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城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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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836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城建管理
分类号: F299.275
页数: 10
页码: 110-1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1990年~2000年的城建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吉安市 城乡建设 城建管理

内容

城市规划管理
  吉安市建设局是吉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及规划管理工作。1997年4月市政府颁布了《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其具体内容归纳起来是:
  1.任何单位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附有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4.建筑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房屋间距要求,在同一地面标高上,南北布置的长边间距,新区按建筑计算高度的1.0倍计算,旧城改造按建筑高度的0.7倍计算;东西布置的长边间距,新建不小于建筑计算高度的0.7倍,旧城改造不小于计算高度的0.6倍,特别困难地区不小于计算高度的0.5倍。
  5.私人建房规划管理、市容规划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以及罚则等。
  1999年6月26日,制定颁布了《吉安市建设工程峻工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人行道、下水道、绿化、路灯等规划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2.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验收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测出竣工图,验收审查。
  3.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内容:平面布置、空间及立面检查、室外地貌。
  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划要求修建附属绿地,搞好配套设施建设,配置公共照明路灯。
  5.对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3%实行罚款。
  建筑行业管理
  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简称吉安市建管处,1987年以前为吉安市施工管理站)受市政府及市建设局的委托管理全市的建筑行业。市建管处在职工作人员共29人,有职称人员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5人,助理会计师1人,会计员2人,科室分为三科一室:招标投标科、施工管理科、工程造价科、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合同审签、施工现场标准化等方面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提出的“三治一求”(即建筑市场治乱、工种质量治差、企业管理治散、工程造价求合理)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1998年以后,国家和江西省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两法一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建筑行业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 吉安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1994年《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省政府31号令)实施后开始走上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标时采用百分制定量计分方法,主要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40分)、企业综合素质(45分)、施工方案(15分)等进行全面评价,公开计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如果第一中标单位因故取消中标资格,则根据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单位。1993~1999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2000年1月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1997年12月28日成立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工程造价管理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总造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建管处工程造价科的主要职责是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建筑安装工程的总造价,促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事先确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认真实行经济核算。在工程造价的管理中材料价格的管理也是主要工作内容。工程造价科1994年以来每月派人深入主要供料单位、建材部门、主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全市主要建筑材料市场情况进行调查、访问,并及时整理和分析所掌握的资料,而后在吉安市建管处的显要位置公布,为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提供了方便。1996年8~12月,市建管处与有关职能部门紧密合作,对全市1994~1996年所有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了大范围的执法监察工作。1997年起开始进行标底测算工作。
  当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在价格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时,工程造价科及时对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做调解工作,督促甲、乙双方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和调解协议。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企业资质等级审查,是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施工企业自身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管理水平、承包能力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进行资质就位审查,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1999年全市共21个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贰级企业、7个叁级企业、11个肆级企业、2个准肆级企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合同审签、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建筑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吉安市建管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吉安市建管处通过对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签,以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施工现场进行标准化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四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数牌、施工现场标志牌、安全生产纪律宣传牌、防火须知牌)、“二图”(拟建工程建筑物透视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安全标志牌制度(在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主要通道口都设有安全宣传标语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牌)。单位工程现场标准化从安全管理、脚手架、“三宝四口”(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门口、底层通道口)及临边(阳台边、深坑边)防护措施、施工用电、井口架、龙门架、施工机械设备、防火安全、场容场貌、生活卫生、栋口承包、场纪场规、民主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
  建筑质量管理
  吉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市政公用事业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该站抱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对工程进行宏观控制,微观指导,从地基基础到工程竣工验收,每道工序施工前都必须由质监员与设计人员现场检查,允许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层钢筋须经过仔细对照图纸检查,合格才签字认可,允许浇混凝土;对基础主体完工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中间验收;工程全部完成后,会同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严把工程质量关的同时抓好工地现场施工安全。质监站有2名专职安检员,每天循环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整改。每年开展二次以上质量安全大检查。由于各方面工作的落实到位,质监站成立以来从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质监站的检测试验室对工地上使用的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砖等),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建材流入工地。为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质监站成立以来,工程技术人员、材料检测设备从少到多,各项制度由简单到逐渐完善,质监、检测手段也逐步提高,各项工作都在走向正轨。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采取了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政策,吉安市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不少重点工程陆续开工(如滨江花园、赣新大道、市安居工程等)。质监站在质监员较少的情况下派出了3名专职质监员和1名分管质量的站领导在工地蹲点,进行现场指导,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有效确保了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
  市政设施管理
  1990年以前,吉安市的城市管理主要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吉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吉安市城市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吉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进行。1991年以后,国务院、省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条例法规。如1994年,省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局联合颁发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吉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吉安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吉安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规定》;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8年,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吉安市彩色人行道板管理办法》;1999年,市物价局第三次颁布了《关于市政设施占用、挖掘、赔偿收费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 市建设局是吉安市城市道路路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市政工程养护管理所,遵照国务院、省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条例,具体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上述法规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1.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它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2.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原因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4.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开挖者,或经批准后,超范围损坏城市道路者,按相应收费标准处以二倍罚款。
