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交通警察队”更名为“交通警察大队”,级别、编制和隶属关系不变。6月设立“万安县公安局芙蓉分局”,为副科级内设机构,同时撤销“万安县公安局芙蓉派出所”。
1993年8月,设林业公安分局宝山、沙坪林业派出所。
1994年4月,设夏造交警分队。“刑事侦察队”更名为“刑事警察大队”,级别、编制和隶属关系不变。撤销预审科,人员并入刑事警察大队。8月,设交警大队县城交警中队。
1995年11月,设武术、潞田、棉津派出所。
1997年4月,刑事警察大队升格为副科级机构。同年,设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为副科级内设机构,5月设观头派出所。拘留所与看守所合并,其房产、财产归观头派出所管理;设立110指挥中心巡警中队。7月,设弹前派出所。8月,设立万安县公安局公路巡逻大队,与交警大队合署办公,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1998年8月,“万安县公安局林业分局”更名为“万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人员编制、隶属关系不变。
1999年3月,武术派出所人员撤出,机构保留,公安业务工作委托宝山森林派出所管理。柏岩派出所更名为夏造派出所,所址于1993年9月迁夏造,管辖区域不变。9月,设交警大队窑头中队。
2000年6月,棉津派出所人员撤出,机构保留,原业务委托沙坪森林派出所管理。
2000末,县公安局下设交警大队、芙蓉分局和涧田、观头、窑头、水上、罗塘、高陂、潞田、夏造、 弹前、武术、棉津等11个派出所,1个森林公安分局,1个看守所。干警中一级警督20名,二级警督 29名,三级警督35名;一级警司41名,二级警司23名,三级警司20名。
第二节检察院 1991年,县人民检察院设办公室、法纪检察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控告申诉科。1994年9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1995年8月增设政工科。1998年6月,撤销刑事侦察科和经济检察科,增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反贪污贿赂局。
1991年,配干部30人。2000年,在编人员38人(含5名工勤人员),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 2人,反贪局长1人;干警中有检察员27人,助理检察员2人,书记员5人,法警1人。 第三节法院 1991年,县人民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法医技术室、纪律检查组及涧田、高陂两个人民法庭。1992年,增设政工科。1995年7月,增设告诉申诉(控告)庭。
1991年,县法院干警职工36人,其中干警34人,干警中审判员19人,助理审判员13人,书记员2人。2000年干警职工50人,其中干警45人。干警中审判员29人,助理审判员5人,书记员11 人。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实施,2000年末,县法院在职一级法官4人,二级法官 8人,三级法官7人,四级法官3人,五级法官2人。
第四节司法局根据1997年县直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县司法局归口县委政法委。2000年,在编人员10人,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下设律师事务所,为事业单位,2000年有工作人员5人;公证处,为行政单位,在编人员4人。
第二章公安第一节国内安全 1996年4月,县成立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一科(政保科)。其职能:搜集、掌握、处理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了解、掌握、处理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事件;侦察、控制各种可能危害国内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危害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的活动;依法打击危害国内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危害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重点对象、重点部位和重点领域开展防范保卫工作,防止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要事件,防止被敌对势力插手和矛盾发生激化、转化;加强内保侦察队伍、 秘密力量和其他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国内侦察情报技术和侦察情报手段建设。该机构成立厉,按照职责要求把县国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基层所和责任区民警,建立国内安全保卫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国内安全工作各级职责和具体目标责任制,建立县国内安全工作情报信息网络,为侦察、控制、防范、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组织、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提供组织保障。此外,把非法宗教、邪教以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势力、组织、人员纳入视线,强化了解,实施有效控制。1999年1月,“门徒会”邪教组织在高陂、潞田等8个乡(镇)进行聚众收徒非法活动,参与人员400余人。为肃清流毒,消除影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分别在沙坪、高陂和涧田召开大会,对其组织和头目进行公开处理,宣传了党的宗教政策,收到了好的社会效果。1999年10月,查处棉津双坑“门徒会”邪教组织,对“门徒会双坑教会”予以取缔,并对24名点执以上骨干头目分别予以治安处罚。1999年7月22日,中央宣布“法轮功”为非法组织,万安县坚决执行中央决定,外理“法轮功”非法组织,教育转化“法轮功”练习者。
