村1133工程”、“文明家庭”以及评选“五好家庭”、“十佳青年”、“十佳村民”、“文明村组”等活动开展好,创建活动要联系本地实际,突出行业特点,充分体现群众性,做到多种创建活动有机结合,逐步形成我市特色。
3、宣传发动,广泛参与。在双文明创建活动中,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把创建活动的意义、目的、任务、要求宣传到城乡广大干部群众中去,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重点放在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上,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反映和通报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市属新闻单位要开辟专题、专栏宣传报道创建活动情况,各地、各单位也要利用自办刊物、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激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的热情。
4、典型示范,注重实效。抓好典型是搞好“井冈之星”双文明创建活动的关键,通过典型的示范引导,形成一个良好创建氛围,带动一批争创“井冈之星”的单位和个人。市里已确定了一批“井冈之星”双文明创建活动示范点。各有关单位要重点抓好这些典型,为示范点的创建工作创造条件。要把创建的立足点放在搞好经常性工作上,把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上,确定好创建对象后,要有投入,下气力进行培养、扶持、提高,按照每类创建对象的八项标准,集中精力抓出各自的典型,切忌遍地开花、蜻蜓点水。整个创建工作要立足于“扎实、深入、经常、高标准”,做到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成功一个,带动一片。
附:
1、评选市级“井冈之星”双文明单位和家庭的考评办法(略)
2、评选市级“井冈之星”双文明单位和家庭的创建标准(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吉安市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涉及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问题
(一)职工集体购买净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以在国有净资产中按职工工龄量化身份股,即按每满一年工龄,按一个月400元以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最低不少于5个月计算。
(二)实行出售的企业,其职工由购买方接收,负责安置。对接收原企业职工的购买方,可采取每人1000元安置补偿方式抵减转让金。
(三)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联营、民营、私营等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均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四)企业改制、改组前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及利息,在改制、改组时,由市社会保险局和劳动就业局清算欠缴数额,并按以下方式清偿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局和劳动就业局;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可从产权转让收入中偿还;资不抵债的企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中偿还;破产、拍卖的企业,在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兼并,由兼并方作出计划负责清偿;企业分立,按资产占有比例承担欠费和清偿。
(五)实行出售改制的企业,要留足一定数额的现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其标准为人均15000元,一次性划给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局从企业贴现缴清过去所欠社会保险费和留足人均15000元离退休费的次月起,按月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也可按现有离退休人员人均15000元(含3000元医疗费)以内的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划留企业,用于企业离退休费用开支。
(六)职工整体买断净资产的改制企业,经劳动部门鉴定,因工伤、因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到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按其档案工资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的生活保障费,可从国有净资产中划留企业。对死亡职工的遗属,抚恤对象是子女的计算到18岁,抚恤对象是配偶或父母的计算到80岁,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其抚恤费,可从国有净资产中划留企业。
(七)改制后,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本人必须直接向社会保险局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未中断缴费的,原工龄和缴费年限可累计连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其职工不受身份限制均可享受退休待遇。
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含停薪留职、请长假、厂内待岗、病休、内退等),企业均应为其办理或代办社会保险和缴纳保险费,同时允许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局缴费。
(八)企业改制、改组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并确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必须在十五天内将失业职工档案移交市劳动就业局。市劳动就业局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救济金。
(九)对于破产企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所要支付的养老金,并按人均1000元收缴离退休人员增资费,一次性从转让资产收入中划给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局从企业贴现缴清上述两项费用次月起,按月支付养老金。
(十)出售和破产企业养老金的发放问题。企业出售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分管理。若有新企业接收的,社会保险局将每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拨付给该企业,由企业代发。若无企业接收的,则由企业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二、关于涉及资产处置问题
(一)对改制企业所有资产必须进行评估确认,界定产权、明确债权债务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净资产为总资产(剔除呆、坏帐损失)减去负债余额。
(二)对改制企业的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职工食堂、浴室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含所占用的土地)实行剥离,可建立新的法人单位,也可由国资局委托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和使用。
(三)实行产权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改造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的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对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仍作负债处理,公益金视同负债处理。对企业改制前的集资款,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将集资款作为当年投入的资本金,一直未付利息的,按当期规定利息,一并记入职工投入的资本金内,也可将集资款作为股本金。
(四)评估确认后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价值为产权转让和出售的价格参考,实行转让和出售价与评估价分离的原则,允许成交价上下浮动,以市场接受为标准。
(五)国有经营性净资产,实施产权转让或出售时,按净资产的10%作为企业产权或股权形式留给企业,各企业可视其情况,可用其中的50%用于离退休职工福利费不足的补充,另50%用于奖售给职工购买国有资产。
(六)职工购买国有净资产时,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的按购买金额的20%给予优惠,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在2年内分期付清,但第一次付款不得低于出售价的60%,欠交部分按月息5%。支付国有资产占用费。逾期未付清者,按月加收1%。-5%。的罚金。
