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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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万安县志1991-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6651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15
摘要: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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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万安县人民政府文件万府发[1992]48号万安县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境内的河道(包括江、河、溪)、堤防护岸和河道采沙管理以及河道、 堤防上的附属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河道堤防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介规划,符合防汛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省、地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河道管理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凡在县境内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闌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 (包括可耕地)、两岸河堤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氏管理范围为两岸河沿之间的水域和滩地;距两岸河沿30米的岸地为保护范围;无堤防的山区河流,其管理范围按呆高洪水位线,距洪水线外30 米的岸地为保护范围。
  第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建房,不得弃倒废渣、垃圾和残土,不得擅门堆放物料,不准种植作物。
  第七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计、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对河道堤防实行分级管理 1.赣江万安辖区由地区授权委托县管,良口河'武术河、龙溪河、苏溪河、郭埠河、通津河、弹前河、皂口河、棉津河、遂川江、土龙河、韶口河、蜀水赣东窑头堤、嵩阳堤、通津堤、韶口堤、赣东五丰堤、圈复堤、村背堤、邓林堤属本县所辖的主要河流和堤防,由县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堤防上修建各种工程建筑物,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航道的工程,先由航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全县境内除由县河道主管部门直管的江河堤防外,其他支流由河道主管部门委托所辖乡、村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但所兴建的工程必须报经县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在主要河道堤防上修桥梁、码头及其他设施,必须按照防洪要求,不得缩窄行洪断面。
  第十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和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镇等有关部门确立,凡涉及本县水域、水、河道的城镇规划,应当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凡必须占用河道水面的,首先报县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根据影响程度,由建设单位修建补偿工程或支付补偿费,补偿工程和补偿费标准由县河道主管部门决定,补偿费主要用于因占河道水面而采取的补偿性工程设施。
  第三章河道采沙管理第十一条在河道内采沙,不得影响河床的变化、河道行洪和堤防及水土建筑物的安全。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专业性采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乡以上单位的介绍信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采沙申请。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说明采沙时间、地点、范围、深度、月产量、作业方式、运输线路、弃料处理和度汛措施等。
  第十二条《河道采沙准采证》由县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河道采沙准采证》由省水利厅、财政厅统一印制;收费票据使用江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四条河道主管部门在发放河道采沙准采证时,申请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办证工本费和缴交一次性清场保证金。其标准:个人每证40元,国营、集体单位每证100元;清场保证金个人400 元,国营、集体单位1000元。变更开采时间、地点、范围、作业方式、年审等更换准采证时,工本费则减半收费;清场保证金待采沙期满,采沙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清场结束,河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可退回。
  第十五条采沙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采沙时间、地点、范围、开采方式和规模进行作业; 2. 及时向河道主管部门缴纳采沙管理费; 3. 不准从事准采证核定的作业范围以外的任何采沙生产和经营; 4. 在采沙中,发现属于国家规定的保护文物,水下珍稀动物和有研究价值的古物、古迹,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加以保护,及时向河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听候处理。
  5. 开采后的残渣弃料,按谁堆谁清的原则,及时处理,保持河道底坡平顺,无坑无坨,符合整治要求; 6. 自觉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 7. 不得损坏水工建筑、行洪、抗洪、抗旱设备、设施和水文、水质观测设备、设施以及航道、交通、 地质、邮电、通讯、军事、测量等设备设施; 8.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河道采沙准采证和采沙场地。
  第十六条河道采沙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 采挖沙、石、土料按采沙产地第一次成交额的10%计收; 2. 采贝壳按其采挖产地第一次成交额的10%计收; 3.淘金按收购主管部门规定收购价的3%计收。
  第十七条采沙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 采沙管理费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各项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的监督。收取的采沙管理费,凡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或挪用。
  (二) 采沙管理费使用范围: 1. 直接用于河道和堤防工程的岁修、养护、绿化、清淤及建筑物附属设备的维修更新; 2. 河道管理机构人员的工资、补助、福利费、修缮费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 3. 宣传培训、试验以及补充手续费开支不足。
