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二十六号训令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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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61
事件名称: 1933年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二十六号训令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1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33年12月15日
结束时间: 1933年12月15日

事件描述

在苏维埃政权时期的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规定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100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凡犯以上各项之一者,除按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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