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江西省院对受贿赂罪做出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78
事件名称: 1980年江西省院对受贿赂罪做出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2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0年
结束时间: 1980年
发生地点: 江西省

事件描述

1980年,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的实际,对行贿受贿案件的查处,省院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利益,而非法接受其财物的行为即构成收受贿赂罪。对行使、介绍、收受贿赂人民币或者物品折价在500元以上者,均应立案。贿赂数额不是500元,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亦应立案:(1)为行贿人虚报冒领公共财物,致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2)为行贿人套购、骗购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牟取暴利的;(3)对检举、控告人行凶报复的;(4)严重破坏国家政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行使、介绍、收受贿赂万元以上为重大案件。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在1980年至1981年立案侦查贿赂案件2件4人。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江西省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