  第十八条采沙单位和个人,每月上旬前向河道主管部门缴交上月采沙管理费,逾期未缴,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7%。的滞纳金。
  第四章堤防工程管理第十九条堤防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堤防迎水坡、水域至背水坡脚为工程范围。县境内的赣江两岸堤防或护岸、坡脚向外延伸20 米,其他江河堤防或护岸、坡脚向外延伸10米为管理范围。所有堤防或护岸的管理范围再向外延伸 30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在河道堤防和护岸的管理范围内除可种植草外,不准种植其他任何作物(含植树)和放牧。在保护范围(含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建窑、采沙、取土、挖塘、打井、葬坟、爆破以及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一切活动。在距工程保护范围外200米内禁止采石放炮。
  第二十一条修建穿堤工程不得影响堤防安全。如确因需要修建的应事先作出设计方案,报经县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交付恢复穿堤工程所需费用的押金,方可施工。穿堤工程竣工后,经县河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可返还押金。
  第二十二条河道堤防兴建维修的土方应由受益范围内的乡、村按水利冬修计划完成。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水法规和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七款、第二十条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水法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五条(其中第七款除外),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吊销采沙准采证。
  第二十五条超过三个月未缴或虚报少缴管理费的,河道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补偿本规定的各项费用和按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外,可吊销其采沙准采证,终止其在河道上采沙作业。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采沙中聚众闹事、蓄意挑起事端的或阻碍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河道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部门和河道堤防、河道采沙管理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执行本规定。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伪造、违章运行、收受贿赂,应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附录二中共万安县委文件万发[1993] 15号中共万安县委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小康”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活跃城乡经济、 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都有重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赣发[1992J17号文件和吉署发[1993]10号文件精神,我县各级党、政组织都要在抓好转换国营企业经营机制、发展壮大城乡集体经济的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抓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做到:坚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长期不变,坚持鼓励合法经营、勤劳致富的政策长期不变,坚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长期不变,从而使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在数量、规模、质量上都上一个新台阶。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纳入各级目标管理 1992年,我县个体工商业户为2815户,占全县总户数的4.96%;从业人员509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97%;营业额1400.6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0.68%;有证的个体工商税收134.2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总额11.3%o上述指标与全省、全区比,无论在户数、人数和经营额上都低于全省全区的水平。个体、私营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目前,我县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及发展上还存有一些不足。如部分个体工商户不登记注册或是无证经营或是私营挂乡企牌子等现象还普遍存在,对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相当不利。为此, 有关部门对全县现有的个体、私营经济要按政策规定的范围进行一次普查登记,把全县个体、经营经济的管理纳入正常化轨道。同时,按照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全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阶段性计划目标,年终对各乡予以考评检查。
  二、放宽政策,创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1. 放宽从业条件。允许城镇待业青年、闲散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允许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企业优化劳动组合的富余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可以开办个体、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户、私营企业做工;允许离退休干部、职工从事第三产业;允许在职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从事临时个体经营;允许外地客户来我县投资经营,经商办厂。
  2. 放宽开办条件。凡是个人申请办理个体和私营企业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明文规定须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的外,其他项目均可个人申请,直接到各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开业登记办证不超过七天,变更登记不超过三天。
  3. 放宽经营范围。只要有经营能力,有相应的资金,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允许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已放开的工业和农资产品,允许山区个体户发挥自身的手艺,利用小材、小料、木竹加工成品或半成品进入流通环节,允许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农业开发,兴办生产型、科技型、开发型企业;允许开办私立文化、医疗、教育、体育等服务实体及其社会服务项目。