(七)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由国资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建立“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对职工集体购买净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产权转让收入采取先交后返,合部借给企业使用,5年内按年息2.4%计算。五年以后按年返回率10%的比例逐年返还给市国资局。若无法归还则按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八)提倡向法人、社团、合伙人、个人出售企业大股,经职代会讨论、政府批准后,可将企业51%以上的股份向社会转让或出售,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优惠20%,对分期付款的在有财产担保的前提下,可在2年内分期付清,第一次付款不低于60%,欠交部分由国资管理部门与之签订借款合同,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于2个百分点计算,余下部分股权由企业职工出资购买,购买大股者取得企业控股权。
(九)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职工购股不低于3000元,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要求购股在职工认股的2倍以上。同时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股。
(十)企业职工用现金购买的股份可以转让、继承,其余的量化股份只享有分红权,没有终极所有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职务变化,在下月起其量化股份由企业收回。
三、关于改制企业财务处理问题
(一)改制企业对原有银行债务应予落实。
(二)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允许利用国家关于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将清产核资,评估后的增值资产先用于企业的呆帐、坏帐、资产盘亏、报废及亏损处理不足部分,企业包袱较重的,经有关财政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和途径全部或部分予以核销。
(三)企业取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法律证明的债权,可列为坏帐损失;企业应收帐款和发出商品可按前10年余额累计的5%。计提坏帐损失。上述坏帐损失均在总资产中剔除。
(四)改制企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将原企业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企业1996年以前欠缴的所得税,在企业改制时确实难以偿还的,由企业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可以缴交。
(六)改制企业的所得税按政府核定的比例执行,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优惠部分由财政返回。
四、关于企业改制中房产和土地问题
(一)实行产权转让或出售(包括购买、兼并)的企业需补办房产产权证的,只要权属清楚,没有产权争议,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可补办证,免收有关税费。
(二)由内部职工购买企业全部产权的企业,其房产使用权转移费、交易费等,一律免交。
(三)企业改制、改组时,必须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以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证书。
(四)国有改制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可把土地使用权列入实有资本进行折股出售,此后,企业进行土地交易,只收土地增值税。
(五)需补办土地使用证的,只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权属争议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可免收有关税费,土管局予以发证。
(六)鼓励企业改革,对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办理有关手续实行减免优惠办法。(具体见附表)
五、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问题
职工集体购买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改制企业都必须依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机构。
(一)改制企业购买企业资产的职工采用“一股一票”制选举股东代表,组成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股东会职工权。也可以由股东按“一股一票”直接选举产生法人治理机构。
(二)改制企业的股东代表大会采用“一人一票”制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确定其报酬及支付方式,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董事会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总经理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三)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改制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
(五)改制企业在股东红利率超过25%时,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可将超过部分作公积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六)企业改制后,三年内股东红利免交个人所得税,三年后股东红利超过银行同期利息部分,按20%交个人所得税。
(七)改制企业必须强化内部管理,结合本企业实际按照三项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新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同时完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各企业根据本办法制订适合于本企业改制的细则。
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
吉安市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十五大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解放思想,形成共识
1、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促进市场发育。
2、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解放思想,放手发展;转变职能,放手扶持;真抓实干,放开经营;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授予荣誉称号、评选先进等,与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二、放开经营,简化手续
4、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以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经营,参股、租赁、承包、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或与国有、集体企业相互挂钩销售、委托代理经销产品等。
5、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参与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参与农业开发,开办私立文化、科技、体育、教育等服务实体及其他社会服务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不限组织和经营形式,不限经营领域(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限制的行业外,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垄断。
6、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基本具备有关文件和证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核发营业执照,市税务部门凭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行业只需领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即可正式营业。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高科技、生产型或外资企业,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事即办的原则办理。
7、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影响、损害他人的利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限制名称选择。
三、规范管理,政策扶持
8、鼓励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干部(不含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专业职称的教师、医师,下同)、职工离岗在市内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或领办、创办其他非公有制一、二、三产业。
