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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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194
事件名称: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4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31年11月7日
结束时间: 1931年11月7日

事件描述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关,下设的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人民委员会内设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构。省、县、区三级设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城市设工农检察科。革命政权内设立的各级检察机关隶属于同级苏维埃政府,受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挥。同时,接受上级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命令。省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固定工作人员9至10人,其中,指导员2人至3人(经常到各县指导工作),控告局局长1人(管理控告局的全部工作),调查员2至3人(执行控告局全部工作),管理和指导突击队的工作1人,管理指导工农通讯员的工作1人,秘书1人(管理文书和开会记录)。县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固定工作人员7至9人,其中,指导员2至3人,调查员1至2人,控告局长1人,管理突击队和工农通讯员各1人,秘书1人。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固定工作人员为5至7人,其中秘书1人,控告局长兼管工农通讯员1人,调查员2人,管理突击队1人。工作人员分工处理各项日常检察工作,不担负与检察工作无关的其他任务。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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