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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43年司法行政部颁布《惩治贪污条例》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56
事件名称:
1943年司法行政部颁布《惩治贪污条例》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1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43年
事件描述
民国32年(1943年),司法行政部颁布《惩治贪污条例》,规定犯罪主体为军人、公务员或受公务机关委托的承办人。对克扣军响、索取贿赂、借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擅提截留公款、盗卖侵占或窃取公有财物、利用职务上的机会诈取财物、对主管或监督的事务直接或间接图利、对于非主管或监督的事务而利用职权机会或身份图利者,均构成犯罪。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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