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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署
知识类型:
机构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1020230000467
机构名称: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署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0.pdf
起始时间:
1952年12月30日
机构描述
1952年12月3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署成立时,只配专职检察干部2名。1953年5月,才配备兼职检察长,1954年3月,配置了专职副检察长和3名检察干部。1955年3月,增配了专职检察长和6名检察干部,共有工作人员11人。1956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机构设置方案》,规定省人民检察院、南昌、上饶、九江、吉安、抚州各分院在正、副检察长(3人)下设一般监督(3-4人)、侦查与特种案件监督(6-9人)、审判与劳改监督(5-7人)等三科和办公室(负责秘书、行政、人民控诉等5-7人)及人事秘书1人。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和50万人口左右的县人民检察院在正、副检察长(2-3人)下设一般监督组(2-3人)、侦查与特种案件监督(3-6人)、审判与劳改监督(3-5人)和秘书室(负责秘书、行政、人民控诉等2-3人)。其他县(市)院由正、副检察长(2人)直接领导检察员(3-7人),书记员(1-3人)进行工作。视工作需要可指定一检察员担任专职秘书工作和兼管人事工作。当时,由于人员少,抚州分院未按上述要求设立内部机构,而是按检察业务和人员状况进行责任分工。1956年6月23日,制定《抚州分院工作细则》,明确正、副检察长除掌握本院全盘工作外,应有重点的分工。检察长李云台着重干部的思想领导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副检察长陈之着重侦查工作、一般监督、监所劳改机关监督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分工:张国才负责一般监督和兼管人事工作;魏兆凤负责侦查工作;熊森水负责侦查监督与监所工作;梁良田协助魏兆凤搞侦查工作;周桂兰负责公文收发、缮校、印信掌管、会议记录和文件、图书、档案的保管,以及业务行政的管理。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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