  4. 放宽经营方式。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采取灵活的方式从事经营,可以批发(国家规定不准个体户批发的除外)、零售、批零兼营、长途贩运、代购代销、代储代运、技术开发,也可以工贸结合,工企和工企服务结合;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承包、购买小型国营、集体企业; 允许个体户运货下乡、走村串户,鼓励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外出经营,积极办理外出登记手续和迁移手续。
  三、各方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对新办私营企业,第一年免征工商管理费和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和所得税; 有困难的,第三年还可适当照顾。
  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政治上符合条件的可以入党、入团、参军、招工、招干、评选劳动模范;招工、招干后从事个体、私营企业时间可算作工龄,优秀代表可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群众团体代表的人选;外来个体工商户的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同等收费。
  3•各乡、镇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私营企业要建厂房的征用土地,有关部门要像集体、国营单位征用土地一样给予办理。
  4.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定期定额的办法征税,对符合减、免、缓征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为其办理减、免、缓征税手续。
  5.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国营、集体、个人联营、联资经商办企业,其名称、牌匾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冠地、县级或公司名称条件的可以核准,但应分别按出资比例划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范围内管理。
  四、保护合法经营,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1•政法部门应保障个体户的合法经营不受外来侵占、侵害,从严治理社会治安。凡发现有侵害个体工商业户及私营企业的人和事,都应给予严肃处理。
  2. 有关部门要主动帮助个体和私营企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诚实赚钱。
  3. 不乱干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除上级统一安排的检查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检查。
  4. 收取个体管理费,以《江西省个体工商户个体管理费费率表》为依据,防止和杜绝收费高于国家标准的现象。
  5. 除国家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和县政府批准及授权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者严肃查处;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申诉。
  五、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素质 1.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违章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用诈骗手段牟取暴利和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2.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社会主义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遵纪守法,有显著业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要通过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和鼓励。
  3. 建立和健全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作用,组织他们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和各种社会活动,提高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者的社会地位,激发他们为社会、为人民多做贡献。
  4. 充分发挥各级个协的作用,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地对个体、 私营企业的一些不合理限制和土政策必须予以取消,纠正对其的歧视和偏见,切实防止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被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收编。
  中国共产党万安县委员会万安县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附录三中共万安县委文件万发[1997] 15号中共万安县委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 11号),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赣发[1997]11号)。 为了贯彻上述文件和土地管理法规,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增加土地收益,促进经济建设, 根据我县情况,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1. 认真学习贯彻土地管理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当前尤其要学习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两个11号文件,及时制定贯彻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场和土地管理部门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对全县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
  2. 将土地管理列入各乡镇场目标管理考核和主要负责人政绩的考核内容。从1997年11月1 日起,凡在本辖区内发生一起以上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一亩以上)的,年终考核不得评先进,并限期开发同等数量和相当质量的耕地,未达到要求的,追究党政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对土地的宏观管理 3. 搞好土地宣传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土地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墙报、党校、单位党课、学习日等多种阵地学习和宣传土地基本国策。
  4. 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各乡镇场要在今年11月底以前搞好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县直有关单位要限期无偿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在11月底以前拿出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案。该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5. 搞好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县乡两级土地开发计划只能突破不得降低数量和质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非耕地指标,只能节约不能突破;土地出让计划也要严格执行。