第二节刑事侦察进入20世纪90年代,万安县刑事侦察不仅机构队伍日趋壮大,硬件设施不断完善,刑警处警能力和快速反应水平明显提高。2000年,有刑侦技术人员26人,占全局警力的13.54%,平均年龄 32.5岁,其中大专文化22人,高中(含中专)4人,英语达6级水平1人,一般水平6人,掌握汽车驾驶技术11人。1990年,交通设备只有仪征吉普车1辆,洪都100型摩托车1辆,1998年,基本达到每个中队吉普车1辆,每名刑警摩托车1辆;通讯设备,1995年,有传呼机26只;技术设备,1995 年,购入高级进口照相机2架,1996年添置摄像机1台,1997引进优良警犬1只,1998年购置586 微机1台,2000年添置指纹自动识别系统1套,基本达到犯罪情报信息管理、重特大案件犯罪现场发现、痕迹物证提取、指纹鉴别、警犬跟踪鉴别、法医检验等业务能力。1991—2000年,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95起,其中重特大案件270起,挽回经济损失3445201元。
1991—2000年刑事案件侦破情况表23-1 单位:起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全年发案 246 118 112 116 78 82 81 104 226 397 破案 217 100 103 105 69 74 69 136 104 166 其中重发案 28 18 32 29 17 37 39 70 68 20 大案件破案 28 17 27 27 16 35 34 60 44 19 缴获赃物赃款 89811 142680 92110 570300 500000 172900 137400 250000 520000 970000 折币(元) 案件分类情况(发/破) 杀人 4/3 3/2 2/2 5/5 2/2 1/1 4/3 5/5 2/2 强奸 7/7 2/2 7/7 2/2 1/1 3/3 5/5 2/2 16/15 1/0 抢劫 20/20 10/10 18/17 15/13 13/13 7/7 7/7 2/4 7/7 6/3 盗窃 191/163 88/71 55/47 66/60 48/39 53/47 55/43 81/113 155/56 315/107 故意 8/8 7/7 11/11 9/9 4/4 8/8 4/4 5/4 9/8 20/18 伤害放火 1/1 爆炸 1/1 2/2 诈骗 15/4 12/5 其他 15/15 8/8 16/16 19/16 10/10 10/8 10/10 10/10 15/12 41/31 第三节经济侦查 1984年4月,县公安局在二科(经保科)基础上组建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2000年4月,二科原管辖的文保、经保业务划归一科(政保科)管辖;10月,二科管辖的文保、经保业务划归三科(治安科)管辖。至2000年12月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30起,破案24起,抓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37人.给国家和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15.8万元。
第四节社会治安 1991-2000年,县境治安管理由户籍、治安、交通、消防等警力负责实施,职能:管理户口、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法制宣传教育、案件侦破查处,预防和打击犯罪,参加协助与社会治安有关的其他工作。自1991年以来,反盗窃斗争统一行动开展7次,打击盗抢车辆、收枪治暴、禁娟禁赌、扫黄、打拐、强制收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专项斗争12次,整顿交通秩序、清理电子游戏场所、学校周边治安环境8次。另外,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安全文明小区活动,建立了民间爆破物品管理服务站,均取得了好的效果。1997年9月,派出所(分局)工作改革,实行“一区一警,一警多能,责任到人,一包到底”的警务责任制,加强了社会治安管理覆盖面,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人民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至2000年,全县查处治安案件2476起,其中赌博670起,卖淫嫖娼279起,盗窃536起,殴打他人352起,敲诈92起,其他案件592起;收缴各类枪支1304支,收缴炸药246公斤、雷管147枚、导火索261米;收缴销毁淫秽录像光盘5612盘(盒);收缴销毁“毒鼠强” 10473包;收缴销毁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38台,关闭35家电子游戏室和3家“网吧”。
第五节监所管理 1991-1999年,监所由公安民警和武装警察共同实施管理,内容主要为值班巡查、安全检查、 案犯个别谈话教育和每月一次的集体教育。1994年7月,在五丰乡东城村肖家坑动工兴建新看守所,1999年4月竣工,有监室19间,能容纳200人;另设有预审室、值班室、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 2000年1月,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规定,武警中队撤至监狱外围岗亭值班,监狱内的值班巡逻由看守所干警担任。
第六节户政管理 1992年11月,县境实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户钉门牌,村设村牌,自然村绘制平面图,整顿更换户口簿,原有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全部更换,人口登记实施7项登记,变动情况月报制度。1994年2月,县开始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解决了城镇空档户口,上学、就业、参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等方面的实际问题。1997年4月,全县开展农业、非农业人口清理核对,在此基础上,分3年时间换发新式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7月,公安派出所(分局)接管辖区乡、镇农业户口;8月,对全县暂住人口、租赁房屋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暂住人口签发暂住证,租赁房屋颁发《租赁房屋安全合格证》。1998年1月,开展居民身份证编号纠错;3月,10年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发;6月,开展重点人口清理整顿;8月,全县公安派出所(分局)户口窗口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12 月,县成立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进行全县第五次人口普查。1999年3月,根据公安部文件精神,开展居民身份证升位编号纠错工作,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升到18位,所有人口全部进行赋号。 2000年6月,针对居民户口意识淡薄,该申报的不申报,该注销的不注销,私自涂改户口登记问题, 开展全县户口清理整顿,县公安局亦注销应销未销户口 3042人,解决人口待定人员5355人,变更户口项目3341项,更正户口项1775项。
