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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33年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二十六号训令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61
事件名称:
1933年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二十六号训令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1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33年12月15日
结束时间:
1933年12月15日
事件描述
在苏维埃政权时期的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规定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100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凡犯以上各项之一者,除按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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