  6. 搞好土地整理和开发。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做到“占用一亩,开发一亩”;同时,要结合农业开发,搞好土地整理。要通过对村、山、水、田、路的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活环境。
  三、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7.严格土地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各乡镇场无权审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基本建设。 墟镇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形式自批自用土地。
  8.实行项目用地预报预审制度。各地各单位要将每年的用地需求向县土地管理部门预报;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立项。
  9. 实行建设用地许可制度。无论在规划区内还是规划区外,无论是新建、扩建、改建、续建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都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动土施工,其中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凭《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未取得批准书或许可证的用地,属非法用地,要依法查处。
  10. 实行五统一管理制度。所有建设用地一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制度。土地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出让,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征用和土地出让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其职责和权力不能代替、分割,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征地。
  四、加强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 11. 严格耕地保护措施。凡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得随意占用;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耕地的,须按江西省物价局赣经字[1997]39号、江西省财政厅赣财综字[1997]135号文件规定,交纳“基本农田造地费”,其标准为: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每平方米15元,规划区外每平方米10元,其中农民建房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在农村居民点的农民建房每平方米5元。单位占用其他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每平方米12-15元。
  12. 严禁耕地摺荒。对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并弃耕的土地,可按规定收回承包权。对荒废耕地一年以上的,按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47条第7款规定,处以每亩300至500元的罚款。
  13. 严禁砖瓦窑占用耕地。已经占用的,要进行清理。凡未经批准的,按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处以每亩500至2000元的罚款,并限期拆除,移窑上山,恢复耕作。对大面积毁坏耕地的,依法进行处理。
  14. 规范土地市场。严禁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严禁炒买炒卖“地皮”等非法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原划拨土地必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经土地变更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后,可更换证书。
  15.10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除依法可以行政划拨供地外,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其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一律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让。
  16.加强对土地出租管理。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租收益。征收亦法和标准按万府办字[1996J28号文件执行。临时用地参照执行。
  17.加强对土地收益的管理。国有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附加费、耕地占用税、菜地开发基金、耕地造地费等土地收益,全部上缴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土地规费,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8.建立土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公布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拍卖价不得低于评估的岀让底价。
  19. 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必须纳入土地有偿使用轨道。企业改制,必须以取得合法的土地、 房屋产权证书为前提,经过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补交或以其他形式抵交土地使用权岀让金;其中已抵押了的房地产,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五、加强对土地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20. 对土地违法典型案例,可以通过宣传媒体予以曝光。
  21. 加强土地监察力量。县政府在土地管理局设立副科级土地监察大队,以加大土地监察力度。
  22. 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跟踪检查。定期开展对土地执法的监察工作和土地使用证的查验工作。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要及时查处;对不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事项,非法转让、出让、抵押土地,随意扩占土地,任意改变用途的,都要依法查处。根据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47条第4款之规定,对超面积占地必须退地。退地前,按每月每平方米8~10元征收土地使用费。