在职干部、职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在市内从事非公有制一、二、三产业的,三年内可分别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1)行政单位(含全额拨款群众团体)干部按本人原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计发;技术职工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计发,普通职工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计发(不含活的部分,下同);(2)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干部按本人原职员职务工资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计发;技术职工按本人原技术等级工资计发,普通职工按本人原等级工资计发。
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计算工龄,参与年度考核,与在岗人员一同晋级,评定职称,但只计入档案,工资不予增发,待回原单位工作后享受。离岗时间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少于一年);离岗期间需回原单位、部门工作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可回原单位、部门按原职级待遇安排(违法、违纪者除外)。期满三年后需继续离岗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9、鼓励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参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消费者利益,纪检、监察、检察部门不予查处。
10、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登记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不含老户重新办照的,下同)属高科技、农业开发项目和下(离)岗人员、残疾人员可减收20-50%登记费。
11、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试营3个月,试营期间,可免收工商管理费。直接办照开业的从开业之日起,视情免收6个月工商管理费;属农业开发项目的,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免收工商管理费。
12、对投资20万元以上新办生产型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和投资30万元以上新办流通型非公有制经济实体,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予以全部返还,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大中专毕业生及复退转业军人和离岗、下岗人员创办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予以全部返还。从事国家专利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5年内企业所得税予以全部返还。
13、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发生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财政予以列支。
14、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基本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均可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
15、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用水,其增容费减半征收。
16、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业主可根据《劳动法》,自主招聘、辞退员工,自主制定不低于省政府最低工资待遇的工资标准和计酬方式。
17、凡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注册资本或建设投资在1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可一次性免费办理城镇户口1名;注册资本或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可一次性免费办理小城镇户口2名;注册资本或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并在市区购置房地产的,可一次性免费办理小城镇户口3名。
18、外来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主的子女入校就读,凭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在市税务部门纳税凭证可免交借读费。
19、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业主及其职工获高级职称的可免费解决小城镇户口2名,获中级职称的可免费解决小城镇户口1名。
20、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年纳税10万元(含本数,比例下同)按纳税总额的0.5%给予奖励,免费办理小城镇户口1名;11-20万元按纳税总额的1.5%给予奖励,免费办理小城镇户口2名;21-50万元按纳税总额的3%给予奖励,免费办理小城镇户口3名(下同);51-100万元,按纳税总额的5%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按纳税总额的6%给予奖励。
四、加强领导,优化环境
21、成立吉安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检查和监督;定期召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大力表彰弘扬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
22、市政府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奖励基金。
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称号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或职工,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1000元,对文明经营的纳税大户政府挂牌保护。
23、各单位、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对滥用职权、阻碍、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视情予以批评教育,依法按纪严肃处理。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没收、扣留或吊销营业执照;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向非公有制经济业主摊派,不得随意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24、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费用负担明细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单位等,按册和财政专用票证收(交)费,市财政负责督查,并逐步实行非公有制经济税金目标管理制。
25、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及其职工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树立“爱国、敬业、守法”新风尚,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2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凡我市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基层组织改革建设的意见
街道和居委会工作是城市工作的基础,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在城市管理、城市建设、城市的稳定和发展以及服务群众中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加快社会全面进步的步伐,完善街道、居委会的管理,现就我市城区基层组织改革、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街道工作机构、管理体制和职责