  城市排水管理 国家建设部和吉安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和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等文件规定:
  1.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3.排水户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变排水性质的,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收缴或吊销《排水许可证》、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等处罚。
  彩色人行道管理 吉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吉安市彩色人行道管理办法》规定:
  1.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吉安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所承担彩色人行道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2.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挖掘彩色人行道的,应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养护管理所或委托管理的部门办理占用、开挖审批手续,除按规定缴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外,还应交纳工程造价3倍以上保证金,方可按规定占用或挖掘,竣工后,按时复原;
  3.城市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消防等依附于彩色人行道的各种管线、杆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彩色人行道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彩色人行道同步建设;
  4.违反本办法或不按规定办理开挖占用手续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市政工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环境卫生管理 市环卫处于1995年组建了环卫监察科,对处属各部门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上街设环卫法规咨询点;发送有关环卫法规资料、宣传单,引导市民提高环卫意识;加强动态管理,组织专门力量,对运输撒漏现象进行监控。自1995年以来,市民的环卫意识不断加强,社会达成一种共识,特别是在垃圾袋装化工作的推广之初,监察人员在全市垃圾倾倒点分班看守,禁止乱倒垃圾,同时向市民宣传袋装化的益处,使垃圾袋装化工作得以顺利铺开。为了规范管理和保证安全,于1997年为一线环卫工人配置了两套标志服。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吉安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二是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三是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审批、日常监管、综合验收;四是房地产经营管理,包括商品房买卖和预售、土地使用权转让;五是房地产开发执法检查。
  吉安市的房地产(商品房)开发企业的出现,始于1986年12月。至1988年底,全市有商品房开发企业11家,经清理整顿保留了4家。1989~1991年中,一直维持原状。从1992年开始,吉安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涌现。至1999年,全市有房地产(商品房)开发企业29个,拥有资金6205.7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当年施工房屋面积60.5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35.61万平方米。竣工房屋面积3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1.4万平方米。销售商品房12.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1.7万平方米。销售金额8399.84万元,其中住宅销售金额6597.54万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颁发了《吉安市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房地产物业管理
  吉安市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的出现,始于1998年。至2000年上半年,有物业管理企业3家,管理14万平方米的房屋其及设施。其中,西苑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为全市规模最大、设施最全、管理手段最先进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面积12.88万平方米。
  为启动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颁发了《吉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权属管理
  对城市出租私房,吉安市解放以后,市人民政府组建了房产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管理。1960年3月,市里成立了私房改造委员会,对出租的城市私房以“国家经租”的形式进行改造。“文革”期间,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由,将“国家经租”的私房无偿地改为国有,停付固定租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落实房产政策。1992年,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全面结束(详情见首编《吉安市志》)。
  对城市公房的管理,吉安解放初期由市人民政府财粮科公产管理股负责。1952年,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公产管理委员会。1960年3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公有房地产租赁暂行管理办法》。1963年各街道建立房管站,实行管养合一。“文革”期间,公房的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房地产的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1990年,对全市直管公房产权、产籍建立图、册、卡、档,保存永久性的房地产产籍档案资料10754卷。1992年,全市有直管公房产56万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378万平方米。
  自1989年起,吉安市遵照中央、省、地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着手改革住房制度。1991年5月成立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改革方案》和《房改宣传提纲》。1991年1月,开始实施房改整体方案。是年,全市出售公有住房11900套,全市个人购买商品房面积1627万平方米。
  1993年,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的房屋所有权管理,市房地产交易所,更名为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1998年12月,又成立了河东经济开发区房地产交易所。1992年市民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后,发给房主《房屋所有权证》。自1993年起发证数量日增。1996年,对《房屋所有权证》开展了验核工作,共验证13038本。同时,对一些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私下交易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清理整顿。1997年,自留房发证工作也圆满完成。从是年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开始运用产权管理参与全市的企业改制工作。从1999年起,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
  危险房屋管理
  为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0年11月成立了“吉安市危险房屋鉴定站”,1995年6月更名为“吉安市房屋安全鉴定站”。1996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吉安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从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危险房屋的管理。《办法》有5章30条,其内容大致是: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辖区域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加强对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禁止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超负荷使用,以及其他有损房屋安全行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现房屋的危险状况应立即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站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危急房屋应在1日内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站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被鉴定单位必须按照鉴定书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在未解危治理之前,不得出租、转让、抵押和投保。《办法》还对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站自成立之日起,至2000年6月止,共鉴定危险房屋484幢,面积7.15万平方米。
  房屋拆迁安置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吉安市的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日益加快。因而,被拆迁的房屋近几年来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多,拆迁安置任务十分繁重。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吉安市加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1999年5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吉安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办法》有6章50条,其内容大致是: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市辖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安置管理日常工作;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建设及旧城区改造;拆迁人必须依照《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搬迁期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办法》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面积、房型及套数、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补助金额、违约责任等;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或逾期不迁的实施强制拆迁。《办法》还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罚则等作了详细而具体的严格规定。
  房屋建筑
  吉安市的房屋建设,除实施旧城区改造、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建设外,还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其他投资)的房屋建设这一大块。1990~1999年固定资产投资共计竣工房屋面积137.7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80.93万平方米。
  从建筑企业的生产情况看,建筑企业个数、房屋竣工产值、单位工程施工竣工个数、房屋建筑施工竣工面积,都是逐年增加。
  房地产交易
  市民个人购买商品房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以后,房地产交易这一新生事物应运而生。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于1994年成立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所;1998年又成立了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中心,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合署办公。1993~1999年,房地产交易日益活跃,房地产交易件数、以房抵押业务逐年上升,房地产交易活动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

知识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吉安市志(1990~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概述、大事记、地理、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综述、城乡建设、交通信息、商贸旅游、工业、乡镇企业、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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