  23. 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查处有关案件;凡已立案查处的案件,各级领导应当予以支持,不得干扰;凡已作出处罚决定又已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执行时,上述部门应紧密配合,以保护土地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中共万安县委万安县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附录四万安县人民政府文件万府发[1997] 15号万安县外商投资优惠办法为鼓励外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加速我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外商投资项目统一向县招商局申报,招商局在收到条例规定要求的项目报审材料后, 七天内负责办好有关手续;企业在申办过程中,属本县收取的各种规费(本办法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免交,只收取工本费,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的规费,统一由县招商局代收分缴。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其中:企业所得税30%,地方所得税3%)。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渔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免二减三” 的优惠政策外,经营期限内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返还50%;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建设厂房、商厦、酒店及其他娱乐设施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按不同类型,继续给予以下优惠: (一) 出口创汇型企业及两头在外型企业,凡当年出口或出县境产品产值达到全年产值70%以上的,继续减半(即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即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 除以上两类外,其他生产型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县财政按缴纳所得税总额的30%列支返还。
  第四条外商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成所得的税后利润用于在本企业追加注册资本, 或在我县再投资兴办其他“三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投资者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的40%。
  第五条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在我县再投资兴办其他企业的,可同样享受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优惠;用于在本企业追加注册资本的,在确保企业利润的一定增长幅度的基础上,新增利润可同样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第六条企业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外商出资购买、租赁我县现有企业的,在商定年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更为优惠办法。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外商提出用地计划。根据外商用地性质,县招商局负责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县土管部门办理,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有偿划拨等方式使外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标准视投资额和土地级差,按现行标准(每平方米20元~100元)给予优惠。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6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现行标准为:工业、仓储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4~1元;种植业、养殖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1元;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用地每平方米2~4元;房地产业每年每平方米15元;办公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2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期免征土地使用费,投产后5年内按上述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征收,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第4~10年,按土地使用费标准的二分之一征收。
  (二) 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1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三) 产品出口创汇型、先进技术型及两头在外型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四) 在山区库区从事农、林、渔业和荒山坡开发项目的,在其经营期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五) 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非盈利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 (六) 在县工业小区兴办企业,所需用地可在搞好“三通一平”后,根据实际需要优惠提供给外商开发。自批准之日起5年免征土地使用费。
  (七) 外商投资企业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而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企业提岀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核实批准,可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按合同使用土地的,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煤及交通运输、通讯设施优先予以解决,其收费标准与县内国有企业相同。在县工业小区办企业,还可享受:(一)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二)年用电量 200万度以上的,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优惠0.03元;(三)免征固调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十三条充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其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管理企业。可依法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依法聘用和辞退职工;依法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等。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应缴交的各种税费,统一在县招商局集中办理,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
