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检察机关由建国初期的重点建设阶段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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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25
事件名称: 1954年检察机关由建国初期的重点建设阶段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6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4年
结束时间: 1954年

事件描述

1954年,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检察机关由建国初期的重点建设阶段,进入普遍建立的阶段。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的原则,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权仍集中于中央。除高检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外,其他检察人员,包括高检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均采取任命制,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和批准任免,或者由高检院批准任免,地方各级机关都没有任免检察人员的权力。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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