1991年1月至2000年12月,办理农转非户口(含小城镇户口)8145人,办理居民身份证 109663 份。
1996年10月芙蓉公安分局,1997年12月高陂、罗塘派出所,1998年1月窑头、观头派出所, 1999年4月潞田、夏造派出所,2000年1月弹前派出所,分别实行了人口信息微机管理。
第七节出入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万安县境公民因私出国、出境(港、澳、台)申请,由县公安局一科(政保科) 受理。办理程序: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一科对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不属禁止出国(境)人员,由一科填写申请表,受理人、科长、局长分别签字后报上级部门批准。对外国人或港、澳、台胞入境,规定入境人员居住城镇的24小时以内、农村的72小时以内到当地派出所(分局)申报,住宿在宾馆、饭店的由本人出示护照、通行证,由宾馆、饭店负责登记并报告县公安局一科。1991—2000 年,县公安局一科受理因私出国探亲51人次,前往港、澳、台地区探亲270人次,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18人次;办理外国籍人士来县探亲2人次,港、澳、台人员来县探亲564人次;办理出国留学3 人次,出国培训7人次。万安县有涉台婚姻27人,涉港婚姻21人。据1992年调查统计,万安县有 1101人旅居外国及港、澳、台等18个国家和地区” 第八节交通监理万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归县公安局领导,业务直属吉安地区交通警察支队指导。主要工作职责是:交通安全宣传、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车辆检验、驾驶员考试与办证、办牌照、处理交通事故,对路障以及城市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进行管理。1991—2000年,办货车驾驶员培训班 15期,培训司机898人,摩托车驾驶员3820人。处理交通事故800起,事故受伤484人,死亡202 人,造成经济损失476.85万元。交通肇事逃逸案43起,侦破37起。 第九节消防 1996年1月,万安县公安局消防机构建制由原副营级消防科升格为正营级的消防大队(隶属关系不变),下设一个消防中队,大队共有干部5人,中队15人(其中干部2人),配有消防指挥车一辆,水罐车式消防车2辆,担负着全县火灾扑救。随着消防警务的改变,消防由过去单纯执行灭火作战任务,扩展为代表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行使消防监督权,由被动灭火救助向主动防范相结合转变, 使火灾预防关口前移。基层消防组织,对全县防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县直企业单位由保卫科负责,事业单位由人秘科(股)负责,乡镇一级单位由派出所代管,具体业务工作由消防大队监督、指导、检查。1997年6月,消防大队搬迁到原水电二总队医院新建营房内办公。
第三章检察第一节审查批捕县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依法做出逮捕和不捕决定。10年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提请批捕案件最多的是1994年,共计65件102人, 经审查,批准逮捕最多的也是这一年,为102人;经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最多的是1992年,为9 人。10年中,决定实施立案监督的7件8人,改变案件性质的2件11人。
1991—2000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情况表 23-2年份受理提请批捕案件批准逮捕数不批准逮捕数其他 1991 57件98人 91人 7人追捕1人 1992 54件100人 91人 9人 1993 54件91人 83人 8人 1994 65件102人 65件102人追捕2人 1995 49件87人 48件85人 1件2人追捕4人,改变案件性质2件11人1996 57件84人 56件77人 1件7人追捕12人 1997 37件47人 35件45人 2件2人 1998 45件66人 43件62人 2件4人追捕15人.立案监督1件2人 1999 49件76人 41件68人 8件8人追捕4人,立案监督3件3人 2000 37件53人 34件50人 3件3人追捕2人,立案监督3件3人第二节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科承担。案件来源一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的刑事案件;二是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的刑事案件(即自侦案件,主要有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查明:一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是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是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五是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准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做出起诉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一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延长15 天。县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县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1991—2000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表 23-3年份受理审查提起免予不起诉数移送地区分建议起诉数公诉数起诉数院起诉数撤案数 1991 57件87人 43件64人 10件13人 4件10人1992 65件110人 52件81人 8件22人 3件4人 2件3人 1993 55件86人 42件68人 7件9人 3件5人 3件4人 1994 81件131人 62件102人 12件15人 3件3人 4件11人1995 57件104人 41件77人 8 件 17 A 4件4人 4件6人 1996 65件89人 50件63人 10件19人 3件5人 2件2人 1997 45件58人 37件47人 5件6人 1件2人 2件3人 1998 58件82人 54件70人 1件1人 1件9人 2件2人 1999 55件73人 43件51人 2件3人 8件17人 2件2人 2000 46件58人 34件44人 8件10人 2件2人第三节经济检察 1998年6月,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局,经济侦察范围作了相应调整,主要为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外存款不申报罪及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1—2000年, 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27件,立案81件98人,其中贪污受贿案45件59人,挪用公款案13件13人,偷税案7件7人,伪造金融票据案1件1人。