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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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21
事件名称: 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6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5年2月28日
结束时间: 1995年2月28日

事件描述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年满23岁,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2001年6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任检察官的条件修改为: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检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检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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