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751 |
| 颗粒名称: | 烈士评定 |
| 分类号: | D63-3 |
| 页数: | 1 |
| 摘要: | 烈士审批新中国建、'/:后,审批烈士分部队和地方两条渠道。部队批准烈士后通知地方抚恤"地 方人员的烈士审批多次变动1949年,革命工作人员山所在机关批准,民兵民工由配合作战部队或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翌年12月始,革命工作人员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1965年7 月7日起,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再审批烈士。“文化大革命”中,地方牺牲人员审批烈士曾 先后由省革委会金产指挥部和省'革委办公室批准,1980年6丿]以來,地方人员因战牺牲的,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因公牺牲的山省人民政府批准;死难情P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报请国家民政部 批准。 |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拥军优抚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