1、将街道党委改为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党工委),为市委的派出机构。街道党工委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辖区内顺利完成;(2)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社会服务、发展经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3)领导街道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武装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4)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6)领导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2、街道办事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1)大力发展街道经济,为搞好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提供物质保障;(2)领导并组织辖区内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活动;(3)加强居委会建设,指导居委会开展社会服务活动;(4)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人民调解和两劳回籍人员帮教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法律服务;(5)搞好辖区计划生育工作,抓好外来人口管理、民政优抚、救灾抢险工作;(6)抓好民兵预备役、全民国防教育和兵役工作;(7)切实搞好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支持文化、教育、卫生等工作,促进街道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3、居民区党支部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居民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2)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搞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3)支持和保证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4)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居民区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5)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搞好各项服务;(6)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保证和促进辖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4、城镇居委会作为城镇居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在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发挥依法自治的作用,发展居委会经济,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7)开展社区服务,发展会办经济。
5、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下属)机构或专职人员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街道党工委(不含国税、地税、工商)。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起以派出所为主要承办单位的治安防范体系;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主要承办单位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体系;以工商所、税务所为主要承办单位的市场秩序管理体系;以房管、城管、环卫等部门为主要承办单位的市政监察体系和以街道民政、计划生育劳动服务等部门为主要承办单位的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
6、依法按程序赋予街道办事处领导辖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能。按照适当集中、加强基层管理的原则,对涉及基层城市管理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权集中在市、街,实行适当分工,以街为主,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日常执法。
7、建立街道办事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定期召开,市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下属)机构负责人和不设机构的专职人员参加,共同研究、统一部署、综合协调地区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及其他社会性工作。会议形成决议后,与会单位要认真执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8、建立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党工委负责对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辖区内派出(下属)机构的负责人和不设机构的专职人员的定期考核;定期组织居民和驻街单位代表并邀请居住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街道办事处和上述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对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和奖惩之前,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听取并重视街道党工委的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中心任务,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9、要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党员和干部头脑,强调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提高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同时,要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学习街道管理和经济工作知识,提高业务水平。街道党工委工作和党内生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应建立健全工委议事规则、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洁勤政和联系群众等制度,并认真付诸实施。
10、街道党工委要紧紧围绕街道在加强城区建设、城区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各项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稳定与发展、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要结合城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积极探索城区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新形势、新路子。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于城区建设和管理,党组织要为在职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舞台。通过治安巡逻队、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包楼责任区等形式把在职党员组织起来,共同为城区管理和服务贡献力量。
11、要搞好居民区党支部建设,努力把居民区党支部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团结务实,为群众办实事,受到群众拥护的战斗堡垒。居委会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应单独建立党支部。个别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与邻近居委会党员联合组建党支部。要按照“一个居委会一个党支部”的目标,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居委会独立党支部。对已拍卖、租赁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未设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居委会党支部。要认真选好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可从街道机关和企业的党员中选拔,也可从党员离退休人员中产生。党支部成员与居委会成员可交叉兼职,具备条件的党支部书记可兼任居委会主任。
12、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的,从街道党员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对街道机关的党员,主要要求他们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转变作风,热心为基层服务,做到清正廉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对街办企业的党员,主要要求他们团结带领职工搞好生产经营管理,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多做贡献;对居民中的党员,应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他们在维护社会治安、建设文明新风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建设
