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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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02
事件名称: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4年9月21日
结束时间: 1954年9月21日

事件描述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高检院于1958年8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关于检察机关今后的任务决议》指出,检察机关设立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的独创,是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体现,在今年内,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检察委员会建立和健全起来。检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检察机关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和讨论检察工作中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问题,以及检察长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成员由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部分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一般的可设3-7人,分、市院以上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可设5-11人。各级检察院凡在5人以上者,均应建立检察委员会。1958年9月,省院《关于成立各级检察委员会的通知》指出:“请你们根据这个会议的精神和当地具体情况,请示党委于10月10日前成立起来”。由于抚州地区在审查批捕人犯的环节上,一直保持由政法领导小组审批,加之检察干部参加中心运动的任务非常重,在机关办案的只有少数几个人。所以在“文化大革命”前抚州分院未成立检察委员会。 1978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规定,重新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1980年4月,高检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为7至11人;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5至7人。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2、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3、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4、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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