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850 |
| 颗粒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 |
| 分类号: | TU993 |
| 页数: | 2 |
| 摘要: | 民国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由警察部门办理。1944年,吉安县军警检查了县城公共场所。1946 - 1948年,新没、峡江、永丰、安福等县成立了联合卫生稽查队管理卫生。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7月,万安县对行业进行整顿,拟订了行业卫生最低标准,对理发行业发放卫生许可证。1981年,地区和永丰县卫生防疫站对永丰县电影院进行卫生学调查。1987年,吉安市人民政府颁发《吉安市建筑工程预防性监督办法》,规定一切建筑工程需经卫生审查。1987年,国务院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区首批53名公共场所监督员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了证件和证章。 |
| 关键词: | 公共卫生 市政工程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