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商税、农业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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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88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商税、农业税征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273-2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1990年~2000年的工商税、农业税征收情况。
关键词: 吉安市 工商税 农业税 征收

内容

工商税征收
  1990~1993年,实施的工商税制是1984年“利改税”之后逐步形成的一个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吉安市征收的有税源的税种有: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以及涉外税收中的工商统一税、个人所得税等22个税种。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工商税制,是一个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中央税与地方税既自成体系又有机结合,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的复合税制。吉安市1994~1999年已先后开征有税源的下列15个税种。其中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征收,其它税由市地税局征收。
  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即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消费税有11个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花、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消费税。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收方法。从价征收的,按不含增值税税金但含有消费税税金在内的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有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代理业、旅店、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销售不动产(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应纳税的所得额(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依税率33%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在1994年实行新税制之后,仍沿用1991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税法》规定,所得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另加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计为33%。
  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的《税法》,将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归并在一起,统称“个人所得税”,既适用于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又适用于外籍人员。
  征税项目和税率分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按照全月应纳税的所得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依率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按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依率计征。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房地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的交易环节,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依规定税率(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计算征收。房地产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对土地进行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资源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实行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算征税办法,设置有上下限的幅度税额。同类产品开采量不同的,税额也不相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城镇土地使用税未颁布新法规,仍沿用国务院1988年9月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幅度定额税率计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未颁布新的法规,征收仍沿用国务院1991年4月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是,用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税目、税率依照税法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该税种1999年7月1日~12月31日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停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未颁布新法规,征收仍沿用国务院1985年2月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房产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未颁发新法规,征收仍沿用国务院1986年9月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制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征收,采用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法。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车船使用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未颁布新的征收法规,征收仍沿用国务院1986年9月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向车船使用单位(个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江西确定,本省船舶按国务院《条例》规定的税额征收;车辆则按本省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的税额征收。
  印花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未颁发新的征收法规,征收仍沿用国务院1988年8月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纳税人可报请税务机关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按期汇总缴纳税款的办法。
  屠宰税 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国家不再统一立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征收与否,江西省税务局1994年2月2日下发《关于征收屠宰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生猪(含菜牛、菜羊)征收屠宰税,暂按以下办法:“原在销售环节征收营业税的部分,按新的规定改征增值税;原在收购环节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在维持原税负的前提下,改征屠宰税,生猪、菜牛每头定额征收12元,菜羊每只2元。原在屠宰环节征收的屠宰税,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生猪、菜牛每头定额征收4元,菜羊每只0.5元。贫困乡、特困乡的农民自养、自宰、自食应税牲畜的屠宰税实行减半征收。收购应税牲畜外销的,凭完税证明起运放行,并在销地免纳屠宰税(起运地未缴纳屠宰税的,在销地应补征税款);屠宰应税牲畜出售的,凭完税证明上市。
  农业税收征管
  农业税收,是来自与农业有关的税收,也是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管理的财政收入,在征管方法上,具有与工商税收征管不同的特点。
  农业税征管 1993年以来,农业税的征收,继续执行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对大多数纳税户是征收粮食(稻谷),对缺粮和经济作物地区的纳税户是征收“代金”(货币),每年分夏、秋两季组织入库。农业税的征收,是由乡(镇)财政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市财政局具体指导下,依据税法规定办理征解、减免等有关事务。纳税户应交纳的粮食(稻谷),由市粮食局下属的粮管所、站负责验收入仓,并办理折价结算缴库手续。
  农业特产税征管 根据《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税目分为八类: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畜牧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特种养殖品。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品的生产者或收购者,以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对生产者征税的税率,最高为12%,最低为5%,对收购者征税的税率,最高为31%,最低为5%。不同产品适用不同税率,同时随正税征收10%的地方附加。
  耕地占用税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有专项规定免征的外,均应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按区域制定分档次的单位(每平方米)税额,以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核实征收。
  契税征管 根据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1998年颁发的《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人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或者个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江西省征收契税的适用税率为4%。吉安市的契税,暂由房管机关代征。

知识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吉安市志(1990~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概述、大事记、地理、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综述、城乡建设、交通信息、商贸旅游、工业、乡镇企业、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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