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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33年各级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更名为工农检察委员会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195
事件名称:
1933年各级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更名为工农检察委员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4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33年
结束时间:
1933年
事件描述
1933年底,各级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更名为工农检察委员会。为更好地开展检举、检察工作,除设置控告局外,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还设有临时性的检举委员会。各级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工农检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是由坚决的有阶级觉悟的在革命斗争中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最革命分子组成,并随时可以吸收积极的工农分子帮助工农检察工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采用苏联的审检合一制,其检察职能是通过附设在审判机关的检察长、检察员来完成。最高法院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省裁判部、县裁判部、区裁判部及城市裁判部(科),是为各级地方法院未成立之前的临时审判机构。省裁判部设检察员5至6人,县裁判部设检察员2-3人,区裁判部不设检察员,市裁判部设检察员1至3人。省县两级裁判部下设裁判委员会。县裁判委员会由裁判部长、副部长、裁判员、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局长、民警所长、工农检察委员会的代表、劳动部的代表、职工会的代表、所在地下级裁判部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能胜任此职者等9至11人组成。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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