  第十五条允许外资企业设立内保机构,并给外商投资企业挂治安保护牌,确保外商在我县的人身、财产安全。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同时享受上级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凡县外来我县投资兴业的,原则上适用本优惠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五万安县人民政府文件万府发[1998]26号万安县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7]29号和省政府赣府发[1997]35号及行署吉署发[1998J28号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第一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第二类: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第三类: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审核一次,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全部列入保障范围;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和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一)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者;(二)有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且赡养人、抚养人有能力而不赡养和抚养者;(三)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实行“个人申报,群众评议,政府审定,补贴到户,动态管理”的办法。 即根据基层调查摸底的情况,将保障对象指标适量定到乡镇(场)由民政所组织居民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政府审核,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具体程序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户主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报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乡镇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核定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后,将审批表交民政所,由民政所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议,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的对象由县民政局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凭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乡镇每半年对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审查,审查结果要张榜公布,并报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民政部门重新核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未经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核签保障证的对象不得继续领取保障金。
  二、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本县城市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万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以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的确定,属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第二、三类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金额发放,即实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家庭人口数_ 家庭月总收入,救济对象的家庭收入计算范围是指家庭直系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下列收入:(一)各类工资、退休金、养老金、奖金、津贴、补助;(二)失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所有收入; (三)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助学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等收入;(四)接受亲属的所有赡养金、抚养性补贴收入;(五)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人员领取的各种救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实行县、乡镇两级分担的原则,县、乡镇分担的比例为5:5,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每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门提出下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按季拨付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核到乡镇,由乡镇民政所按季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四、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时间要求为确保我县“九五”期间全面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年各乡镇(场)应做好城镇特困居民的调查摸底工作。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使全县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困难居民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五、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领导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各地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要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人劳、经贸、公安、工会、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把关。保障对象所在单位要如实向乡镇政府提供保障对象在单位所有收入的证明。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所有保障对象应负责搞好摸底调查和评议审核,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前志补遗人物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机关授予时间方宣杖男 1919 五丰镇M洲爱国丰产奖省政府 1954.3 刘秋香女 1954.8 县广播电视局有突出贡献工人省政府 1989 朱天宝男 1931 县血防站劳动模范省政府 1990 刘日海男桂江乡农民劳动模范省政府 1990 华典礼男夏造镇农民劳动模范省政府 1990 罗志仁男优秀教师省政府 1985.12人物表•副高职称名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工作单位职称评定时间王元纲男 1942.10 五丰镇, 大专万安二中中教高级 1988吕显桃男 1936.8 桂江乡大专县教师进修学校中教高级 1988卢仁一: 男 1933.10 沙坪镇大专沙坪中学中教高级 1988刘文袁男 1939.7 大学万安中学中教高级 1988刘世源男 1938.11 窑头镇大学万安二中中教高级 1988刘家佐男 1945.7 潞田镇大学潞田中学中教高级 1988刘耀埴男 1938.3 芙蓉镇大学县教师进修学校中教高级 1988李良贺男 1942.10 芙蓉镇大专教育局中教髙级 1990朱挺安男 1936.3 大学大连水产学院副教授 1989肖大樟男 1937.10 吉安县大专万安二中中教高级 1990肖振松男 1936.2 潞田镇大学万安中学中教高级 1988严金仕男 1939.6 窑头镇大专万安二中中教高级 1988罗应河男 1940」 芙蓉镇大学县职业技术学校中教高级 1988罗奕逢男 1936.7 罗塘乡大学万安二中中教高级 1988张理星男 1928.7 芙蓉镇大学万安中学中教高级 1988徐春秀女 1939.10 吉水县大学县教师进修学校中教高级 1988梁礼通男 1941.1 罗塘乡大专万安二中中教高级 1988彭明辉男 1938.6 潞田镇大学潞田中学中教高级 1988彭镜声男 1946.10 吉安市大学万安二中中教高级 1988喻宝珍女 1938.12 南昌市大学万安中学中教高级 1988韩野萍男 1939.12 芙蓉镇大专县教育局中教高级 1988曾崇才男 1939.7 大学南昌第十三中学中教高级 1987