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33件44人, 免予起诉(不起诉)21件24人。撤案26件29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12.09万元。 第四节法纪检察 1997年,国家刑法修改后,国家对渎职罪主体有了新的规定,即由原来表述的国家机关明确为现在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上述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新增或修改了以下罪名:滥用职权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测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暴力取证案。1991—2000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97件, 其中立案27件37人,移送起诉13件20人,免予起诉5件7人,不起诉1件1人,撤案9件9人, 为国家挽冋经济损失53万元。
法纪检察科坚持一边办案一边进行法制宣传,以案释法。1994年分别与城建、林业等部门建立法律服务联系点,组织参与挂点厂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隐患27次,上法制课7次。
第五节民事行政检察 1994年9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此后,由该科行使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至2000年底,受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66件,立案39件,提请或建议地区检察分院抗诉32件,有效保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监所检察 10年间,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每月驻看守所检察22天以上,对看守所、拘留所的在押人犯进行安全检查。通过检查,防止人犯自杀6起,查获危禁物品155件,配合公安机关对在押人犯开展政治攻势22次,使人犯交待余罪7起,检举他人犯罪线索63条,从中追捕人犯10人,破获案件4起,查处在押人犯脱逃(未遂)犯罪1起,查办人犯重新犯罪2件4人,向公安、审判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9次,口头建议40次。
第七节控告申诉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的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申诉;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刑事赔偿的处理。为鼓励和方便群众举报,10年间,县人民检察院不间断执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设立举报奖励基金,每年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1991-2000年,接待群众来访301 人(次),来信700件(次),受理申诉案件189件,对来信来访基本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1991—2000年控告申诉情况表 23-4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来信(件) 59 81 86 89 88 79 77 79 19 43 来访(次) 13 15 20 18 21 24 29 112 25 24 申诉(件) 3 1 2 6 21 8 15 97 17 19 第四章审判第一节审判制度 10年间,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制度上,既继续坚持以往案件审理的基本制度,又依据法律规定, 推行新的审判制度,确保公正司法,依法办案。
案件审理中坚持的基本制度调解制度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刑事自诉案,按此制度予以调解。
公开审理制度10年间,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做到六公开,即陈述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辩论公开、说理公开。
人民陪审和合议制度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其他第一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数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有些案件审理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合议庭人数为单数。
审判与执行分立制度1990年,成立执行庭,此后万安县人民法院开始执行审判与执行分立制度,各审判业务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有执行任务的判决及时移送执行庭执行,各审判业务庭不再承担案件执行业务。此后,县人民法院案件的执行采取专门机构执行与审判业务部门督促执行相结合,日常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执行力度,集中力量攻难点,案件执行难的局面逐步得到改变。
辩护制度在案件审理中,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进行辩护。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 哑者或者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回避制度在案件审理中,凡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含书记员) 均实行自动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
