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法院公开审判邓资明、王柯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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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4538
事件名称: 1989年法院公开审判邓资明、王柯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10/001
起始页: 070.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89年2月1日
结束时间: 1989年2月1日

事件描述

1989年2月1日,资溪县人民银行邓资明、王柯内外勾结,挪用业务库存2万元,7月11日法院公开审判,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一年,缓期二年。缓刑期间,支行研究,取消邓、王两人的原工资待遇,改发生活费,邓65元/月,王55元/月。

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志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如实反映全区金融业的历史与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本志根据综合古今,详今略古的原则,把记述重点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实书直叙,寓褒贬于记述之中。采用记、志、述、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图表随文。文体采用语体文、记叙体,力求文风严谨朴实,文字简明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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