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江西省院制定《关于检查处理违法犯罪案件试行细则》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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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64
事件名称: 1963年江西省院制定《关于检查处理违法犯罪案件试行细则》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16.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3年4月4日
结束时间: 1963年4月4日
发生地点: 江西省

事件描述

江西省院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践,于1963年4月4日制定了《关于检查处理违法犯罪案件试行细则》(草案),规定查处贪污案件的立案、侦查、处理三个程序,通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遵照试行。对一般贪污案件,采取由发案单位或有关部门先行调查,其中贪污千元钱、千斤粮、千尺布以上的案件或虽不足千元钱、千斤粮、千尺布,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群众意见很大,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立案侦查。对案件中涉及的一般干部经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公社副社长、副书记以及相当于这一级以上的干部,报请党的县(市)委批准进行调查。对党政领导交办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原单位无法查清而又不便于采用与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案件,影响中心工作的典型重大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则可能发生问题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派人查处。对案情重大、复杂、牵涉面广的重大团伙案件,公社以上领导干部犯罪以及牵涉到公社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采取与党委监委、政府人事、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逮捕前可能出现毁证、自杀、逃跑非拘留不可的犯罪分子,经请示党委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对贪污人民币3000元以上或者贪污粮食5000斤以上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后,逐案整理逐案上报。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县以上机关开展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五反”运动以及“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指示,抚州地区检察机关以这两个运动为中心,集中打击贪污分子。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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