审判制度改革立案与审案分立制度该项制度于1997年开始执行,变原来的立审合一为立审分立,以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立审分立后,案件的受理立案工作由告诉申诉庭办理,实行统一立案、统一编号、 统一收费、统一移送和转办,各审判业务庭专司案件审理。
审理与监督分立制度1995年3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告诉申诉庭,从此时起开始执行审理与监督分立制度。一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一律由告申庭依法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告申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办理。同时,开展个案跟踪和案件质量评查,提高办案质量。
一步到庭制度一步到庭即从案件受理到开庭审理一步到位,万安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形成制度并付诸实施。开庭审理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变过去纠问式为辩论式,法官居间裁判,既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使法官依法裁决的地位得以强化。
审判责任追究制199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县人民法院开始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审判刑事审判 1991—2000年,共受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75件859人(含自诉案件70件110人),其中危害公共犯罪案件40件45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件18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74件232人,侵犯财产犯罪案件306件504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16 件25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件29人,渎职犯罪案件5件6人。10年间共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73件856人,其中判决476件,调解14件,撤诉34件,退查18件,移送4件,终止等29件。在本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463件690人,其中宣判无罪9人,免予刑事处分23人,无期徒刑1人 (上级交办),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6人,判处5年至9年有期徒刑108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316人,判处拘役28人,判处管制3人,单处罚金10人,缓刑49人,其他7人。
民事经济审判 199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又颁发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9年3 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民事经济审判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2000年,县人民法院开展了审判长选任工作,3名法官选任为审判长,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构和审判方式得以完善。
1991-2000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371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938件,劳动保护案件40件,房地产案件100件,赔偿案件565件,债权债务案件1548件,人身权利案件15件,其他165件。10年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3360件(含1990年旧件17件),其中调解939件,判决 1926件,驳回起诉12件,撤诉475件,终结1件,其他7件。
10年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675件(含旧存10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237件, 工程合同纠纷31件,借款合同纠纷152件,承包租赁合同纠纷63件,其他192件。同期审结各类经济案件675件,结案率100%。其中,判决225件,调解251件,撤诉167件,驳回23件,终结4件,涉案标的额18897万元。
行政审判县人民法院1989年元月1日设立行政审判庭,开展行政审判工作。1990—2000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18件(旧存2件),其中涉及公安部门43件,工商管理部门6件,文化部门1件, 土地管理、山林、城建、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计168件。期间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118 件,审结率100%。其中,判决维持26件,全部撤销17件,部分撤销6件,变更8件,驳回16件,撤诉 40件,终结3件,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2件。
第三节告诉、申诉 1995年前,县人民法院由兼职人员担任信访接待工作。1995年7月,设立告诉申诉庭,负责公民、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来信来访接待和案件控告申诉受理工作。1997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案件的受理立案工作由告申庭办理。1991-2000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来信1110件,处理1109件(其中立案834件);受理来访3396人次,处理3396人次(其中立案731件)ₒ 1995—2000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54件,其中民事案件28件,经济案件4件,刑事案件22件;处理各类申诉案件54件,其中本院决定重审9 件,提请或指令再审6件,抗诉18件,申请再审21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结刑事案件22件,其中维护原判12件,改判10件20人,其中减轻处罚18人,免刑1人,宣告无罪1人。审结经济纠纷案件 3件,未结1件,改判3件。审结民事纠纷案件27件,其中维护原判7件,改判14件,驳回1件,终结1件,调解处理4件。
