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江西省制定《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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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62
事件名称: 1957年江西省制定《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1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7年
发生地点: 江西省

事件描述

1957年为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某些案件的情况,省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下发全省公、检、法三机关执行。省院根据《联合通知》精神又规定:凡是国家机关、工矿企业、人民团体、学校及有关机关(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公职人员,不论个人、集体利用工作便利贪污、侵吞、盗窃国家与公私财产200元以上者,必须立案侦查;虽然损失不大,贪污数额均在200元以下,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案侦查:(1)一贯贪污屡教不改;(2)贪污或敲诈勒索引起群众公愤;(3)贪赃枉法,或能够退赃而拒绝退赃;(4)嫁祸于人或对检举告发人打击报复,施行陷害;(5)为了享乐腐化、挥霍而犯有一定贪污罪行;(6)拒不坦白或不彻底坦白;(7)毁灭罪证,逃避侦查者。对于具有下列条件或者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从宽处理或不予立案:(1)案情未发觉前而自动坦白退还全部赃款、赃物或者尽力退还赃款赃物者;(2)偶尔贪污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3)后果不严重,贪污损失款额一般均在100元以下者;(4)未经批准手续擅自挪用公款者。并根据贪污动机、后果以及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悔改态度等具体情况,将挪用公款与贪污行为、群众性隐瞒私分与干部集体贪污、确因生活困难而零星贪污与少数品质恶劣、腐化堕落、一贯贪污者加以区别。前者一般地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承认错误或退赃的办法以及其它行政措施解决;后者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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