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宜黄县黄陂镇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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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89
事件名称: 2005年宜黄县黄陂镇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89.pdf
事件类型: 安全事件
起始时间: 2005年5月6日
结束时间: 2005年5月6日
发生地点: 宜黄县黄陂镇

事件描述

2005年5月6日宜黄县黄陂镇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县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吴永芳到现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受到死者亲属围攻、拉扯至酒楼,嫌疑人陈学标(不是死者亲属)当听说其母在酒店摔倒,误认为是吴永芳所为,遂对吴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乙级。县公安局以嫌疑人陈学标殴打他人治安拘留15天,又以陈学标涉嫌妨害执行公务罪向县院报捕。县院研究认为嫌疑人陈学标没有参与围攻、拉扯,主观上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决定不批准逮捕。吴永芳不服提出申诉,县院控申科经立案复查,报县院检委会研究维持原决定。申诉人吴永芳仍不服,向抚州市院申诉,经复查研究后,12月31日,市院副检察长马武金带领控申处负责人在宜黄县院主持召开听证会上,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法院听证员、新闻单位记者及市、县交警部门干部、各县(区)院控申科长等共计40余人参加,听证会上,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讲述了申诉理由,案件原承办人和复查人介绍了案情,说明法律适用情况,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质询,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认为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正确的,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致同意听证员的意见,通过听证,申诉人吴永芳表示愿意接受县院的不捕决定。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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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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