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江西省院对贪污案件立案标准作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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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65
事件名称: 1980年江西省院对贪污案件立案标准作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1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0年
结束时间: 1980年
发生地点: 江西省

事件描述

1980年,江西省院对贪污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1000元,或者粮食3000斤(以稻谷计算),或粮票5000斤以上者(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低于这个数额)均应立案。虽不足上述数额,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亦应立案:(1)毁灭罪证,损坏财物、帐据的。(2)为掩盖罪行而伪造现场的。(3)为掩盖罪行而嫁祸于人的。(4)用威胁手段阻止同案人投案自首或坦白交待的。(5)罪行被揭发后畏罪潜逃的。(6)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的。(7)贪污外汇或党、团费的。(8)屡教不改的。(9)对检举、控告人行凶报复的。贪污10000元钱、10000斤粮以上者为重大案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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