知识出处

万安县志1991-2000

《万安县志1991-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万安,于南唐保大元年(公元943年)得名,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设县,至2000年,建县历史达929年。 万安,古时即为赣江水上交通重要枢纽,是“上通两广,下接京畿”的关隘重镇。许多达官文人曾来万安游山玩水,题诗作赋,唐代丞相张九龄、宋代大文学家苏轼和欧阳修、爱国名臣辛弃疾和文天祥等都在万安留下了著名诗篇。文天祥的《过零丁洋》一诗中所提及的“惶恐滩头说惶恐”的惶恐滩, 就在万安县城南2公里处。如今昔日的惶恐滩已建成江西省第一座大型水力发电站。一座现代化的崭新县城在惶恐滩旁拔地而起。从惶恐滩沿赣江上溯,近百公里江面一平如镜,两岸群山苍翠挺拔。 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里美丽的水光山色吸引了大批省内外、国内外游客来万安,或旅游观光,或考察十八滩文化。美国哈佛大学博士、法国远东学院院士、国际客家学会副会长劳格文先生游历万安山水后,对万安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秀丽的山水风光大加赞赏。万安,这颗镶嵌在赣中南大地的明珠,越来越引起世人的瞩目。 万安,地处江西省中南部,吉安市南缘,东邻兴国,西连遂川,南毗赣县、南康,北靠泰和。东西宽约47公里,南北长约65.5公里,境跨东经114°30'27.3"至115°5'37.6",北纬26°8'45.4"至26。45' 53.5",总面积2051平方公里。县治芙蓉镇距省会南昌317公里,吉安市95公里。2000年,辖9镇10 乡1垦殖场,165个行政村,8个居民委员会,1936个村民小组。有66575户292080人,其中农业人口 223833人。1991年至2000年,中共万安县委、万安县人民政府带领全县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紧紧抓住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两个转变,发展特色农业,强攻工业,繁荣第三产业,县域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00年,工农业总产值完成82513.3万元,比1990年增长1.34倍;国内生产总值完成69166万元,比1990年增长1.8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805万元,比1990年增长43.9%;财政收入6723万元,比1990年增长5倍。 万安是以农业为主的县,粮食生产一向被视为主导产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 90年代以来,中共万安县委、万安县人民政府确定了效益农业观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开展农业产品结构调整,注重发展高效农业。在种植业方面,大胆调减粮食种植面积,主攻单产,扩大优质水稻种植比例,至2000年末,全县粮食产量13.07万吨,比1990年减少5400余吨。粮食品种得到优化,全县优质水稻占水稻总面积80%以上。与此同时,围绕农民增收,大力发展甘蔗、蚕桑等主要经济作物。通过政策鼓励,资金扶持,“八五”计划期间,这两种作物的种植得到快速发展,甘蔗年最高产量达到15万吨;蚕桑种植面积最多的一年达14573.5亩,年最高蚕茧产量达2003担。山地致力于宜林荒山种植营造和果业开发,10年间,人工造林面积51万亩,飞播造林4万余亩。据1999 年调查结果显示,全县经济林面积14315公顷,其中果木林面积1053公顷。全县活立木蓄积355万立方米。养殖业方面,一是万安水电站库汉水面开发,2000年,库区完成坝拦养鱼6370亩,网拦养鱼14700亩,养鱼网箱2573个。当年全县水产品产量11012吨,比1990年增加8111吨;二是生猪规模养殖和品种更新换代,一大批农民走上专业化养殖道路。据统计.全县养猪业发展最快的1994 年,全县养猪常年保持15头以上的农户有6300户,100头以上的专业户17户。生猪品种经改良, 不断优化。2000年,三元杂交商品猪覆盖面达40%。10年间,万安县农业逐步实现了从生产型到市场型、数量型向质量型、速度型向效益型的转变,农村经济有了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农业基础仍较薄弱,产业化水平较低,加上10年间农副产品价格长期低迷,农民增收速度不尽如人意,2000 年,全县农民人平纯收入1286元,比1990年增加742.3元,但与吉安市全市平均值比,差距872元,今后脱贫致富仍任重道远。 万安县工业,经10年经营机制和体制改革,结构得到优化,经济运行质量总体上有了提高。从 20世纪80年代起,万安县国有工业企业面临市场竞争带来的巨大压力,从80年代末开始,在政府的引导下,一大批企业进入经营机制和体制转换的行列,继1989年县农机一厂、县农药厂等9家企业率先推行企业法人承包后,一些企业陆续实施承包、租赁、拍卖和破产。2000年,县属工业企业10 个,比1991年减少6个;工业总产值2768.2万元,比1991年下降41.48%;上交税金215.8万元,比 1991年下降33.6%。2000年,万安县规模最大企业一万安县糖厂宣告破产。1995年,中共万安县委、万安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乡镇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八五”计划期末,乡镇企业从1991年的6315个增加到10152个;工业总产值从1991年的3782万元上升到13314万元。“九五”计划期末,乡镇企业规模有所缩小,但经济运行质量良好。2000年,乡镇企业1730个,比1995年减少2406个;工业总产值32171万元,比1995年增加18857万元。“九五” 计划期间,云洲工业小区动工兴建,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00年末,工业小区进区项目 23个,形成了电子、化工、冶炼、水晶、建材、纺织、食品加工等7大行业,当年完成工业产值5932万元,上交税金130万元。 10年间,商品流通领域不断放开搞活,市场经济秩序日益规范,城乡市场供求平衡,购销两旺。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万安县个体私营商业异军突起,国合商业计划经济时期的商品流通主渠道地位开始受到冲击。面对个体私营经济带来的压力,万安县国合商业加大了改革的力度,首先开展经营方式上的改革。1991年,试行经营范围、商品价格、用工制度和分配方式“四放开”,扩大经营自主权。此后,经营方式进一步放开,对连续3年亏损的门市对内实行承包经营。至“八五”计划期末, 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合商业经营活动难以维持,逐渐将公司门市、柜组和库存商品作价,公开招标竞卖。从这一时期开始至“九五”计划期末,除省属条管的经营企业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外,万安县国合、集体商业企业基本停止了经营活动。在国合、集体商业退出市场的同时,个体私营商业迅速崛起。2000年,全县商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3308户,比1990年增加703户。10年间,城乡市场面貌日新月异。县城先后兴建了五云购物中心、南门农贸市场、县城小商品市场、下岗职工再就业市场和五云水果批发市场。库区淹没乡随乡政府搬迁新建了农村墟市,邻近105国道的高陂、潞田、夏造进行了墟场扩建,新设立了专业市场。90年代以前没有设立墟市的桂江、枫林,也在乡镇政府驻地设墟营业。大量农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纷纷跻身商品流通领域,城乡市场呈现一派活跃景象。