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6月南城县知事公署以堂谕彭吴氏、黄秉钧、包乘龙轻微伤害彭官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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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61
事件名称: 1919年6月南城县知事公署以堂谕彭吴氏、黄秉钧、包乘龙轻微伤害彭官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19年6月
结束时间: 1919年6月

事件描述

1919年6月(民国8年),南城县知事公署以堂谕彭吴氏、黄秉钧、包乘龙轻微伤害彭官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级检察厅检察官以原堂谕彭吴氏一部分不合法,向江西高等审判厅提起控诉。江西省高等审判厅于9月19日审理,江西省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蒋宗述到庭执行检察官职条,判决黄秉钧、包乘龙各处五年有期徒刑,后宣告履刑二年,彭吴氏无罪释放。10月,江西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江西高等审判厅判决黄秉钧、包乘龙履刑部分不服,上告大理院,认为宣告履刑必须审查被告是否具备刑律第663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且以职权宣告者更须依刑事诉讼律草案执行编第501条的规定,咨询检察官核阅记录,原审并未依法审查黄秉钧、包乘龙是否具备履刑条件,亦未经过咨询程序,宣告履刑不符合法律规定。10月28日,大理院以《刑事判决八年上字第844号》判决,撤销原判决关于黄秉钧、包乘龙履刑部分,发还江西高等审判厅重新审判。该案为我区首例检察官抗诉案。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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