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4月施行《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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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594
事件名称: 1936年4月施行《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31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36年4月9日
结束时间: 1936年4月9日

事件描述

民国25年(1936年)4月9日,施行《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将县长兼理司法的各县改设县司法处,以审判官掌理民刑案件审判权,其司法行政及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县长兼理司法的旧制即行废止,司法与行政分立。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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