第四节司法执行 1989年2月20日,县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1991—2000年间,共执行各类案件1651件,其中民事案件704件,经济案件167件,刑事案件48件,行政案件9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283件,其他440件,执行案件标的额共计725万元。
第五章司法行政万安县司法局是县政府负责法制宣传的工作部门。2000年设人事秘书股、法制宣传股、基层工作股,在编19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下设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5人,公证处4人。 第一节法制宣传法制宣传按照普法规划组织实施。普法规划5年1期。
“二五”普法规划从1991年至1995年。在全县确定591名宣传员,举办2期骨干培训班,培训宣传员690余人。学习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税收征管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合同法》《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期间,举办专业法培训班154期,参训人员5623人。配合法制学习,刊出宣传栏794期,印发宣传资料9689 份。1993年,依法治县工作启动,五丰镇、县土管局、税务局、糖厂、农药厂被确定为依法治理示范点。1995年为“二五”普法最后一年,10月组织“二五”普法考试,参考率县级干部100%,科级干部 97.3%, —般干部80%,及格率为100%,经省、地验收.综合评分99.1分。
1996年.开始实施“三五”普法规划。学习内容有《行政处罚法》《电力法》、新《刑事诉讼法》《建筑法》《防洪法》《森林法》《行政监察法》《防震减灾法》《公路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兵役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独资企业法》《气象法》《烟草专卖法》《江西省反窃电办法》。期间刊出宣传栏1604期,举办专题讲座12次,培训班45期,发表电视讲话5次, 张贴标语4000余条。1996年,开展依法治村,覆盖面占全县60%。1997年,依法治县全县20%行政村达部颁标准,10个行业部门达省颁标准。同时,建立县级领导干部学法考试考核制度,开展了法律知识考试,32名县级干部、475名科级干部、3620名一般干部应试,成绩均在及格以上。1999年, 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县的第一年。同年.全区干部普法考试有502名科级干部.3500余名一般干部职工应试,参考率分别为97.6%.92.7%;6月份,在全省依法治县经验交流会上,万安县作了题为《依法治理,促进稳定,推动依法治县健康发展》的典型发言。2000年,为“ -:五”普法最后一年,县组织全民普法考试,参考公民18500人,及格率100%。全部完成任务,125个受检单位均达标,其中32个单位优秀,30个单位良好.60个单位合格,3个单位基本合格。
第二节律师工作 10年间,律师事务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181家,办理刑事辩护217件,民事代理558件,非诉讼法律事务276件,代写法律文书1560份,解答法律咨询4635人次,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避免经济损失392万元,挽回经济损失383万元。
第三节公证工作 10年间,办理各类公证9813件,其中经济类2387件,民事类7432件,接待来信来访1348人次,提供法律援助70件,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避免经济损失384万元。 第四节调解工作 2000年,全县调解委员会194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165个,厂矿企业、居民调解委员会29 个,调解人员1220人。建立标准化调解委员会165个,占总数的85%ₒ 1991—2000年,县境调解各类民事纠纷4038件,调处成功3634件,成功率90%。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纠纷案件43件61 人,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活动10次,一大批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五节乡镇法律服务所与“148”法律专线电话服务乡镇法律服务 2000年,全县有乡镇法律服务所5个,法律工作者10人ₒ 1991—2000年,乡镇法律工作者应聘为388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协办公证1931件,办理民事代理706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344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612件,解答法律咨询6603人次,为公民、法人避免经济损失246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18万元。
“148”法律专线电话服务 1999年,万安县率先在吉安地区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成立“148”协调指挥中心。截至 2000年底,共受理电话咨询420人次,接待来访群众489人次,提供上门法律服务12人次,提供法律援助20人次,调解纠纷30起,为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56万元。
第六节“两劳”回籍人员安置帮教 2000年,对近3年来310名“两劳”(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回籍人员进行造册登记,落实安置帮教措施,“两劳”冋籍人员帮教率99%,安置率98%,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