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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88年6月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检察业务人员职级配备意见的通知》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20
事件名称:
1988年6月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检察业务人员职级配备意见的通知》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6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8年6月
结束时间:
1988年6月
事件描述
1988年6月,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检察业务人员职级配备意见的通知》规定,副检察长根据干部的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为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办事员级;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为副科级、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办事员级。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处、科级机构的领导干部按本级检察院检察员的职级配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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