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峰琴

知识类型: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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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0020230001581
人物姓名: 徐峰琴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88.pdf
性别:

传略

徐峰琴,男,资溪县原百货公司营业员,1956年8月因盘点短款180元被认定为贪污罪,被县院免予起诉,徐当年就向县院提出申诉,未得到解决。这次在复查免诉案件时,县院检察干部认真查找历史档案,在1958年另一案件中发现原认定徐贪污的180元为当年与徐一道工作的营业员周兆仔所贪污(周因贪污罪当年被法院判刑二年)。资溪县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高检院通知要求,依法决定撤销对徐峰琴的免诉决定。分院于87年2月16日至2月21日抽调4位检察干部与县(市)院复查免诉案件的干部集中进行了检查验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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