据统计,1993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4588.7万元,比1990年增长40.08%;200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805万元,比1994年增长11.66%。 “八五”和“九五”计划期间,万安县交通通讯事业发展迅速。20世纪90年代,国家制定加大投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交通被列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从政策、投资等方面向交通倾斜。万安县抢抓机遇,举全县之力,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全县交通设施有了较大改善。2000年,万安县境内公路总里程542公里,其中国道30.27公里,省道31.96公里,县道222.29公里,乡、村道 257.5公里,公路密度每平方公里25.7公里。实现了乡乡通公路,其中70%的乡镇通水泥路,88%的行政村通公路。2000年,全县有客运车辆109辆,座位2435个;货运车辆295辆,运力1400吨。水路运输,1990年8月24日,江西万安水电站下闸蓄水,素有九曲十八滩之称的县境内的良口滩、晓滩、昆仑滩、武术滩、小蓼滩、大蓼滩、棉津滩、漂神滩、惶恐滩等九滩已被淹没,万安至赣州(万安电站大坝上游)航道宽度有很大伸展。电信通讯发展迅速。1993年3月28日,万安县程控电话网开通,次年12月底,城乡全部开通程控电话,至此万安结束了摇把子电话的历史。2000年,全县交换机总容量2.56万门,实装用户16728户,其中农村电话交换机容量15360门,实装用户8853户。全县行政村电话覆盖面达100%。1996年2月9日.万安县首次开通移动电话,至“九五”计划期末,移动电话用户达6400余户。2000年,全县邮路37条,单程总长度1046.7公里,报刊发行站30个,函件进出口交换量258.33万件,包件0.92万件,报刊发行288.9万份。邮政储蓄实现了全国通存通取网络联通。 城市建设力度加大,配套设施日益完善,城区美化、亮化、绿化迈出了可喜步伐。10年间,万安县对新老城区进行了大规模改造。新城区以新世纪城市形象为标准,规划设计力求高档次,基础设施追求高品位。先后改造了纵贯县城南北的凤凰大道、五云大道,新建了崇文路、开发路等主要街道;环五云大道、凤凰大道的周围街道的照明、排水系统进行了大范围整治;街道两旁种上了行道树;北门桥、林贸大厦和县汽车站等商业繁华区设立了高杆灯。旧城区先后完成了胜利路、东风路和沿江路改造。城区卫生方面,兴建了 1个垃圾处理场,2个垃圾中转站,新建了 5个公共厕所,购置 T 160余个垃圾箱,一个整齐、洁净、美化、亮化的城市新形象展现在人们的面前。1996年10月,万安赣江大桥竣工通车,圆了赣江两岸万安人民千年的梦想,顺利实现了县城与105国道对接。2000 年年末,中共万安县委、万安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一江两岸,一城两镇”(迁五丰镇至河西)的规划,确立了河东发展成商业区,河西发展成工业区和行政中心的新思路。利用万安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和万安水电站库区的秀丽风光资源,着力打造城市建设新品牌,带领全县人民朝着“下年古城、水电新城、旅游靓城”的建设目标奋力迈进。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10年间,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活动成果显著。2000年全县科研和服务机构5个,乡镇科普协会20个,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116个,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计4072名,其中获中级以上职称者1137名,比1990年增加1118名,初级职称者2935 名,比1990年增加2464名。全县推广科技项目50项,有22项获省、地科技进步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素质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取得明显成效。2000年,全县有幼儿园34所,小学330所,初级中学21所,高级中学7所,职业技术学校1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1所。全县教师2685名"在校高中牛.3325人,初中生16025人,小学生27896人,入托幼儿3783人。县城3— 6周岁幼儿入学率99.7%,乡镇学前3年教育入学率22%;小学7—11周岁儿童入学率99.7%, 12— 14周岁少年小学普及率98.03%;小学毕业生取消升学考试,城镇100%、农村95%直接升入初中, 12—14周岁青少年纯入学率96.39%。10年间,高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等、中等学校3312人,录取率达69.95%₀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师毕业生449人,大专毕业生189人;电视师范大专毕业生198 人;电视广播大专毕业生288人。成人高等、中等考生录取1686人,自学考试全科合格的373人。 1995年,启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各初级中学举办职业初中班补授初中课程,全县青壮年文盲占青壮年总人口的4.4%,比1990年比例下降5.9%。当年10月,万安县“两基”工作顺利通过省政府验收。文化事业发展迅速,各类文化活动异彩纷呈。全县有文化馆、站15 个,图书馆、室30余个,电影放映队16个。1993年,万安有线电视台开通,1998年19个乡镇开通有线电视,31个行政村建立广播、电视室。1999年,红桃命高山台开播,全县电视覆盖人口达85%。各种文艺演出活动频繁,县专业剧团除了开展节日演出,还举办了多次农村文艺调演,县直单位经常组织纪念演出活动。文学艺术创作成果显著,数百篇各类文学艺术作品在地区以上报刊发表,有的还获得创作奖。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万安知名画家梁书绘画作品先后在杭州、广州、台湾、澳门等地展出,深受同行业人士赞誉。1996年,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万安县志》出版发行。同年,万安县博物馆开馆,为开展县情和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教材和窗口。2000年,县城有舞厅4家,录像厅4家, 电脑网吧21家,为人们开展有趣的文化活动提供了场所。城乡医疗保健条件改善,居民身体健康水平有了提高。县城有专门医疗机构2个,防疫保健机构3个。全县有乡镇卫生院19所,村级卫生所和个体诊疗所326个,单位内设医务室5个。县乡医疗服务机构工作人员706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184人,初级职称485人;防疫保健机构工作人员96人;村级从医人员332人。2所县级医疗机构跨入国家卫生部二级甲等医院行列,8所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卫生部一级甲等医院标准。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全县10年间未出现传染病暴发性流行,1991年达到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基本消灭疟疾标准,1997年达消灭丝虫病标准,1998年达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 回首过去,万安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十四大、十五大精神,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十五”计划期间,是进入新世纪开始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五年,也是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五年。勤劳智慧的万安人民将坚定信心,团结奋斗,负重拼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谱写出光辉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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