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望郎媳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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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唯一号: 140234020230001008
专题名称: 童养媳、望郎媳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4/001
起始页: 747.pdf
专题类型: 民俗文化

专题描述

童养媳、望郎媳建国前,重男轻女普遍存在,部分贫苦人家多因生女较多,无力抚养或遇天灾人祸,无法营生,便将幼女、少女或生下不久的女婴给人当童养媳。领收童养媳的有因子弟丑陋、痴呆或残废、生理不全的,也有家贫或人手缺乏的。更有未生男孩之家,盼子心切,抱养他人女婴。而冀望继生男孩后给予婚配,故童养媳、望郎媳婚配年龄差距很大。有的童养媳小于丈夫十五、六岁,发育未成,被迫成亲;有的望郎媳大于丈夫十五、六岁,被迫和几岁的小丈夫圆房,抱恨终生。民间流传着“十八㚢二俚周岁郎,扶屎把尿抱上床,若不念你爹娘恩(收养情),一脚踢你见阎王”的歌谣。建国后,童养媳、望郎媳等封建婚姻陋习已彻底废除。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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