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省院针对上年侦查监督职能削弱审查批捕工作受挫的情况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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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71
事件名称: 1959年省院针对上年侦查监督职能削弱审查批捕工作受挫的情况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9年
结束时间: 1959年

事件描述

1959年,省院针对上年侦查监督职能削弱,审查批捕工作受挫的情况,经报请省委同意,在办案制度上纠正了“一员代三员”联合办案的错误作法,按正常方法审查批捕人犯。元月,省委决定批捕人犯权限一律收归地(市)委,由分(市)院审查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委(或地委案件审批委员会)决定,再由分(市)院下达批示(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一九六六年)。3月省院根据上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和元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对审查批捕人犯的范围作了规定。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捕人要少”的政策,在办案中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认真分清:一般落后错误言行和造谣破坏的界限;小偷小摸和惯盗惯窃的界限;挪用和贪污的界限;强奸和通奸的界限;责任事故和政治破坏的界限;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在审查批捕时,坚持个人审阅、集体讨论、领导研究、党委决定的审批制度,层层负责确保案件质量。一年来全区共批准逮捕522人,比上年1332人少捕810人,下降60.8%。地区检察分院在办案中坚持“一案一回头,一月一检查,一季一总结”的案件复查制度,全年编写案例23个,发办案通报3次。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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