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909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体育经费 |
| 分类号: | G467.2 |
| 页数: | 2 |
| 摘要: | 唐代,为习武、比武、选拔武举需要,境内各县衙均用官费建造了简易习武场。明、清时,各县教谕、 训导署兼理武举事宜,除拨款建演武场(教场)、射圃外,还拨款增加武童生定额。1990年版《新干县志》 载:清咸丰五年,县捐巨款,全县增加文武童生永远定额各1名;咸丰十一年,全县增加文武童生永远定额各5名。清同治三年,全县增加文武童生定额22名。民国时期,境内开展传统体育活动的经费由民间自筹或捐助。政府无专门体育事业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多临时拨款。各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其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另有基本建设投资经费29. 5万元。 |
| 关键词: | 教育拨款 教育经费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