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1991年12月,井冈山市、宁冈县实施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明确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订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 ~ 10个义务工,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 ~20个劳动积累工。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小组成立1992年,井冈山市、宁冈县分别成立市(县)、乡两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市(县)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县)委副书记担任,市农业局和市纪委的主要领导分别为副组长,公安局、乡镇企业局、教委、计委、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八个禁止1998年,井冈山市、宁冈县贯彻执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制度,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凡超过的要坚决减下来并退还农民。做到“八个禁止”:(一)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按人头、田亩平摊。(二)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岀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从中央到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得搞达标升级活动,也不得以检查评比的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 (三)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和地方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不得变换名目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四)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除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其他任何集资一律取消。兴办道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不得向农民集资。(五)禁止各种摊派行为。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报刊征订,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六)禁止强行以资代劳。(七)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 (八)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要严格规范税费征收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到农民家里拉粮食、牵牲口、搬东西。
方案与制度制定1997年,井冈山市、宁冈县政府转发《关于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吉地减负办字〔97〕第01号)全面实行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3项制度。1998年,宁冈县减负办制定《宁冈县199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的重点是实行合同内负担4%总量控制和制度化建设。全年减负工作:主要是执行农民负担预决算,5月,县减负办审核1997年决算和1998年预算,核定1998年全县农民负担总额为 542. 89万元,人均负担35. 14元,亩均负担30. 19元,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 70% ;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15000份,入户率100% ;设立农民负担联系户和监察点,在古城镇坳头村选择10户农民;完善信访制度,全年接待、处理涉及农民负担信访件15件;两次会同监察、财政、物价、教育等单位对龙市、古城、睦村、新城、荷花、茅坪和有关涉农单位上半年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和1998年预算执行情况抽查。
2003年9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井冈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井办字[2003] 168号),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明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执法责任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度等。2004年,市政府转发《吉安市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即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制”;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
2006年6月,井冈山市委、市政府转发《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明确减负工作的重点是:认真落实惠农政策,确保农民利益,实行“一卡通”将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补贴直接向农户发放;严格执行“四项制度”(公示制、一费制、限额限入制、责任追究制)防止负担反弹;强化涉农收费管理,制止农村“二乱”;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维护农民权益,突出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侬民建房收费检查; 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手册》管理;认真做好农民负担问题信访接待和调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2008年10月,市减负办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检查农民建房乱收费、 乱罚款,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情况,农民办身份证收费高问题。检查发现在农民建房中规划部门违规收取拔地定桩费集镇规划区内2594. 32元/宗;规划区外300. 00元/宗。
2001年至2004年井冈山市农民负担情况一览表表7-6-1 农业农民人均农业税农民人均乡统村提留或乡统筹农民人均全市农民年份人口纯收入 (含农民税收负担筹费农业税20% 村提留统筹、 税费负担 (万人) (元) 特产税) (元) (万元) 附加费总额提留负担总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万元) 2001 10.64 1996 424. 00 39. 84 152 232. 00 384. 00 36.09 808. 002002 11.00 2077 319. 00 29.00 144.00 144.00 13.09 463.00 2003 11.00 2184 339.21 30. 83 67. 84 67. 84 6. 17 407. 052004 10. 75 2704 193. 35 17. 98 38.67 3 8. 67 3.60 232. 02[注]2005年后,国家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