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746 |
| 颗粒名称: | 国家抚恤 |
| 分类号: | D63-3 |
| 页数: | 1 |
| 摘要: | 牺牲病故抚恤中的一次性抚恤为国死难人员的抚恤历代都有至清代,抚恤从无定制的恩赏发 展到恩赏的条例化。宣统二年 A月,朝廷厘定《恤荫恩赏章程》。规定抚恤分为阵亡(伤亡)、因 公殒命、积劳病故3类。抚恤由二等兵到一品官分17个等级,分别给一次抚恤银额35?翌年6月,省政府公布《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 施办法》,对在抗战中守土死亡者,给80元抚恤金。其家属凭证到政府领取抚恤粮或补助款。新中国建立后,根据内务部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 例》和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因战、因公致残,根据伤残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大小分4等 6级;因病致残,则依丧失劳动能力大小分两等3级。 |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拥军优抚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