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抚州分院重新恢复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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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198
事件名称: 1979年3月抚州分院重新恢复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79年3月10日
结束时间: 1979年3月10日

事件描述

1979年3月10日,经中共抚州地委批准,抚州分院重新恢复,并同时启用印鉴。当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给抚州地区的编制为259名。按照这一分配原则,抚州分院拟定,并报中共抚州地委组织部批准,全区检察系统定编为360名,具体分配是:抚州分院定编50名(原有23名)、临川县院35名(原有12名)、进贤县院35名(原有15名)、抚州市院35名(原有14名)、东乡县院30名(原有13名)、乐安县院26名(原有7名)、崇仁县院25名(原有18名)、南城县院25名(原有15名)、南丰县院22名(原有11名)、黎川县院22名(原有9名)、金溪县院22名(原有7名)、宜黄县院18名(原有7名)、资溪县院15名(原有10名)。至年底,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实际只配备161名,只占编制数的44.7%。 在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时,高检院对省以下各级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省院设各职能处,分(市)、县院分别设各职能科。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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