13、切实加强居委会干部队伍建设。选拔造就一支年龄较轻、身体好、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干部队伍是加强居委会建设的关键。为此,必须加大改革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对现有居委会干部进行适当调整。居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可设1名专职委员,负责计生、综治等工作。凡年龄满60周岁,高小以下文化程度,身体差,工作能力弱的不再担任居委会干部。同时面向社会依法公开选聘居委会干部。凡居住在本街道辖区内,年龄50周岁以下,政治素质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热爱居委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劳模、中共党员优先)可报名应聘。也可以从市委、市政府机关和街道机关干部中选派,到居委会工作后,原待遇不变,实行“四保一挂”,即保工资、保职务、保待遇、保编制,挂居委会。还可从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派。各街道及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组织实施好选聘工作,充分体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选派和公开招聘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后上任,上岗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应坚持每年一次对居委会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居委会人员的调整在4月底前全部结束。
14、着力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和居委会办公经费。解决好居委会干部待遇是稳定干部队伍,增强居委会的凝聚力和活力的重要措施。从1998年4月1日起,纯居委会正、副主任生活补贴、办公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每个纯居委会正、副主任年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共6480元,其中纯居委会主任生活补贴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80元提高到240元,副主任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70元提高到220元,纯居委会办公经费和党支部活动经费每月80元。专职委员的生活补贴由相关部门和街道共同解决。同时,街道对居委会的原有资金投入不能减少。居民小组长的生活补贴,由街道制定标准,自行解决。在居委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人事局制定。厂矿居委会、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比照纯居委会的标准执行,经费由所属厂、矿、单位解决。
居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增加。
对退下的居委会正、副主任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吉市府发[1996]2号文执行,由市财政全额拨款。
居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办公经费由财政统一拨至街道,列入乡、街财政包干支出基数。
15、逐步解决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切实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是加强居委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为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每个居委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且楼层在第一层。居委会现有办公用房属公房的,由房管部门无偿提供给居委会使用;由于旧城改造或拆迁,房管部门要无偿确保居委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
对新建小区规模在200户以上居委会办公用房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承建,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于小区峻工前交付居委会使用,产权归居委会所有,并免交居委会办公用房基金。
200户以下的小区或散建住宅和其它建筑,仍实行交纳居委会办公用房基金,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交纳,并由城建规划处开具收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减免。基金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新增设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购置,专款专用。
16、居委会要发展经济,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居委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开展便民微利的生活服务活动,但居委会正、副主任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17、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处相对集中,户数在500户以上,应成立家属委员会,行使居委会职能。家属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办公场所、经费由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解决。业务工作接受所辖街道办事处指导。
四、全面推进街道各项事业改革发展
18、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努力把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街道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五大精神,加强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在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各部门和各群众团体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9、要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创建文明活动。要继续坚持走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与创建文明活动相结合的路子,在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楼院、文明户和文明市民的活动。通过群众性的创建文明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20、要继续发展街道集体经济,为搞好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提供物质保障。要制订经济发展规划,研究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抓方向、抓规划、抓重点、抓协调、抓服务来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不断推动街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21、要切实搞好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街道要实行辖区覆盖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搞好城市管理。同时,要进一步搞好社会服务,大力发展社区文化,发展公益福利事业,兴建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社区服务设施。此外,还要加强青少年教育、计划生育工作和外来人口管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关心并积极支持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努力为城市的改革和发展、居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撤市改区更名的决定
(2000年8月5日吉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精神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关于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以及县级行政区划变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吉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吉安市自2000年8月6日起,更名为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改为吉安市吉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吉安市人民政府、吉安市人民法院、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改为吉安市吉州区人大常委会、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吉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改为吉安市吉州区区长、副区长。
知识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概述、大事记、地理、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综述、城乡建设、交通信息、商贸旅游、工业、乡镇企业、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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