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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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746
颗粒名称: 国家抚恤
分类号: D63-3
页数: 1
摘要: 牺牲病故抚恤中的一次性抚恤为国死难人员的抚恤历代都有至清代,抚恤从无定制的恩赏发 展到恩赏的条例化。宣统二年 A月,朝廷厘定《恤荫恩赏章程》。规定抚恤分为阵亡(伤亡)、因 公殒命、积劳病故3类。抚恤由二等兵到一品官分17个等级,分别给一次抚恤银额35?翌年6月,省政府公布《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 施办法》,对在抗战中守土死亡者,给80元抚恤金。其家属凭证到政府领取抚恤粮或补助款。新中国建立后,根据内务部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 例》和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因战、因公致残,根据伤残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大小分4等 6级;因病致残,则依丧失劳动能力大小分两等3级。
关键词: 行政管理 拥军优抚

内容

牺牲病故抚恤中的一次性抚恤为国死难人员的抚恤历代都有至清代,抚恤从无定制的恩赏发 展到恩赏的条例化。宣统二年(1910) A月,朝廷厘定《恤荫恩赏章程》。规定抚恤分为阵亡(伤亡)、因 公殒命、积劳病故3类。抚恤由二等兵到一品官分17个等级,分别给一次抚恤银额35〜2000两。
  民国初,军阀分治,抚恤各行其是. 1928年8月起,依照国民政府颁布的《陆海空平时抚恤暂行条 例》和《陆海空战时抚恤暂行条例》,抚恤分平时与战时两类和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3种。按死亡性 质,从二等兵至上将分15个等级,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35〜3000元。1934年,吉安执行国民政府 《陆军守土将士阵亡抚恤条例》和《空军将f:阵亡抚恤条例》等,为因公死亡和在职病故公务员的直系亲 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38年8月.省政府公布《雇员公役伤亡给恤暂行标准》.对机关雇员因役、因公 死亡人员按其最后薪资给了 14个月薪的--次性抚恤费。翌年6月,省政府公布《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 施办法》,对在抗战中守土死亡者,给80元抚恤金。
  苏区时期,古安对作战牺牲和病故红军、赤卩军、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按照《红军抚恤条例》,由部 队或有关单位通知当地县苏维埃政府徐记,发给抚恤证。其家属凭证到政府领取抚恤粮或补助款。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专区执行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 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抚恤分为牺牲、病故两类。革命工作人 员从战士、勤杂人员级到旅氏、专员以上级分4个等级,发给一次性抚恤粮,同时发给棺葬费(以粮计 算)。
  1953年始,牺牲病故人员抚恤,改为货币计算单位,抚恤标准,从战士、勤杂人员级到旅、师、专员以 上级人员,病故调为110 -410元,牺牲调为150〜550兀” 1955年起,国家4次调整革命军人、机关工 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匚牺牲、病故抚恤标准"
  1961年以后,按国家规定,机关丁.作人员因总外車故死亡者,按病故标准抚恤其家属°
  1980年6丿J ,国务院颁布《革命烈七褒扬条例沢•次抚恤由因公牺牲、病故2种改为革命烈士、因 公牺牲、病故3种。
  1985年始,占安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疋,対革命烈士和1986年以后牺牲、病故人员的抚恤,实行与 其生前工资挂钩,并対生前获得荣誉称号和工功人员增发抚恤金,1986年起,按国家规定计划工资标准 方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抚恤中的定期抚恤定期抚恤在不同时期称呼不一。清代称恩抚银,民国称年抚金,新中 国建立后称定抚金。民国时期,从1934年起,为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人员,按战时、平时两类,从二 等兵到上将分15个等级,发给遗属年抚金25〜800兀.抚恤期限3 ~20年;対因公亡故和在职亡故的 公务员的克系亲属,按其公务员最后在职时俸给的1/10〜1/3或最后在职时2 ~5个月的俸额发给。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于烈属与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主活困难.采取群众优待与国家补助的 办法解决。1985年1月起,按照国家规定.吉安地区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 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并协助省民政厅在泰和县开展全省定补改定抚试点。
  1988年,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省政府颁布《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规定享受定期抚恤的对象为:革命烈士的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 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活命而无 生活来源的;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依靠军R牛附供养的。1996〜2000年,全区共发放“三属定抚 金"1536.20万元。伤残抚恤清宣统二年(1910)八月,清廷川定的《恤荫恩赏章程》,将各伤残官兵从二等兵到正一品 官的伤赏银额提高到20〜1800两,从二等兵到正-品官的恩赏银额提高到8〜1500两.
  1912年,受伤分为残废、忧愤内伤、身体-部分丧失富能3个等次,年扶金分别为300元、500元、600 元。1941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陆军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官佐和士兵受伤分为战时、和平时两类;伤残性 质分为战时临阵受伤或因公受伤、平时临阵负伤或因公负伤,并根据伤残部位评定等级;各类伤情的抚恤标 准依官阶分为20 -800元。抗战期间,因守土受伤致残苕也按I:述抚恤标准抚恤,抚恤年限为:一等伤7 年,二等伤5年,三等伤3年c. 1945年12月,抚恤调整为:一等伤给恤终身,二等伤给恤10年,三等伤给恤5 年,轻微伤给予一次恤金"公务员因公负伤可致病造成残废.或神志不清不能继续任职者,按其退职时俸给 的1/5发给年恤金。未达残和神志丧失之程度者.按退职时2个月俸给发给,酌给一次恤金。
  吉安苏区,按照上级规定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红军官兵,视伤残程度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一 等残废,由政府供养,送红色战地残废院休养。二等、三等残废,每季度发抚恤金15 ~30元。赤卫军及 政府工作人员因参战伤残,返回原籍.终身抚恤 全残,年恤不少F 50元;半残,不少于30元。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内务部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 例》和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因战、因公致残,根据伤残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大小分4等 6级;因病致残,则依丧失劳动能力大小分两等3级。伤残抚恤的标准,根据抚恤对象是否参加工作和有 无固定收入,分在职、在乡两种。1964年始改伤残补助费为发伤残抚恤金。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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