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司法行政部颁布《惩治贪污条例》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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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56
事件名称: 1943年司法行政部颁布《惩治贪污条例》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1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43年

事件描述

民国32年(1943年),司法行政部颁布《惩治贪污条例》,规定犯罪主体为军人、公务员或受公务机关委托的承办人。对克扣军响、索取贿赂、借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擅提截留公款、盗卖侵占或窃取公有财物、利用职务上的机会诈取财物、对主管或监督的事务直接或间接图利、对于非主管或监督的事务而利用职权机会或身份图利者,均构成犯罪。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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